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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安全生产考核细则

2024-08-03 阅读 3563

乡镇安全生产考核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根据《镇20*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要求和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年”和我省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各项工作部署,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各单位、各部门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该项指标为10分)。把安全生产纳入全年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发展的总体布局,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纳入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主要内容(2分)。完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各单位、部门责任人负责制,分管领导“一岗双责”制及包保责任制,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3分);每季度召开由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及时作出部署安排,并形成记录,层层抓好落实(3分);监督检查本单位、本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督促本单位、本部门与经营单位签订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上墙(2分)。

  二、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落实监控和管理责任,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该项指标为25分)。召开会议部署,制定方案(3分);检查督促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整治主体责任,全面开展本单位、本部门自身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4分);加强监督检查,在搞好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每个月对各本单位、本部门进行大检查、大整治,做到不走过场,不留盲区,不留死角(看记录)(6分);掌握本辖区经营生产单位安全隐患整治情况、重大危险源情况并登记建台帐(4分);建立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危险源管理制度(4分);及时上报安全隐患整改信息(4分)。

  三、制定年度实施方案(该项指标为25分)。制定规划、实施方案(5分);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按要求建立监管机构,完善监管网络(5分);加大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专项经费投入(5分);按规定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基础工作台账及资料数据库建设(10分)。

  四、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应急演练(该项指标为8分)。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年内至少组织一次演练(4分);督促经营生产单位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2分);高危行业和规模以上生产企业、医院、学校等较大公众聚集场所预案制定达到100%(2分)。

  五、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方面的调度统计报表工作(该项指标为8分)。调查年内新增加企业(含招商企业)情况及时统计上报(2分)。发现有1户未上报新增企业(含招商企业)扣1分;对本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执行国务院493号令,生产事故及时上报不迟报、漏报、瞒报(2分);每月报送一份安全隐患大检查林整治统计表及一篇安全信息(4分)。

  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20分)。认真组织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各种形式宣传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常识、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要有宣传形式和具体典型)(6分);要以“安全生产年、责任落实年”为主题,扎实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有方案、总结并完成上级部署任务)(8分)。加强培训教育工作,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持证上岗率达100%,并报镇登记建档(6分),发现上述1人无证上岗的扣1分。

  七、安全生产“三同时”情况(4分)。认真排查本辖区内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情况并及时上报(4分);发现1户未执行“三同时”的企业扣1分。

  八、控制指标情况。本辖区内发生一例安全生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篇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学习考核试卷

地勘行业安全生产法学习培训考核

2019年7月10日《安全生产法》学习考核试卷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新《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与原法相比增加17个条文、修改57个条文。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姓名:部门:成绩:

一、单选题(每题4分,共15题)

1.生产经营单位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A、法人

B、主要负责人

C、总经理

D、总工程师

2.生产经营单位的()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A、全体人员

B、在职人员

C、从业人员

D、生产人员

3.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

A、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B、保证安全组织措施

C、保证安全文明施工

D、购置安全施工器具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

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A、相关操作流程

B、安全组织和技术措施

C、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D、标准化手册

5.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A、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B、本单位负责人

C、分管领导

D、企业法人

6.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

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A、刑事法律B、民事法律C、部门规章D、地方性法规

7.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A、必须

B、应当

C、国家明令

D、计划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

()中据实列支。A、利润B、预算C、成本D、收入

9.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

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可()。

A、自行处理

B、向纪律监察部门报告

C、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1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A、失业保险

B、意外保险

C、工伤保险

D、医疗保险

地勘行业安全生产法学习培训考核

11.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

A、资金

B、器材

C、人力

D、一切便利条件

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推进(),实现安全管理、设备设施、作业现场、操作过程的标准化,夯实

