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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2024-08-03 阅读 2237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保证国境口岸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在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为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饮用水服务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卫生许可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风险分析和分级管理。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食品进行卫生监督管理。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标准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管理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时应当接受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卫生监督。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口岸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卫生条件:

  (一)具备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卫生环境、卫生设施及设备;

  (二)餐饮业应当制定符合餐饮加工、经营过程卫生安全要求的操作规范以及保证所加工、经营餐饮质量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三)具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四)从业人员未患有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传染病;

  (五)从业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相适应的食品卫生安全常识。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时,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取得后补交);

  (三)内部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和机构资料;

  (四)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五)生产原料组成成份、生产设备资料、卫生设施和产品包装材料说明;

  (六)食品生产单位提交生产用水卫生检验报告;

  (七)产品卫生标准、产品标识,生产产品的卫生检验结果以及安全卫生控制措施;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对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规范的,应当当场或者在受理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进行现场卫生许可考核及量化评分。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材料审核、现场考核及评分的结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考核时间除外,现场考核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卫生许可证件。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期满前30日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变更生产经营项目、变更法人、变更单位名称、迁移厂址、改建、扩建、新建项目时,应当向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停业时,应当到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缴销《卫生许可证》。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向异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食品及食品用产品时,可凭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到该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第三章从业人员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和协助本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食品卫生常识和食品法律、法规知识。

第四章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购食品及原料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查阅卫生许可证。

  向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的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同时应当建立销售食品及原料单位的卫生档案。检验检疫机构定期对采购的食品及原料进行抽查,并对其卫生档案进行审核。

  卫生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四)使用进口原材料者,需提供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复印件);

  (五)供货合同或者意向书;

  (六)相关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七)产品清单及其他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规范的要求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二)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情况;

  (四)食品生产、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情况;

  (五)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等的感官性状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以及索证情况;

  (六)食品卫生检验情况;

  (七)对食品的卫生质量、餐具、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进行现场检查,进行必要的采样检验;

  (八)供水的卫生情况;

  (九)使用洗涤剂和消毒剂的卫生情况;

  (十)医学媒介生物防治情况。

  第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日常卫生监督,应当由2名以上口岸卫生监督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规范填写评分表。评分表须经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实无误后,由口岸卫生监督员和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共同签字,修改之处由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印章覆盖。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口岸卫生监督员应当在评分表上注明拒签事由。

  第二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检验的有关规定采集样品,并及时送检。采样时应当向被采样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采样凭证。

  第二十一条向出入境交通工具供应食品、饮用水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供应食品、饮用水前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经检验检疫机构对供货产品登记记录、相关批次的检疫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以及其他必要的有关资料等审核无误后,方可供应食品和饮用水。

  第二十二条航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推行生产企业良好操作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质量控制与保证体系,提高食品卫生安全水平。

第五章风险分析与分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现场监督情况,对国境口岸食品实行风险分析和分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组织技术力量,对口岸食源性疾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口岸食源性疾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并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开展风险分析。

  第二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的结果,对不同类型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分级管理。

  在确保口岸食品安全的基础上,可以依据风险分析,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频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均为良好的单位,评为A级单位,检验检疫机构对A级单位监督频次每6个月不少于1次;

  (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有一个良好的,评为B级单位,检验检疫机构对B级单位监督频次每3个月不少于1次;

  (三)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均为一般的,评为C级单位,检验检疫机构对C级单位监督频次每月不少于1次;

  (四)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差,或者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良好,但是日常卫生监督较差的,评为D级单位,检验检疫机构对D级单位不予卫生许可,或者次年不予续延卫生许可;

  (五)未开展量化分级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频次每2个月不少于1次。

  第二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不同级别的单位进行动态监督管理,根据风险分析和日常监督情况,每年1次进行必要的升级或者降级调整。

  第二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预警通报,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相关食品向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供应。

  第二十八条国境口岸发生食物中毒、食品污染、食源性疾患等事故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启动《国境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及时处置,并根据预案要求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

  (三)允许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上岗的,或者对患有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传染病的从业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

  (四)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卫生监督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条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体检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2:学校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管理A级单位申报材料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管理A级单位申报材料(学校)

