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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隧道施工安全措施

2024-07-23 阅读 2957

1、总则1.1为防止瓦斯隧道的事故发生,保证员工及其他隧道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参照《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TB10120-20**)、《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行业的瓦斯类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措施。1.2本措施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在建瓦斯隧道。在隧道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与瓦斯有关的地质情况与原设计不符时,应按程序要求报经建设、设计、监理单位批准后,根据实际揭示的地质资料进行处理。1.3瓦斯隧道施工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根据瓦斯隧道的施工需要建立各专门机构,明确各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其有效实施。1.4瓦斯隧道施工前必须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按照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瓦斯隧道施工前必须编制应对事故的紧急救援预案,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确保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储备必要的抢险救援物资、设备。1.5项目经理必须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各种资源的投入,并确保其有效实施。1.6瓦斯隧道除满足本措施的有关规定外,建设单位另有规定的还必须满足其要求,并满足国家或行业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2、施工通风2.1一般规定瓦斯隧道施工期间,应建立瓦斯通风监控、检测的组织系统、测定气象参数、瓦斯浓度、风速、风量等参数,低瓦斯工区可用便携式瓦检仪,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除便携式瓦检仪外,尚应配置高浓度瓦检仪和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并配备救护队。2.2通风系统2.2.1低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应采用压入式或巷道式。2.2.2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或隧道,施工通风方式宜采用巷道式。2.2.3瓦斯隧道各工区在贯通前,应做好风流调整的准备工作。贯通后,必须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超限,待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2.2.4瓦斯隧道各掘进工作面都必须采用独立通风,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串连通风。2.2.5瓦斯隧道需要的风量,须按照爆破排烟、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以及瓦斯绝对涌出量分别计算,并按允许风速进行检验,采用其中的最大值。2.2.6按瓦斯绝对涌出量计算风量时,对于低瓦斯工区,应能将洞内各处的瓦斯浓度稀释到0.5%以下;对于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其长度较大的独头巷道,应能将工作面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稀释到0.5%以下;有平行导坑的巷道式通风时,平行导坑的瓦斯浓度稀释到0.75%以下。2.2.7瓦斯隧道施工中防止瓦斯集聚的风速不得小于1m/s。2.2.8瓦斯隧道施工中,对瓦斯易于集聚的空间和衬砌模板台车附近区域,可采用空气引射器气动风机等设备,实施局部通风的办法,以消除瓦斯聚集。2.2.9瓦斯隧道在施工期间,应实施连续通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机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2.2.10采用平行导坑作回风道时,除用作回风的横通道外,其他不用的横通道应及时封闭,留作运输用的横通道应设两道风门。2.3通风设备2.3.1压入式通风机必须装设在洞外或洞内新风流中,避免污风循环。瓦斯工区的通风机应设两路电源,并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当一路电源停止供电时,另一路应在15min内接通,保证风机正常运转。2.3.2瓦斯工区,必须有一套同等性能的备用通风机,并经常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2.3.3瓦斯突出隧道掘进工作面附近的局部通风机,均应实行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及风电闭锁、瓦电闭锁供电。2.3.4瓦斯隧道应采用抗静电、阻燃的风管。风管口到开挖面的距离应小于5m,风管百米漏风率应不大于2%。