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井下使用气焊喷灯安全措施模版

井下使用气焊喷灯安全措施模版

2024-07-13 阅读 6878

一、施工组织:

施工负责人:

现场施工人员:

二、使用地点:

三、工作内容:

四、使用时间:

五、安全措施

1、在井下进行气焊、喷灯工作,必须由施工单位先提出申请,经矿有关领导、矿调度室及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准进行作业

2、施工前,施工负责人负责准备齐全所用的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

3、施工前,施工负责人必须先向矿调度室请示,同意后方可开始工作。否则不得进行施工。

4、使用气焊及喷灯的地点,前后两端各10米巷道范围内均应为不燃性材料支护。如不是不燃性材料支护,支护地点10米范围内,应用水浇透,并应由供水管路分支,否则必须人工用铁桶取水。必须设专人负责洒水,且工作地点必须配备两个合格的干粉灭火器。

5、在井下进行气焊和喷灯的操作人员必须是具有一年以上从事气焊实践经验的专职气焊工。熟悉气焊设备、设施的性能、结构以及操作安全技术。

6、使用气焊和喷灯前,工作地点5米范围内必须由施工负责人安排专人将浮煤、浮尘清扫干净,并用清水洒湿。

7、使用气焊和喷灯的工作地点,20米范围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施工负责人必须亲自检查,发现有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进行清理后,方可再进行气焊和喷灯作业

8、使用气焊和喷灯的工作场所,必须由通风队配备一名专职瓦检员在现场检查风流中的瓦斯,只有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中和工作地点风流中无瓦斯积聚且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进行气焊切割和喷灯作业。

9、工作前,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操作人员必须对氧气仪表、焊割具、输气胶管及气瓶等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全面检查,如有一项不完好,严禁使用,待处理好后方可工作。

10、严禁电焊和气焊同时作业,如需同时作业,必须保证10米以上距离,,氧气瓶、乙炔瓶的放置地点必须与电、气焊作业地点保持至少10米的距离。氧气瓶与乙炔瓶不应放在一起,相距不少于10米。

11、工作地点必须保证良好的通风条件,否则严禁使用气焊和喷灯。在通风不畅时,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进行机械通风,以保证工作地点通风畅通。

12、气焊和喷灯作业时,操作者必须戴专用的护目眼镜。

13、在倾斜巷道内进行气焊作业时,必须在工作地点下方用铁板、菱镁板等不燃性材料接受火星。

14、禁止焊接受力构件和内有压力的水、油等管路和容器件,禁止直接在水泥地上焊接和切割材料,应用铁板隔开,防止水泥受热爆炸。

15、氧气瓶、乙炔瓶使用矿车下放时必须分开装运,严禁将氧气瓶、乙炔瓶混装在一辆车上。在矿车上装运氧气瓶、乙炔瓶时,瓶的四周要用柔性材料垫好,并紧紧绑扎在矿车上。氧气瓶、乙炔瓶的搬运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摔砸,防止发生事故。向井下运送喷灯时,要认真检查装好油的喷灯上的紧固件是否牢固,喷灯是否漏油,然后由专人直接运送至工作地点。漏油的喷灯不得下井使用。

16、气割及喷灯作业完毕后,施工负责人,操作人员必须清理干净工作现场的所有火源点,并再次用水喷洒现场,并派专人在现场监控至少1小时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处理,由施工负责人向矿调度室请示同意后,方准撤离所有人员。

17、所有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工种的《技术操作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违章作业。

18、此措施必须由技术员向所有作业人员贯彻,所有参加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措施,否则不准其进行作业

篇2:井下使用电焊气焊喷灯焊接管理制度

一、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规定,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主要进风大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指定专人携带、保管火具。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米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6、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二、根据上述规定特别制定下列实施措施:

7、进行井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经通风部门、安监质标部门、生产调度、机电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矿总工程师等部门领导研究会审,经总经理(矿长)批准后,由瓦斯检查员、安全员进行现场检查,安监部门监督措施的执行,方准进行施工。参加现场作业的还必须有安监部门、通风部门、机电部门、生产调度、焊接作业队组等部门主要领导。

8、井下使用电焊、气焊和喷灯的专门措施要有专人负责并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施工,专门措施当时当次有效,再次工作时必须重新申请和审批,专门措施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由施工人员带入工作现场。现场安全设施、有害气体浓度等符合措施和《煤矿安全规程》方可施工。

篇3:井下使用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安全规程

一、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规定,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人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峒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由施工队组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米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的分支,专人负责喷水,工作地点还至少应备有两灭火器。

2、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的设施接受火星。

3、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还应由专人停留一小时检查工作地点,如果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4、在有煤(岩)与沼气突出的矿井中,必须停止在突出危险区内可能引起突出的一切工作。

二、根据上述规定特制定下列实施措施:

1、为了保证在井下安全,禁止在采区巷道和可燃性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

2、进行井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填写申请工作票,经各职能部门及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并由瓦斯检查员、安全员进行监督检查,方准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人员不齐全时不得施工。

3、填写申请工作票,要有专人负责并办理审批手续,未批准的不得施工,工作票当时当次有效,二次工作时必须重新申请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