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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控设备故障处理安全措施

2024-07-23 阅读 6145

安全监控系统是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对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保证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在安全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一、甲烷传感器故障

1、监控中心发现中心站甲烷浓度显示异常时,应及时与通风科联系,先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甲烷传感器校对,以测量最大值为准,同时和通风科联系,由该区域的瓦检员尽快到施工地点用光学瓦斯检定器进行测量,判定甲烷传感器是否出现故障。

2、在甲烷传感器发生故障时,通风科应将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悬挂在甲烷传感器吊挂位置,以便对甲烷浓度进行连续监测。

3、通风队应及时向监控中心汇报现场情况,并派人到监控中心调校一台甲烷传感器,迅速带到施工地点进行更换。

4、监控中心根据甲烷传感器故障情况,如属人为损坏或现场管理原因造成的,应及时通知通风科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追查,并按矿安全监控管理规定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监控设备及线路故障

1、甲烷传感器监控线路出现故障时,监控中心应及时通知井下监控维护员进行检查、处理。

2、如监控主线路和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监控中心应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处理。无特殊原因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

3、在处理以上故障期间,监控中心必须及时通知所有受影响的施工地点在悬挂甲烷传感器的位置吊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以便对甲烷浓度进行连续监测。

4、在做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过程中,如果断电范围内的机电设备不能正常断电,测试人员应和现场电工(变电所值班人员)结合,查找不能断电的原因。能够当班处理的必须当班处理,当班处理不了的,测试人员要及时向监控机房值班人员或监控负责人汇报,采取相应措施在24小时内处理好。

5、在处理风机开停、风门开关、风速、馈电等监控设备故障时,要严格按照设备的维修要求及时处理。

6、安全监控设备出现故障后,监控中心应将设备故障情况及采取的处理措施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7、在处理监控设备故障期间,如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好,将按矿安全监控管理规定对相关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故障处理方法:

当甲烷传感器出现高报现象时处理办法及汇报程序:

机房人员要认真观察各个地点瓦斯变化情况。

(1)采掘工作面:

一旦瓦斯达到0.5%时,要立即引起重视,如果有上升趋势,要立即向本部及生产调度和井下现场汇报,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做出应对措施。当瓦斯达到0.8%时,要及时向通风科、生产调度及本部汇报,征求领导意见,看是否允许井下采掘面放炮、打钻等工作,然后及时汇报给井下职工传达领导的旨意。并要求井下瓦检员、监测工等查明原因,落实情况,并及时与检测机房联系。当瓦斯达到1.0%时要及时向本部、生产调度、通风科、安全科、安全副总、总工汇报,然后及时汇报给井下职工传达领导的旨意。当瓦斯达到1.5%时,除及时向领导汇报之外,还要求在未查明原因瓦斯、未降到0.5%以下时、未接到总工送电指令时,不允许送电与施工。

(2)其他地点及硐室:认真观察瓦斯变化情况,一旦瓦斯达到0.3%时,要立即引起重视,如果有上升趋势,要立即向本部及生产调度和井下现场汇报,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做出应对措施。要及时向通风科、生产调度及本部汇报,并要求通知井下人员查明原因,落实情况,及时与检测机房联系。当瓦斯达到1.0%时要及时向本部、生产调度、通风科、安全科、安全副总、总工汇报,当瓦斯达到1.5%时,除及时向领导汇报之外,还要求在未查明原因未接到总工送电指令,不允许送电。

2、当出现甲烷传感器断线、误报时处理办法:

(1)井下监控维护员在处理故障前,要把所带故障分站插头接线盒里的传感器信号线断开

(2)从传感器插头开始,打开接线盒,用万用表电流档一表笔接信号线,另一表笔对地线进行测量,按此程序对各个接线盒进行逐一排查测量直到找到问题所在并把其进行处理。

(3)、处理好后再把分站接线盒信号线接好,处理完毕后要及时汇报监测机房。

三、安全措施

1、安全监控设备维修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并携带维修所需要的各种工器具,包括万用表、扳手、斜口钳等。

2、在乘坐罐笼、人车、巷道内行走及穿越皮带时,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3、在皮带上方作业时,应先与皮带司机联系好,当皮带完全停稳后方可作业,当作业完毕后,要及时和皮带司机联系。

4、在工作现场要仔细检查周围的支护、巷帮、顶板等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工作。

5、在轨道大巷内施工时,如需停架空线,要和运输队结合,切断架空线电源后方可施工。

6、工作过程中要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对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进行检查,瓦斯浓度不超限时方可作业。如果甲烷传感器和便携仪数值误差较大时,以较大值为准。

7、在处理故障期间,维修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不得违章作业。

8、在工作地点如果发现有监控电缆吊挂不符合标准要求,维修人员应指导责任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9、安全监控设备故障处理好后,维修人员升井后应及时按规定填写安全监控设备故障处理记录,以备查。

篇2: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用于道路交通安全监控、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电子、雷达、激光、照相、视频技术等装置。

第五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由公安机关向政府申请拨款安装,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使用、管理、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出资、合作等方式,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经营谋利。

违反前款规定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所采集的数据一律无效,不得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省系统),并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第六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必须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并经检定合格的产品。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依法进行周期检定,检定结果报省厅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以下道路上进行:

(一)设有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二)虽无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但法律法规有明确通行规定的。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和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其中安装测速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测速点位置必须提前在前方500米至1公里处竖立告示牌,公开告知。

(二)除固定测速点外,可以根据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发生特点,采取流动测速方式进行测速。

第九条违法数据采集、处理等工作,应当由公安民警负责。违法数据录入工作,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人负责。

交警大队使用非公安民警的工作人员的,应当将人员名单报所在地交警支队备案,交警支队对人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信息,应当清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以及违法行为种类、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特征。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录入全省系统。

对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应先与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查询系统中的车型、颜色等车辆外观特征数据进行比对,经比对无误后方可录入全省系统。

第十一条便携式、车载式等移动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应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录入全省系统;固定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应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录入全省系统。超过规定时间的,不得录入全省系统。

第十二条对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违法处理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当事人。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全省系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寄出违法处理通知书,通知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接受处理。超过六个月未发出违法处理通知书的,不再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并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未按期缴纳罚款的,可以依法加处罚款。已作出并送达违法处理通知书但未作出或送达处罚决定书的,不得向当事人加处罚款。

第十四条同一辆机动车在一个连续时间状态,在同一个大队辖区的同一路段同一行驶方向,被固定测速设备或者流动测速设备记录有多次超速违法行为的,原则上只处一次罚款。

机动车有超速违法行为,但时速未超过限速值10公里/小时的,可予以书面警告处罚;机动车有低速违法行为,但未低于最低限速值10公里/小时的,可予以书面警告处罚。

第十五条机动车已办理了转移登记的,转移登记后如发现该车在转移登记前还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的,不再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当事人已缴纳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结违法信息处理手续。全省系统与银行代缴罚款系统没有实现联网的地区,应当每日到银行提取罚款缴纳的资料,3个工作日内办结违法信息处理手续。

因计算机系统故障、数据不能正常传输等原因造成违法记录没有及时撤销,但当事人提供了缴纳罚款凭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应当办理车辆及驾驶人业务。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资料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不予处罚,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销违法记录。

第十八条未严格执行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广东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3:安全监控设备维护制度

1.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检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情况。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2.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安全监控部门进行处理。

3.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应经常检查清扫,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最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监测工,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4.炮采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爆破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5.井下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区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使用维护和管理。

6.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7.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CH4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

8.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h时,应及时更换。

9.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由现场班组长每天除尘;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