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制度大全 > 电力公司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电力公司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2024-09-26 阅读 8422

一、指导思想

  为适应社会主义某场经济的需要,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进一步完善企业分配制度和建立新型的适应某场经济要求的劳动人事管理体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某场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建立企业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竞争与激励机制,积极吸引、开发、保留各类高素质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人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电力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聘用的各类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社会通用工种人员。其中包括:

  1、按照用人单位的需要接收的国家普通高等院校培养的全日制应届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适用专业毕业生;

  2、按照用人单位的需要接收的适用于社会服务性岗位、工种和特殊技能岗位、工种的中专、技校应届毕业生;

  3、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必须接收录用的复转军人;

  4、按照电力公司有关规定并根据用人单位需要招聘的其他适用人员。

三、管理权限

  1、电力公司对公司所管辖的企业按照本办法聘用的各类人员实行计划管理,聘用指导,控制监督的原则;

  2、遵循“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各用人单位负责被聘用人员的选聘、使用、考核、培训、劳动合同、薪酬支付等聘用管理;

  3、遵循对被聘用人员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实行人事关系代理制的原则。聘用人员本人需委托自治区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电力公司分部,对其人事关系等实行人事代理。

四、劳动用工及工资计划管理

  1、各用人单位每年11月底前应根据本企业下年度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特殊人才的用工需求预测,在本单位内部无法满足用人需求、确有空岗的情况下,向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报送下年度本企业《聘用人员需求计划》。计划中应列明聘用的岗位、工种、专业、人数、期限等,公司在下年度一季度末之前下达劳动用工计划时,审批下达聘用人员计划。

  2、对各用人单位因工作任务急需,聘用期限不满一年的临时用工,可根据工作任务的性质和紧迫程度,追加劳动用工计划和聘用人员计划。

  3、对已达到或超过劳动定员或暂定人数的电力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在定员人数的基础上下达工资计划,实行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即不另行增减聘用人员工资计划。

  4、对未达到劳动定员或暂定人数的电力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在原核定主业人数的基础上下达工资计划,实行增人增资,即根据实际聘用人数另行核增聘用人员工资计划。但工资总额不得突破定员人数的工资计划。

  5、对暂未核定定员的新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各专业公司的聘用人员,在电力公司每年核定暂定人数的基础上,下达新增聘用人员计划。按照增人增资,减人减资,分类核算,统一管理的原则,将聘用人员的工资纳入各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范围内管理。电力公司每年下达工资计划时,将根据各用人单位实际聘用人员情况,适当核增聘用人员的工资计划。下达增人计划而实际未新聘用人员的,不予核增相应的工资计划。

  6、电力公司每年对各用人单位聘用人员合同到期的情况进行核查。对合同期满的聘用人员无论是否在岗,均直接核减劳动用工计划。对新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各专业公司,还需相应核减工资计划。

  7、各企业按公司下达的计划进行聘用的复转军人,按规定相应增加工资计划。

五、聘用原则

  根据各用人单位的业务发展和工作需要,对有志于开创、发展、建设电力事业,符合聘用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按本管理办法进行聘用,并遵循三项用人原则:

  1、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选才原则;

  3、量才使用,择优聘用,人尽其才的适用原则。

六、聘用条件

  被聘用人员必须具备所从事岗位的各项聘用条件,其中: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遵纪守法,无党纪、行政处分及刑事处罚的记录;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履行所应聘岗位职责的能力;

  6、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优先;

  7、对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生产岗位或特殊工种岗位和社会通用工种岗位,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8、被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应控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40岁以下,生产岗位35岁以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9、已证明,拟聘人员与其他单位没有劳动关系;

  10、经批准,已自谋职业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原电力公司系统职工不得聘用;

  11、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具体条件由用人单位自定。

七、招聘程序

  1、用人单位根据公司下达的劳动用工计划(含聘用人员计划),在公司系统内无法满足用人需求、确有空岗的情况下,即可制定外部招聘方案,经电力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批准的招聘方案,通过媒体广告、设摊招聘、他人引荐或网络查询等形式对外开展招聘活动。

  3、用人单位负责对应聘材料进行分类整理、资格审查筛选,确定应试人员名单。

  4、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和工作性质以及应聘人员个人经历等,选择恰当的考试、考核方式。一般应有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考察等方式。

  5、由用人单位负责组成招聘考试工作小组,组织并参加对应聘人员的考试考察工作。

  6、经招聘考试合格初步确定的人选,视情况应作深入、有效的背景调查。

  7、应聘人员通过考试考察合格后,还必须到用人单位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出具医院体检证明,以确保应聘人员身体健康、胜任工作。

