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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采工作面停工及开工安全技术措施

2024-07-23 阅读 7317

根据矿统一安排,从2009年12月28日至2010年1月3日停产。为保证停产期间工作面的安全,特制定本安全技术措施:

一.停工前的安全技术措施

1.停工前最后一刀煤必须将工作面煤壁、刮板机找成一条直线,支架移至最小控顶距,并成一条直线,并将伸缩梁推出,保证上下安全出口畅通,严禁留有伞檐。

2.停工前最后一刀煤时将采煤机返到工作面上口停机。

3.停工前必须将工作面刮板机、转载机、顺槽皮带及煤仓的煤拉空后停电闭锁。

4.停工前必须将工作面浮煤、杂物清理干净,风机两巷物料码放整齐,并清点上帐,如有卸压、失效支柱必须更换,液压支架必须维修完好,保证支柱、支架达到规定初撑力,立柱活柱长度必须控制在要求范围内。

5.停工前必须将风机两巷的超前支护按规定支设,如有顶板破碎处,必须用戴帽点柱加强支护。

6.停工前必须将采煤机、刮板机、转载机、顺槽皮带等电气设备停电闭锁,只留潜水泵乳化液泵电源,以备停工期间使用。

7.停工前必须保证上下安全出口、人行道畅通。

8.停工前职工必须学习停开工措施

9.停工前最后一个班,乳化液浓度必须达到5%,泵站压力必须达到30mpa。

10.停工前必须经矿安全检查领导小组检查合格后,方可停工

二、停工期间安全技术措施

1、停工期间除乳化液泵、抽水泵外,其它电气设备必须停电闭锁。

2、停工后,由综采一队安排专职人员看护工作面,看工作面人员必须坚守岗位看护设备、排水,并给调度“三汇报”,看工作面人员必须现场交接班。

3、停工期间,片帮严重地段必须立即将伸缩梁打出,确保端面距符合规定.

4、停工期间,看工作面人员发现隐患必须及时处理,自己无法处理时,应及时向队值班人员汇报,由队上安排尽快处理。

5、停工期间必须有队干24小时值班。

6、看工作面人员进入工作面必须先将工作面检查一遍,确认无误后,方可在安全地点看护,严禁在上隅角等不安全地点长时间停留,以防发生意外。

7、停工期间必须有专职瓦检员检查工作面有害气体浓度,若co浓度超限时,通风队必须进行封闭注氮。

三.开工安全技术措施

1.开工前必须组织全队所有人员学习《l1514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开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

2.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将煤壁、顶板上的浮煤浮矸清理掉后方可干其它工作。

3.人员进入工作面后,必须对风机两巷的支护及工作面支架的支设情况详细检查,如有卸压失效支柱、支架必须及时更换维修,保证支护质量。

4.人员进入工作面前必须由瓦检员对工作面有害气体进行检查,正常后方可进入。

5.人员进入工作面前,必须对风、机两巷的顶板详细查看,发现活石、醒煤及时用长钎子撬掉,以防掉碴伤人。

6.生产前必须对工作面各台设备进行维修,保证设备完好并对各台设备进行单机试运转,运转正常后,方可联合运转割煤,割煤时要将支架护帮板按规程规定逐架收回。

7.开工前必须经开工检查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工。

8.开工后每班必须有队干现场跟班。

篇2:公路建设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云南省公路建设安全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建设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建设安全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监督机构的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前款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和其他与公路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

第四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厅)负责对全省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工作。省交通厅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省交通厅直管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州(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并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内,按照项目隶属原则将保证施工安全的有关资料报送至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后续工程增加从业单位时应当及时报审。

第六条建设单位报审的保证施工安全的有关资料应当包含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公路建设开工安全条件达标通知书;

(二)项目审批文件;

(三)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在招投标文件中是否执行了不低于投标价1%的安全生产费用报价,以及拟使用此项费用的计划;

(四)从业单位的项目安全生产组成人员,项目负责人、分管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五)针对项目工程特点和所处区域,重点分析各合同极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工程或部位(施工中的一般规定、施工准备控制及个体防护除外),以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六)建设单位对从业单位以上第(三)至第(五)项内容符合性的审核意见。

第七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其监督机构自收到建设单位上报的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在开工安全条件达标通知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待符合条件后,申请人重新报送有关材料。

第八条从业单位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由云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篇3:采煤工作面开工前安全检查敲帮问顶制度

1、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敲帮问顶时,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工作面。

2、工作面敲帮问顶工作由班组长负责。

3、工作面必须备有磅锤、长、短钢钎等敲帮问顶作业工具。敲帮问顶要由外向内,从下到上进行。

4、敲帮问顶时,先检查和维修工作面被崩倒的支架,再清除工作面的伞檐、危石。

5、采煤工作面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得丢失顶煤和底煤。

6、敲帮问顶时,工作面顶板出现离层、断裂,又不能立即挑下时,必须立即进行支护或采取临时支护措施,临时支护必须牢固可靠。

7、敲帮问顶作业时,应注意观察煤壁和小井口附近顶板压力。

8、开采急倾斜煤层时,必须有防止煤层垮落和片帮措施(采用单腿棚或支架),点柱应紧靠煤壁,顶部要背实。

9、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存放点与工作面的距离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10、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严禁在浮或浮矸上架设支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