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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瓦斯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2024-07-23 阅读 1859

一、概述

1、排放瓦斯地点:×××掘进工作面。

2、排放原因:因全矿井无计划停电导致瓦斯积聚。

3、排放瓦斯巷道长度为:120m,局部通风机功率为2*30kw,风筒直径为800mm,风筒长度为145m。

4、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全风压678m3/min,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吸入风量为320m3/min,排放巷道的瓦斯涌出量为××m3/min,排放巷道积聚瓦斯浓度约为5%,积聚瓦斯量约为4200m3(注:该巷道断面为:7m2)。

5、是否计划排放瓦斯:有计划排放瓦斯。

6、排放瓦斯停电范围:受排放瓦斯回风流影响的巷道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源。

7、排放瓦斯撤人范围:受排放瓦斯回风流影响的巷道内所有作业人员。

8、各警戒设岗见《撤人、设岗示意图》。

二、排放瓦斯准备工作

1、计划排放时间:年月日时分。

2、在矿调度室设立排放瓦斯指挥小组,总指挥由(总工)同志担任,成员由矿值班领导、机电副总及安检科、通风工区、机运科各一名干部组成,负责指挥、协调排放瓦斯工作。

3、现场参加排放瓦斯人员:矿山救护队小分队,机电科同志,安检科同志,通风科同志,施工单位人(其中电工一人,其他人员负责站岗)。

4、在排放瓦斯现场成立排放瓦斯领导小组,由救护队同志任组长,通风工区同志任副组长。

5、参加排放瓦斯的所有人员,必须在日时分到处集合,由负责彻传达排放瓦斯措施。

6、参加排放瓦斯的救护队员必须按《煤矿救护规程》的规定携带必需的仪器、仪表、工具、材料。

三、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1、待主扇恢复正常通风且稳定30min后进行排放瓦斯工作。

2、现场由排放瓦斯领导小组组长安排停电、撤人、设岗。停电、撤人、设岗时,排放地点及受排放瓦斯回风流影响的巷道(包括其中的独头巷道),均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在所有能进入排放瓦斯影响范围的通道内设置岗哨。

3、排放瓦斯工作由矿山救护队负责,并由小队长以上的管理人员担任排放瓦斯领导小组组长,指挥具体排放瓦斯工作。

4、通风工区必须由技术员以上的干部担任排放瓦斯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检查局部通风机位置是否正确、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是否小于0.5%,全风压风量是否能满足需要及组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5、站岗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必须严守岗位,严禁让任何人进入排放瓦斯影响范围,在未接到排放瓦斯完毕的通知前,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参加排放瓦斯的站岗人员就位后,必须在排放瓦斯措施上签字。

6、救护队到达排放地点后,现场领导小组组长必须带领全队队员作好排放前的准备工作,佩带好氧气呼吸器,对排放地点进行详细的侦查和检查,当发现现场与措施不相符时,必须报告排放瓦斯指挥小组,排放瓦斯指挥小组必须立即召集有关人员研究处理,否则不得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7、当负责停电、撤人、设岗的同志将排放瓦斯回风流影响范围及其独头巷道内的人员撤出、电源切断、进入排放瓦斯影响范围的所有通道设好岗哨。全风压风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等到完全符合要求后,现场领导小组组长先报告总指挥停电、撤人、设岗的情况,并请示是否可以排放瓦斯,经同意后才能下令开始排放瓦斯。

8、在排放瓦斯过程中,由同志随时检查局部通风机进风瓦斯浓度和局部通风机是否吸循环风。如果进风瓦斯达到0.5%或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必须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并向领导小组组长汇报,待采取措施处理好隐患排放瓦斯。

9、排放瓦斯时,要根据巷道长度、瓦斯浓度采取具体控制风量的方法,使排出的风流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ch4、co2浓度都不超过1.5%。严禁“一风吹”排放。

10、为了使排出的风流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ch4、co2浓度都不超过1.5%,应在风流第一混合出悬挂一台便携式报警仪,并指派一名救护队员随时观察和检查混合风流中的ch4、co2浓度,指派另一名救护队员控制供风量。

11、当排放瓦斯巷道的瓦斯浓度全部降到1%以下且稳定半小时,并经救护队检查无任何安全隐患后,现场领导小组确认已排放完毕,由现场领导小组组长向总指挥汇报排放情况,并请示是否可以撤岗、恢复送电,经总指挥同意后,才能撤岗、恢复送电,且恢复送电工作必须按“停送电制度”进行。

四、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补充的措施:

1、排放瓦斯控制风量采用三通法和绳索法控制风量。

2、停送电工作由在矿调度参加指挥的机电副总或机电矿长统一指挥。

3、如因瓦斯排放跨班时,站岗人员及电工必须和排放瓦斯人员一道,不准换人。

篇2:一般情况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1)高瓦斯区域的开掘巷道停风后,预计在短期内瓦斯会超限通风科应在巷道开始施工时就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排放瓦斯措施。现场发生变化时通风区要及时对措施进行更改、修订并审批。排放瓦斯措施应在通风科保存。

(2)发生无计划或者有计划停风后通风科、队当班值班人员应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事先制定的排放瓦斯措施并积极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3)排放瓦斯责任划分:

总工程师: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3%时亲自坐台指挥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超过5%应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通风科长(副科长):参与组织任何情况下的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在1﹪—3﹪时,通风科必须有一名副科长以上干部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超过3%时,通风科长必须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4)排放瓦斯工作开始前,通风科值班人员及现场跟班干部事先与机电单位负责人联系,由机电部门负责人指派专人将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瓦斯风流经过的区域内全部设备断电(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断开),并由现场机电人员看管并设置警示牌。现场安全员及机电部门人员负责核实排瓦斯沿途电器设备断电情况,证实完全断电后及时通知通风科,由通风科现场人员负责准备排放瓦斯。

(5)排放瓦斯工作开始前,必须停止排出瓦斯风流经过区域的所有工作,撤出人员、设置警戒警标,安全员会同通风人员把守巷口,严禁人员入内。

(6)开启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的风流瓦斯情况,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所处巷道通风正常,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工作。

(7)排出瓦斯量必须严格控制,确保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超过1.5%。可采用拆开停风巷道口外第一节风筒(人为造成漏风)、用绳子捆扎风筒或调整三通(预先装好)风量等控制风流方法,控制排出瓦斯量,掌握排出浓度,严禁采用断续停开风机的方法控制瓦斯浓度。

(8)排放瓦斯过程中,通风科现场跟班干部及瓦斯检查员必须随时检查排出风流及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以后的瓦斯情况,及时调控排出瓦斯量,并详细记录(出坑后应登记在排放瓦斯记录本上)。

(9)当整个独头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通风科现场跟班干部及瓦斯检查员进入排放巷道,全面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只有在证实整个巷道空间通风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其它条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且稳定半小时后,瓦斯排放方可结束。

(10)启封长期停风或已封闭的盲巷,按瓦斯浓度大小,制定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按措施规定进行排放。

(11)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排放人员必须使用现场就近处电话向通风科及矿调度汇报排放工作情况,得到许可后方可出坑。

(12)排放瓦斯记录本上的记录内容应包括:排放瓦斯日期、地点、负责人及参加人员、排放开始和结束时间、排放过程瓦斯浓度和排放瓦斯量等。

篇3:矿井排放瓦斯制度范例

矿井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瓦斯积聚。瓦斯积聚就像定时炸弹一样,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发生矿毁人亡的爆炸事故。一般来说,多数是采用排放瓦斯的方法来消除瓦斯积聚,所以排放瓦斯是矿井瓦斯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任何一个矿井都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制度。排放瓦斯制度的内容有:

(1)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瓦斯积聚或其他原因需要排放瓦斯时,都必须编制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有组织地进行排放。

(2)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排放回风系统内撤人、断电、警戒。撤人及断电范围、警戒位置、断电及复电执行人都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2)排放中,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

3)设置排放基地,基地应设在进风侧的新鲜风流中。

4)排放方法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排放方法及步骤都必须在措施中作出明确规定。

5)排放必须采取在汇合风流口靠新风流一侧控风进行。

6)排放结束,只有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才允许向排放巷道内送电、恢复工作。

(3)排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1)由排放瓦斯组织指挥者组织参加排放瓦斯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措施,落实责任。

2)进人排放区,排放回风系统撤人,设岗警戒,向现场负责人汇报。3)现场负责人下令按措施的要求执行。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现场负责人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准备的情况,并请示开始排放,得到允许后,下令排放。

4)由排放人员按措施规定排放,排放时必须观察局部通风机是否是循环风,一旦出现循环风立即停止排放。

5)现场负责人组织检查排放效果,确认排放区内一切安全、正常后,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得到指令后,下令撤岗,恢复送电,排放瓦斯完毕。

(4)不同情况下的排放瓦斯规定(瓦斯排放分级管理制度)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o%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5)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1)无批准的措施或措施与现场情况不相符;

2)排放措施未贯彻、未落实责任;

3)无排放瓦斯组织指挥人;

4)无排放瓦斯现场负责人;

5)应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不齐(当班瓦斯检查员应参加分工区域的排放);

6)排放瓦斯区域和受影响区段的停电、撤人、警戒范围、通风设施等没有或没有全部标注在排放瓦斯系统图上。

(6)无计划停电停风,无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都要作为未遂事故追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