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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应急工程管理办法

2024-08-03 阅读 2989

长沙市应急工程管理办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快速反应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和我委工作职能,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遵循原则

  1.3.1以人为本、救人第一。处置工作坚持“先人后物”的原则,优先疏散受威胁人群,尽最大努力抢救伤员,防止二次事故造成抢险人员伤亡。

  1.3.2防治为主、快速反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尽力防止事故发生;对无法防止或已经发生的事故,在第一时间做出有效反应。

  1.3.3先期处置,分级响应。依据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控制事态能力,突发事故划分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故。事故响应遵循基层先行,逐级抬升的方式处理。

  1.3.4统一指挥、分工协作。所有参与救援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在各自的应急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协调行动。

  1.3.5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属地原则,以突发事件发生地所在区政府为应急处置为主,市住建委作为技术指导,综合协调专业队伍、专家、专业设备等,协助区政府完成应急处置。

  1.4适用范围

  1.4.1在长沙市市区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中(不含水利、交通、通讯、电力等工程),发生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1.4.2长沙市市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出现可能造成伤亡的重大险情。

  1.4.3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遵从其相关规定。

2.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2.1特别重大事故(I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重大事故(II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3较大事故(III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4一般事故(IV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机构和职责

  3.1机构

  设立长沙市住建委建设工程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担任组长,市住建委副书记、分管质量、安全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应急指挥部接受市住建委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应急指挥部下设组织联络组、应急救援组、物资保障组、宣传督查组四个专业组。

  应急指挥部成员:

  组长:市住建委主任

  副组长:市住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分管质量安全副主任、分管行业副主任、分管宣传副主任

  成员:工程管理、勘察设计、建筑行业、建设市场、总工室、房地产开发、轨道处长,市质监站、安监站站长以及各区住建局局长

  组织联络组主管领导及成员:

  主管委领导:市住建委副书记

  组长:工程管理处处长

  副组长:工程管理处副处长

  应急救援组主管领导及成员:

  主管委领导:分管质量安全副主任

  组长:工程管理处处长

  副组长:市质监站站长、市安监站站长

  物资保障组主管领导及成员:

  主管委领导:分管建筑行业副主任

  组长:行业处处长

  副组长:行业处副处长、市招投标办主任

  宣传督查组主管领导及成员:

  主管委领导:市住建委纪委书记、分管宣传副主任

  组长:监察室主任、宣教处处长

  3.2职责

  3.2.1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市住建委建设工程应急救援的全面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应急救援工作的部署与落实,组织人、财、物协同处险,集中调度处理应急救援工作及各种险情,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联合训练、演练,完善预警联动机制和应急救援现场工作机制,确保应急抢险任务的完成。

  3.2.2组织联络组职责:工程处负责,与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各小组联系,随时做好上传下达和情况反馈,组织协调相关专家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指导和评估。

  3.2.3应急救援组职责:工程处负责,随时接受应急救援指令,组织、协调、指挥现场救援,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做好抢险准备,按指令要求到岗到位,抢险救援。

  3.2.4物资保障组职责:行业处负责,随时接受应急救援指令,制定设备、装备计划,组织调动车辆、推土机、挖掘机、大功率水泵、发电机、照明设备、人工工具等救援设备及组织对应急救援的运力准备、及时运赴险情指定位置,责任到人、岗位到人,做好应急救援的物资保障工作。

  3.2.5宣传督查组职责:宣教处、监察室负责,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新闻报道工作。当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时配合市应急指挥部的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工作。

4.预防和预警

  4.1预防

  4.1.1市住建委相关处室、机构,各施工、监理单位,对容易引发事故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重点监控,对易发生突发事故的工程部位、环节进行监控以及定期检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1.2充分利用市应急联动指挥系统,汇集、存储、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故的图像和数字信息,实现与市应急办、市安委实现互联互通,加强与毗邻的重要单位的信息交流和情报合作。

  4.1.3获悉突发事故征兆信息的个人,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部门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按信息通报的基本流程上报。

  4.1.4市住建委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加强气象情报收集工作,及时获取有关部门发布的如强对流天气、地震、恐怖袭击等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单位。

  4.2预警

  4.2.1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险情(事故)和预警信息,必要时请技术专家组对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对于可能发生事故的,请示委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并发布相应级别的事故预警、宣布有关区域进入预警期。

  4.2.2发布相应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应急指挥部根据即将发生的险情(事故)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指令住建委系统内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监测机构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赶赴现场,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险情(事故)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指令技术专家组随时对险情(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级别。

  (4)及时向市应急办通报险情(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4.2.3在政府发布III级、II级、I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应急指挥部除采取本预案第3.2.2条规定措施外,还应针对即将发生的事故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正常使用。

  (3)按照政府指示和有关程序,及时向可能受到伤害的毗邻单位居民发布可能受到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发布咨询电话。

  (4)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1.1IV级突发事件,由市住建委按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响应,立即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并立即向市应急委报告。

  在委应急办的统一协调下,应急指挥部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交通管制、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现场监控、抢险救助等工作。

