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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柱采面单体液压支柱更换安全技术措施

2024-07-23 阅读 7544

一、概述

因煤柱工作面俯推15米后,受地质构造,夹矸增厚1.4米左右,在支护中比较困难,严重危机职工的安全,同时影响煤的质量,为此,经矿领导研究决定,更换1.6米单体液压支柱,不在顶板破把围岩抬在上面,确保安全,正常生产.

二、施工方法:

1.沿地板开切眼,从煤柱采面机头处沿煤壁重开切眼,宽2米,高1.5米,使用1.6米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排距0.5米,必须双梁双柱,以防单体液压支柱卸压,每根单体支柱必须使用防倒链.

2.切眼掘进时留设1.5米煤柱,以防矸石滚落工作面伤人,每掘5米向工作面老塘测开2米宽小洞与原工作面贯通,保证通风顺畅.

3.顶板管理:严格按照煤柱采面作业规程施工.

(1).工作面支柱打成直线,其偏差不大于±100mm,(局部变化地点可加柱)

(2).使用支柱完好,不漏液/不自动卸载,无外观缺损,

(3).使用正悬臂支护,严禁倒悬臂,每排支柱的支点在交接梁的0.3米处,左右摆动不超过50mm.

(4).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100>90KN.

(5).煤壁顶板冒落高度不得大于200mm,超过必须用木垛/木板或椽杆接顶,并打紧背牢.

(6).挂梁时必须采用竹笆/木板/网片椽杆背顶,不漏顶.

三、安全技术措施

1.交接班进行安全检查的内容和有关规定:

(1)进班制:坚持召开班前会制度,值班队长必须根据上一班井下生产和安全情况布置好当班安全生产工作,向每个作业人员交待清楚安全注意事项。安全隐患的处理必须落实到个人,明确责任人。各作业人员必须明确当班的安全生产任务,服从安排;严禁酒后、情绪低落、未参加班前会的人员下井。

(2)交接班制:每班生产结束后,当班班长或安全员必须对整个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当班发现的安全隐患当班必须处理好,确因特殊情况处理不完的,必须向矿调度汇报,经矿同意后方可留给下一班处理,并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带班干部交待清楚;交接班时,除带班人员及要害岗位人员现场交接班外,其他人员严禁在采掘现场交接班,严禁两班交叉作业。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及下一班应注意的安全问题。井下跟班人员及班长或安全员必须向矿调度室、队值班人员汇报工作面状况、地质变化、瓦斯、机电设备运行、安全隐患处理情况等;值班人员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备查。

(3)每班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前,必须先由带班队干、班排长和安检员对整个工作面进行安全检查评估并签字确认后,作业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生产。

2、爆破管理

工作面采用1~2段毫秒延期电雷管(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和3号煤矿安全炸药正向装填爆破,严禁反向爆破,做到少装药放小跑.

放炮地点:统一在轨道上山底部的视频监控下进行。放炮前当班班长必须派人站岗设警戒,并使用好活动栅栏。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按放炮说明书的规定进行装药与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及“汇报制”。装药放炮必须使用好黄泥和水炮泥,每次放炮前必须保持采面支护完好,CH4≦0.8%时方可装药放炮。放炮时必须设好警戒,警戒设置:运输上山一联巷口、回风上山二联巷的轨道上山一侧。放炮后必须等15分钟,待炮烟吹散、视线清晰后才准进入工作面检查和验炮,若遇拒、残炮,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4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在拒爆未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从事与其无关的工作;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火工品领退和管理制度以及电雷管编号制度的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进行操作。

1)风煤钻打眼措施:

(1)使用风煤钻时,先检查管路漏气、手把、钻头、螺丝松动现象,存在问题应及时检修,严禁带病作业。

(2)打眼前必须先用手稿定好眼位,打眼时必须掌握好角度。

(3)打眼前必须进行敲帮问顶及找顶工作。回采工作面的支架是否牢固可靠、有无伞檐,只有待隐患全部处理后方可打眼。

(4)打眼前必须检查工作面有无拒爆、残爆,如有必须先处理后打眼。

(5)打眼时不准戴手套、袖口扎好、轴推力不宜过猛,用力均匀。

(6)工作面打眼时,严禁将眼口对准单体柱和溜槽。

(7)采面打眼时,如瓦斯涌出异常、有透水和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时,必须停止打眼工作,但不能抽出钎子,及时向矿调度汇报。

(8)风煤钻使用完毕后必须把风管固定至安全地点,以防误入刮板机拉断崩人。

2)放炮安全措施

(1)放炮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资格证。

(2)放炮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熟练掌握爆破材料性能和各种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爆破说明书进行作业。

(3)必须严格执行火药领退制度,当班未用完的,必须退库,严禁乱丢乱放,炸药、雷管领退必须严格执行“三对号”制度。

(4)炸药、雷管必须分装分运,分别在两个木箱内,并上锁。

(5)装配起爆药卷及火药存放地点必须是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安全地点。

(6)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先用竹木签扎眼,雷管从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雷管代替木、竹棍扎眼,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7)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雷管脚线扭结短路。

(8)必须实行正向装药,严禁反向装药;炮眼深度小于0.6m严禁装药放炮。

(9)装药后,必须把雷管脚线悬空,严禁将雷管脚线同导电体、放炮母线、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相接触。

(10)放炮母线必须杜绝明接头,接头处必须错开150mm以上。

(11)当班瞎炮必须由当班放炮员处理,如交接班后仍处理不完,接班放炮员可以协助共同处理,直至处理完毕。

3、贯通安全技术措施

1)距贯通点20米时即进入贯通过程,贯通前必须对贯通点前后10米范围内的支护进行检查,对单体支柱进行二次注液.