2.3.5排放高浓度瓦斯时,必须制定排除瓦斯的安全措施,应控制风流,使排出的风流在同巷道式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回风系统内还必须停电撤人。3、电气与作业机械3.1一般规定3.1.1高瓦斯隧道和瓦斯突出隧道供电应配置两套电源,隧道内采用双电源线路,其电源线上不得分接隧道以外的任何负载。3.1.2瓦斯隧道内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机电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l)高压不应大于10000v;(2)低压不应大于1140v;(3)照明、手特式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应符合下列要求:①低瓦斯工区不应大于220v;②高瓦斯工区和煤与瓦斯突出工区不应大于127Ⅴ;(4)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应大于36v。3.1.3瓦斯隧道内的配电变压器严禁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瓦斯隧道内供电。3.1.4凡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器设备及其带动的机器外露的传动和转动部分都必须加装护罩和遮拦。3.2电缆3.2.1瓦斯隧道内高压电缆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l)固定敷设的电缆应根据作业环境条件选用;(2)移动变电站应采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3)电缆应采用铜芯。3.2.2瓦斯隧道内低压动力电缆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l)固定敷设的电缆,应采用铠装铅包纸绝缘电缆、铠装聚氯乙烯电缆或不延燃橡套电缆;(2)移动式或手持式电器设备的电缆,应采用专用的不延燃橡套电缆;(3)开挖面的电缆必须采用铜芯。3.2.3瓦斯隧道内固定敷设的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装电缆、不延燃橡套或矿用塑料电缆。3.2.4电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缆应悬挂。悬挂点间的距离,在竖井内不得大于6m,在正洞和平导或斜井内不得大于3m。(2)电缆不应与风、水管敷设在同一侧,若受条件限制,当电缆与风、水管敷设在同一侧时,必须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间距应大于0.3m。(3)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同一侧时,其间距应大于0.lm。高压与高压、低压与低压电缆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05m。3.2.5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1)电缆与电器设备连接,必须使用与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相符合的接线盒。电缆芯线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或线鼻子与电器设备连接。(2)在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内,电缆之间若采用接线盒连接时,其接线盒必须是防暴型。高压低绝缘电缆接线盒内必须灌注绝缘充填物。3.3电器与保护3.3.l瓦斯隧道内的低压电器设备,严禁使用油断路器、带油的启动器和一次线圈为低压的油浸变压器。3.3.2瓦斯隧道照明灯具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已衬砌地段的固定照明灯具,可采用E*dII型防爆照明灯;(2)开挖工作面附近的固定照明灯具,必须采用E*dI型矿用防爆照明灯;(3)移动照明,必须使用矿灯。3.3.3隧道内高压电网的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得大于20A。3.3.4瓦斯隧道内禁止高压馈电线路单相接地运行,当发生单相接地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低压馈电线路上,必须装设能自动切断漏电线路的检漏装置。3.3.5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内的局部通风机和开挖面的电器设备,必须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当局部风机停止运转时,应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区段的一切电源。3.3.6为了防止地面雷电波及隧道内引起瓦斯爆炸,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隧道内的供电线路,必须在隧道口处装设避雷装置;(2)由地面直接进入隧道内的轨道和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隧道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集中接地;(3)线路必须在隧道口处装设熔断器和避雷装置。