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施工现场防治施工噪声污染措施

施工现场防治施工噪声污染措施

2024-07-23 阅读 8685

A.现场混凝土振捣采用低噪音振动棒,操作时,不得振捣钢筋和模板,不得任意空振产生噪声。

B.除特殊情况外,在每天晚22时至次日早6时期间,不得进行夜间施工,如必须夜间施工时,要事先办理夜施许可证,施工时,要严格控制施工噪音。

C.对运输车辆、电锯、电刨、砂轮锯等强噪声机械设备必须进行有效控制,现场强噪声采用封闭式隔音棚,运输车辆要禁止鸣笛和高速行驶。

D.建筑工程的外脚手架采用密目安全网全封闭,降低施工噪声。塔吊指挥配置对讲机,不用口哨,实现降噪,使施工噪声排放达标,以避免扰民。

E.施工现场模板、钢管等维修清理时,严禁使用大锤敲打,钢材、木材等进出场装卸时,要轻拿轻放。模板、脚手架支设和拆除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上下左右有人传递,不得随意乱抛乱放。

F.使用电锤、电钻打孔时,及时在钻头上加油或加水,砂轮锯切割作业区要采取遮挡措施,木工电锯的锯片上要及时刷油,以降低噪声。

G.加强环保意识的宣传,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人为噪声和施工噪声,严格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噪声扰民,保证小区及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

H.噪声排放控制标准:白天<70db,夜间<55db。

篇2:废水废气噪声污染防治控制程序

1?目的

为了有效控制废水、废气污染物的排放,防治环境污染,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降低噪声污染,改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及广大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厂厂内所有排放废水、废气的排污单位的水、气污染,厂界及高强度噪声环境的防治与管理。

3?职责

3.1?质量安全环保部是废水、废气、噪声污染防治控制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厂级《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分解、下达厂级《装置环保考核指标》,负责环保指标的考核。负责查找厂内环保隐患,并组织相关单位提出技术改进方案,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2环保站是废水、废气、噪声污染防治控制程序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对全厂各装置外排污水口的《监测计划》;负责厂内各污染源的日常监查、监测与管理;负责日常监测数据的统计、汇总、上报;负责监督检查各环保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3.3?生产运行部负责生产运行过程中的环保管理工作及环保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3.4机动工程部负责环保治理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全厂消声、隔音设施的管理、更新和检查,保证消声、隔音设备的正常运行。

3.4?净水车间负责厂内废水的处理、排放,污水治理设施稳定、有效运行及日常的维护、管理。

3.5?生产车间及其它相关单位负责本部门的废水、废气、噪声污染源的防治、控制,环保设施的日常检查与正常运行的管理。。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废水的污染防治控制

4.1.1?废水的来源

4.1.1.1?生产废水

生产废水是指厂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其中包括生产工艺排放废水、机器设备冷却排水、设备和场地清洗水、施工过程中排放废水、化验分析废水、油罐脱水和装置区内收集的其它污水。

4.1.1.2?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主要指办公楼洗手间、水池、浴池和食堂排放的废水。

4.1.1.3?雨水

进入厂内明沟和污水处理场的初期雨水。

4.1.2?废水排放的控制管理

4.1.2.1?生产废水的污染防治控制

a、各装置产生的生产废水,必须经预处理合格后再排到污水场进行隔油、浮选、生化处理。各装置生产废水排放标准见《装置环保考核指标》。

b、南催化、重催、焦化等装置的含硫污水必须经酸性水汽提装置预处理合格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场,不得直接排到污水场。

c、各车间排放的酸、碱性生产废水,需进行中和,控制PH值在6-9之间后方可按规程排放。

d、各生产及辅助车间排放的含污染物较高的生产废水,需经预处理达到排放要求后(各装置环保考核指标),方可排入污水处处理场。

e、油品罐区脱水,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及相关管理制度操作、执行,避免脱水大量带油;。

