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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范本

2024-07-23 阅读 236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目标管理,规范安全管理的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发[20**]311号)、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国电总[20**]478号)及《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电办[2000]3号)的精神,结合我电力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惩贯彻“以责论处”、“重奖重罚”的原则,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资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方针。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公司每年从工资基金中列支300万元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的奖励,控股和代管单位按照公司的考核结果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从本单位列支。扣缴事故单位的工资基金亦纳入该基金。

第四条公司安监部门负责公司系统安全奖惩的考核和奖惩工作。依据安监部门奖惩考核的结果,经劳资部门会签后由财务部门负责奖金的发放和罚款扣缴工作;行政惩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公司系统从事发供电、施工、修造、试验(含调试)的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奖励

第六条年度安全目标奖

1.公司实现国家电力公司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对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和负责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实现全年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对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和负责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发供电企业、电力施工企业、修造企业和试验单位年内实现与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中的安全目标,按附表1的规定给予奖励,并上报国电公司给予表彰,申报表见附表2。

第七条千日安全目标奖

凡安全生产记录达整千日的发供电企业、电力施工企业,按附表3的规定给予单位及其安全网络奖励,并在《电力报》上进行表彰。

第八条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各单位可随时向公司申报奖励。

1.奖励条件

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和隐患,避免了重大设备事故或设备损坏;有效地防止了人身伤亡事故;发生事故时由于积极抢救,有效地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提出先进的工作方法或合理化建议经实践效果突出等。

2.申报审批

各生产单位及公司各处室可按附表4“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申报表”上报,由公司安监部门核实,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给予奖励。

3.奖励金额

避免群伤群亡者,奖励3000元/人.次。避免人身伤亡者;避免主设备损坏、大面积停电、系统瓦解及其他恶性设备事故者;避免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者;由于抢险救灾及时,有效地防止了事故扩大而减少事故损失者;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提出先进的管理办法、技术革新或合理化建议经实践效果突出者等,酌情奖励1000~2000元/项。

第九条安全生产先进奖

1.对于荣获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安全卫士的单位及个人,公司给予其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2.公司系统每3年评比一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并对获奖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单位按附录、附表5、附表6向公司申报。

第十条公司总经理可随时根据特殊情况

对有关单位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的特殊成绩进行特令嘉奖,奖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章处罚

第十一条发生特大事故或其他后果极为严重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的。

1.对事故单位

撤消“先进企业”、“达标企业”及各级“一流企业”称号和相应的奖励,一年后重新申请复查。

2.对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两年或开除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的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扣发奖金不少于2000元(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者不再扣发奖金)。

(4)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扣发年薪(或奖金)1000~2000元;建议给予党委书记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扣发年薪(或奖金)1000—2000元。

(5)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工会主席、总王程师给予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扣发年薪(或奖金)700~1400元。

3。对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扣发奖金500元。

第十二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1.对事故单位撤消“先进企业”、“达标企业”及各级“一流企业”称号和相应的奖励,一年后重新申请复查。

2。对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至两年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

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扣发奖金不少于2000元。

(4)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扣发年薪(或奖金)1000~2000元;建议给予党委书记记过至撤职处分,扣发年薪(或奖金)1000—2000元。

(5)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工会主席、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下处分,扣发年薪(或奖金)700—1400元。

3.对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奖金500元。

第十三条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事故、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

1.对事故单位

撤消“先进企业”、“达标企业”及各级“一流企业”称号和相应的奖励,一年后重新申请复查。

2,对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扣发奖金1500元(开除留用察

看处分者不再扣发奖金)。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扣发奖金1000—1500元。

(4)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扣发年薪(或奖金)800—1200元;建议给予党委书记警告至降级处分,扣发年薪(或奖金)800—1200元。

(5)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工会主席、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扣发奖金500~800元。

第十四条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

1.对事故单位

撤消“先进企业”、“达标企业”及各级“一流企业”称号和相应的奖励,一年后重新申请复查。

2.对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的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扣发奖金1500元(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者不再扣发奖金)。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的车间级领导给于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扣发奖金1000—1500元。

(4)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扣发年薪(或奖金)1000~1500元;建议给予党委书记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扣发年薪(或奖金)1000~1500元。

(5)对事故单位工会主席、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或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理,扣发年薪(或奖金)700—1000元。

