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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厂安全防护专项方案

2024-07-23 阅读 2187

①?既有道口处于合裕路与郎溪路的交叉路口,曲线半径R-200m,需防护线路长度约190m。道口处原设计的标准较低,道口板出现明显的歪斜、下沉,线路存在翻浆、冒泥的现象。

②?由于该铁路道口是进出合肥市的必经通道,昼夜车流量很大,道口维护困难。

1.?明挖基坑作业铁路安全防护

?2.1大兴集道口南侧箱涵防护

?①由于受场地的限制,虽然优化后的现浇箱涵的涵长改为12m,但明挖基坑的边坡不能按照自然边坡设置,须预先插打短钢轨支护桩@600进行防护。

②支护桩防护范围限于铁路线东南侧邻近的二层居民楼区段(长约10m),铁路线西南侧的邻近玛铁饭店的三层楼房区段(长约12m),采用竹、铁挡板护壁的方式,基坑施工边坡按1:0.3控制。支护面积约6×(10+12)=132㎡。

③邻近居民楼的基坑边缘(预留100厘米边界)设置封闭式围挡,高1.8m;基坑边坡采取防雨措施,边坡上部覆盖M10水泥砂浆,厚50~60mm。

④施工现场安排专职的线路防护人员,同时观察基坑边坡的变化情况,尤其是在雨天、夜间。

⑤基坑内设置碎石盲沟并连通至集水井,确保基坑底无积水。

⑥基坑内观察边坡变化处应有充足的照明,设置专用的灯具。

?2.2预制顶进涵节基坑铁路邻边防护

①预制顶进涵节的工作坑设置在邻近铁路曲线的内侧,上口开挖线距铁路线路中心线不小于300cm,位于铁路曲线外缘一侧的净距离应加宽50cm。

②邻近线路一侧的基坑边坡按1:1设置,基坑内的边坡底脚的排水沟按30×40cm碎石盲沟设置。

③基坑上口开挖线的外侧除邻近线路侧按50cm净距离安装围挡外,其它三个周边均按150cm净距离设置。围挡外侧上部夜间挂设红色串灯警示。

④预制涵节的工作坑开挖之前,应完成工作面内影响施工安全的管、线拆、迁工作。化工厂铁路道口南侧外缘的1-3.0m箱涵的开挖线内10KVA的电力杆,处于待开挖基坑的边坡上,预事先拆除。

⑤10KVA电杆的加固拟采用在其四周插打【16槽钢桩(根长7m)加以维护并闭合,上部首先关注C30砼,以桩体插入基坑底面高程不少于1.5m为限。

⑥型钢支护完成后,随着基坑土方的开挖,现浇C30砼形成圆形维护底座(φ1500),最终形成一个锥体形状的防护基础,保证10KVA电杆的安全、稳定性,同时增设两道斜向地拢拉线,防止电杆发生倾斜。

⑦为确保该段铁路曲线的线路稳定,向合钢公司建议增加安装轨距拉杆@5000及轨撑、防爬器等。

⑧设专人进行线路的巡视、养护,同时成立线路的养护班组,二十四小时对线路进行起、拨、砸、养等养护作业,每次列车通过后,立即检修线路。

⑨与合钢公司行车调度科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后,在施工区段的前、后300m设置限速标志牌(5Km),施工现场指派专职人员,配合道口看守人员做好道口看守工作。

⑩采用悬臂栏杆挡阻车辆,配合道口工程改建施工期间,每班指定专人(2人),听从道口看守员的指挥,拦阻通行车辆、行人,确保道路安全。

?2.3明挖基坑的周边防护

?①化工厂铁路北侧预制顶进箱涵基坑、大兴集铁路道口北侧预制安装箱涵基坑,均是明挖基坑的类型。

?②考虑基坑顶部通行重载车辆的情况,除考虑设置较大的坑壁边坡(不小于1:1)外,上口边缘预留150cm的净距防护。

?③明挖基坑的周边采用封闭式围挡(高1.8m),按要求挂设警示牌,夜间挂红色警示串灯,贴反光胶带标识。

?④围挡的外侧下部填筑高约40cm的砂袋,宽约30cm,用于阻挡通行车辆不能触碰围挡。

?⑤经交警部门同意,设置限速牌(5KM)。

?⑥上、下班车辆通行高峰时段,设置专人(5~6人)疏散交通。

4.可能出现影响铁路安全的预案处置

?①铁路安全防护指派专职人员负责,成立抢险突击队(30人),配齐抢险工具、车辆。

②备足可能使用的抢险物资器材,枕木(50根)、编织袋(2000只)、短钢轨桩(30根)、道渣(30m?)、级配碎石(30m?)等。

③备足抽水、排涝机具,污水泵(3台)、泥浆泵(3台)、内燃抽水机(2台)及配套使用的胶管等。

④与钢厂的行车调度科保持通讯联系,发现线路有情况时确保在第一时间向其报告,将施工预案报告并获同意后办理线路封锁手续,立即组织抢险施工。

5.保证措施

?5.1教育、培训

?①加强职工的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除现场进行班组安全讲话、每星期一的安全生产教育会以及举办不定期的安全知识竞赛外,坚持定期举办职工安全学习轮训班。

