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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华物业消防管理工作规范制度

2024-07-23 阅读 5482

盛华物业消防管理工作规范

1.0目的

规范消防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设备设施完好,预防和减少各类火灾的发生。

2.0范围

适用于**物业的消防管理工作。

3.0职责

3.1安管部负责消防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管理,以及火灾的处理。

3.2维修部负责消防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与补充。

4.0工作内容

4.1设备设施检查

4.1.1消防主管(专职消防员,下同)

4.1.1.1消防主管必须清楚地知晓园区的消防配置情况,填写园区《消防设备清单》。

4.1.1.2每周不得少于二次对消防设备设施进行检查。

4.1.1.3必须每月26日定期抽查防火责任人对管辖区域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情况。

4.1.1.4三个月开箱检查一次,检查消防器材是否整齐有无缺损情况,如有损坏报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并在《园区公共设施报修记录表》上予以登记。

4.1.1.5每月不得少于二次对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并且督导防火负责人进行检查;检查防火门有无损坏,闭门器能否正常使用;检查应急灯能否正常照明;检查电池能否自动充、放电;检查消火栓门有无破损,消火栓出口压力应定期检查测试;严格清除死角内堆放的一切易然易爆物品;检查手动报警、警铃、弹簧是否松动,安全出口指示灯安装是否牢固、是否有损坏情况。如有异常情况在《园区公共设施报修记录表》予以详细记录,并报相关部门及时处理,消防员跟进。

4.1.1.6对楼梯间、走道、电梯口堆放的任何物品及停放单车,清除并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4.1.1.7每月应对消火栓内水带、水枪、消防卷盘是否齐全进行检查。若设施齐全则在消防栓门缝上贴好封条,并在《消防器材月检查表》上予以详细登记。

4.1.1.8每月对小区内所有商铺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消防检查,并在《消防安全工作检查表》予以详细登记;若商铺存在消防隐患,必须填写《消防整改通知书》发给档主,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

4.1.1.9消防报警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由消防中心值班人员负责记录,填写在《消防系统监控运行记录》表上。

4.1.2防火责任人

4.1.2.1防火负责人主要负责楼宇消防设备、设施的检查。

4.1.2.2防火责任人由各中队队长推荐,经部门综合考评与审核,由部门负责人发放《防火责任人任命书》登记表,并交送于安管部一份留作存档、备案。

4.1.2.3防火责任人必须于每月的10日、24日前将检查结果上报消防主管,对存在隐患必须填写《消防整改通知书》报给相关部门处理,在三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

4.1.2.4防火责任人每月对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进行一次检查,并仔细填写《消防器材月检查表》交消防主管,若发现消火栓上的封条被撕应检查器材箱内的设备完好情况并及时补贴。

4.1.2.5防火责任人应每月不得少于2次对防火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管理消防器材并将检查情况进行统计,按月填写《商铺消防安全工作检查表》,每月26日前将《商铺消防安全工作检查表》存档。

4.2动火管理

4.2.1因施工需要动火工作,施工单位必须在动火前到工程维护部办理临时动火作业申请手续,经批准后发放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后方能动火,动火时必须通知消防中心派监督员,监督员确定安全后方可动火。

4.2.2施工单位在动火前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要指定责任人,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动火时发现不安全苗头应立即停止动火;发生火警、爆炸事故时要及时补救和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动火完毕必须清理现场,确定安全后方能离去。

4.2.3业主/住户进行室内装修或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先经维修部批准并保证符合安全规定。

4.2.4动火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动火:

4.2.4.1未办妥动火手续;

4.2.4.2防火、灭火设施,器材落实;

4.2.4.3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

4.2.4.4附近难移动的易燃易爆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

4.2.4.5凡储存盛装易燃易爆杂物的液体、气体的场所容器、管道未经洗刷清洁干净;

4.2.4.6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没有采取安全防范

措施的;

4.3宣传内容

4.3.1消防主管通过发放消防资料,要求引导业户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电器,燃器用具严禁超负荷使用,要经常保持清洁切勿明火试漏。