f、清洗设备、场地等产生的含油废水必须排入地漏,进入污水处理场处理,不得排入明沟。

g、容器设备类检修时,必须按相关管理规定,将其中的物料退净、回收后,方可吹扫、清洗。

h、分析化验后的有毒废液须收集、回收,按危险废物管理,不得外排。

4.1.2.2?生活污水的污染防治控制

a、因厂内污水管网没有清污分流,厂内的所有生活污水均进入污水处理场处理达标后,排入沈抚灌渠。

b、生产运行部对生活用水、新鲜水消耗实行定额考核管理。

4.1.2.3?雨水的污染防治控制

a、初期雨水进污水处理场,经处理后排到总排。

b、各装置污染区围堰内收集的含油雨水进入污水处理场进行处理。

4.1.3?废水的处理与排放

4.1.3.1?废水的处理

a、装置废水预处理:

各装置生产废水经调节隔油预处理后排入污水处理场。

南催化、重催、焦化含硫污水经酸性水汽提装置预处理后进入污水处理场。

个别车间废水酸、碱性废水经酸碱中和处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场。

b、污水场一级处理:隔油、浮选、均质

厂区内废水(或初期雨水)流入污水处理场隔油池去除浮油,经隔油后的废水(或初期雨水)进入浮选池除去大部分乳化油类,进入中和池、均质罐进行均质调节后,被送到二级生化处理设施(生化曝气池、氧化沟、二沉池)。

c、污水场二级处理:生化曝气池、氧化沟、二沉池装置

经过一级处理的废水,分别进入生化曝气池和氧化沟。净水车间生化和氧化沟岗位要根据进水情况,依据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调整,保证微生物活性。氧化沟出水进入二沉池进行处理后,与生化出水混合,部分进入污水回用装置深度处理后重复利用,其余达标污水经厂总排口,排入沈抚暗渠。

d、污水处理场三级处理:污水回用装置

经二级处理后的废水部分进入污水回用设施进一步深度处理,处理后废水用于供排水车间循环水补充水、消防用水等。

4.1.3.2?废水的排放

经污水处理场处理达标废水除深度处理回用部分外,直接排入沈抚灌渠。

4.1.3.3?废水的回收利用

?机泵冷却水、三级处理后废水部分回用,作为机泵冷却水、循环水场补充水、消防水管网的补充水。

4.1.4?废水的监测、检查与考核

a、环保站每天对现场进行检查,并根据生产信息及监测报告结果,对各单位进行考核,形成《检查记录》。

b、环保站按《监测计划》及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厂污水总排口、厂内污染源、污水场各处理单元、污水回用装置进行监测,建立台帐,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以便及时调整生产操作。

c、净水车间按本单位监测计划对污水场各控制单元等进行监测,并建立相关记录。

d、各单位环保员及岗位人员对本单位的废水状况进行日常监控和检查,根据环保站提供的监测报告,建立台帐。

e、对废水排放过程中发生的不符合情况,按《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执行。

4.2废气的污染防治控制

4.2.1废气的来源

厂内废气排放包括生产工艺废气排放和燃料燃烧过程废气排放。

工艺废气是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尾气,包括正常生产和异常情况下的工艺尾气、反应器再生时产生的烟气等;

燃料燃烧过程废气主要指加热炉、锅炉燃料燃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

4.2.2?工艺废气排放的污染防治与控制

4.2.2.1?南催化、重催装置严格按《催化剂再生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提高旋风分离器工作效率,增加催化剂回收率,减少催化剂粉尘的排放。

4.2.2.2硫酸、硫磺装置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提高物料转化率,多生产产品,减少尾气中污染废物的排放。

4.2.2.3?异常情况下的工艺废气排放,执行应急预案。

4.2.3燃烧废气排放的污染防治与控制

4.2.3.1各装置加热炉严格按照《加热炉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及时调节操作,确保燃料完全燃烧,提高加热炉热效率,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

