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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控技术措施

2024-07-23 阅读 6852

××××巷道即将施工,需要安装瓦斯监控系统,为确保设备安设符合要求和施工安全起见,特制定本措施:

一、目的

1、××××巷道内的电气设备实现瓦斯电闭锁功能。当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断电浓度时,能自动切断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瓦斯浓度低于复电浓度时自动解锁。

2、××××巷道内的电气设备实现监控设备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切断该监控设备所控制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

二、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

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为kj9ona型;监控分站型号为kj90-f16和kj90-f8;低浓甲烷传感器型号为kg9701a;断电器型号为kgd3k。

2、掘进工作面需安设监控分站kj90-f8型一台,kg9701a型号低浓甲烷传感器两台;kgd3k型号断电器一台,gtl(a)型设备开停传感器两台。

三、监控设备安装位置及断电范围

1、掘进工作面安装t1、t2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数据实时传输到井下监控分站,通过分站传输到地面中心站。所有控制指令由中心站进行设置,监控分站和断电控制器执行,断电执行结果通过馈电传感器器反馈到监控分站,再传输到地面中心站。

(1)监控分站安装在××××;

(2)在距掘进工作面不大于5m的范围内安装甲烷传感器t1;

(3)在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内,距全风压回风10~15m范围内安装甲烷传感器t2;

(4)甲烷传感器t1、t2必须垂直悬挂在支护良好无滴水的巷道顶板下300mm处,且距巷帮不少于200mm,并挂牌管理。

(5)

瓦斯报警浓度:t1≥1.0%、t2≥0.8%

瓦斯断电浓度:t1≥1.5%、t2≥0.8%

瓦斯复电浓度:t1<1.0%、t2<0.8%

断电范围:t1、t2均控制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设备开停传感器卡在局扇开关负荷侧电源上,安装时要卡牢固并尽量远离其它动力电缆。当主局扇停止运转时切断该掘进巷道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

(7)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四、地面准备与调试

1、按《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和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对监控装置在地面进行全面检查其完好性,即设备隔爆面处理,零部件是否齐全,指示灯、显示窗口、电源接线口、保护盖等是否完好无损,不用的接线口用挡板堵死。不完好的设备严禁入井!

2、备好各种调试校正工具、器具及标准甲烷气样和空气样;根据现场电气设备情况备好合适的电源电缆、密封圈,信号传输电缆(导线截面应≥1mm2)、本安接线盒等。

3、对分站所有模拟量、开关量、控制量进行地面调试、校正,并联接主机试运行24~48小时以上,设备能稳定、可靠的正常运行,各项技术指标达到产品说明书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要求后,方可入井安装。

五、井下施工步骤

1、监控装置及电缆运到施工现场后,要首先检查作业环境的安全状况,巷道支护情况,敲帮问顶,然后对监控装置及电缆进行外观检查,以防运输过程中受损。

2、先敷设传感器和馈电断电器电缆,吊挂好传感器。信号传输电缆接头处用本安接线盒连接好。

3、分站电源连接时停电地点选在该掘进巷道供电开关的上一级控制开关。进行电源和断电器连接时停送电必须严格按照电工操作规程施工,停送电时严格按照:停电、瓦检、验电、放电、封线、挂牌、闭锁的步骤进行操作,并派专人停送电及看护,然后进行电源和断电器连接!

4、按照瓦斯电闭锁的技术要求,选定被控开关,进行断电器连接。

5、接线完成后,检查接线是否正确,走线是否美观,是否符合电气防爆技术要求,接地线是否正确连接,用毛刷清理干净开关内的铜丝等杂物,处理好隔爆面,上紧开关防爆面螺丝,然后方可送电(送电与停电同一人),接通分站电源,对传感器供电。

6、井下分站预热15~20分钟后,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对仪器进行安装后的调试校正,调试内容为:传感器的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是否可靠灵敏。一切功能正常后,然后与地面中心站联机并检验调整跟踪精度。监控设备运行正常后,施工人员方可离开现场。

六、安装技术要求

1、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周围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其距巷道地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2、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周围巷道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处,距顶板(顶梁)不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

3、传输电缆应使用不延燃电缆,传输电缆不得与风水管路、动力电缆同侧敷设。传输电缆如与风水管路、动力电缆同侧敷设时,必须在风水管路上方300mm以上距离,动力电缆100mm以上距离。电缆敷设时要有适当的驰度,要求在外力作用时能自由坠落。电缆悬挂高度应大于矿车和运输机的高度,并尽量位于人行道一侧。

4、监控电缆每节电缆要不低于200米。监控电缆接头处要用本安接线盒连接,电缆进线嘴连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径和厚度要合适,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他物品。电缆护套应伸入器壁内5~15毫米。接线应整齐、无毛刺,芯线裸露处距卡爪或平垫圈不大于5毫米,腔内连线松紧适当。接线盒不得设置在淋水处,接线盒处电缆要有一定的余量,并用尼龙扎丝扎紧。

七、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1、分站电源和断电器连接时必须持有机电科审批的停送电申请表,严格电工操作程序,严禁带电作业!