4.3.2小区范围内公共场所不得燃烧香火纸张、纤维、塑料制品,烟头及火柴余灰要随时弄熄,教育小孩子不要玩火。

4.3.3社区内设置防火标语、宣传画、消防宣传板报、警示牌,消防主管每年向园区业主和住户发放消防宣传资料不少于一次。

4.4消防培训

4.4.1每位防火责任人及专职消防员必须熟悉《消防法》和《园区消防管理规定》及公共区域内消防设施、设备的位置。

4.4.2每位专职消防员都能熟悉灭火器材的种类和使用方法。

4.4.3消防主管每季度对专职消防员进行一次消防培训,并填写《消防培训记录表》。

4.4.4消防主管每季度组织防火责任人和专职消防员进行一次消防演练。

4.5防火演练

4.5.1消防主管举行防火演练须按照《消防预案》实施。

4.5.2消防主管每月组织三次消防训练,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综合灭火演练。

4.5.3消防演练应当分工明确、反应迅速,演练应当做详细记录。

4.5.4值班室接到消防报警,立即通知附近岗位赶到现场查看并严防外人接近。

4.5.5当值中队长立即携灭火器赶往现场,同时值班内勤呼叫消防主管及巡逻队;通知消防中心和水电值班室,并将情况汇报部门领导。

4.5.6消防主管及巡逻队接到呼叫后,携破拆工具,其他队员携消防器材赶到现场。

4.5.7消防主管及巡逻队到达现场后根据实际情况辨别,及时反馈值班室是否拨打"119"。

4.5.8根据事态发展及具体情况,由消防主管组织展开扑救工作并做书面记录。

4.5.8.1短时间能找到该业主,直接将火灾隐患消除;

4.5.8.2联系不到业主的情况下,在首层架设消防梯,携灭火器或用水带

将火扑灭,消除火灾隐患。

4.5.9消防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总评。

5.0质量验收标准

5.1园区内设置防火标语,醒目警示牌、标识牌等提示性的标识。

5.2区域内消防设备、设施、封条完好。

5.3园区灭火器材,消防设施、设备的巡查报修完好率达100%,火灾报警及时处理率100%。

5.4园区内无防火通道被堵塞,消防器材被锁死等现象。

5.5专职消防员每月对园区内所有商铺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消防检查。

5.6新招员工接受消防培训不得少于六课时。

5.7消防主管确保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5.8园区内无明显违章现象。因巡查不利,管理不善,引起的消防事故为0,重大火灾事故为0。

5.9园区内无人监管,不得动用明火作业。

5.10建立完善培训演习工作档案。

5.11文明执勤,热情服务,无与业主/租户发生争执现象。

6.0相关文件

6.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6.3《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7.0记录表格

7.1《消防器材月检查表》

7.2《商铺消防安全工作检查表》

7.3《消防检查整改通知书》

7.4《消防培训记录表》

7.5《防火责任人任命书登记表》

篇2:施工现场重点工种消防管理规范

?(一)电、气焊工的防火要求

1.从事电焊、气割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操作,徒工学习期间,不能单独操作。

2.严格执行用火审批程序和制度,操作前必须办理用火申请手续,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和消防保卫部门检查审批,领取用火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操作。

3.用火部位变动或仍需继续操作,应事先更换用火证,用火证只限当日本人使用,要随身携带,以备消防保卫人员检查。

4.进行电、气焊操作前,应有工长或班组长向操作人员、看火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任何人不许以任何借口纵容电、气焊工进行违章操作。

5.电、气焊作业不准与油漆、喷漆、脱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时间、同部位上下交叉作业。

6.电、气焊操作结束或离开操作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赤热的焊嘴、焊钳以及焊条头等,禁止放在易燃,易爆物品和可燃物上。

7.看火人员职责:

(1)清理现场周围的易燃、可燃物品,对不清除的要用水浇湿或盖非燃材料,以隔绝火星的溅落。

(2)看火人员不能兼顾其他工作,随时注意用火点周围情况,一旦起火及时扑救和报警。

(3)要根据用火点的情况备好适用的灭火器材。

(4)高空焊接时,要用非燃材料做成火盘和风挡,以接住和控制火花的溅落。

(5)操作结束后,要对焊割部位周围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在隐蔽场地操作完要反复检查,以防引燃起火。

?(二)木工的防火要求

1.操作间建筑应采用阻燃材料搭建。

2.取暖和熬火炉应设置在安全地点,四面采取挡火措施,周围不得堆放可燃物品。

3.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要求、刨花、锯木较多部位的电动机,应安装防尘罩,并由电工经常检查。

