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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三级防护原则及措施

2024-07-23 阅读 7008

粉尘是指能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在工业生产中产生的粉尘叫做工业粉尘。对工业粉尘如果不加以控制,它将破坏作业环境,危害工人身体健康和损坏机器设备,还会污染大气环境。

在我国,能够产生粉尘的行业与工种很多,如金属矿与非金属矿的采掘和采石业,基础建设方面的筑路、开掘隧道和地质勘探作业,玻璃制造业,耐火及建筑材料加工业。铸造业的破碎、磨粉、包装、运输等环节。

粉尘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取决于人体吸入的粉尘量、粉尘侵入途径、粉尘沉着部位和粉尘的物理、化学性质等因素。在众多粉尘中,以石棉尘和含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对人体危害最为严重。石棉尘不仅引起石棉肺,且具有致癌性;含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可引起矽肺病,含游离二氧化硅70%以上的粉尘对人体危害更大。粉尘的粒径不同,对人体的危害也不同,2微米至10微米的粉尘对人体的危害最大。此外,荷电粉尘、溶解度小的粉尘、硬度大的粉尘、不规则形状的粉尘,对人体危害较大。

粉尘侵入人体的途径主要有呼吸系统、眼睛、皮肤等,其中以呼吸系统为主要途径。粉尘对人体各系统的危害表现如下:粉尘侵入呼吸系统后,会引发尘肺、肺粉尘沉着症、有机粉尘所致的肺部病变、呼吸系统肿瘤和局部剌激作用等病症;如果粉尘侵入眼睛,便可引起结膜炎、角膜混浊、眼睑水肿和急性角膜炎等症状;粉尘侵入皮肤后,可堵塞皮脂腺、汗腺,造成皮肤干燥,易受感染,引起毛囊炎、粉刺、皮炎等。

根据粉尘的种类、浓度、接尘时间,国家标准《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86)规定,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共分为五级:0级(符合卫生条件),I级(轻度危害),Ⅱ级(中度危害),Ⅲ级(高度危害),Ⅳ级(极度危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将Ⅲ级、Ⅳ级粉尘危害列为粉尘治理重点,各级卫生部门应将Ⅲ级、Ⅳ级粉尘危害列为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的重点。经分级检测,粉尘危害达到Ⅳ级的企业,必须在一年内消除,否则卫生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产;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在试生产时,必须进行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凡有Ⅲ级、Ⅳ级粉尘危害的,不允许正式投产;有Ⅱ级危害的,不应升入国家二级以上企业。

目前,粉尘对人造成的危害,特别是尘肺病尚无特异性治疗,因此预防粉尘危害,加强对粉尘作业的劳动防护管理十分重要。粉尘作业的劳动防护管理应采取三级防护原则:

一级预防主要措施包括:综合防尘,即改革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尽量将手工操作变为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化、遥控化操作;尽可能采用不含或含游离二氧化硅低的材料代替含游离二氧化硅高的材料;在工艺要求许可的条件下,尽可能采用湿法作业;使用个人防尘用品,做好个人防护。

定期检测即对作业环境的粉尘浓度实施定期检测,使作业环境的粉尘浓度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允许范围之内。

健康体检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人进行就业前的健康体检,对患有职业禁忌症、未成年人、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禁忌范围的工作。

宣传教育普及防尘的基本知识。

加强维护对除尘系统必须加强维护和管理,使除尘系统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二级预防其措施包括建立专人负责的防尘机构,制定防尘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不宜从事接尘工作的职工,要及时调离。

三级预防主要措施为: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安排合理的治疗或疗养,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篇2:企业粉尘防护管理规定(2)

企业粉尘防护管理规定(二)

1、粉尘防护系指各类粉尘、肺组织的检查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防尘口罩的要求及使用、除尘设备设施的要求、使用及维护,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

2、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负责制定粉尘防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3、单位应在粉尘作业场所设置监测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的要求,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在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4、检测结果应以书面或公告形式通知有关职工。作业场所应有警示标识,进入该区域作业人员应佩戴合适有效的防尘口罩。

5、凡接触粉尘的职工应按照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年卫生部第23号令)的检查项目及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避免职业禁忌者从事接触粉尘作业。

6、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加强对粉尘作业的工程控制,粉尘控制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的规定。超过限值的作业场所,应当积极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粉尘控制设备应经常维修保养,确保粉尘控制效果。

7、应对职工进行粉尘防护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1)粉尘对健康的危害;

(2)健康体检的目的和程序;

(3)粉尘实际检测结果及粉尘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

(4)各类型防尘口罩的优缺点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过滤芯等。

8、应建立健全粉尘防护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粉尘岗位基本情况;

(2)作业场所粉尘监测结果及评价;

(3)接触粉尘职工的定期健康体检结果;

(4)控制粉尘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

(5)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台帐。

篇3:粉尘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技术规范制度

为了加强防尘措施的科学管理,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1、建筑结构

生产场所不得设置在危房或违章建筑内,生产场所有两个以上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疏散门向外开启;通道确保畅通,两层以上(含两层)不得设置防盗窗。存在可燃爆粉尘的车间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单层建筑中,屋顶宜用轻型结构,如设置在多层建筑中,多层建筑物宜为框架结构;墙面处应多开门窗或开口,其中作业面积在30平方以下的,不少于两对门窗,30平方以上50平方以下的不少于3对门窗,且门窗开启方向应向外。

2、通风除尘

采用机械式通风除尘,安装相对独立的通风除尘装置和设置收尘设施,严禁直排,推荐采用布袋收尘或湿式收尘装置,收尘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物外露天场所,离明火产生处不少于6米,回收的粉尘应储存在独立的堆放场所。要保证生产车间粉尘吸收装置的良好运行。对生产过程,应逐步实行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控制,以减少粉尘的产生。

3、清洁制度

每天上下班都要对生产车间进行清理,视尘量及时对收尘装置进行清理,使作业场所积累的粉尘量降至最低,禁止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清洁时必须停止抛光等产生粉尘的作业。

4、禁火措施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严禁各类明火。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停止抛光作业,采取相应防护措施。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不应敲击各金属部件。生产车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在易扬尘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器材配备

根据不同的作业条件与环境配备消防器材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1立方米的消防沙,可燃爆粉尘燃烧时必须使用消防沙灭火,灭火时应防止粉尘扬起形成粉尘云。严禁使用普通灭火器灭火。

6、电气电路

存在可燃爆粉尘的车间的电器线路采用镀锌钢管套管保护;在车间外安装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设备、电源开关应采用防爆防静电措施;严禁乱拉私接临时电线。电气线路符合行业标准。

7、培训教育

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企业负责人、员工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企业应做好粉尘爆炸安全生产教育;危险岗位的职工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8、安全检查

制定企业粉尘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查表,安全管理员每周进行一次粉尘防爆检查并做好记录。

9、劳动保护

企业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督促员工正确佩戴防尘口罩,做好职业健康防护工作,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企业应安排接触粉尘作业的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10、预案演练

企业应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编制好《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1、检测评价

企业对易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通过技术革新手段不断提高粉尘作业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