安全基础,保证安全生产。

A、安全文化建设B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C、企业文化建设D、制度建设

13.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对有失职、渎职行

为的,追究()。A、刑事责任B、连带责任C、法律责任D、同等责任

1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

A、责任权力

B、权力规定

C、权利规定

D、权利义务E权力义务

15.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标志。

A、安全警示

B、安全防护

C、应急处置

D、程序流程

二、多选题(每题4分,5小题)

16.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

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和()的机制。

A、职工参与

B、政府监管

C、行业自律

D、工会监督

E、社会监督

17.生产经营单位的()和()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

理能力。A、主要负责人B、现场实习人员C、安全生产人员D、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8.从业人员在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后,应确保具备哪些知识技能()。

A、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B、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C、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D、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E知悉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9.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A、同时设计

B、同时施工

C、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D、同时完工E同时预算

20.根据现行标准规定,隐患主要有()方面。

A、人的不安全行为

B、物的不安全状况

C、环境的不安定因素

D、管理缺陷

三、简答题(20分)

21.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10分)

答:

22.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须履行的主要职责。(10分)

答:

地勘行业安全生产法学习培训考核

篇3: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

最新版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2019.7.1施行

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

山西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以进一步增强煤矿矿长遵法守纪意识,推动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煤矿矿长(董事长、总经理,下同)遵法守纪意识,切实推动煤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所有煤矿矿长。

第三条煤矿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煤矿矿长必须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或建设。煤矿矿长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本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本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保证本矿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检查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最新版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2019.7.1施行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矿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任免机关在作出任免煤矿矿长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要按照明确的煤矿分级属地监管职责,向市或县应急管理部门(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或县应急管理部门(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要将煤矿矿长的任免决定,逐级报告至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第六条针对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情形,在依据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对煤矿矿长实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

第七条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1月1日起计算。

第八条煤矿矿长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调整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

(一)新任职的矿长,从任职之日起开始安全生产考核记分;

(二)调任其他煤矿的矿长,在原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的基础上继续进行累加。

第九条根据煤矿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及其他情形,一次考核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三种。

最新版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2019.7.1施行

第十条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煤矿矿长12分:

(一)煤矿无证照、证照不全或失效擅自组织生产的;

(二)煤矿建设项目未取得有关部门的开工批复擅自组织施工建设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复产复建验收擅自恢复生产或建设的;

(四)被责令停产停建整顿煤矿继续组织生产或建设的;

(五)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谎报或瞒报的;

(七)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八)有其他一次记煤矿矿长12分情形的。

第十一条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煤矿矿长6分:

(一)煤矿领导未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带班下井并履行职责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四)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五)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

(六)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七)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八)有其他一次记煤矿矿长6分情形的。

最新版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2019.7.1施行

第十二条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煤矿矿长3分:

(一)煤矿矿长未按规定每月组织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或者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治理方案的;

(二)煤矿矿长未按规定开展年度或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以及未每月开展一次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检查分析的;

(三)监督检查发现有一条重大事故隐患的(除本办法第十、十一条所列重大事故隐患外);

(四)非生产安全事故原因被撤销或降低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

(五)煤矿对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六)井下作业人数不符合《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

(七)煤矿建设项目在取得有关部门的开工建设批复后,未按规定向所在地的市或县应急管理部门(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

(八)有其他一次记煤矿矿长3分情形的。

第十三条煤矿同时存在多种记分情形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记给煤矿矿长。

第十四条按照“谁执法、谁考核、谁记分”的原则,由县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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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应急管理部门(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记分情形,对煤矿矿长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并在考核记分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系统。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根据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记分情形,对煤矿矿长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

第十五条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系统由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根据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结果,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煤矿矿长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煤矿矿长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含本数)以上的,责令其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煤矿矿长,书面告知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煤矿矿长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二)因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第十九条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煤矿矿长在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重新对煤矿矿长进行安

最新版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2019.7.1施行

全生产考核记分。

第二十条对在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工作中考核不严、记分不实,特别是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并根据工作需要,对其他一次记煤矿矿长12分、6分、3分的情形作出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2019年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周期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