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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24-07-23 阅读 7622

第一条为了适应企业转换机制、深化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加强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管理,保障多种经营企业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所属的多种经营企业。与地方合股经营且生产管理权属地方的企业执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第三条多种经营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监督管理原则。

第四条多种经营企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企业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对多种经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1.所有新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多种经营企业,必须在投产前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先办证,后开工,已投入生产、运营的多种经营企业,必须在本规定颁发后的三个月内申请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在地方政府部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经审查、认可,不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2.各直属企业由安全监督部门和多种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依据本规定及有关规定,对申办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审核。经检查、审核合格者,报各直属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颁发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备案。

3.“安全生产许可证”每年复检一次。

4.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多种经营企业,在经营范围变更或从事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试生产时,要按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运营。

5.各直属企业安全管理监督部门负责人建立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资料档案。

第六条直属企业对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与主体企业同等要求、同等考核。

第七条直属企业分管多种经营的领导对多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

第八条多种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对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多种经营企业的开办审批及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办工作。对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直属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对多种经营企业负有安全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的责任。有责任、有权力对其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施工、作业条件的多种经营企业,有权缓发、拒发或吊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权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整改。

第十条多种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一岗一责”制,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在日常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多种经营企业必须设立安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主管安全。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网络,接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多种经营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管安全至少要做到:

1.要始终把安全的方针、原则、政策把握好,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深入抓好安全生产;

2.要抓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制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要把资金用于重大隐患的治理;

4.抓好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三同时”的监督。在部署工作时,安全工作要同时布置,同时落实、同时检查。

第十三条多种经营企业新、改、扩建生产装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及企业关于“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做到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四条多种经营企业的生产劳动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存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多种经营企业要建立工业卫生档案,对工作人员要按规定配备劳保护具,并定期进行体检。

第十六条多种经营企业必须加强对于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执行集团公司“职工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多种经营企业发和的各类事故,执行集团公司及企业“事故管理制度”,按“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事故情况要及时报主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报地方劳动部门。直属企业安全监督部门按规定统计、上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

第十八条各直属企业要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订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在规定执行。

附: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表

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表

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

发证机关:企业性质:

发证时间:注册资金:

有效期:职工人数:

预计年产值:投产日期:

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机构设置、安全教育、安全考核、现场安全设施、消防、气防等基本情况)

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审批意见

申请单位

法人:

(公章)

月日

主办单位

(公章)

月日

多种经营管理部门

篇2: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全站职工: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要求,按一双责原则,特明确我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如下:

一、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车站站长

副组长:车站副职

成员:车站组长骨干

二、具体责任如下:

1、站长:本站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主要安全职责:

(1)?组织制订和完善车站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2)?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3)?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4)?保证车站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实施;

(5)?组织制订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工会组席:协助站长搞好车站安全生产工作

主要安全职责:

(1)、对车站安全生产负责保证监督的领导责任。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保证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车站的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2)、参与车站每月一次的安全例会(分析会),分析研究安全工作情况并作出相应部署。听取各班组的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给予指示;

(3)、从职工的思想作风,组织纪律,生活福利,家庭工作等方面保证生产安;

(4)、搞好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竞赛活动和评比表彰工作;

(5)、经常深入一线岗位进行安全检查,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3、分管安全副站长:具体分管车站安全生产工作

主要安全职责:

(1)、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负责协助站长搞好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执行企业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

(2)、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具体工作以及措施的落实。加强对本单位职工以及进站经营业户和驾乘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职工安全学习。

(3)、负责组织并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自检自查工作,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要督促有关人员及时或限期整改。

(4)、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各项安全基础工作的监督、归集、整理,保管各种台帐和记录资料,及时报送有关安全资料。

(5)、严格按照“三关一监督”的要求和客运站安全管理办法,落实车站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6)、发生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亲自参与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教育职工,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不得虚报,谎报。

(7)、经常性巡视一线,发现违法、违章行为要及时制止,纠正。

(8)、组织本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和组织参加各类安全竞赛活动,总结推广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4、分管业务副站长:协助站长搞好站长安全生产工作

主要安全职责:

(1)、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贯彻执行国家和企业的安全法规制度,督促分管班组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职责。

(3)、参加车站安全例会和车站安全工作自检自查。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整改措施,并监督分管班组的措施落实。

(4)、积极协助配合领导班子共同搞好车站安全工作。

(5)、积极参与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竞赛活动和评比表彰组织工作。

(6)、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险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除。发现人为违法违章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

5、现场安全管理员(值班站长):

主要安全职责:

(1)协助站领导搞好车站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客运站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

(2)车站各岗位是否按规定履行职责,督促车站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落实:

(3)深入各岗位巡查,发现违法、违章操作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排除安全隐患;

(4)现场处理临时突发性事件并及时向站领导汇报;

(5)积极参与、组织人员进行事故抢救,协调处理好相应善后工作。

(6)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汇报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6、调度组长:为本班组直接责任人

主要安全职责:

(1)及时准确地传达车站的有关安全工作精神,组织职工落实好相应安全工作,组织职工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并作好记录,查找不足并提出整改意见。

(2)经常进行岗位巡查,发现违法、违规操作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排除安全隐患。

(3)督促职工落实好《车辆报班审查制度》,随时做好档案清查工作,确保车辆和驾驶人档案齐全有效。

(4)职工严格执行好“凭票进站验票上车、检票发车”制

度。

(5)积极与交警、运管、气象等部门联系,了解道路通阻情况,科学调度、安全发班。及时清查并合理安排客运班次,避免客运车辆夜间22点至次日6点在三级(含三级)以下道路通行。

(6)报班时,长途班车单程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的相应数量驾驶员签字。

(7)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站长汇报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7、场内保卫组长:为本班组直接责任人

主要安全职责:

(1)及时准确地传达上级部门和车站的有关安全工作精神,组织职工落实好相应安全工作,组织职工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并作好记录,查找不足并提出整改意见。

(2)经常进行岗位巡查,发现违法、违规操作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排除安全隐患。

(3)督促职工落实好《“三品”检查制度》、《进站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站场安全管理制度》、《车辆出站安全检查登记制度》及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4)带领职工不断加强站场治安管理,严防治安刑事案件发生。

(5)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站领导汇报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8、财务组组长:为本班组直接责任人

主要安全职责:

(1)及时准确地传达车站的有关安全工作精神,组织职工落实好相应安全工作,组织职工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并作好记录,查找不足并提出整改意见。

(2)经常进行岗巡查,发现违法、违规操作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排除安全隐患。

(3)督促职工落实好《车站安全管理制度》,下班时做到关电脑、关保险柜、关办公室切断电源。

(4)督促职工落实好现金管理制度及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5)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9、售票组组长:为本班组长直接责任人

主要安全职责:

(1)及时准确地传达车站的有关安全工作精神,组织职工落实好相应安全工作,组织职工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并作好记录,查找不足并提出整改意见。

(2)经常进行岗位巡查,发现违法、违规操作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排队安全隐患。

(3)督促职工严格按照当班车规定准载客人发售客票,不出售超员票及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协助车站做好安全宣传工作。

(4)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10、其他职工,为本岗位具体责任人

1、客运调度员安全职责:《客运调度十不准》

(1)不准未经运证机关审核的车辆进站经营。

(2)不准没有营运证、行驶证、保险证、线路牌的车辆排发班。

(3)不准二级维护、质检、保险时限超期的车辆排发班。

(4)不准没有当日例检合格证的车辆排发班。

(5)不准没有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上岗证)或所持证件超期与驾驶车辆不符的驾驶员驾驶车辆。

(6)不准驾驶员连续驾车超过四小时,24小时内累计驾车不得超过8小时。

(7)不准没有行车路单或行车路单没有起、讫站章的车辆排发班。

(8)不准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没有配双驾驶员的车辆发班。

(9)不准未签进站协议、未办进站证的车辆排发班。

(10)不准有脱班、蹋班、喊客、拉客、站外揽客的车辆排发班。

2、检票员安全职责:

(1)把好检票口,对无票旅客要求其购票后方能进站上车,要求带有行包的旅客劝其经检查后再进入发车区上车。

(2)按车次、时间、站点检票进入,旅客高峰时间,车未到站排班候客时一律不准放旅客进入发车区。

(3)认真清点和核实当班车人数、不发超员车。妥善调整好免费儿童搭乘,在客员已满的情况下,免费儿童人数不得超出规定标准(10﹪)。

(4)检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当场制止纠正。并立即报告值班站长或治安队,及时消除隐患。

(5)禁止检发客、货混装,行包装运超宽,超高、超重客运班车。

3、售票员安全职责:

(1)认真按当班车规定准载客人数发售,不出售超员票。控制免费儿童人数不超出10﹪。

(2)充分发挥窗口作用,协助车站做好安全宣传工作。

(3)严格执行车站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到人走火灭,电源关断,门窗锁好。

4、广播员安全职责

(1)利用广播设备、器材做好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民安全思想意识。

(2)执行车站消防管理制度,下班时要关闭电源。严禁违章用电。

(3)发生安全隐患和违法违章行为,要及时汇报并当场出面制止或纠正。

5、电工安全职责:

(1)严格遵守电工操作规定和用电原则,不得违规,违章作业。

(2)严禁线路、设备超负荷运行。

(3)按照《车站电流管理规定》要求,坚持每天一检查,发现老化、裸露线路、电源开关,要及时更换,对不用的要及时拆除。

(4)按《规定》做好配电房的防火、防雷、防潮等安全防护,经常性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和做好工作记录。

(5)发现异常情况或现象,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6、公务车驾驶员安全职责。

(1)严格执行《车站公务车管理制度》和车站《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安全竞赛活动,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良好的职业痢疾,对行车安全负责。

(3)严禁超员、超载、超速、酒后开车、非法教练和疲劳驾驶。

(4)发生事故应立即抢救伤员和国家财产,保护现场,及时向单位和公安交警部门报告。

7、清洁工安全职责:

(1)在相应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2)发现安全隐患及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和纠正,不能现场处理的,要立即报告单位领导。

8、行包寄存和托运工作人员安全职责:

(1)认真检查寄存和托运的行李包裹,严禁装有危险“三品”的行包存放车站、托运上车。查获的危险品必须上缴站办公室处理。

(2)发现安全违法行为以及险情、隐患的,要及时报告,现场制止。

9、财务人员的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加强现金管理,认真落实防火、防盗措施。

(3)发现违法行为,险情和隐患,要现场制止,并及时报告。

10、“三品”检查员的安全职责:

(1)严格执行“三品”检查制度,严禁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进站上车,查获的危险品必须上缴车站办公室或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2)规范操作,正确使用,确保安检仪使用安全,记录完整。

(3)发现险情,隐患要及时制止,及时报告。

11、公安协警及站场管理员安全职责:

(1)加强治安巡查,维护车站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控制和减少车站范围内的各种治安发案,禁止各种违规揽客、拉客现象发生,及时处理站内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

(2)严格“三品”开包检查,搞好中场停车秩序及正常的出库和入库,禁止任何机动车辆在管辖区域内违章作业或乱停乱摆,发现治安隐患或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及时报告,查获的危险品必须上缴公安值勤室处理。

(3)搞好人、车分离,各行其道,保障旅客出站安全。严格落实“三不进站”规定,严禁无关人员、无关车辆及危险品从进站口进入站场。

(4)禁止场内使用明火,严禁无证或准驾不符的人员场内驾车,站场内禁止作业。

12、稽查员安全职责:

(1)严格执行《雷山汽车站稽查管理办法》,严禁假公济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2)必须上车认真清点人数及做好记录,稽查时,发现车上载有“三品”,客货混装及禁运物品等违法违规现象的要立即查扣并及时上报。

13、消防管理员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积极宣传消防知识和消防应急处置措施。

(2)熟练掌握并积极向其他职工传授灭火器、消防栓等灭火设施的使用方法。

(3)定期对站场内灭火器、消防栓进行检查并作好登记,确保正常使用,并保证消防管、消防带及消防工具配备齐全有效。

14、出站门卫安全职责:

(1)严格执行《车辆出站检查登记制度》,严格工作操作流程。

(2)严禁无关人员、无关车辆及危险品从出站门卫处进入站场。

(3)严禁车辆逆向行驶,确保通道安全畅通。

三、全站所有职工必须积极响应、整体联动,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安全工作环境,确保生产安全。

四、本规定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收货部制度

篇3:站务人员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为了强化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源头管理,落实安全责任,规范站务操作,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制,从源头上保证道路旅客运输安全和站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方面:

1、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车站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年无违规操作行为的,车站按其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数额的100﹪给予。

2、在工作现场,对能及时纠正和制止或检举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重大隐患或险情,表现突出的,车站要予以通报表扬,并予以适当的物质鼓励。

3、具备前两项条件可以参加车站年度先进评比。

二、惩罚方面:

有下列行为的,没有发生安全责任的,一次以100元罚款,不得参加年度先进评比。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的,没收安全保证金全额,取消年度安全兑现奖。同时,并予行政处分,严重的停职停薪,解除劳动合同。

(一)、调度员

1、未按《客运车辆报班审核制度》查看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线路标志牌、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辆安全例检合格单原件的进行报班的,不符合报派条件的车辆准予报班的。

2、未按规定填写报班审核登记表的。

3、未按规定要求当班驾驶员报班时亲笔签字的。

4、未按规定建立进站车辆和驾驶员档案的。

5、进站车辆和驾驶员档案不齐全、真实有效的。

6、报班登记表未按规定期限(三年)整理归档,装订保存的。

7、在己知行车区域气候恶劣不宜行车情况下,仍安排班次班派车的。

8、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班线车辆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驾驶员,仍给予报派的。

9、超长途客车报班时未按规定查看驾驶员途中强制休息点休息记录的。

(二)、查危安检员

1、未按车站“三品”检查登记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发生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行包,经安检仪通道进入发车站台的。

2、因工作失职未实行开包检查,放任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行包进入发车站台的。

3、不按规定填写“三品”检查记录表或记录表未按规定汇总装订保管的(保管期为三年)。

4、查获危禁品未按规定填写处理记录,未按规定上缴、擅自处理的。

(三)、检票员

1、把关不严,放任未经检查的行包经检检票口进入发车站台的。

2、未按当班车核定座位检票上车核实人数,签发路单,造成超员的。

3、对车上无票人员和未经检查的行包不予制止和检查纠正的。

(四)进站口(发车区进场口)管理员

1、未按“三不进站”要求把关,放任无关车辆进站(场)的。

2、放任“三品”进站入场的。

3、放任无关(非工作人员)人员由车辆进站口或入场口通道通行的。

4、放任进站通道车辆逆向通行的。

(五)车场现场管理员

1、未履行职责,造成车辆乱停乱放车场通道堵塞的。

2、对现场违规明火作业、场内修车、打黄油、不予制止的。

3、车辆进场未及时引导指挥入库的。

(六)小件寄存行包托运员

1、小件行李寄存保管员未履行检查手续寄存“三品”的。

2、行包托运未履行检查手续,办理托运的。

(七)出站安全检查员

1、放任车辆出站、通道无关人员(非本单位工作人员)通行或人力车、电动车、机动车辆逆向通行的。

2、在当班车出站时,未上车清点核对车上乘载人数及造成超员车出站的。

3、未认真检查行李架行李超高、超重及车厢内客货混装车辆放行出站的。

4、当班驾驶员(400公里以上,超长途或高速公路600公里以

上,客运班车,必须有双班驾驶员签字),未在出站检查登记表上签字而放行出站的或出现他人代签的。

5、将未按规定配足驾驶员人数的当班车辆放行出站的。

6、未按规定填写出站检查登记表的。

7、出站检查登记表未按要求汇总、装订、按期限保存的(保存期限应为三年)。

8、未认真履行检查职责,致使未经车站报派程序的车辆载客出站的。

(八)夜间保卫人员

1、夜间车辆停放堵塞安全通道的。

2、未按要求填写驻夜车辆登记表信息内容不齐全的。

三、1、无故不参加当月安全学习会议的,处以100元罚款,同时要进行补课。

2、违反车站劳动纪律的,按车站劳动纪律考勤制度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