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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有机所实验室安全注意事项

2024-07-23 阅读 2226

一.实验准备工作

实验态度。所有人员在实验过程中,应克服盲目自大的情绪,虚心接受他人合理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使自己的实验操作不断趋于合理。对于不熟悉的危险操作应请教高年级同学之后再进行。

实验着装。进入实验室,必须穿戴必要的工作服和防护器具(防护口罩、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长发及松散衣服应妥善固定。不能穿凉鞋进行实验操作。

二.基本实验操作

3.实验台。实验台前禁止放置溶剂桶和废液桶。称量完毕及时清理桌面。洗针头用缓冲瓶满应及时清空。

4.通风橱。通风橱内应保持整洁。禁止储存溶剂,试剂,大量原料、中间体及产物。通风橱玻璃窗平时尽量拉低。

5.溶剂通风橱。使用钠丝回流的溶剂时应有人看守,用前检查冷凝水是否开启。溶剂取用量合适,避免钠丝大量暴露于氮气气氛中。溶剂取用结束后将多余溶剂放回圆底瓶,氮气气流量调回正常流速。夏天使用乙醚时应用鱼泵冷凝,并应避免水汽在水管上凝结。乙醚用完后及时停止加热。

6.原料购买及存放。严禁在实验室大量储存溶剂。丁烷气一次购买不超过五瓶,不用时放在仪器室。所有溶剂、产物、原料均应储存于相应的柜中。

7.加热实验。一切加热实验均应时常监控,禁止长时间无人照看。油浴加热及抽烤瓶子时溶剂尽量远离,油禁止过满。坏掉的变压器及时标记。严禁使用电热套加热低沸点溶剂。回流及蒸馏时,应确保冷凝管水管无老化漏水。出水管应确保插入水槽下水孔中,以免水溢出。水不宜开得过大。回流实验保持尾气畅通。

8.鱼泵的使用。当通风橱出水口坏掉或回流、蒸馏低沸点溶剂时,应使用鱼泵。使用过程中确保鱼泵工作正常并及时更换冰块;鱼泵水管不能靠近变压器;不在过夜实验中使用鱼泵。

9.碱金属的使用。制备钠钾合金时应备好沙子以防止意外,平时不用应置于安全柜中并上锁。干燥溶剂时每次补加钠钾合金不超过1mL。溶剂瓶应置于无人做实验的通风橱,搅拌时应支撑牢固,同时周围禁止存放易燃物质。溶剂瓶过夜时应放置于安全柜中并上锁。

10.有机金属试剂的使用。使用有机金属试剂(如丁基锂、叔丁基锂、甲基锂、烷基铝、烷基镁等)时,应佩戴手套和护目镜,同时确保针头针筒连接紧密。操作时实验台确保没有卫生纸和溶剂等易燃物质。有大量气体放出的实验应保持尾气畅通。称量LiAlH4时应使用烧杯;投料或淬灭时不可滴加太快。

11.叠氮及重氮的使用。叠氮或重氮化合物(尤其是叠氮钠)不能用铁勺称,也不能接触其它金属碎屑。

12.浓缩溶剂。浓缩大量溶剂时应及时更换冷肼。冷肼中挥发性或刺激性液体应及时倒入废液桶,以防止实验室内挥发。从液氮罐中取出冷肼前应先拔去橡胶管以防止液氧室温迅速气化导致冷肼爆炸。

13.手套箱废弃物处理。从手套箱中取出的废弃物,如滴管、称量瓶、过滤用的滴管等,应先放置在通风橱中一段时间;禁止立即倒入垃圾桶中,以免引燃垃圾桶中的易燃物。同理,含有敏感物质的废液禁止直接倒入废液桶中。

三.作息安排

14.值班。严格执行实验室轮流值班制度。负责当日值班的人员必须注意实验室有无异常情况,对溶剂回流装置和加热实验应尤其注意。如有隐患,应立即提醒当事者并适当处理。

15.过夜。过夜实验(常温及<80oC的加热实验)应填写过夜单。严禁高于80oC的加热反应及低沸点溶剂(乙醚、正戊烷、二氯甲烷等)的加热过夜反应。每日最后离室人员要负责水(冷凝水、饮水机、旋蒸加热)、电(油泵、通风橱、手套箱、离心机)、门、窗等的安全检查。