3.3.7隧道内36v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都必须有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值应满足下列要求:(l)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2Ω;(2)每一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与接地网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Ω。3.4作业机械3.4.1隧道内非瓦斯工区和低瓦斯工区的电气设备和作业机械可使用非防爆型,其行走机械严禁驶入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3.4.2隧道内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的电气设备和作业机械,必须是矿用防爆型。3.4.3蓄电池机车及矿灯的充电房,应离开洞口50m以上,因条件限制,只能设在洞内时,必须有专门的通风系统。4、钻爆作业4.1一般规定4.1.1高瓦斯工区及瓦斯突出工区必须采用安全防爆型机电设备。4.1.2瓦斯隧道应建立专门机构进行通风、防突、防爆及瓦斯检测工作,设置消防设施,高瓦斯工区及瓦斯突出工区应配备救护队。4.1.3施工作业及管理人员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爆破、电工、瓦检等特种作业人员应须持证上岗。4.2钻爆作业4.2.1瓦斯工区钻孔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l)开挖工作面附近20m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大于1.5%;(2)必须采用湿式钻孔;(3)炮眼深度不应小于0.6m。4.2.2瓦斯工区装药与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爆破地点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2)爆破地点20m内,矿车、碎石、煤渣等物体阻塞开挖面不得超过1/3;(3)通风风量足,风向稳,局扇无循环风;(4)爆眼内煤、岩粉清除干净;(5)爆眼封泥不足或不严不应进行爆破。4.2.3瓦斯工区的爆破作业必须采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的含水炸药。4.2.4瓦斯工区必须采用电力起爆,并使用煤矿许用电雷管,严禁使用秒或半秒级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大于130ms。4.2.5瓦斯工区采用电雷管起爆时,严禁反向装药。采用正向连续装药结构时,雷管以外不得装药卷。在岩层内爆破,炮眼深度不足0.9m以下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l/2;炮眼深度为0.9m以上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2/3。在煤层中爆破,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1/2。所有炮眼的剩余部分应用炮泥封堵。炮眼应用水炮泥和粘土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填满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泥。4.2.6爆破网络和连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必须采用串联连接方式,线路所有连接接头应相互扭紧,明线部分应包覆绝缘层并悬空.(2)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若必须在同一侧时,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间距;(3)母线应采用具有良好绝缘性和柔软性的铜芯电缆,并随用随挂,严禁将其固定,母线的长度必须大于规定的爆破安全距离;(4)必须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5)严禁将瞬发电雷管与毫秒电雷管在同一串联网路中使用。4.2.7电力起爆必须使用防爆型起爆器做为起爆电源,一个开挖工作面不得同时使用两台及以上起爆器起爆。4.2.8在非瓦斯突出工区进行爆破作业时,爆破15min后应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瞎炮、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在瓦斯浓度小于l%,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解除警戒后,才允许工作人员进入开挖工作面工作。5、揭煤防突5.l煤层超前探测5.1.1瓦斯隧道施工前,必须对设计标识的各突出煤层位置进行超前探测,标定各突出煤层准确位置,掌握其赋存情况及瓦斯状况。5.1.2超前探孔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接近突出煤层前,应在距设计煤层位置15~20m(垂距)的开挖工作面打超前探孔一个,初探煤层位置;(2)在距初探煤层位置10m(垂距)处的开挖工作面上打3个超前探孔,并取岩(煤芯),分别探测工作面前方土部及左右部分煤层位置;(3)按各孔见煤、出煤点计算煤层厚度、倾角、走向与隧道的关系,并分析煤层顶、底板岩性;(4)掌握并收集探孔施工过程中的瓦斯动力现象;(5)各探孔施工应满足下列条件:1)每个探孔应穿透煤层并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2)正式探测孔应取完整的岩(煤)芯,进入煤层后宜用干钻取样;3)各探孔直径应不小于76mm;4)施钻中应观察孔内排出的浆液、煤屑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5.2防止煤与瓦斯突出措施5.2.1经预测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时,施工单位应在揭煤前制定包括技术、组织、安全、通风、抢险、救护等技术组织措施。