  8、完成上述招聘工作之后,用人单位必须将招聘工作全部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电力公司报告,同时上报《应聘人员录用意向报告书》。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对各单位招聘工作的程序及其合规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审查被录用人员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上岗条件,确定录用人选,分类报批并公布结果。

  9、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根据电力公司审批意见,对被录用人员发录用通知单,并限期报到,签订初聘人员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

  10、初次聘用的应届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及复转军人均需到自治区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电力公司分部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后,方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若不能实行委托人事代理的,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初次聘用的其他人员可暂不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待续聘时再予以办理。

  11、各用人单位必须严把外系统进人录用关,对不按招聘程序和上岗条件录用人员的单位,一经发现,必须辞退被录用人员,由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同时将严肃处理该单位主管领导及有关经办人员。

八、初次聘用人员的管理

  1、初次聘用期间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对初聘人员均应进行试用或培训,坚持双向选择、优胜劣汰的原则。

  2、初聘期限分别为:

  (1)应届大专及以上毕业生为6个月;

  (2)适用于特殊技能工种的应届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为3个月;

  (3)适用于社会服务性通用工种的应届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为30---45天;

  (4)复员军人培训期一般为一年;

  (5)转业干部适应期最长为2年。

  (6)对于直接引进的特殊人才或高层管理人员,经电力公司批准后,确定初次聘用期限。

  (7)其他人员一般为1---6个月。

  3、初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必须按规定与企业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初聘期满后,双方重新确立劳动关系。

  4、初聘期间,聘用人员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其专长及工作需要,分别规定见习程序及培训方式,并指定专人负责指导。

  5、聘用人员初聘期满由各用人单位对其道德品质、业务水平、操作技能、遵守规章制度、敬业精神等综合素质进行考核鉴定(大专以上人员应附实习报告),确认其是否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发书面通知予以辞退;考核合格者,可按有关程序办理续聘手续。无论续聘与否均及时向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备。

  6、聘用人员在初聘期间违反国家及企业有关规定的立即予以辞退,由各用人单位即行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报备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

九、续聘合同的管理

  1、对初聘期满考核合格需续聘的人员,必须先到人事代理机构办理或续办人事代理委托手续后,方可与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书》、《聘用协议书》。若不能实行委托人事代理的,用人单位不得聘用。

  2、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所有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聘用协议书》,必须按《劳动法》、《电力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合同、协议各一式3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人事代理机构执一份。

  3、续聘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期限:

  (1)续聘人员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或项目为期限两种,一次最长不超过5年。所有聘用人员在同一企业内续签劳动合同最多不超过2次。

  (2)聘用的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初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为2~5年。

  (3)急需聘用的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执业资格或工作能力强的业务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初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为2~3年。

  (4)聘用的应届大专毕业生初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为1~3年。

  (5)聘用具有特殊技能的应届中专、技校毕业生初次续签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6)聘用社会服务性通用工种人员,均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初次续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7)聘用的复员军人初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为1~2年,转业干部初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为2~3年。

  4、续聘合同终止与再次续签

  (1)所有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后即行终止劳动关系。

  (2)无论何种期限劳动合同,都应按有关规定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及赔偿办法。

  (3)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应依据《劳动法》、《电力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4)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当时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聘用员工在合同期内的考核结果,依照择优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并经电力公司批准劳动用工计划后,可再续签2~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具体期限由各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5、《聘用协议书》的签订

  (1)各类聘用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时,还必须在《劳动合同书》内明确规定签订《聘用协议书》。

  (2)《聘用协议书》主要条款应明确:聘用人员的岗位和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应履行的主要职责和义务、享有的权益,聘用协议终止条件等,双方应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签字生效。

  (3)《聘用协议书》与《劳动合同书》应同时生效,期限一致,其主要条款应相互对应,协调一致,互为补充,要避免互相矛盾的条款和文字。

  (4)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因工作需要在企业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时,还需签订补充聘用协议,作为聘用协议的变更证明。

  (5)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书》时,也应重新签订《聘用协议书》。不再重签劳动合同时,即视为聘用协议到期,自动解聘。

  6、实行人事代理,用人单位与被代理人签订的《聘用协议书》,必须由人事代理机构鉴证。

十、聘用人员的人事代理

  1、根据自治区人事厅人事代理制度的规定,各用人单位委托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的主要内容有:

  (1)办理用人单位聘用人员的合同鉴证手续;

  (2)办理代理人员的人事行政关系、档案管理业务,接受、保存、调转其人事关系,负责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传递及材料续整;