2)贯通前在贯通点支设四梁八柱,防止贯通后透点冒顶.

3)距贯通20米前每次放炮必须对贯通点前后的支护进行检查,发现失效的支柱必须进行更换或加强支护后方可放炮

4)贯通放炮前必须在距放炮点200米外站岗警戒,且通往放炮点的各条通道必须安设专人检查,确认所有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可放炮.

5)及时检查工作面瓦斯情况,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4、回撤安全措施

1)补切眼贯通后,对采面所有支柱进行二次注液,确保所有支柱初撑力达到要求。

2)对补切眼与上部的各回风联络口,在补切眼位置补打支柱,防止上面顶板冒落后滚入补切眼。

3)回撤原采面支柱时,先将待回支柱附近的支柱检查,确保支撑有效,然后采用远距离回撤的方式进行回撤。

4)回撤支柱时遵循由远而近,由里向外的原则。

5)回撤支柱时必须严格按照两人一组,一人回撤一人观察的方法进行回撤,发现顶板或其他险情,观察人员必须立即发出警告,回撤人员听到警告后立即后撤至安全点。

6)回撤前要将待回支柱附近的退路清理干净,确保退路畅通。

7)回撤出的支柱,及时支设在新开切眼,确保新开切眼密集支柱、戗柱、两端关门支柱齐全有效。

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照施工.

救助站制度

篇2:液压支柱架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

第2条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3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4条支护时,严禁使用失效的和损坏的支柱、顶梁和柱鞋,工作面内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第5条认真检查工作面支柱质量,对出现问题的支柱应及时更换。

第6条随时了解单体支柱的工作状况,及时检查单体支柱的初撑力,对于初撑力不足的支柱及时打液。

第7条必须坚守岗位,精心操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第8条按时参加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9条工作中杜绝三违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使用失效或损坏的支柱、顶梁和柱鞋,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因检查不认真,对出现问题的支柱未能及时更换,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未及时检查支柱初撑力,致使单体支柱初撑力不足,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由于责任心不强、脱岗离岗、操作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按时参加技能培训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9条在事故调查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篇3:单体液压支柱三用阀使用管理制度

1、生产科负责单体柱和三用阀的统一管理、督查,综采车间负责单体柱的建帐发放、回收、维修,采煤队负责单体柱的工作面使用管理。

2、生产科设专人对单体柱及三用阀管理,定期组织检查验收。做到帐、卡、物相符,每月5号前汇总上月单体柱使用、库存、待修情况。否则每项对责任人罚款20元。

3、科对队实行每月至少一次检查验收(不定时),逐件清点单体柱及三用阀数量及检查使用情况,每少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元,没有检查结果材料罚款5元。

4、综采队必须设单体柱管理人员,健全现场管理制度,现场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并有记录,发现无记录罚款5元/次。造假记录罚款30元/次。

5、队单体柱及三用阀使用和损坏情况必须班班有记录,队每旬向生产科汇报一次,否则罚款10元/次。发现丢失、损坏必须落实到人,并将分析处理意见及时向生产科书面汇报,丢失单体柱按850元/根进行赔偿。

6、单体柱及三用阀实行集中管理,备用及失效三用阀设专用箱子,严禁乱扔乱放,否则罚款5元/根.件。

7、采面失效柱超过20根必须升井,每超一天罚款5元/根.日。严禁将好阀好柱视为失效升井,否则罚款100元/次。

8、失效三用阀要及时送综采车间修理,丢失三用阀按75元/件赔偿。综采车间必须认真及时组织检查,保证检修质量,否则罚款5元/件。没有试压记录或试压记录不合格对综采车间主任罚款30元/次。

9、单体柱及三用阀领用、回收交接必须现场逐件点清,双方现场签字办理交接手续。

10、单体柱只能用于工作面及上、下付巷顶板支护,否则罚款30元/根.日。

11、单体柱及三用阀在运送及使用过程中严禁故意敲打,造成损坏或损坏单体柱零部件对队按原值进行罚款。

12、综采车间要加强三用阀检修质量,待修及修复好三用阀必须上架,各种配件不得乱扔乱放,达不到以上要求对车间主任罚款10-30元/次。

13、综采车间认真建立三用阀检修记录,注明检修人员、检修时间、检修数量及检修质量,同时与试压记录相对照。建立三用阀存放记录,待修阀、修复阀账目清晰,并与领用手续相对照。否则对主任罚款10--30元/次。

14、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由生产技术科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