5.2.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应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首的技术负责制,成立揭煤防突领导小组,其成员包括施工技术、通风安全、瓦斯检测、救护抢险等部门的负责人。5.2.3防止煤与瓦斯突出可采用钻孔排放、抽放瓦斯、水力冲孔等或其他经试验证明有效的技术措施;铁路隧道,以采用钻孔排放措施为宜。5.2.4钻孔排放应按下述要求进行:(1)钻孔排放应先进行设计;(2)钻孔排放设计内容应包括:煤层赋存状况、煤层参数、预测时的各项指标、排放范围、钻孔排放半径、排放时间、排放孔个数、每孔长度、角度、排放孔施工及排放期间的安全措施等;(3)排放时间、排放半径及排放孔个数,应根据排放范围及隧道总工期综合分析确定,其排放范围及排放孔角度可参照下表(附表一)取值。附表一:钻孔排放参数参考值排放范围(m)钻孔排放半径(m)排放时间(d)排放孔角度(°)左右上下0.3~1.015~30水平角仰角倾角≥5≥5≥5-7≥30-900~450~20(4)钻孔排放位置应设在距煤层垂距不小于3m的开挖工作面上,施钻时各孔应穿透煤层,并进入顶(底)板岩层不小于0.5m;(5)钻孔排放布孔时,在煤层厚度二分之一处的孔距应不大于2倍排放半径,并以此计算各孔的角度和长度;(6)当煤层倾角小、煤层厚、一次排放钻孔过长、俯角过大时,可采用分段分部多次排放,但首次排放钻孔的穿煤深度不得小于1.0m。即:揭开煤层前,先排放工作面前方煤层前段和中段瓦斯,揭开煤层后或在煤巷掘进时,在排放煤层中段和后段的瓦斯。(7)瓦斯突出工区,宜采用上下半断面长台阶法开挖,以利用上部台阶排放下部台阶的部分瓦斯,其台阶长度应根据通风需要和隧道结构的安全、围岩稳定性综合考虑确定。(8)下部台阶瓦斯排放应采取下列措施:1)可在上部台阶底部打俯角孔排放;2)孔距与排距均以1.0m为宜;3)每排排放钻孔连线应与煤层走向平行。(9)排放孔施工前应加强排放工作面及开挖段的支护,防止坍塌造成突出;(10)排放孔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施钻,钻孔过程中应有专人检查其角度和长度;(11)排放孔施工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各种异常情况及动力现象,当某孔施工中动力现象严重,可暂停该孔施工,待其他孔完成后再补钻该孔;(12)每钻完一个孔应检测该孔瓦斯浓度,然后每天进行两次,以掌握排放效果和修正排放时间。5.2.5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工作面风流及回风道风流中瓦斯浓度检测,当排放工作面瓦斯浓度超过1.5%时,应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加强通风。5.3石门揭煤及煤巷掘进5.3.1揭煤前应进行石门揭煤设计,其内容包括:揭开石门、过煤施工、出煤层等各阶段施工方法、支护手段、组织指挥、抢先救灾挖方案及安全措施等。5.3.2采用震动放炮措施时,石门开挖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垂距是:急倾斜煤层2m、倾斜和缓倾斜煤层1.5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增加垂距。5.3.3石门揭媒易用微震动爆破法。5.3.4不同倾角、厚度的煤层可用下列方法揭煤:(1)急倾斜和倾斜薄煤层,应一次全断面揭穿煤层全厚;(2)急倾斜和倾斜的中厚、后煤层,一次全断面揭入煤层深度应不小于1~1.3m。(3)缓倾斜煤层,应一次全断面揭开岩柱。当倾角小于12o,岩柱水平长度大时,可刷倾面解开煤层。5.3.5石门揭煤爆破时,应在洞外起爆,洞内必须停电,停止一切作业,人员撤出洞外。在煤层中掘进时,可在洞内远距离爆破。5.3.6在半岩半煤和全煤层中掘进应符合下列要求:(1)揭开媒层后,应检查工作面前方10m上、中、下、左、右范围内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性,如各项指标均符合要求,可掘进5m,再检验10m,再掘进5米,即应始终保持工作面前方5m的安全区。(2)每循环进尺不宜超过1.0m,在全煤层中掘进应少打眼、少装药,且只能用电煤钻打眼。(3)在半煤半岩中掘进,应在岩石炮眼中装药,其总药量为普通爆破量的三分之一或二分一,煤层中如煤质坚硬,需爆破时,只能采用松动爆破。(4)在软弱破碎岩层或煤层中掘进,应采用超前支护或预注浆,防止崩塌引起突出。(5)爆破后应及时喷锚支护,及时封闭瓦斯。5.3.7仰拱应与隧道边墙同步施工,保证拱、墙、仰拱初期支护和二次衬砌形成闭合整体。5.3.8煤系地层设防段的二次模注衬砌措施应预留注浆孔,衬砌完成后及时注浆,充填空隙以封闭瓦斯。6、施工安全及事故处理6.1施工安全6.1.1开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及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爆破、电工、瓦检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6.1.2瓦斯隧道应建立专门机构进行通风、瓦斯检测、洞口安全检查、抢险救护工作,应建立项目经理、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经理、安全负责人、专门机构层层把关、各负其责的安全管理体系。瓦斯检测机构原则上应保证3人/洞口以上,洞口警戒机构原则上应保证2人/洞口以上,且必须由企业员工担任。6.1.3根据计算结果,配置足够数量的监测、检测、警报、自救、防爆、消防设施、设备和工具。保证备用风机、发电机的完好性,必须满足隧道24小时不间断供风的需求。