第十五条发供电、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重大电网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企业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行政记过至降职处分。

第十六条发生人身重伤事故。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扣发奖金800~-1000元。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奖金500~800元。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扣发奖金300—500元。

4.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党委书记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第十七条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恶性事故(包括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并扣发奖金1000~2000元(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者不再扣发奖金)。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扣发奖金500~1000元。

3.对事故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通报批讦至行政警告处分,扣发奖金300~500元。

第十八条本章中所涉及的事故单位,对党委书记的行政处分比照本单位行政正职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决定。

第十九条对上文未提到的其他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应参照以上条文作出处罚。

第二十条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性质严重或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各种事故,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到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第二十二条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或设备事故以及性质严重或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1.对事故责任单位扣罚工资基金10~20万元。

2.对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发生隐瞒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委书记撤职处分。

(3)对安监部门调查不力或协助隐瞒事故的,给予安监部门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或设备事故。

1.对事故责任单位扣罚工资基金5—10万元。

2.对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发生隐瞒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委书记降职处分。

(3)对安监部门调查不力或协助隐瞒事故的,给予安监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隐瞒事故情况是由事故单位发现并按本细则规定处理的,不追究事故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行为。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2,不按规定将事故真象上报或隐瞒部分事故真象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的,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2)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3)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二十七条发生事故,各有关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所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由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修造等单位责任造成的发供电事故,上述单位有关责任者和领导的处罚,按本规定中对发供电生产事故有关责任者及领导的处罚原则比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已确定的事故隐患,由于整改不力,发生事故后对事故单位及其有关领导加重处罚;重复发生性质相同的事故,对事故单位及其有关领导加重处罚。

第三十条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的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按国家电力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电发[2000]643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安监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电力公司。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

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单位表彰、奖励条件

1.承担2台iOOMW及以上机组主体工程的火电施工企业,全年无死亡事故(全口径)、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

2.2台IOOMW及以上机组火电项目工程建设单位,连续两年无死亡事故、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

3.承担22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主体施工的送变电施工企业,全年无死亡事故(全口径)、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

4.22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实现工程无死亡事故(全口径)、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

5.水电建设工程项目全年无人身群亡事故(全口径)、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无重大质量事故。

单位

奖励单位(万元)

奖励安全网络(万元)

1000MW及以上火电厂

15

1000MW以下至800MW火电厂

12

800MW以下至250MW火电厂

1000MW以下至400MW水电厂

9

250MW以下火电厂

8

4000MVA及以上供电公司

15

4000MVA以下至2000MVA供电公司

12

1

2000MVA以下至1000MVA供电公司

9

1000MVA以下供电公司

8

电力施工企业

10

修造企业

7

试验单位(含调试单位)

7

单位名称

申报年度

机组或变电容量

百日个数或安全天数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申报理由:

生产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单位

奖励单位(万元)

奖励安全网络

(万元)

1000MW及以上火电厂

22

1000MW以下至800MW火电厂

16

800MW以下至250MW火电厂

1000MW以下至400MW水电厂

12

250MW以下火电厂

8

4000MVA及以上供电公司

22

1

4000MVA以下至2000MVA供电公司

16

2000MVA以下至1000MVA供电公司

12

1000MVA以下供电公司

8

电力施工企业

12

申报事由

申报部门

申报获奖

人员名单

(职务)

安全生产特殊贡献事迹:

部门审查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单位审查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公司审查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单位名称

申报年度

主要在建

工程项目

装机容量或输、变电

工程电压等级

开工时间

竣工或计划竣工时间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申报理由:

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工程项目名称

申报年度

工程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或

计划竣工时间

工程容量或

电压等级

主体工程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申报理由:

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篇2:出租汽车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制度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强化公司内部管理,表彰好人好事,惩处违章违规行为,建立高效的激励机制,确保公司的服务方针和规章制度的顺利贯彻执行,使安全生产、客运、服务质量得以保障。提高乘客的满意度,打造公司服务品牌,制定此制度。

一、公司负责落实市运管所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及新增安全目标任务。每年由法人或法人委托分管经理分别与有关人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并负责进行考核。

二、公司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签约目标责任科室负责将安全目标考核等安全专项目标逐项落实,责任到人。年终对责任人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三、本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的评比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注重安全管理实效的原则;

