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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4-08-03 阅读 7588

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为进一步科学管理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实现教育教学及科研工作民主化管理,经学院研究决定成立机械与电气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

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对教育教学、科研的指导、督促作用,并为学院重大决策提供智力支持,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性质:学术委员会是学术研究、学术评估和师资培养的全院最高学术组织,院学术指导委员会是在学院行政班子直接领导下,参与学院各项重大决策,对学院教育科研实行宏观指导和微观带动,并对学院教育科研成果进行鉴定、推广的纯学术性业务机构。

第二条宗旨:激发我院教师的积极性,为他们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让骨干教师成为学院管理、教育教学科研的参谋,为学院科学、高速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条原则:学术指导委员会在参与学校管理过程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切实将教育改革和发展要求与学校实际结合起来,并以科学的思想观念、踏实的工作作风,为学院教育改革和发展事业服务。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任职资格:为保证学校学术指导委员会在学术上的权威性,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的遴选应充分体现群众性、学术性和代表性。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优秀的职业道德素质。有全局意识,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教师中拥有较高的威信。

2.具有扎实系统的专业知识、较强的教学教研能力、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在学科教研、德育和教改工作中能起指导、带动和示范作用的,在省、市和学校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教师。

第五条学术委员产生办法: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申报评定制和主任推荐制,在个人申报和推荐的基础上,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认定。

第六条机构设置

1.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会由5-7名委员组成。

2.另外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临时性的评议、专题等工作小组。

3.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若干校外专家,设立隶属于学术委员会的专业咨询委员会,也可以聘请专家列席会议,但列席专家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任期

1.每届学术委员会的成员任职时间为三年,任职期满根据“学院需要,本人自愿”的原则,调整、充实和续聘,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2.任职期间如果某种原因不再从事本院的教育教学工作,本人的学术委员会有关工作同时终止,同时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选举递补相应名额。学术委员会及委员职责学术咨询学术委员担负学院教育教学科研的参谋工作。每学年学术委员会对学科建设与科研及教研教改进行指导和评估。参与学院发展、课程改革、教师队伍建设等与学院建设发展息息相关的工作,为学院重大决策的出台提供咨询和建议;对全院的教学管理、课程体系、课堂教学、课外活动、教学质量、教育科研等诸方面提供决策性参考意见;开展前瞻性的宏观背景与趋势研究、情报研究和现状研究。关于学院的现状和将来的发展方向,为院长决策提供参考性意见。

第九条学术指导

1.为学院深化教育改革、优化学科教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供建设性建议、操作性论证、过程性指导和终结性评价;

2.为提高教师学术水平提供具体指导,帮助教师提高教育教学研究水平,提升研究成果和论文撰写质量。

3.根据各课题组和教师的需要,对相关学科教师的课题研究和校本课程开发提供帮助和指导。

第十条学术推介

1.组织校际、校内学术交流活动,组织教师论坛、学术沙龙;

2.促进教育教学科研领域先进经验、优秀成果、鲜明特色的推广;

3.向校级教育及教科研主管部门推荐可推广的优秀成果,并积极做好推广工作。

第十一条学术评估

1.对教科研课题进行立项评估、过程评价、成果鉴定;对教师论文等成果进行评估、评审、鉴定;

2.对教学常规管理、课堂教学质量、校本课程设置的可行性、校本教材开发使用、优化学生学习方式等方面进行过程与结果评价;

3.承担学院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各类教育教学竞赛、推优的评审。

4.研究审定学院的课改方案和措施,审定校本教材实施计划、出版成果。

5.对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科研学术水平进行评价、认定及材料审核;

6.评议学校拟聘任的新教师;评议推荐骨干教师(省市级名师、骨干教师、学术技术带头人,学校内骨干教师等)人选。

第十二条学术研究

1.承担校级课题的立项论证、研究指导、中期检查和成果鉴定评审的职能,同时承担对全校教师论文评审、推荐等工作。

2.指导学院科研发展规划和各级课题的申报立项工作,并能主动承担科研任务和课题,积极组织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完成相关的工作,参与课题鉴定,审定课题研究成果出版相关工作。

3.参与制订课程实施方案、学生选课指南、评价体系、资源建设等与新课程有关的文件,深入教研组、备课组和课堂进行研究。

4.通过检查教学案、随机听课评课、教学竞赛评比、说课评比、公开教学等形式进行。加强对相关学科的课堂教学的调研、督查和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师资培养

1.审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协助学校做好教师校本培训工作的计划与落实;

2.做好中青年骨干教师指导提高工作,推荐和审定市、校骨干教师人选等工作,

3.开展名师工作室工作,创建各级重点学科基地,并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发挥名特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科研中的骨干带头作用。

第十四条其他工作:

1.审议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事宜;

2.为各专业、课题组工作提供咨询、指导等学术服务;

3.其他由学术委员会介入且学术委员会有能力处理的事项。

四委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学术活动的权利;

2.享有自主对相关表决投票的权利;

3.享有对本委员会违反《章程》的行为投诉的权利;

4.自愿参加,有退出学术委员会的自由;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本委员会的章程,自觉的履行委员义务;

2.遵守委员的学术道德,捍卫学术委员会的声誉;

3.遵守议事规则,保守委员会秘密。

五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活动形式: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专题会议制。例会每学期召开1-2次,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所作决议方为有效。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可以吸收委员外与会议有关的教师参与。

第十八条议事方式:议事规则采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由学术委员会提出的咨询意见、评审结论和建议,一般需由参加会议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重大事项需由参加会议委员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六附则

第十九学术委员会坚持严格的保密制度,会议讨论情况及委员的不同意见和结果,不得在会外泄露。

第二十条对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的结果,如学校认为有必要复议或调整的,学术委员会应及时予以复议。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二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学校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如与上级领导部门正式颁布的规定有不符之处,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学术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与修改权及增补权归属学术委员会。

篇2: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2年。

第三条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聘任执行秘书名。

第六条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二条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六条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

(五)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按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第四章会议

第十九条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

第二十条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

第二十一条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章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本委员会经费从(经营用房经营收入、住户按实际开支分摊)列支。

第二十四条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经费收支账目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代管,每季度向本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严格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篇3:双语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凌云双语幼儿园家长委员会(以下简称家委会)是由各班家长代表组成的群众组织。家委会在幼儿园园长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家委会主要任务: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及时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幼儿园组织和交流家庭教育经验。

第三条:家委会具体工作:

1、协助幼儿园顺利完成保教任务。

2、注重提高全体家长的家教水平,并与教师配合,共同提高对幼儿的保教质量。

3、听取、联系和反映全园家长所关注的问题,把有关的信息进行归纳、分析,把急需解决的意见、建议提供给园领导或教师,促进幼儿园各项工作的改进与提高。

4、以达到更好的幼教效果的目的,热情为全体家长服务。

第二章机构组成的职责

第四条:家委会成员由各班教师和家长推荐,选举产生(一般每班一名),家委会迁出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其主要职责如下:

1、参与幼儿园管理及时与幼儿园园长沟通工作信息,共同研究解决每学期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以便使家长与幼儿园配合好各方面的工作。

2、与园长共同召集家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学期至少一次。

3、在幼儿园园长的指导下,协助主持好家委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班家园及家长集体活动,应及时通知家委会。

第六条:家委会每年换届一次,换届时间为每年十月中旬。

第三章附则

第七条:本章程自家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本章程可视情况由家委会会议进行修改补充。

第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家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