6.1.4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下列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教育制度;(2)安全检查制度;(3)安全奖惩制度;(4)瓦斯隧道通风管理制度(含通风设施设备管理、局部通风管理、通风设计、审批、管理等);(5)瓦斯排放管理制度;(6)瓦斯检测、监控、报告制度(瓦斯隧道施工单位应于每天将监测结果报公司安质部);(7)瓦斯隧道爆破安全管理制度(含防尘管理制度、贯通管理制度、一炮三检制、三人连锁起爆制等);(8)瓦斯隧道防火及安全警戒检查制度(含防火管理、洞口警戒、检查等);(9)紧急救援与抢险制度(含紧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培训、演练,紧急抢险队伍的人员配置、职责分工、响应机制;紧急救援物资的储备等);(10)瓦斯隧道用各种仪器、设备、设施等的检查维修检定制度。?瓦斯隧道除应建立健全上述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外,还必须执行国家、行业或建设单位及公司要求的其他安全管理制度。6.1.5瓦斯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瓦斯隧道洞口必须设置经专业培训的专职瓦斯监测人员,每60min检测一次。(2)检测瓦斯用的仪器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验,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凡经大修的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3)瓦斯浓度检测地点及范围:1)每个断面应检查拱顶和两侧拱脚,墙脚各距坑道周边20cm处;2)开挖面风流及爆破地点附近20m内的风流和局部坍塌处;3)局部风机前后10m内的风流中;4)电动机及其开关20m以内的风流中。6.1.6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爆破制”;(2)瓦斯工区爆破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3)瓦斯工区必须采用电力起爆,严禁使用半秒、秒级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4)洞内爆破时,人员应撤至洞外。当隧道太长时,单线必须撤至300m以外,双线上半断面必须撤至400m以外,双线全断面必须撤至500m以外。6.1.7在揭开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1)开挖工作面出现下列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时,应立即报警,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上报有关部门:1)瓦斯浓度忽大忽小,工作面温度降低,闷人有异味等;2)开挖工作面地层压力增大,鼓壁,深部岩层或煤层的破裂声明显、响煤炮、掉碴、支护严重变形折断;3)煤层结构变化明显,层理紊乱,由硬变软,厚度与倾角发生变化,煤由湿变干,光泽暗淡,煤层顶、底板出现断裂、波状起伏等;4)钻孔时有顶钻、夹钻、顶水、喷孔等动力现象。(2)石门揭煤爆破时,应在洞外起爆,洞内必须停电,停止一切作业,人员撤至洞外。在煤层中开挖时,可在洞内远距离爆破。(3)揭煤爆破15min后,应由救护队员配戴防毒面具或自救器到开挖工作面对爆破效果、瓦斯浓度等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通知送电、开动局部通风机,通风30min后,由瓦检人员检测开挖工作面、回风道瓦斯浓度,当开挖工作面瓦斯浓度小于1.0%,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时,方可通知工地负责人允许施工人员进洞。(4)揭煤时,主风机正常运转,备用主风机及二路电源应保持待启动状态。(5)揭煤工作应由揭煤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挥,揭煤时救护队员及设备在洞口待命,一旦发生险情立即抢救。6.1.8在瓦斯隧道顶部进行作业时,应随时检测作业范围的瓦斯浓度,尤其应注意检测塌空区、拱顶、脚手架顶、台车顶等易于形成瓦斯积聚且风流不易到达的地方,当瓦斯积聚体积大于0.5m3,浓度大于2%时,附近20m范围内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6.1.9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开挖过程中,除加强通风外,放炮前后在开挖工作面附近20m内必须喷雾洒水。6.l.10高瓦斯工区及瓦斯突出工区,不应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焊接、切割等工作。当情况特殊不可避免时,在焊接、切割等工怍地点前后各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5%,并不得有可燃物,两端应各设一个供水阀门和灭火器,并在作业完成前由专人检查,确认无残火后方可结束作业。6.1.11隧道内瓦斯浓度限值及超限处理措施应符合下表(附表二)的规定。附表二:隧道内瓦斯浓度限值及超限处理措施序号地?点限值超限处理措施1低瓦斯工区任意处0.5%超限处20m范围内立即停工,查明原因,加强通风监测2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大于0.5m3)2.0%超限处附近20m停工,断电,撤人,进行处理,加强通风3开挖工作面风流中1.0%停止电钻钻孔1.5%超限处停工,撤人,切断电源,查明原因,加强通风等4回风巷或工作面回风流中1.0%停工、撤人、处理5放炮地点附近20m风流中l.0%严禁装药放炮6煤层放炮后工作面风流中1.0%继续通风、不得进人7局扇及电气开关10m范围内0.5%停机、通风、处理8电动机及开关附近20m范围内1.5%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9竣工后洞内任何处0.5%查明渗漏点,进行整治6.1.12在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施工期间,应利用避车洞或横通道设置避难所,并应有向外开启的隔离门和电话,所内应有安全设施和足够数量的自救器。