  5.1.2III级突发事件,由市住建委按专项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立即向市应急委报告,由市应急委启动应急响应,服从市应急委的统一调度。

  (1)成立现场指挥部,主管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专项预案责任单位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2)向市应急委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市应急委启动应急响应,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

  (3)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方案;

  (4)应急指挥部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调动有关应急队伍和应急装备、物质,支援现场应急处置;

  (5)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严格保护事件现场;

  (6)及时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件信息。

  5.1.3II级、I级突发事件,由市应急委直接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委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

  5.2应急情况报告

  5.2.1报告要求

  (1)发生建设工程重大险情或重大事故的施工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实施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核实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市住建委应急管理办公室。市住建委应急管理办公室受到报告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安委办、市应急办、省住建厅报告。

  5.2.2报告内容

  (1)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2)事故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姓名及执业资格;

  (3)险情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4)事故原因初步分析,采取措施情况,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4.2.3通讯联络

  湖南省住建厅电话:88950000

  长沙市应急办电话:88666195

  长沙市住建委应急办电话:88665918

  长沙市质监站电话:84694014

  长沙市安监站电话:84775110

  5.3响应程序

  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5.3.1启动紧急应急预案,下达应急指令。委应急办值班员接到事故报告时,应做好事故的详细情况和联系方式等记录,对警情做出判断,依据响应级别的分级标准确定相应的响应级别,第一时间向分管应急工作的委领导汇报,并根据领导的指示,通知组织联络组、应急救援组、物资保障组、宣传督查组责任人成立应急指挥部和事故调查小组,落实调拨应急救援物资、机械设备,集结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检测机构,进驻事故现场,指挥事故应急救援,调查事故发生原因,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5.3.2现场应急救援。市住建委应急抢险人员集结后现场待命,由应急指挥部发布应急抢险指令。

  5.4信息发布

  突发事故处置的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由宣传督察组统稿、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按照《长沙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5应急结束

  现场处置工作完毕后,应急中止遵循“谁启动谁中止”原则。应急处置工作完毕后,由启动(发布)预警或应急响应的机构研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后,适时决定(宣布)应急救援工作结束。

6.后期处置

  6.1现场撤离

  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应做好应急队伍人员、装备的现场撤离工作。

  6.2监测监控

  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监测组应继续做好现场监测监控工作,技术专家组负责开展结构安全评估,对隐患治理工作给予技术支持、指导。

  6.3事故调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委应急办组织开展或配合市安委事故调查工作,分析事故原因,提出、落实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综合协调应急处置征用的财产、经费的补偿等善后工作。

  6.4书面总结

  委应急办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前期调查,并做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基本内容:(1)事故发生基本情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7)应急预案实施效果及评估情况,经验教训。

7.保障措施

  7.1抢险队伍保障

  7.1.1建设工程应急救援支队,支队人数400人,支队下设4个大队,每大队人数100人。各大队自备运输车辆、应急救援工具等相关设备,随时接受支队指挥调度,并要求在接到应急救援指令后半小时到达指定地点。

  7.1.2凡在长沙市住建委管理下的建设工程中从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工程材料供应、第三方检测、监测等企业单位,均有义务承担我委建设工程应急救援的义务,服从住建委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度。

  7.2专家保障

  由市住建委成立相关专家库。

  7.3经费保障

  市住建委设立突发事故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预备,用于建设应急处置工作。市住建委建立突发事故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快速拨付机制,按有关规定及供给渠道及时拨付。

  7.4设备保障

  市住建委负责应急救援设备的综合调配。

8.宣传、培训和演练

  8.1宣传教育

  市住建委应急办、宣教处和市安监站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和宣传媒体,组织展开建筑工程突发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施工人员、普通群众的安全与危机意识。

  8.2应急培训

  市住建委应急办、宣教处做好专业应急培训工作,提高管理机构、工程抢险专业队伍、协作单位和个人的应急能力。并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与市应急办组织的应急培训。

  8.3应急演练

  市住建委、各区、县(市)住建局以及建设公司、施工单位应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演练包括单位演练和多单位协同演练,以及市有关部门的协同演练,以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结合本预案要求,市住建委至少一年一次的综合演练;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开展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

9.附则

  9.1预案制定

  市住建委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预案的制定、统筹和监督。预案制定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改预案内容,并及时上报市应急办。本预案由市住建委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9.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2: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编制依据和目的]为了规范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港口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发布、备案、演练等工作。

第三条[备案管理的原则]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明确预案管理的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明确生产经营人的职责]港口经营人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六条[行政部门预案的编制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港区的安全生产实际及危险性分析,适应本港区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实际需求;

(三)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港区、本部门的应急工作要求;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六)应与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七条[应急预案操作手册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港口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

第八条[企业预案的编制要求]企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及危险性分析,适应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实际需求;

(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四)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应急程序和应急保障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港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六)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七)应与上级政府、部门和本单位的相关应急预案相

互衔接。

(八)对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

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九)港口经营人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预案附件内容要求]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各种预案之间应相互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条[部门预案评审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报同级政府批准发布。

