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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气焊喷灯焊使用安全技术措施

2024-07-23 阅读 5226

在煤矿日常生产过程中需要进行电焊作业,为确保施工安全无误特编制此安全技术措施。

1、施工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煤矿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2、操作者必须持证上岗,熟悉电焊机的性能结构和使用方法,并且掌握防止触电的方法,以及触电的急救方法。

3、在电焊机送电前,必须详细检查各接线是否牢固可靠,是否有绝缘损坏、短路、接触不良等现象,电焊钳是否完整。

4、所有焊接设备,包括电焊机,焊接工作台及其他金属设备,均应装有可靠的接地线;所有设备的开关及接线盒必须使用矿用隔爆型设备,严禁用其他设备代替。

8、焊接全部过程中,必须有一名专职瓦检员对施工地点前后及开关附近20米内的瓦斯浓度进行检测,当施工地点及开关附近20米内空气中瓦斯浓度均小于0.5%时方准进行焊接作业。

9、焊接机电源取自开关时。在接线前,将开关闭锁后上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警示牌,且派专人看守。严格执行停送电有关管理制度。测开关周围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当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打开开关上盖,用同等电压等级的验电器验电,确认无电后对地放电。拆除绞车电源线,接入电焊机电源后,盖好上盖。

10、电焊机必须放置在易散热无积水的安全地点,其温度不得超过70℃,在使用期间电焊机周围不能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存在。

11、当电焊设备通电时,不得接触导电部分。

12、电气焊工操作时,焊工必须佩戴电气焊面罩,在焊接时不得随意拿开面罩,以免伤眼。电气焊工必须穿绝缘靴。

13、焊接时,有油污的地方必须用棉纱擦拭干净并用不燃性材料覆盖后方可施焊。

14、电焊设备的装设、移动、检查和修理,必须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进行。

15、电缆、电线的敷设避免车辆或其他物品压在上面。

16、严禁将绝缘电线搭在人身上,或踏在脚下。

17、每隔30分钟对施工地点进行一次洒水工作,将带星火的杂物及时熄灭,同时将焊接的物件冷却,并始终保持焊体湿润。

18、施工负责人、电钳工、电焊工必须佩戴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当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待查明原因处理好后,方可继续作业。

19、电气焊地点工作过程中施工负责人、安检员、瓦检员、救护队员必须现场指挥和监督检查,分工明确,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四者缺一不可施工。严禁闲杂人员的施工现场逗留。

20、各施工人员应随时注意施工地点的环境变化情况,发现险情立即通知他人并及时采取措施。

21、施工时,若开关距作业地点较近,则开关与作业地点之间应用不燃性材料阻挡火星,以免火星砰在开关上。

22、施工过程中应保持通风。

23、电焊作业时,必须安排专人停、送电。

24、施工结束后,按接线要求拆除电焊线路,接好原线路。

25、施工结束后,及时回收设备、清理巷道并进行洒水,施工现场应留人观察1小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认无危险后方可离开。

26、所有与施工有关的人员要认真学习本措施,并有贯彻学习签字记录。

27、若迎头发生水、火、瓦斯灾害时,施工人员应按如下路线进行撤离,所有施工人员应熟悉各避灾路线。

篇2:井下使用电焊气焊喷灯焊接管理制度

一、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规定,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主要进风大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指定专人携带、保管火具。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米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6、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二、根据上述规定特别制定下列实施措施:

7、进行井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经通风部门、安监质标部门、生产调度、机电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矿总工程师等部门领导研究会审,经总经理(矿长)批准后,由瓦斯检查员、安全员进行现场检查,安监部门监督措施的执行,方准进行施工。参加现场作业的还必须有安监部门、通风部门、机电部门、生产调度、焊接作业队组等部门主要领导。

8、井下使用电焊、气焊和喷灯的专门措施要有专人负责并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施工,专门措施当时当次有效,再次工作时必须重新申请和审批,专门措施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由施工人员带入工作现场。现场安全设施、有害气体浓度等符合措施和《煤矿安全规程》方可施工。

篇3:井下使用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安全规程

一、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规定,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人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峒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由施工队组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米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的分支,专人负责喷水,工作地点还至少应备有两灭火器。

2、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的设施接受火星。

3、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还应由专人停留一小时检查工作地点,如果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4、在有煤(岩)与沼气突出的矿井中,必须停止在突出危险区内可能引起突出的一切工作。

二、根据上述规定特制定下列实施措施:

1、为了保证在井下安全,禁止在采区巷道和可燃性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

2、进行井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填写申请工作票,经各职能部门及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并由瓦斯检查员、安全员进行监督检查,方准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人员不齐全时不得施工。

3、填写申请工作票,要有专人负责并办理审批手续,未批准的不得施工,工作票当时当次有效,二次工作时必须重新申请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