“生命不保,谈何教育?”这一发问震聋发聩,强调了学生生命安全对于学校教育的重要性。我校有3300多名在校生全部在校用餐,保证学生一日三餐吃得饱、吃得好、吃得安全,是一件至关重要的事情。一直以来,学校领导对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如履薄冰,牢固树立“学生健康安全第一”、“人命关天,安全重于泰山”的思想,以对学生生命负责的高度责任心,紧紧抓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

我校领导对食品卫生工作非常重视,经常在各种会议上宣传“学生健康安全第一”、“人命关天,安全重于泰山”、“生命不保,谈何教育?”的思想,每年都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点内容列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成立了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学校食堂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并由一名副校长具体分管。同时,还设有一名安全工作专干,负责学校安全包括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具体落实。

二、制度完善,责任落实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依据《食品卫生法》,建立健全了“食堂工作人员个人卫生制度”、“食堂管理办法”、“卫生检查奖惩制度”等20多项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涵盖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方面。同时制订实施了岗位责任制度,具体规定食堂每一个工作岗位的责任,制订了学校传染病流行、群体性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预案,建立了食物中毒及传染病流行事件报告制度,使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建立健全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校长为第一责任人,每年学校食堂、分管领导及主管人员都要与学校签订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责任状,确保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责任到人,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三、加强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1、依法经营。学校食堂有卫生许可证,48个食堂工作人员、6个主管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坚持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坚决辞退体检不合格的工作人员。

2、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制度。原材料的采购、贮存、加工、烹饪等各个环节都要严守操作规程。学校食堂的大米、油、盐、酱、醋、鱼、肉、青菜等都是从市教育后勤服务中心采购的,采购回来的材料,坚持留取样品,有专人保管,有严格的入库和出库制度。食品的浸泡、清洗、加工、烹饪、售卖都有严格规定,做到浸泡足时,消毒合格,生熟食分开,粗加工与精加工分离,并有主管人员监督记录。

3、开展经常性的以食品卫生安全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检查。每周星期一,我校由分管领导、食堂主管人员、校医等人员组成的食堂卫生工作检查小组都要对食堂进行卫生检查,并记录在案。每个学期,我校都邀请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到校检查食堂卫生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患未然,杜塞漏洞。

四、加强教育,增强食品卫生安全意识

1、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培训。我校不定期地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学习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法规、食品卫生知识,通过典型案例、从严处罚违规行为发挥警示作用,增强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

2、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我校经常利用健康教育活动、校园板报、广播等多种宣传形式对学生进行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同时告诫学生不要或尽量减少到校外小食店、小摊小贩购买食品,禁止学生叫买外卖。

五、加大投入,完善食品卫生设施

学校食堂设置在学生宿舍附近,与之成为相对独立的生活区。食堂周围25米以上的范围内没有垃圾堆、坑式厕所、粪池等污染源,没有圈养的禽畜。现有食堂是我校投资520多万元在原有食堂的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而成的,总建筑面积5352平方米,于20**年秋季期投入使用。新食堂设备先进,环境幽雅,现代气派。一楼分为相对独立又连为一体的两个食堂工作组,二楼是可同时容纳2100人就餐的用餐厅,三楼是多功能球类馆。食堂内部建设根据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建议进行设计施工,各功能间齐全,设施完备,布局合理,用材符合卫生标准。食堂使用先进的射频卡电脑售饭系统,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六、注重环境治理,创造卫生环境

清洁的环境卫生是食堂卫生安全的重要保证。学校食堂每天都轮值工作人员打扫卫生,清运垃圾;有严密的防蝇、防鼠措施,每年春季期,抓住各类害虫复活并大量繁殖的时节,进行喷药除害,把害虫消灭在生长初期。同时,重视搞好食堂周围的环境卫生。学校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的制度,“黎明即起,洒扫校园”,已成为学生的自觉行动。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组织部分。多年来,我校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学生健康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切实实地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对于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在工作中一一加以解决完善。我们认为我校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已基本达到了自治区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管理A级标准,因此,特申请参加自治区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管理A级单位的评审。

不管我们能否通过A级单位的评审,我们都将坚持“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以“人命关天,安全重于泰山”的意识,按高要求、高标准去搞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20**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