  (3)为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出具代理人员的公证、结婚、离婚、独生子女、档案工资记载、求职升学、出国政审、因私出境护照及需要从档案材料中出具的各类证明材料;

  (4)办理聘用人员的工资收入记载、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和考评申报、考试报名等手续;

  (5)接转代理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

  (6)代理机构具备条件的,可代委托单位和个人办理代理人员社会保险业务;

  (7)办理双方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

  2、人事代理必须由聘用人员自行委托。人事代理委托人均应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人事代理协议,明确代理对象、代理期限、代理内容,确定代理费用和交纳的方式等。代理费用可由用人单位承担。

  3、根据企业工作性质、聘用期限和被聘用人员自身条件,对聘用人员分别实行全过程人事代理制和阶段性人事代理制。

  (1)对企业聘用社会性通用工种人员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或项目为聘用期限的人员,无论初次聘用还是续聘,在聘用期间均实行全过程的人事代理制。

  (2)对企业聘用的中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在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及以内的,在聘用期间实行全过程的人事代理制。在劳动合同期限为连续3年以上的,在聘期满3年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继续委托人事代理机构进行人事代理;也可结束人事代理的委托,经电力公司批准,由聘用单位负责办理被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转入手续,将其纳入电力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范围。

  (3)对由电力公司管理、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初次续聘期间实行全过程的人事代理制。经电力公司批准,对再次续聘期限为2年以上的,应由电力公司负责及时办理被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转入手续,将其纳入电力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范围。

  (4)对企业急需聘用的特殊专门人才,在初次续聘期间实行全过程的人事代理制。在再次续聘期限为2年之内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或继续委托人事代理,或结束人事代理委托,经电力公司批准,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人事档案转入手续。对再次续聘期限为2年以上的,须经电力公司批准,由聘用单位负责办理被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转入手续,将其纳入电力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范围。

  4、各用人单位对拟结束人事代理委托、转为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的聘用人员必须从严掌握,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各用人单位每年应及时向人事代理机构统一转移已形成且需归档的聘用人员的各类材料。

十一、聘用期间的管理

  1、聘用人员由各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和考核,从签订《聘用协议书》、《劳动合同书》之日起对聘用人员实行全过程考核制度,建立业绩考核档案,记录奖惩情况,每年一小结;合同期满,做出总体评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业绩考核档案及相关手续有用人单位及时转入人事代理机构。

  2、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和《聘用协议书》的有关条款,在对现有机构、岗位设置进行定编、定员、定岗、定责工作基础上,制定聘任人员任期考核管理办法。

  3、聘用人员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所从事工作的工作标准和岗位职责,忠于企业,保守企业秘密。

  4、用人单位对聘用人员在培训、使用、奖励、提拔和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应与本单位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同等对待。

  5、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况时,按有关规定从严进行处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6、根据工作需要,被聘用人员可在用人单位内部调整工作岗位,但不得在公司系统内各用人单位之间直接调遣。在各用人单位之间的流动必须遵循本办法中“聘用程序”所规定的办法办理,并及时到人事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7、企业对违纪的聘用人员,经劝告、教育、警告而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聘用人员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享有辞职的权力。

  8、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聘用人员和原用人单位均应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离职工作移交手续,减少因员工离职造成的对企业工作上的损失。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需将其保管和领用的文件、资料及公共财务向原聘用单位有关部门移交,避免因此造成的责任不清或无法追索责任的后果。凡未办理手续擅自离职者,企业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9、聘用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企业可予以除名或开除。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国家法规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2)泄露企业机密,影响内部团结,损害企业形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并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因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者;

  (4)无故旷工连续7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

  10、用人单位应对辞职和被解聘、辞退、除名、开除的聘用人员及时填写《人员变动登记表》,并向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备。同时,将上述人员介绍到人事代理机构进行登记。

  11、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聘用人员,原聘用单位必须及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十二、工资报酬及相关待遇

  1、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应遵照有关规定,按时以法定货币形式向聘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以及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

  2、聘用人员工资报酬实行档案工资与执行标准相分离的原则。聘用人员岗位发生变动时,其收入和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3、初聘期间工资报酬与福利待遇

  (1)初聘人员的工资由聘用单位发放,其工资标准参照下列标准执行:

  ①中专及以下学历应届毕业生月工资为450元;

  ②大专学历应届毕业生月工资为650元;

  ③本科学历应届毕业生月工资为850元;

  ④双学士本科应届毕业生工资为1100元;

  ⑤硕士研究生学历应届毕业生月工资为1200元;

