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控制和防止事故发生,
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车间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三违”行为,指的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
121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门,以及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管
理责任范围内生产作业行为。
第二章“三违”的范围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
2、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3、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
4、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
5、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6、未按个人规定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
7、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
1、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2、施工、作业场所不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3、工程项目未经开工前的安全验收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4、不采纳安全员或施工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施工蛮干的;
5、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
6、不按规定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
7、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1、上班之前饮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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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
3、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
4、生产场所不允许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而违反规定的。
第三章反“三违”的管理
第七条公司安委会领导全公司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车间、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公司属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车间、部门反“三违”工作,
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进行布置、检查,
并对此负责。
第九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三违”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处理,情节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研究处理。
第十条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纠正生产作业中的“三违”行为,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上报对安全环保部。对未履行职责,
隐瞒不报或没有处罚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对“三违”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纠正,“三违”行为人不得为此而对指正人打击报复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四章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生产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熟悉工作环境和操作规程而发生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处罚。但车间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生产作业现场出现集体违章现象,相关负责人负管理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其他人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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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负责人的处罚,没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十六条执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四条操作者在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负责人在现场未制止的,
除行为人受处罚外,负责人负违章责任,接受相应处罚。本条适用于专兼职安全员。
第五章“三违”行为的处罚
第十五条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车间、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和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30元;第三次罚款50元。
第十六条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虽未造成后果,但出现事故苗头,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30元处罚;一年内出现第二次,给予行为人1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由于“三违”行为造成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按10%罚款;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按5%罚款(最低罚款额不少于100元);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公司安委会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第六章奖励
第二十条反“三违”成绩突出,班组年度内无违章、无事故的,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个人因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公司安委会根据情节研究予以奖励,在授予荣誉称号时优先考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环保部。
篇2:反三违除隐患管理办法
一、总则
1.1为增强公司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杜绝“三违”现象,降低事故隐患,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
二、对“三违”现象的管理
2.1“三违”现象是指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及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2.2“三违”现象的主要行为有:
2.2.1违章指挥的主要行为:
a工艺条件不满足情况下指挥开停工、检维修等作业;
b作业所需设备存在缺陷不备用情况下指挥作业;
c作业所需仪表电气公用工程不完好备用情况下指挥作业;
d作业要求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情况下指挥作业;
e动火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f有限空间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g盲板抽堵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h高处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i吊装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j动土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k断路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l设备检维修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m锅炉点炉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n未取得安全作业证和特殊工种作业证的职工安排上岗操作;
o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职工直接安排上岗操作;
p与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未协调沟通好情况下指挥作业;
q作业方案未得到签字批准或无作业方案情况下指挥作业;
r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指挥作业;
s其它导致违章操作和事故隐患的作业指挥。
2.2.2违章操作的主要行为:
a违反国家、地方和行业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操作行为。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消防法》等;
b违反公司健康安全环境有关制度规定操作行为;
c违反岗位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操作行为;
d不按检查表要求检查;
e不按作业指导卡、工艺卡片操作;
f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设施及其附件超期使用;
g从事职业禁忌工作;(如:恐高症的人员,不能登高作业等);
h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堵塞消防通道、损坏防爆设施行为;
i脱水操作产生物料泄漏;
j不正确使用防爆工具、穿带铁掌鞋、不进行静电消除;
k不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l不按规定巡检;
m未办理特殊作业审批手续进行作业;
n安全措施不到位进行作业;
o安全检测不合格进行作业;
p作业所需消防器材和安全措施不到位进行作业;
q司机酒后驾车、不系安全带、私自借车换车;
r不按规定执行“三交一封”;
s操作时或废液处理时非正常泄漏;
t不按规定定期维护保养设备、仪器和消防设施器材;
u不按要求填写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记录;
v不按规定启停设备;
w不按仪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
*生产区内用油品清洗物件;
y影响生产环境和职业健康行为;
z其它违章行为。
2.2.3违反劳动纪律的主要行为:
a脱岗、串岗、睡岗、酒后上岗;
b迟到、早退、无故缺勤;
c在岗位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d在生产区吸烟、带烟火;
e在易燃易爆生产区打手机或手机开机;
f工作期间参与赌博;
g工作期间打架、骂人;
h故意损坏公物;
i在岗位上无理取闹;
j不配合各级人员进行检查;
k其它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2.3各部门组织岗位人员结合岗位自身存在的风险,查找习惯性“三违”行为,并将所有总结收集到的“三违”行为进行归类汇总分析,建立“三违”现象档案。基层单位每季度组织安全人员向员工至少进行一次“三违”现象的宣传讲解和培训教育活动,做到人人知道“三违”行为的危害,人人都能够自觉纠正“三违”行为,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2.4公司范围内建立实施“三违”记分卡,每人一卡,记录违章行为次数。每人都建立“三违”记录台帐进行汇总分析,台帐跟踪记录到本人离开本公司。