?②坚持每项工程的技术交底会以及每个工序的技术交底书制度,了解、领会安全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

③配备专职的安全员,督促、落实项目部内的安全防护工作,安全员具备“一票否决”的权利。

?5.2定岗定责

?①支持安全员的工作,把安全岗设置到班组,并作为班组成绩考评的主要成员。

②制定安全目标,一切工作以此为中心展开。

③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每一个安全环节。

?5.3奖惩制度

?①项目管理中设置安全生产资金,用于排除安全生产的隐患,购置安全防护用品、器材、人员轮训费用等的备用资金。

②制定切实可行的奖惩制度。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班组、个人,按制度予以奖励;对违章作业的班组、个人予以处罚,罚金直接纳入专项资金中管理使用。

③对奖惩情况予以通报并存入个人档案,作为“考评、竞聘、承包兑现”的主要参考条件。

篇2:H化工厂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1本制度适用于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了作业过程中安全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1.2生产部是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施工作业的风险控制和环境保护管理

2.1对于大、中、小修和维修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每一项施工作业,生产办组织人员进行风险和环境因素的辨识,填写《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清单》和《环境影响评价表》。认真进行风险和环境因素评价,制定消减措施,完成风险和环境评价报告。

2.2风险和环境评价报告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2.3施工单位对每一项施工作业必须组织人员进行风险和环境因素的辨识和评价,完成风险和环境评价报告,经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三、装置检维修安全管理内容

3.1装置检维修前,必须作好装置停工检维修的准备工作,成立检维修临时组织机构,对检维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组织机构中必须包含安全组,对检修全过程的安全工作进行部署、检查、总结,车间各检维修现场都必须派专人负责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3.2停工检维修项目应作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维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制度。

3.3负责检维修的人员应对所用的机具材料、设备零件及各种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具进行认真的检查与配备,根据检维修任务布置检维修现场,保证各通道畅通,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各种设备、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具等要进行修复或更换。

3.4装置停工检维修必须制定停工、检维修、开工方案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生产、技术和安全人员讨论后,生产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3.5装置停工前,要按照工艺要求绘制出盲板图和盲板拆装表,盲板加装完毕后,由生产办确认后,方可进行检修。

3.6参加检维修的人员(包括外委项目的检修人员)在进入现场之前,检维修组织机构要召开动员会,对参加检维修的所有人员进行风险和环境保护以及预防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并落实停工检维修的安全措施。

3.7外委项目在签订检维修合同时,必须签订安全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对所承包检修项目的安全工作负全责,要求施工单位加强自身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安全规定和本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生产部的统一监督检查。

3.8对于检修的外委施工项目,指定专人负责向施工单位作好检修项目的技术交底,并掌握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及时作好协调工作。

3.9装置停工由生产部按停工方案停工,确保安全停车。

3.10装置停工后,按照停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切断进出装置的物料,并按规定退出装置区,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性的物料的回收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排放标准,不允许任意排放。无火炬设施的带压易燃易爆气体的排空,要缓慢进行,逐渐减压,放空管线末端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3.11对盛装有毒、可燃、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的检修,在停工后,应进行彻底的蒸汽吹扫、氮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含有残渣、余气,取样分析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后,加上符合其工艺压力等级要求的盲板,使之与相连的设备、管道、系统隔绝,盲板的拆装应按停工方案的盲板图进行,并作好明显标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3.12在停工吹扫过程中,应停止装置周围(150米以内)一切预制用火及其他用火作业。

3.13严禁用压缩空气直接吹扫带油品的管线和容器,以防爆炸着火,而应该先用蒸汽(或氮气)将油品和油气吹扫干净后,再用氮气或压缩空气将存水吹扫干净。

3.14在停工检修时,罐、槽、塔、容器、管线等设备中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时,其出入口或与系统连接处所加的盲板,应挂上“有物料,注意防火或防毒”的警告牌,并指定专人看管。

3.15对于进入设备内部检维修的项目,在打开设备人孔前,其内部温度、压力应降到常温、常压,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的放料阀、排空阀,待确认内部没有堵塞或残留物料时,方可进行,在打开人孔盖之前,切忌把螺丝全部松开,严防烫伤人员。

3.16对于含油污水系统的检查,包括下水井、地漏要确实封死、盖严,装置区内的地坑、平台及设备、管道外表面的油污、物料要吹扫干净,避免动火时发生爆炸着火。

3.17装置停工的注意事项:

3.17.1装置停工时,必须有一名领导在场与当班班长统一指挥停工,停工过程不宜过快,并注意加强与有关单位的联系;

