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商业中心监控岗操作规程制度

商业中心监控岗操作规程制度

2024-07-23 阅读 6240

商业中心监控岗操作规程

1.0目的

确保KH商业中心范围处于良好监控状态

2.0适用范围

KH商业中心监控室

3.0职责

3.1负责监控中心的正常运作;

3.2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理消防监控系统和设施的故障;

3.3负责大厦安全防范监控管理,发现可疑人员、事件通知巡逻岗位前往排查,重点加强出入口、电梯、电梯厅、车库、车场和各通道的监控力度;

3.4监控电梯使用运行及各控制点的情况,发现电梯困人通知相关人员协助解救;

3.5发现火警险情立即通知相关人员扑救和报警,并利用广播进行人员疏散;

3.6负责做好岗位日志和参加消防训练、消防管理。

4.0准备工作

按《员工守则中仪容仪表规定》和《保安员交接班制度》做好上岗执勤的准备工作和交接工作。

5.0工作程序

5.1工作时间安排

5.1.1监控岗保安工作实行24小时全天候值班制,三班倒,每岗每班2人工作八小时;

5.2.2值班时间为:早班:07:00-15:00;中班:15:00-23:00;

晚班:23:00-07:00,各班每星期轮换倒班一次。

5.2程序

5.2.1留意机器设备运行情况,发现异常立即通知维修人员处理,并上报领班;

5.2.2仔细观察各出入口、办公单位、车场、电梯、电梯厅,发现可疑人员、事件立即用对讲机通知巡逻领班前往检查并记录;

5.2.3密切留意消防监控设备,发现报警,立即用对讲机通知巡逻领班前往检查;

5.2.4发现火警属实立即通知各相关人员前往扑救、并报警,再迅速用广播指挥楼内人员撤离;

5.2.5值班期间若遇主管级以上领导或客人参观必须起立,行举手礼。

6.0质量记录

《交接班记录表》和《异常情况记录表》

篇2:车辆运输监控平台安全监控制度

一、负责为企业运输车辆管理运行数据查询服务。

二、负责监控平台设备运行状态管理、维护和报修工作,登记设备运行记录。

三、负责监控车辆运行轨迹和运行状态,对可疑车辆和地区按照运输部门要求实施重点监控观察。

四、对车载终端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保障全部设备完好;

五、车辆管理员负责GPS设备的维修检测工作,登记维修检测记录。

六、车辆管理人员要定时维护更新系统状态,保持信息传递速度和显示刷新速度。定期对计算机硬件进行维护处理。

七、一旦监控中心发现装有GPS车载终端的车辆无法进行有效监控,监控人员及时填写GPS设备检修单同时驾驶员或负责人安排车辆前去进行修理,驾驶员应及时对车载设备进行检测修理,不得无故拖延。

八、维修车间对GPS车载终端建立检修登记制度,并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对进修的车辆进行检测,确保设备完好。

九、负责跟进所有的物流运单,包括供货商出发的及各分公司之间调拨的运单,并第一时间发送商品货运通告,通知收货方。

十、负责在物流系统中完成直运到货信息的登录工作。

十一、负责跟进货运过程中的每一个交接环节,必须确保货畅其流。

十二、负责确保商品按时供货、准点到位。

十三、负责确认发运商品是否安全、快捷、准点到达收货方目的地。

十四、负责处理货运中出现的各种不良情况,记录在案,并及时上报运输主管处理。

篇3: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用于道路交通安全监控、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电子、雷达、激光、照相、视频技术等装置。

第五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由公安机关向政府申请拨款安装,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使用、管理、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出资、合作等方式,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经营谋利。

违反前款规定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所采集的数据一律无效,不得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省系统),并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第六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必须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并经检定合格的产品。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依法进行周期检定,检定结果报省厅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以下道路上进行:

(一)设有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二)虽无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但法律法规有明确通行规定的。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和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其中安装测速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测速点位置必须提前在前方500米至1公里处竖立告示牌,公开告知。

(二)除固定测速点外,可以根据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发生特点,采取流动测速方式进行测速。

第九条违法数据采集、处理等工作,应当由公安民警负责。违法数据录入工作,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人负责。

交警大队使用非公安民警的工作人员的,应当将人员名单报所在地交警支队备案,交警支队对人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信息,应当清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以及违法行为种类、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特征。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录入全省系统。

对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应先与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查询系统中的车型、颜色等车辆外观特征数据进行比对,经比对无误后方可录入全省系统。

第十一条便携式、车载式等移动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应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录入全省系统;固定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应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录入全省系统。超过规定时间的,不得录入全省系统。

第十二条对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违法处理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当事人。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全省系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寄出违法处理通知书,通知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接受处理。超过六个月未发出违法处理通知书的,不再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并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未按期缴纳罚款的,可以依法加处罚款。已作出并送达违法处理通知书但未作出或送达处罚决定书的,不得向当事人加处罚款。

第十四条同一辆机动车在一个连续时间状态,在同一个大队辖区的同一路段同一行驶方向,被固定测速设备或者流动测速设备记录有多次超速违法行为的,原则上只处一次罚款。

机动车有超速违法行为,但时速未超过限速值10公里/小时的,可予以书面警告处罚;机动车有低速违法行为,但未低于最低限速值10公里/小时的,可予以书面警告处罚。

第十五条机动车已办理了转移登记的,转移登记后如发现该车在转移登记前还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的,不再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当事人已缴纳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结违法信息处理手续。全省系统与银行代缴罚款系统没有实现联网的地区,应当每日到银行提取罚款缴纳的资料,3个工作日内办结违法信息处理手续。

因计算机系统故障、数据不能正常传输等原因造成违法记录没有及时撤销,但当事人提供了缴纳罚款凭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应当办理车辆及驾驶人业务。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资料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不予处罚,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销违法记录。

第十八条未严格执行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广东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