2.5“三违”记分卡实施办法
2.5.1公司员工上岗期间必须随身携带“三违”记分卡,如不携带,按违规行为处理,并记录在“三违”记分卡和“三违”记录台帐中;
2.5.2“三违”记分卡采用现场记录的方式,公司管理人员发现“三违”行为均有权现场记录,并要及时上报至“三违”人员所在单位;
2.5.3公司各单位必须每周对“三违”记分卡进行审查,将“三违”情况及时填写到“三违”记录台帐中。
2.5.4“三违”记录台帐填写办法:
a各基层单位“三违”记录台帐由本单位安全员填写;
b部室“三违”记录台帐由本部主任或指定人员填写;
c公司领导“三违”记录台帐由综合办公室指定人员填写。
2.6对“三违”现象的考核:
2.6.1各部门每月25日前根据“三违”记分卡和“三违”记录台帐,汇总本部门员工的“三违”情况,将汇总结果报至生产部存档;
2..6.2每次违章行为,按照公司《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处罚制度》有关条款或上级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6.3违章行为造成事故者,按照有关事故管理处罚制度执行;
2.6.4“三违”记分卡累计违章次数的处罚规定:
a一年内累计违章次数达3次的人员,扣末次违章月份奖金的50%,由本单位内部进行考核;
b一年内累计违章次数达6次的人员,扣末次违章月份奖金,由部门内部进行考核,并对违章人员进行内部离岗培训;
c一年内累计违章次数达9次的人员,待岗两个月,交由公司人事管理部门管理;
d职工的违章次数累计情况与评选先、优、模结合。
e每张“三违”记分卡的适用周期是一年,到期后由生产办组织进行更换;
f生产部不定期检查各单位对“三违”现象的考核情况,并把检查结果上报化工厂安委会,安委会研究后,对认真进行考核,取得成效的单位,进行奖励。对不认真考核,隐瞒、推诿的单位,进行处罚。
三、对事故隐患的管理
3.1公司建立“事故隐患发现卡”,由生产部发放到全公司每名员工手中。
3.2员工随身携带此卡,记载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合理化建议,并及时上报到本部门安全管理人员。
3.3安全管理人员按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及实际情况立即进行处理。
3.4公司每名员工都要建立“事故隐患发现台帐”,台帐跟踪记录到本人离开公司。
3.5各部门每月对隐患情况进行汇总统计,记录在“事故隐患发现台帐”,并将结果上报至生产部。
3.6生产部根据上报的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公司安委会,安委会研究后,进行奖励。奖励情况如下:
3.6.1对提出好的建议的员工据建议的适用程度及采纳后产生的效果奖励50-200元;
3.6.2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员工奖励200-500元;
3.6.3每月对提出好建议和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员工据实际情况奖励50-100元;
3.6.4每季度对各单位上报的情况进行评比,对提出好的建议和发现安全隐患的较多的单位奖励100-300元。
3.6.5每年根据“事故隐患发现台帐”的统计情况进行汇总、评比,对前3名同志进行特别奖励;
3.6.6当职工调动工作时,公司将根据“事故隐患发现台帐”的统计情况对职工进行岗位综合评定并奖励。
?四、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消除“三违”重点行为
4.1开展专项整治检查活动的内容
4.1.1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专项整治;
4.1.2对在易燃易爆生产区使用手机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4.1.3对岗位人员在易燃易爆生产区不正确使用防爆工具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4.1.4对在作业时不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4.1.5对不执行特殊作业审批手续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4.1.6对不按规定巡检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4.1.7对岗位人员吸烟、带烟带火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4.1.8对脱岗、串岗、睡岗、酒后上岗等违反劳动纪律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4.1.9对司机酒后驾车、不系安全带、私自借车、换车等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4.1.10公司安全生产联合大检查领导小组每月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活动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按化工厂有关文件严格处罚。对在活动中表现好的单位,予以适当的奖励。五、附?则
5.1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5.2本办法由公司生产部负责解释。
5.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3: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控制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车间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大队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违”行为,指的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队所属各采油站、泵油站、各班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范围内生产作业行为。
第二章、“三违”的范围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
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
违反有关制度,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
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未按个人制度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
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
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制度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作业场所不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不采纳安全员或管理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蛮干的;
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
不按制度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
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上班之前饮酒的;
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
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
生产场所不允许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而违反制度的。
第三章、反“三违”的管理
第七条、大队安全生产小组领导全队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资产管理处按有关制度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大队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部门反“三违”工作,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进行布置、检查,并对此负责。
第九条、在工作中发现“三违”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处理,情节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理。
第十条、各级兼职安全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纠正生产作业中的“三违”行为,并按本办法有关制度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上报安全组。对未履行职责,隐瞒不报或没有处罚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制度处理。
第十一条、对“三违”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纠正,“三违”行为人不得为此而对指正人打击报复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四章、特别制度
第十二条、生产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熟悉工作环境和操作规程而发生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处罚。但站级、班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生产作业现场出现集体违章现象,相关负责人负管理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其他人不予处罚。对负责人的处罚,没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制度第十五、十六条执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四条、操作者在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制度,负责人在现场未制止的,除行为人受处罚外,负责人负违章责任,接受相应处罚。本条适用于专兼职安全员。
第五章“三违”行为的处罚
第十五条、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制度,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和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30元;第三次罚款50元。
第十六条、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制度,虽未造成后果,但出现事故苗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30元处罚;一年内出现第二次,给予行为人1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由于“三违”行为造成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按5%罚款;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按10%罚款;造成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100000以下,按10%罚款并进行转岗,造成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上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大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第六章、奖励
第二十条、反“三违”成绩突出,站、班组年度内无违章、无事故的,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个人因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大队安全组根据情节予以奖励,在评选个人安全生产先进时优先考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若与厂上级有关制度相抵触,以上级制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大队安全管理组。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于2015年9月10日起编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于2016年9月30日修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