6.1.13机电设备应符合下列防爆安全规定:(1)瓦斯工区使用的光电测距仪及其他有电源的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当采用非防爆型时,在仪器设备20m范围内瓦斯浓度必须小于1%。(2)安装后的机电设备,必须经过外观、防爆性能、操作性能的检查,合格后方可投人使用。(3)机电设备应重点检查专用供电线路、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瓦斯浓度超限与供电的闭锁、局扇与供电的闭锁情况。供电线路应无明接头,无接头连接不紧密或散接头,有漏电保护装置,有接地装置,电缆悬挂整齐,防护装置齐全等。(4)电动装碴、开挖等作业机械在操作中,防爆开关表面温度过高时应立即停止作业。(5)瓦斯工区使用蓄电池机车应遵守下列规定:1)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2)机车和矿车必须定期检查和维修,保证防爆性能良好;3)机车的闸、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电气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不得使用该机车;(6)蓄电池机车及矿灯的充电房应距洞口50m以外;(7)瓦斯隧道使用的机电设备,使用期间,日常检查外,尚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查,检查周期应符合下表(附表三)的规定。附表三:?机电设备和电缆的检查周期序号检查项目周?期备注1使用中的防爆机电设备的防爆每月/次专职电工应每日检查外部一次2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每半年/次3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每年一次4主要机电设备绝缘电阻检查每月一次5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每季一次外观和悬挂情况由专职电工每周检查一次6移动式机电设备的橡胶电缆绝检查每月一次由当班司机或专职电工每班检查一次外表有无破损7接地电阻测定每季一次8新安装的机电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投人运行前测定9瓦斯检测仪器仪表10d一次6.1.14瓦斯工区施工应遵守下列防火安全规定:(1)消防设施:1)瓦斯工区必须在洞外设置消防水池和消防用砂,池中应经常保持不小于200m3储水量,持一定的水压;2)瓦斯工区内必须设置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m设置一个阀门(消火栓);3)瓦斯作业区内应设置灭火器及消防设施,经常保持良好状态。(2)火源管理:l)严禁火源进洞,洞口、洞口房、通风机房附近20m范围内不得有火源,当通风机房不在洞口作业场内时,需另制订防火措施;2)瓦斯工区作业人员进洞前必须经洞口检查人员检查确认无火源带入洞内。(3)易燃品管理1)瓦斯工区内不得存放各种油类,废油应及时运出洞外,不得洒在洞内;2)瓦斯工区内待用和使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张等,必须存放在密闭的铁桶内,并由专人送到洞外处理。6.1.15瓦斯工区进洞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1)进人瓦斯隧道的人员必须在洞口进行登记;(2)严禁穿着易于产生静电的服装进人瓦斯工区;(3)进人瓦斯突出工区的作业人员必须携带个人自救器。6.2事故预防及处理6.2.1发生瓦斯事故后,应尽快探明事故性质、原因、范围、遇难人数和事故地点所在的位置,以及洞内瓦斯及通风情况,并立即制订抢救方案。6.2.2瓦斯工区处理塌方、冒顶应遵守下列规定:(1)对塌方体土方聚积的瓦斯应设置局部通风排除;(2)对塌方地段的岩隙应加强监测工作,掌握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及时发出险情报告;(3)塌方地段应尽快衬砌,封闭瓦斯。6.2.3火灾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1)瓦斯爆炸引起火灾时,不得停风,但应控制风向、风量;(2)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3)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设置防火墙封闭火区。6.2.4火区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1)防火墙应编号并在附近设置栏杆及警示牌,并经常检查,做到封闭严密;(2)封闭的火区确认火已经熄灭,达到启封条件方可启封;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必须制订安全措施;(3)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口风流中一氧化碳浓度,当发现复燃征兆时,应立即停止送风重新封闭火区;(4)启封火区及火区初期恢复通风等工作由救护队进行,火区口风流经过的坑道内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篇2:瓦斯隧道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范本