16.节假日。法定假日期间加热反应停止、电源插座拔掉。寒暑假的前一天打扫实验室卫生、处理溶剂通风橱的溶剂,并安排专人定期查看手套箱。处理废弃金属时,应去操场进行,保证多人同往以互相协助。

四.火灾预防及应对

17.消防器材准备。实验室内的消防器材(沙桶及灭火器)应放置在显著位置,禁止擅自挪动。使用完后应放回。沙土应保持足量储备。

18.意外情况处理。万一着火,应冷静判断情况,在保持人身安全的前体下采取适当措施灭火。可根据不同情况,选用沙土或干粉灭火器灭火。如果下层楼发生火灾,迅速关掉加热实验及用电器,用湿毛巾(或湿口罩)捂住口鼻后有序撤离。

2014年9月

篇2:附属医院实验室安全基本要求

大学附属医院实验室安全基本要求

一、实验室要制定工作人员负责对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进实验室工作的工作人员均要参加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新进人员必须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实验室工作;

三、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医院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四、实验室要根据实验室的特点制定出本实验室的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要张贴或悬挂在显眼处并严格执行;

五、要有仪器设备使用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等,仪器设备的操作者要先经过培训并按要求进行操作和使用仪器设备;

六、有危险性的场所、设备、设施、物品及技术操作等要有警示标识;

七、危险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废物、剧毒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燃易爆品、高致病性原微生物菌(毒)种等)须严格按国家和医院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危险品的领取、保管、使用以及废弃物的处理等环节要有完整的、规范的记录,要定期对危险品进行全面的核对盘查,做到账务相符;

八、放置危险品的场所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要根据危险品的性质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按规范操作并做好个人防护。

九、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要按有关要求进行分类并分别按规定进行处理;

十、实验室要保持通风,要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以及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十一、实验室要制定紧急事故处理的应急预案并张贴或悬挂在显眼处,一旦发生火灾、爆炸应急危险品被盗、丢失、泄漏、严重污染和超剂量辐照等安全事故,须立即根据情况启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同时向医院主管部门和保卫科报告,必要时向当地公安、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的经过和处理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二、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要按规定发放保健津贴,对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要按规定参加培训、个人辐射剂量检测、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以及疗养等。

篇3:五一医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医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发生时,能够反应迅速,处置得力,及时有效地把危害范围控制在最小化,保证实验室相关人员的健康,保证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和《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一、第二类的病原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本预案所称实验室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所有设在我院内涉及人体健康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的生物安全事件。主要包括:

(一)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露事件。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在实验室活动中造成实验室人员感染和向实验室外泄露或扩散事件。

(三)由于自然的或恐怖袭击等不可预测因素所引起的实验室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扩散事件。

第四条当第三条中的任一事件发生,启动本院本预案的工作原则是与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设施规范,管理到位;主动监测,反应迅速;依法处理,措施果断;机制通畅,遏制危害。

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第五条z市人民医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与协调指挥工作,当院内发生实验室安全事件时,负责决策指挥,调动人员,全面部署应急事项。

第六条z市人民医院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实验室要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职责。

第三章预防预警报告

第七条预防

(一)认真贯彻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严格按照《安徽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的审批或备案登记工作。

(二)加强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对实验室人员配备、设备配置、个人防护和安全行为等必须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严格执行。

(三)病原微生物保藏机构要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做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制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要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四)增强安全意识,进一步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把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落实到实处,消除安全隐患。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开展工作;加强安全防范,防止实验室发生生物安全恐怖事件。

第八条预警

(一)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为各种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建立档案和使用记录。

(二)建立实验室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定期体检。

(三)定期开展自查,发现安全隐患要迅速报告并立即整改。

第九条报告

(一)实验室如发现在实验室操作菌毒种运送储存过程中发生病原微生物泄露造成环境污染或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病原微生物泄露造成环境污染或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要立即报告我院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并立即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

(二)实验室发生生物安全恐怖事件时,实验室要立即向我院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并向上级行政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条当发生实验室安全事件时,实验室应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迅速判断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在向上级部门报告的同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控制病原菌微生物扩散,尽可能将事件危害程度降到最低。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不断完善实验技术操作堆积和技术规范,强化实验室规范化建设。

第十二条加强对涉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测与预警、疫情分析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隔离技术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加强实验室业务人员法制化管理和法律责任方面的培训。

第十三条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工作,应急演练每两年不少于1次,演练工作应根据性质的不同分类进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