四、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内容

1、考核贯彻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驾驶员和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岗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落实、紧急状态应急预案的建立和完善;

2、考核营运过程中车辆违章及事故次数和人员伤亡等情况。

五、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主要程序

1、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为上年12月21日至当年12月20日,并将结果于12月31日前报公司;

2、考核采取100分为优,85分以上为良,85-60分为合格。当年发生一次交通事故,一律作为不合格。

3、公司安全科将审查意见提交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考核优秀的驾驶员奖励500元,考核为良的驾驶员奖励200元;

5、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对其进行安全告诫并将通过宣传栏通报批评并对该驾驶员进行复训,复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运营工作。

6、考核不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复训,复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六、奖励细则

1、在一个考核月内无任何交通违法、违章行为,无投诉、无事故,按时缴纳公司车辆的各种款项,按时参加公司学习、培训可获得每车100元的考核奖励。

2、在一个考核年度内,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表现优秀的驾驶员在年底可参与公司年度优秀驾驶员的评选,优秀的驾驶员奖励500元,考核为良的驾驶员奖励200元;

3、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作英勇斗争,保护国家、企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被新闻媒体报道表彰的,公司奖励300元,被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公司奖励1000元。

4、驾驶员在营运服务中,为乘客排忧解难,受到乘客赠送锦旗或表扬信的,每次奖励50元。

5、驾驶员在营运服务中,为乘客排忧解难,受到新闻媒体表彰并见报的,每次奖励100元。

6、对一贯坚持优质服务,为企业赢得荣誉的、被上级授予市级优秀驾驶员的荣誉称号,公司奖励500元。被授予省级优秀驾驶员荣誉称号的公司奖励1000元,被授予全国优秀驾驶员荣誉称号的,公司奖励2000元。

七、处罚细则

1、交通违章驾驶员在接到交通违章通知书后,一周内必须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罚,将处罚单交回公司存档。违者由安全科科长当面提出告诫,其行为记入劣迹档案并作为年终安全生产评比一票否决依据。每年度驾驶员营运过程中有交通违章行为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1)、第一次违章公司处以50元违约金;

(2)、第二次违章公司处以100元违约金;

(3)、三次违章公司处以200元违约金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告诫。

2、每年度驾驶员未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学习、会议、培训工作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1)、第一次未参加公司处以50元违约金;

(2)、第二次未参加公司处以100元违约金;

(3)、三次未参加公司处以200元违约金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告诫。

3、驾驶员未按期对车辆及装置进行各级维护保养及检测审验工作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1)、第一次未按期公司处予50元违约金;

(2)、第二次未按期公司处予100元违约金;

(3)、三次未按期公司处予200元违约金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告诫。

4、驾驶员未配合公司进行回场检查及路检路查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1)、第一次未配合公司处予50元违约金;

(2)、第二次未配合公司处予100元违约金;

(3)、三次未配合公司处予200元违约金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告诫。

5、驾驶员违反GPS操作规程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1)、私自改变线路造成GPS不能正常运行,公司处予200元违约金;

(2)、私自遮挡车内监控设施的,公司处予100元违约金;

(3)、无故报警公司处予100元违约金,导致严重后果处予500元违约金;

(4)、GPS发生故障,公司通知维护,超过2个工作日未维护公司处予100元违约金。

6、在一个考核年度内,被进行书面告诫经教育后未整改或被2次告诫的驾驶员一律解除劳动关系。

7、为了加强对事故处理的完善性,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在营运过程中驾驶员发生有责交通事故的处罚如下:

(1)、事故责任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一小时内与公司取得联系,未在规定时效内向公司上报事故情况的处以200元违约金。若因驾驶员原因未及时上报或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重处,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2)、为降低事故率,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特制订以下交通责任事故处罚细则:

a、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5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b、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伤人,经济损失在1000元,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1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c、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100元违约金,停班学习一天,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d、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伤人,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2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e、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2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f、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伤人,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4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g、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5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h、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伤人,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10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i、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致一人死亡,一律开除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j、因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安全责任事故或因车辆的保修质量、技术检验等原因引起的所有安全事故,除按以上处罚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其经济处罚和其他刑事、民事责任在内的全部责任外,若造成公司停业整顿,还要承担公司及其他出租车驾驶员的一切相关损失;同时,视其情节轻重,还要接受公司的教育及处罚;一般责任事故按公司规定强制停运并学习1-10天,运营任务照常交纳。若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或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公司规定强制停运10-20天,运营任务照常交纳,若造成特大交通事故的,按公司规定强制停运并学习一个月,运营任务照常交纳,同时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劳动关系。

k、公司设立公告栏,对事故车辆,事故责任人提出公示,让事故责任人写下保证书并复训经复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一年内再次发生有责交通事故将解除劳动关系。