?瓦斯隧道

1?瓦斯隧道在施工前,必须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其主要内容包括预防瓦斯突出、喷出的措施和揭煤方法。

2?瓦斯隧道施工前应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瓦斯知识和防瓦斯危害的安全教育。

3?瓦斯隧道的施工单位应建立救护队伍。救护装备和救护车辆不得用于救护以外的其他工作。

4?隧道内非瓦斯工区和低瓦斯工区的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可使用非防爆型,其行走机械严禁驶入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的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必须使用防爆型。

5?瓦斯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瓦斯隧道洞口必须设置经专业培训的专职瓦斯监测人员,每60min检测一次。

2?检测瓦斯用的仪器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验,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凡经大修的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瓦斯浓度检测地点及范围:

1)每个断面应检查拱顶和两侧拱脚,墙脚各距坑道周边20cm处;

2)开挖面风流及爆破地点附近20m内的风流和局部坍塌处;

3)局部风机前后10m内的风流中;

4)电动机及其开关20m以内的风流中。

6?瓦斯隧道施工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开挖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应停止电钻钻孔;当瓦斯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施工,撤出工作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2?电动机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3?当瓦斯积聚体积大于0.5m3,浓度大于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4?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允许值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复电开动机器,使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掘进工作面,只准人工复电。

5?回风巷或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应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6?低瓦斯工区洞内任意处瓦斯浓度超过0.5%时,应加强通风监测。

7?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爆破制”。

2?瓦斯工区爆破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

3?瓦斯工区必须采用电力起爆,严禁使用半秒、秒级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4?洞内爆破时,人员应撤至洞外。当隧道太长时,单线必须撤至300m以外,双线上半断面必须撤至400m以外,双线全断面必须撤至500m以外。

5?炮孔的装药及填塞:

1)炮孔深度不得小于0.60m,相邻炮孔间距不得小于0.4m。

2)在煤层爆破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孔深度的1/2。

3)在岩层中爆破时:当炮孔深度在0.9m及以下时,装药长度不得超过孔深的1/2;孔深在0.9m以上时,装药长度不得超过孔深的2/3。

4)炮孔堵塞材料可用水炮泥或不燃性、可塑性的松散材料(黏土或黏土与砂子的混合物等)。使用水炮泥时,其后部必须用不小于0.15m的炮泥将炮孔填满堵严,无填塞或填塞长度不足的炮孔严禁爆破。

5)装药前应清除炮孔内的煤(岩)粉。

6)严禁反向装药。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装药爆破:

1)装药和爆破前,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

2)爆破地点20m内堆放的机具设备、石碴、材料等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3)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等情况时。

7?爆破母线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爆破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

2)爆破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运输机等导电体接触。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坑道的两侧。当必需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应挂在电缆的下方,并保持0.3m以上的悬挂距离。