2、监控分站供电电源必须取自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3、监控设备在运输过程中,要注意人身安全,避免设备碰、砸、摔挤,以防损坏或造成内部元件接触不良。乘座人车要把设备和电缆放置牢靠,以免伸出车外。在斜巷运输设备或行走时要遵守“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则。两人肩抬设备或其它物料时,要前后相互照应,注意巷道和脚下安全情况。

4、在大巷中敷设电缆时要注意过往车辆,电缆不要放在轨道上,防止被过往车辆轧伤。有车辆过往时要放下手中的电缆,在躲避洞或巷道较宽处躲避车辆。在斜巷敷设电缆时要与斜巷扒勾人员联系好,行车时不准放电缆。防线时要两个人配合,一个人在前面拉线,一个人在后面放,以防电缆被拉乱。

5、电缆如需穿过电机车架线时要有架线停电申请,按照:停电、瓦检、验电、放电、封线、挂牌、闭锁的步骤进行操作,并派专人停送电及看护。

6、电源连接完毕后,应检查接线是否正确,密封圈是否合适,是否有羊尾巴,鸡爪子,进线长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杜绝电器失爆现象!

1、××××瓦斯监控设备布置图

2、××××瓦斯断电控制图

篇2:车辆运输监控平台安全监控制度

一、负责为企业运输车辆管理运行数据查询服务。

二、负责监控平台设备运行状态管理、维护和报修工作,登记设备运行记录。

三、负责监控车辆运行轨迹和运行状态,对可疑车辆和地区按照运输部门要求实施重点监控观察。

四、对车载终端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保障全部设备完好;

五、车辆管理员负责GPS设备的维修检测工作,登记维修检测记录。

六、车辆管理人员要定时维护更新系统状态,保持信息传递速度和显示刷新速度。定期对计算机硬件进行维护处理。

七、一旦监控中心发现装有GPS车载终端的车辆无法进行有效监控,监控人员及时填写GPS设备检修单同时驾驶员或负责人安排车辆前去进行修理,驾驶员应及时对车载设备进行检测修理,不得无故拖延。

八、维修车间对GPS车载终端建立检修登记制度,并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对进修的车辆进行检测,确保设备完好。

九、负责跟进所有的物流运单,包括供货商出发的及各分公司之间调拨的运单,并第一时间发送商品货运通告,通知收货方。

十、负责在物流系统中完成直运到货信息的登录工作。

十一、负责跟进货运过程中的每一个交接环节,必须确保货畅其流。

十二、负责确保商品按时供货、准点到位。

十三、负责确认发运商品是否安全、快捷、准点到达收货方目的地。

十四、负责处理货运中出现的各种不良情况,记录在案,并及时上报运输主管处理。

篇3: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用于道路交通安全监控、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电子、雷达、激光、照相、视频技术等装置。

第五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由公安机关向政府申请拨款安装,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使用、管理、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出资、合作等方式,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经营谋利。

违反前款规定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所采集的数据一律无效,不得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省系统),并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第六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必须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并经检定合格的产品。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依法进行周期检定,检定结果报省厅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以下道路上进行:

(一)设有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二)虽无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但法律法规有明确通行规定的。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和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其中安装测速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测速点位置必须提前在前方500米至1公里处竖立告示牌,公开告知。

(二)除固定测速点外,可以根据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发生特点,采取流动测速方式进行测速。

第九条违法数据采集、处理等工作,应当由公安民警负责。违法数据录入工作,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人负责。

交警大队使用非公安民警的工作人员的,应当将人员名单报所在地交警支队备案,交警支队对人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信息,应当清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以及违法行为种类、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特征。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录入全省系统。

对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应先与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查询系统中的车型、颜色等车辆外观特征数据进行比对,经比对无误后方可录入全省系统。

第十一条便携式、车载式等移动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应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录入全省系统;固定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应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录入全省系统。超过规定时间的,不得录入全省系统。

第十二条对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违法处理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当事人。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全省系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寄出违法处理通知书,通知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接受处理。超过六个月未发出违法处理通知书的,不再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并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未按期缴纳罚款的,可以依法加处罚款。已作出并送达违法处理通知书但未作出或送达处罚决定书的,不得向当事人加处罚款。

第十四条同一辆机动车在一个连续时间状态,在同一个大队辖区的同一路段同一行驶方向,被固定测速设备或者流动测速设备记录有多次超速违法行为的,原则上只处一次罚款。

机动车有超速违法行为,但时速未超过限速值10公里/小时的,可予以书面警告处罚;机动车有低速违法行为,但未低于最低限速值10公里/小时的,可予以书面警告处罚。

第十五条机动车已办理了转移登记的,转移登记后如发现该车在转移登记前还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的,不再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当事人已缴纳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结违法信息处理手续。全省系统与银行代缴罚款系统没有实现联网的地区,应当每日到银行提取罚款缴纳的资料,3个工作日内办结违法信息处理手续。

因计算机系统故障、数据不能正常传输等原因造成违法记录没有及时撤销,但当事人提供了缴纳罚款凭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应当办理车辆及驾驶人业务。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资料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不予处罚,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销违法记录。

第十八条未严格执行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广东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