八、安全生产优秀驾驶员评比细则

1、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各项制度;

2、本年度无交通事故;

3、本年度无交通违章;

4、本年度无投诉。

九、安全生产良好驾驶员评比细则

1、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各项制度;

2、本年度无交通事故;

3、本年度无交通违章;

4、本年度有投诉,但投诉不成立;

5、有好人好事记录。

本制度由黄陵县龙乡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篇3:高速公路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本着提高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安全生产方面,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肇事者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处罚:

1.由于冒险蛮干或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而未能避免或减轻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械设备造成伤亡事故的;

5.由于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造成伤亡事故的;

6.由于不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造成伤亡事故。

第三条项目部安全生产处罚规定如下:

1.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人员,经口头警告,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对其处以50元的罚款,一天内发现该部门单位所辖工地有下列行为的10个违纪人员,对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1)进入施工现场没有戴安全帽者;

2)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者;

3)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或系了安全带没有按要求悬挂者(大面积有安全操作平台的除外);

4)高空作业未穿防滑鞋;

5)从事高空作业,上下基坑和现浇支架不走马道、爬梯者;

6)水上作业未穿救生衣者;

7)在岗位上打闹者;

8)在预制梁板、施工机械、施工车辆阴凉处睡觉者;

9)在危险品、易燃品、油库等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吸烟或使用明火的(工作用火除外,但要做好严格的防火措施);

10)金属切割作业,氧气瓶与乙炔瓶,气瓶与明火不按要求保持安全距离,乙炔瓶没有直立放置的,没有防火措施的;

11)使用震捣器、电锤及其它手持电动工具,操作人员没有正确穿戴防护用品的;

12)电焊工以纸面罩代替防护面罩,未戴防护手套作业的(点焊除外);

2.施工人员酒后上岗的,对其处以100元罚款。

3.安排带病或疲劳过度无法上岗的施工员强制上岗的,对安排工作的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4.非相关人员进入危险作业区域,现场有工区负责人、分管技术员在场而无人阻拦和劝阻者,对工区负责人、现场分管技术员分别处以50元罚款。

5.非工作需要,随意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吊、进入高空桥面作业区的,对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

6.施工车辆、施工机械(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平地机、翻斗车及炮车等)驾驶室外严禁载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驾驶员或机械操作员处以100元罚款。

7.特种作业人员〔电工、起重工、起重指挥、电气焊工、金属焊接切割、厂内车辆驾驶(挖掘机、压路机、推土机、翻斗车、平地机、汽车泵、汽车吊等)〕,必须持有效期以内的本工种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上岗,凡无证上岗操作者,对其处以100元罚款,并立即停止作业。

8.挖掘机、各种吊车、龙门吊等作业时,臂杆下、回转半径范围严禁人员入内。违反上述规定对现场负责施工的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发生事故的,租赁机械由机主负责经济赔偿;项目自有的机械设备,追究现场负责人和机械操作手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分别处以100元罚款。

9.在高压线附近起重吊装作业,必须与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因吊装而损坏用电、通信等设施的,由使用起重吊装作业的部门单位负责赔偿,同时对操作人员和现场负责施工的负责人分别外以100元罚款。

10.对有明显标志并对现场施工人员已进行了交底在挖掘土方时而损坏地下管线的,由使用方负责赔偿,同时对操作人员和现场负责施工的负责人分别处以200元罚款。

11.使用卷扬机、电动葫芦、手拉葫芦、起重机等要正确地选择并检查钢丝绳、吊具、锁具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凡使用损坏程度超过报废标准的钢丝绳、吊具、锁具,起重钢丝绳回头固定无保险卡或经过补焊的吊钩的,对负责施工的班组长处以100元罚款,发生事故的追究现场责任人责任。