3)严禁用轨道、金属管、大地等作回路。

4)爆破前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8?瓦斯隧道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瓦斯隧道通风设施应保持完好。调节、迁移、拆除通风设施的工作,应由通风管理人员担任。

2?瓦斯隧道通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制订处理措施:

1)主要风机停转;

2)通风系统遭受破坏;

3)推进开挖面停风;

4)打开封闭区。

3?洞内供风量应通过计算确定,且每人每分钟不得少于4m3。

4?瓦斯隧道的主风机应有两条独立的供电线路。

5?临时停工地段不宜停风,停风时应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与警告牌,人员不得进入。

9?瓦斯隧道照明与电气信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照明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瓦斯隧道不应大于220V,高瓦斯隧道和瓦斯突出隧道不应大于110V;

2)输电线路不得使用裸线和绝缘不良的导线;

3)严重瓦斯隧道和煤与瓦斯突出隧道照明电器应使用防爆型,开关应设在进风道或洞口。

2?矿灯充电房应离洞口50m以外。

3?瓦斯隧道内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能同时发声和发光。

4?竖井、斜井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应直接接在供电线路上,不应分接其他负荷。

5?隧道内的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10?瓦斯隧道的防火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瓦斯隧道施工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2?洞内严禁产生高温和发生火花的作业。洞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焊等作业;确需用焊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3?在有自然倾向的煤层中施工时,必须事先制订专项的安全措施,预防煤层自燃。

洞内严禁使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和休息室,暖风道、压入式通风的风洞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应至少装设两道防火门。

4?洞内发生火灾时,应根据火灾的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状况,立即采用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

5?当洞内火灾不能直接扑灭时,必须封闭火区,直到经过取样分析,确认火区已经熄灭后方可启封。启封火区应逐段恢复通风。当测出风流中含一氧化碳或有其他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启封火区和火区初期恢复通风的工作必须由专业的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内风流所经过的巷道内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启封火区完毕后3d内,每班由救护队员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气温和空气成分,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方可恢复施工。

11?瓦斯隧道的救护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瓦斯隧道应备有急救和抢救设备,并指定专人保管,经常保持其良好状态,急救和抢救设备不得挪作他用。

2?高瓦斯和瓦斯突出工区应配备救护队,在事故发生时非救护队成员不得进洞抢救。

3?救护队必须在统一指挥下开展抢救工作,严禁个人单独行动。

4?事故处理救护基地,应设在安全区附近新鲜风流中的安全地带。

12?揭煤防突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参加揭煤施工人员必须佩戴自救器;

2?有瓦斯突出的煤层揭煤,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到洞外;

3?应加强通风管理,开挖面应有足够新鲜空气;

4?石门揭煤当瓦斯压力为0.6~1.0Mpa时,可采用振动爆破法;

5?揭煤前应清除洞口和通风机房周围50m范围内一切火源。

篇3:瓦斯隧道施工人员检身制度

1、检身员要由工作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的本单位职工担任;检身员必须熟知本岗位的职责。

2、所有进入瓦斯隧道的施工人员都必须接受检身,并积极配合检身员工作,主动将发火物品交值班室存放,在洞内禁止使用电子产品。

3、接受检身后,将工作牌挂在指定的地方,认真填写《进洞人员登记表》。

4、检身员应对工作牌和人员进行对照,逐个核实,发现未挂牌人员有权拒绝其进洞,并及时报告值班领导和安全部门。

5、对上级检查指导工作的人员,值班人员要认真按规定做好登记、检身、清点工作。

6、检身员必须严格把关,对未佩带好安全帽、自救器和矿灯或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穿化纤衣服及班前喝酒人员等不遵守规定者严禁放行。

7、检身员必须恪尽职守,不循私枉法,对不符合规定的严格按要求进行处理。

8、检身员发现人员未按要求时间出洞或人员不齐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值班领导和安全部门报告。

9、进洞施工人员应相互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当班安全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