4.2.3.2采用清洁燃料,降低燃烧过程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量。

4.2.3?废气的监测、检查与考核

4.2.3.1?环保站负责制定废气监测计划,对现场进行检查,并根据生产信息及监测报告结果,对各单位进行考核。

4.2.3.2?环保站按监测计划对废气污染源排放口进行监测,建立《废气监测台帐》,出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责任单位,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4.2.3.3?各单位环保员及岗位人员对本单位的废气状况进行日常监控和检查,根据监测报告,建立台帐。

4.2.3.4?对废气排放过程中发生的不符合情况,按《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执行。

4.3噪声的污染防治控制

4.3.1?噪声来源

石油二厂生产区域内的噪声来自机动设备的运转、液体管道中流动、气体管道中流动等,主要高强度噪声源为:

各装置的主风机、气压机、机泵、空冷却器及检修和不正常操作时的放空等。

4.3.2?噪声源运行控制

4.3.2.1?岗位操作人员要按时巡检,发现设备运转异常时,及时上报并查出原因,若确系设备带病运行,要立即报告机动工程部、生产运行部,进行修复。

4.3.2.2?各种设备应按制度定期润滑,尤其是高噪声源设备的润滑,使设备正常运转,降低噪声。

4.3.2.3?工艺设备检修时,高噪声源设备要同步检修,做到油路、汽路畅通,油标醒目,油量充足,保证设备的长周期平稳运行。

4.3.2.4?产生噪声源的单位,必须保证防治噪声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转。改造、拆除或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报请主管部门批准。

4.3.3?噪声治理与防护

4.3.3.1?质量安全环保部每年年初根据上级公司的目标及本单位的需要,针对生产区域内高强度噪声源制定综合治理目标、指标。

4.3.2?新装置要选购制造精度高、噪声低的设备,防止噪声污染。

4.3.3?认真执行“三同时”原则,在改建、扩建、新建装置的同时,对噪声超标部位必须落实噪声防治设施,避免新的噪声污染。

4.3.4?个人防护

员工在高噪声岗位现场作业要戴耳塞、护耳罩等防护用品,加强个人防护。

4.4?监督检查

4.4.1?各单位对本单位噪声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4.4.2?环保站按监测计划负责进行厂界环境噪声及生产区域内高强度噪声源的监测,做好记录及统计上报工作。

5?相关文件和记录

5.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20**

5.2《辽宁省污水与废气排放标准》DB21-60-89

5.3《噪声排放标准》

5.4《炼化企业生产受控和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5.5《石油二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5.6《石油二厂装置环保考核指标》

5.7《石油二厂污染源监测计划》

5.8《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5.9《过程的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

5.10《“三废”统计台帐》

5.11《净水污水处理操作规程》及《净水污水回用操作规程》

5.12《污水场工艺卡片》

5.13《环境保护技术经济指标月报》

5.14《工业污染源废水排放情况月报表》

5.15《污水处理场月报表》

5.16《环保台帐》

5.17《噪声监测记录》

5.18《工业企业工业卫生设计标准》

5.19《废气监测台帐》

5.20《各装置岗位操作规程》

篇3: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1)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城市建筑施工项目,必须在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当地环保部门领取《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申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3)施工项目必须取得环保部门发放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排放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施工。

(4)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区域内,禁止夜间(晚22:00至次日早6:00)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工作的,施工单位必须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提前五日向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夜间施工许可事宜,批准后,夜间作业还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5)严格执行《河北省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规程》的规定。

a)合理摆放施工机械,把噪声降低到最低点。

b)严格按规定时间施工,即早6:00至晚22:00。

c)夜间施工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公告周围居民。

d)施工现场不得产生与施工无关的噪声。

e)在居民区施工,起床时不得吹哨、敲钟及大声喧哗。

f)施工现场不得焚烧任何废弃物。

g)饮水锅炉及炉灶必须符合消烟降尘规定。

h)夜间照明设备要避免照射居民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