12.各种车辆、机械必须由固定司机驾驶、操作。司机、操作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应车辆和机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将车辆、机械交与他人(无论有无驾驶证、操作证)驾驶、操作,违反上述规定对司机或操作员处以200元罚款,对非驾驶员或操作者处以100元罚款,发生后果的由驾驶员和非驾驶员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因工作需要由项目部安排的除外。

13.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经常性的检查维修保养记录,没有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及检查、维修、保养没有记录的对操作员处以100元罚款;并对机械部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14.生活区、施工区、机械设备等易发生火灾的地方,未按要求设置灭火器材的,对工区、施工队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

15.因电器线路或电焊、金属切割作业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而导致起火的,对该班组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对违章操作者处50元罚款,并对火灾所造成损失根据情况进行赔偿。

16.项目部、各工区、站、施工队从事炊管的人员和厨师,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体验,对未能持健康证而上岗的炊管人员、厨师,发现一名,对相应部门的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17.项目部、施工队因采购物品不新鲜或采购腐烂变质等物品或因消毒措施不当而引起职工中毒事故发生的,发生一次事故,对相应部门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项目所在地区如发生传染性疾病,项目部已采取措施,并作出具体的要求,而施工队没有按要求实施,导致有人员染病的情况,项目部将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18.因防暑措施不到位,发现一例中暑者对相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19.因防护措施不到位,因发现一例因煤气中毒者对相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20.因劳保用品不合格或发放不及时,发现因防护原因而引起的伤害,对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21.凡损坏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标牌的,或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处以50元罚款,对所属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并按价赔偿损坏的标识、标牌。

22.有下列行为的,对电工处以50元罚款(若该部门单位电工已对该部门单位负责人已提出整改意见的除外):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的架(敷)设,不符合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发现一次,对架(敷)设线路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2)对使用木质配电箱,或无配电箱直接将刀闸装在木板上的,每发现一次对使用单位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3)临时用电实行三级配电,即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配电;二级漏保,即在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各设漏电保护器,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200元罚款。

4)开关箱应做到“一箱、一机、一闸、一漏”,有门、有锁和防雨、防尘,严禁“一闸多接”,违者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100元罚款;严禁用其它导体代替熔断丝,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500元罚款;配电箱内有多路配电(指2路以上)无标记注明的,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50元罚款;闸刀破损、闸具不符合要求的,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50元罚款;移动照明灯具用铁杆支架无绝缘保护的,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50元罚款。

5)手持照明灯未使用36V及以下电源供电的,违者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100元罚款。

23.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由项目部集中各班组、现场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督促班组长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必须有交底和被交底方的签名记录,没有交底或交底无记录的对班组长处以50元罚款,对工区主任处以100元罚款。

24.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格的施工人员,分别处以100元罚款。

25.未经过领导同意,擅自向河道、池塘排放泥浆,违反上述规定对实施排放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还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6.对存在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的,对其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对拒不整改的部门单位处以300~500元罚款,并停工整顿。

27.屡次违反某一条款的部门单位或个人,下一次的处罚以上一次罚款的双倍数计罚。

28.现场受到业主批评或罚款的,对经理部信誉造成重大损害的,项目部应对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29.对安全工作不负责任,违反上述多项规定的部门负责人将处以100~300元的合并处罚。

第四条项目每年在总结、评比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必要的表彰与奖励;

第五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条件

一、先进单位

1.严格执行了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上级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有显著成绩和值得全公司推广的先进经验的;

2.领导重视、将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环保工作,并把安全工作、环保工作纳入单位经营考核内容;

3.组织健全,按规定配备了专、兼职安全人员,设立了安全机构,有切实可行的制度、措施并贯彻实施,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活动,落实了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4.在完成项目下达的各项生产经营指标的情况下,积极采取了预防伤亡事故的有效措施,无因工伤亡事故发生。

二、先进个人

1.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上级的各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作积极主动,能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工作中无“三违”行为,无事故和隐患责任;

2.热爱本职工作,并对预防和避免因工伤亡事故有突出贡献;

3.在安全技术、管理方面及环境保护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履行或者重大合理化建议被采纳;

4.在预防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突出贡献。

第六条批准权限及奖励办法

一、凡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项目向公司报送材料,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呈公司安委会批准;

二、凡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并通报表彰及发给适当奖金予以奖励,奖金数额由筹建处研究决定。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