第十一条[港口经营人预案论证要求]港口经营人应急预案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组织论证,必要时邀请评审专家和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部门预案备案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预案备案要求]港口经营人进行应急预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二)应急预案论证意见;

(三)论证人员签名表;

(四)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危险货物现场处置方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十四条[受理部门备案要求]受理备案登记的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对材料齐全的应急预案及时备案。

第十五条[备案登记建档工作要求]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港口经营人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十六条[预案宣传教育要求]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港口经营人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十七条[应急演练要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港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八条[演练频次要求]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每半年演练一次,其他港口经营人每年演练一次。

第十九条[演练评估总结要求]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条[部门预案修订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预案修订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港口经营人因兼并、重组、转制等重大变化导致现行应急预案不适用的;

(二)港口经营人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八)港口经营人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预案修订报备要求]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二十三条[应急物资配备要求]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四条[明确应急预案启动后的报告程序]港口经营人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表彰奖励]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港口经营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处罚]港口经营人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港口经营人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篇3:景区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1总则

1.1景区发生突发事故时,管理部门能有效地控制局面,迅速有序地处理突发事故。

1.2本制度适用于景区火灾火警、重伤急救、大风暴雨、刑事治安事件、停电停水等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

2职责

2.1景区办公室负责突发事故处理的总协调。

2.2场务管理部门协助处理突发事故并保护现场。

2.3景区医务室负责突发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救护。

2.4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突发事故中的用车安排。

2.5场务管理部门负责突发事故中的水、电、气的处理;景点设施的抢修;树木、花草的处理等。

2.6其他部门协助处理突发事故。

3工作程序

3.1火灾火警

3.1.1发生火灾火警时,现场的景区员工应用就近的灭火器,进行扑救,并立即报景区消防部门。

3.1.2景区消防部门接报后,按有关规定组织力量扑救,并上报景区领导,同时拨打119报警。

3.1.3景区员工发现火情后,应取就近的灭火器材,赶赴现场灭火,并疏散游客至安全处。

3.1.4场务管理部门电工组接报后,立即关闭现场电源。

3.1.5景区医务室医护人员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3.1.6车辆管理部门安排好救护或应急车辆。

3.1.7火情解除后,保安人员保护好现场,消防人员做好记录,并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起火原因。财务部门到现场清点财务损失情况。

3.2大风暴雨

3.2.1景区办公室收到气象部门的大风暴雨预报时,应立即上报有关领导并传达到各有关部门。

3.2.2各部门员工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本部门员工做好防风抗洪的准备工作,并组织抢险队伍待命。

3.2.3景区办公室、场务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安排负责人24小时值班。景区办公室组织成立领导小组,景区值班负责人任总指挥,各部门组织员工具体实施抗风防雨应急措施。

3.2.4场务管理部门按景区有关规定,进行应急处理。

3.2.5场务管理部门组织人员检查景区设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3.2.6开园期间出现大风暴雨,场务管理部门接到景区办公室通知后,立即广播通知游客注意安全。场务管理部门的保安人员应密切关注景区游客、建筑、设施的安全,发现情况立即上报。

3.2.7景区领导根据灾害情况,决定是否提前闭园。如提前闭园,场务管理部门应广播通知闭园消息,并安排保安疏导游客离园。

3.2.8灾情过后,场务管理部门应拍摄受损场面并组织人员立即清理现场,组织人员抢修损坏景点、建筑设施、花木等。

3.2.9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清点受损物资;景区办公室办理保险索赔事

3.2.10各部门根据灾害中员工的表现,按景区奖惩条例进行奖罚。对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甚至构成犯罪者,根据情况给予惩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3刑事治安事件

3.3.1景区如发生打架斗殴、凶杀、抢劫、扒窃、诈骗等刑事治安事件,由场务管理部门保安人员负责处理,其他部门协助。

3.3.2景区保安人员根据事件的性质做出相应的处理。若为一般治安案件,可进行劝阻、调解,若为刑事案件,报公安机关处理,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3.3.3广场演出期间,如发生刑事治安事件,景区工作人员应迅速赶到现场处理,并将当事人带离现场,尽量不影响演出活动。

3.3.4景区工作人员应将事件的处理情况记录在案。

3.4景区停电

3.4.1景区供电部门通知的计划停电,由场务管理部门安排电工启用备用发电机组供电。

3.4.2景区供配电设施突发性故障停电,由电工进行故障检修;故障在30分钟内无法排除时,由电工启用备用发电机组供电;局部停电时,应架设临时线路应急供电。

3.4.3广场演出期间突然停电,应利用备用发电机组供电并向观众进行解释,维持好现场秩序;如事故短时间无法解决,场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景区领导报告,并维持好现场秩序,组织游客有秩序离场及退票工作。

3.5景区停水

3.5.1景区供水部门通知的计划停水或景区供水主管道爆裂,场务管理部门应及时报景区领导并通知各部门紧急备水,与此同时,场务管理部门应安排水工利用景区水井抽水,供各部门应急使用。

3.5.2如局部爆管停水,由场务管理部门报景区领导并通知有关部门到景区接水备用,同时,由其安排水工抢修爆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