3.17.2设备、管线吹扫必须制定流程和吹扫登记表,明确吹扫程序、吹扫时间和负责人,依次进行吹扫置换,防止遗漏或吹扫后又串进物料;

3.17.3禁止向地面、下水井和空中排放油品(或物料),防止发生爆炸、着火、中毒等事故,装置排放物料应在装置全部停车后,方可进行;

3.17.4凡是检修项目,公司安全负责人必须同检修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现场交接,交接内容包括:检修部位的名称及检修作业的内容;检修部位处理情况,包括处理时间、分析结果和分析时间,装拆盲板的部位和采取的措施,检修作业的环境及注意事项等,未经公司安全负责人交待和未经生产岗位班组长同意,检修人员不得进行检修工作。

3.18所有检修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并严格执行检修规程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

3.19检修中的用火管理,严格执行轻化工厂《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3.20在检维修期间要加强保卫工作,保卫科要24小时派专人值班巡逻,关键设备和要害部位的检修,要控制无关人员进入。

3.21在检维修期间要保证厂区内的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消防水压充足,各种消防器材完好备用。

3.22装置检修后,检修单位与本厂要有明确的交接程序,检修现场必须作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3.23开车前,生产办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装置的各项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使之处于良好的状态。

3.24检修后的压力容器、设备及管线等,必须按规定进行试压、试漏,传动设备要进行单机试运,安全装置要进行调试复位,未经过试验的设备、管道、仪表和连锁等不准投入使用。

3.25接收易燃物料的密闭设备和管道,在接收物料前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气体置换合格,按方案拆除盲板,由生产办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四、监督检查和考核

4.1各级安全人员要深入现场,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危及安全的作业,有权制止并帮助拟定安全措施。

4.2要派专人在现场进行监督。作业不停,监督人员不能撤离。

4.3施工现场监督人员一般要监督检查如下内容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4.3.1施工人员劳动保护用具的穿戴情况;

4.3.2消防设施和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4.3.3各种施工方案和作业票的实施情况;

4.3.4施工现场的交叉作业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情况。

4.4现场监督人员有权制止施工过程中的“三违”行为,及时向上级汇报。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停止作业,再进行汇报。

4.5对车间执行本规定情况,生产部以定检和抽检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4.6违反本规定或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扣奖或行政处罚。性质恶劣并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按照事故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五、附则

5.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5.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5.3本制度可以和生产设施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交互参照。

5.4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3:H化工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1.2安全负责人是特种设备管理的总负责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实行安全管理,并对其安全可靠性负责。设备管理机构和设备管理人员对本制度贯彻执行,各级安全人员对本制度实施监督检查。

二、机构和职责

2.1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积极消除各类隐患,完善生产工艺流程,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2.2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2.3生产部是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的职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2.3.1负责贯彻国家、地方、行业及企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2.3.2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2.3.3负责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及台帐管理工作;

2.3.4负责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运行、检验各环节的监督检查;

2.3.5负责制定特种设备检验及人员培训计划。

三、特种设备监督管理

3.1特种设备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地方、行业及企业内部相关的法规、标准及管理规定。

3.2特种设备在安装完毕后,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方能使用。

3.3建立完整的特种设备台帐及技术档案。

3.4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制定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安全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和检查频次,安全检查不低于每月一次。对查出的隐患建立隐患台帐并及时处理,影响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隐患,在隐患处理前严禁设备运行。

3.5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组织对人员的安全技能进行考核和培训。

3.6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要求预案要制定到每台设备,每个装置。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预案演练,提高事故应急能力。

3.7不得私自购进未取得生产许可的气瓶。必须保证各安全附件齐全。

3.8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含安全附件)方能投入使用,设备及附件必须有明显的检验合格标志。要保留设备检验报告或检验合格证复印件备查。

3.9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条件、检验要求及检验周期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特种设备检验(含安全附件)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并通过局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的检验单位进行。

3.10特种设备(含安全附件)采购必须选择有资质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设备到货后由安全人员对设备进行安全验收。

3.11特种设备的改造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出具改造设计方案,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实施。

3.12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的项目承包方必须到局安全质量环保部进行资质审查:

3.12.1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3.12.2局外施工单位的“跨地区施工批件”;

3.12.3局资质认证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资质证书;

3.12.4质量保证材料;

3.12.5工程业绩资料;

经审查合格后,由管理局安全质量环保部核发《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分承包方资质审查证书》,在持有此证情况下,方可在我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工作。

3.13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申报表,并依据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公司安全质量部门、局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批后方可施工。

3.14施工单位对设备安装、修理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必须达到相关安全技术性能的标准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我厂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要依据安全措施和标准进行检查,如达不到标准要求,有权责令整改和停工。

3.15设备安装、修理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有关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全部移交我公司。

3.16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必须尊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四、附则

4.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4.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4.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