  ⑥博士研究生学历应届毕业生月工资为1500元;

  ⑦对具有特殊技能或专业人才的,可参照上述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以不高于30%的幅度适当提高。

  (2)对初聘期限内被辞退者,仅支付实际工作或劳动期间的工资,不另支付其他费用。

  4、续聘期间工资报酬与福利待遇。

  (1)聘用的社会通用工种人员的工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地区当年劳动力某场相关专业岗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标准,按照本企业生产经营效益状况,结合被聘用人员的岗位和业绩考核结果,分高、中、低三档价位执行。

  (2)聘用的生产专业技术及各类管理人员的工资,用人单位可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效益状况,结合被聘用人员的岗位和业绩考核结果,按照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结构,自行决定工资水平及分配方式。

  (3)对聘用的其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可实行按岗位定酬、按任务(项目)定酬、按业绩(科技成果)定酬的多种分配办法。对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实行重奖,其奖励可在企业技术开发费中据实列支。奖励办法有:

  ①项目成果奖励;

  ②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商品化的新增净利润提成;

  ③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所得净收入提成;

  ④关键技术折价入股和股份奖励、股份(股票)期权分配。

  (4)对聘用的营销人员,其收入一是可依据完成的销售收入量确定,二是可与销售经营的实际回款额挂钩。对推销新产品和库存1年以上积压产品或回收逾期1年以上货款效果显著的人员应给予奖励,其奖励可在销售费用中据实列支。

  5、聘用人员属特殊专业人才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才,聘用期间,可享受本单位住房政策;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或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享受奖励住房的政策(国家或自治区房改政策已明确执行商品住房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6、其他聘用人员在履行短期劳动合同期间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但不享受本单位福利分房或福利购房待遇。

  7、各用人单位必须为聘用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8、聘用人员在用人单位可按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连续工作满3年后,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9、转为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聘用人员,在享受各种待遇上与本单位原职工同等对待。

  10、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其生活补助或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法》及国家、自治区政府等有关规定执行。

  11、聘用人员不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制度,不执行电力公司职工自谋职业的有关规定。

  12、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其工资与相关福利待遇随之取消。

十三、其他

  1、本办法对聘用人员未明确的事宜,均参照电力公司现行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2、本管理办法由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本管理办法自二oo五年元月一日起试行。

篇2:浙江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细则

*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一)为加强对*局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x人[*]8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不占用*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与我局签订临时性聘用合同的,在*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后勤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和一般技术人员四个层次;后勤服务岗位分为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

(三)局政工处为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部门。

(四)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各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严格控制,合理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二、招聘要求

(一)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招聘临时人员时,应事前将用人理由、聘请人数、计划安排岗位等情况以书面材料报政工处,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聘用。招聘条件和招聘程序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x人[2002]85号)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按公安、计生部门和我局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须体检合格,并审核身份证、户口簿、待业证(或失业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同时提交体检报告和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一份备案。

2、聘请外地临时工作人员,还需在我局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3、聘请从事食堂工作的临时工作人员须持有卫生健康证。

4、聘请驾驶员须持有驾驶证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安全行车证明。

5、聘请在微机、水电等特殊工程岗位的临时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培训证明及上岗证。

(三)新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均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根据工作任务、职责范围和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工资福利待遇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福利根据工作岗位和本人实际工作能力及贡献大小,参照本市同类人员的收入情况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月工资一般由基础工资、岗位津贴和奖金等组成,其待遇与考勤及工作表现挂钩。试用期工资和聘用期工资标准详见附表。

(三)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金。

(四)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医药费按《*局职工医疗费报销管理暂行办法》(*政[20o2]64号)执行。

(五)临时聘用人员原则上不解决住房。

四、管理制度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考核、请病事假、教育培训等)由用人部门负责,并按局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用人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明确其岗位的工作范围和标准,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三)临时聘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局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四)用人部门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性质,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按月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政工处作为奖金发放的依据。

(五)临时聘用人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局相关规章制度,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六)临时聘用人员在工作中造成质量、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由本人作出检查并扣发1―3个月工资、津贴和奖金;严重的作辞退处理;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除解聘外还要追究责任。

(七)对一年内考核2次不合格的临时聘用人员将解除合同。

(八)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需办理工作交接、归还所借公物和钱款手续后,方可离局。

(九)用人部门要在年终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l0日前将本部门下一年度临时聘用人员增减计划报政工处,局政工处汇总并经领导集体研究后报省局人事处。

五、附则

1、如浙江局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2、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3: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

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

六、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某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事宜。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