4.碎料、刨花、锯末等易燃物每天清扫干净,倒在指定地点,操作间只能存放当天的用料,成品、半成品及时运出。

5.配电盘、刀闸下方不能堆放成品、半成品和废料。

6.工作完毕后应拉闸断电,并经常检查确无火险后方可离开。

7.操作间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三)油毡工的防火要求

1.熬沥青灶应设在工程的下风方向,不得设在电线下,距离新建工程、库房、临时建筑等25m以外。

2.用火前必须办理用火审批手续,经消防人员批准后方能点火。

3.锅内沥青一般不应超过锅容量的四分之三,不准向锅内投入有水分的沥青,严格控制温度。

4.降雨、雪或刮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露天熬制沥青。

5.沥青锅处要备有铁质锅盖或铁板,并配备相适应的消防器材或设备。

6.工作完毕时或下班时将盖盖好,检查灭火后方能离去,不准封火。

7.油毡工施工区域内禁止一切火源,不准与电气焊同时间、同部位上交叉作业。

8.施工区域内应配备消防器材。

(四)油漆工的防火要求

1.喷漆、涂漆的场所要有良好的通风,防止形成爆炸浓度引起火灾或爆炸。

2.工作场所内禁止一切电源,应采用防爆的电器设备。

3.禁止与电、气焊工同时间、同部位交叉工作。

4.施工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

5.油漆工不能穿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接触涂料、稀释剂的工具应采用防火型的。

6.维修工程中使用脱漆剂,量不宜过大。

7.调漆应在单独的房间进行,车间里不得做漆料仓库,应专库专放。

8.调料间、粉刷车间应有良好通风,采用防爆电器设备,禁止一切火源,调料间内不应存放超过当日加工所有的原料。

(五)电工的防火要求

1.电工应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单独操作。

2.施工现场暂设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修应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各种电气设备或线路不应超过安全负荷,且要牢靠、绝缘良好和安装合格的保险设备,严禁用钢丝、铁丝代替保险丝。

4.变(配)电室应保持清洁、干燥,变电室要有良好通风,配电室内禁止吸烟、生火及保存与配电室无关的物品。

5.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损坏的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6.临时电气设备应安装在干燥处,各种电气设备应有妥善的防雨、防潮设施。

7.每年雨季前要检查避雷针,接点要牢固,电阻不应大于10Ω。

8.施工现场严禁私自使用电炉、电热器具。

9.不可用纸、布或其他可燃材料做无骨架的灯罩,灯泡距可燃物应保持一定距离。

10.电线穿过墙壁,苇席或其他物体时,应当在电线上套有磁管等非燃材料加以隔绝。

(六)司机的防火要求

1.行车与检修车辆时不准吸烟。

2.检修车辆时要切断电源,不得用草帘当垫子。

3.车辆进库存放时,车头向外,露天存放时,必须存放整齐、按号就位、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堵塞通道。

4.每辆汽车都应设置灭火器材。

5.汽车进入加油站加油时,必须灭火,免除火花引起爆炸式着火。

篇3:施工现场重点物品重点部位消防管理规范

(一)易燃、易爆物品的防火要求

1.易燃、易爆物品在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1961年国务院第十二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2.各种易然、易爆化学物品仓库不准使用易燃建筑,库内要通风良好,不准安装电源设施。

3.施工现场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专业人员负责,建立健全领退登记制度,使用时不得超过当天用量,存放不得靠近火源、热源。

4.凡因工作需要较多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制定防火措施,由单位领导逐级向使用班组进行书面消防安全交底。

5.在办公室、宿舍、食堂等不利于安全的场所;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露天堆放木材应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7.使用各种可燃、易燃液体、气体的罐要由专人负责,管道和截门需安全可靠;一旦发生跑、冒、滴、漏现象,应及时抢修。

(二)石油液化气的防火要求

1.对使用石油液化气的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懂得安全操作规程和排除故障的知识,并建立责任制度。

2.使用石油液化气的厨房、锅炉房要设贮气室,罐与灶应保持一米以上的距离,严禁气炉与其他明火同时使用。

3.气罐在运输使用中严禁暴晒,冲撞倒卧或用热水浸泡浇烫。调压气要灵敏有效,检查时不要明火试验或照明。

4.施工现场一般不准使用石油液化气从事生产,其他后勤单位使用时要经消防保卫人员检查同意后方能使用。

(三)配、变电室的防火要求

1.除电工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配、变电室。

2.配、变电室要保持整洁,严禁在室内和开关柜箱内放易燃、易爆与其他物品。

3.定期对电压器,开关柜进行维护清扫,保持清洁,防止因生产造成短路,对电器设备的线路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随时监视电压负荷变化情况,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5.停电清扫检修时严禁用易燃液体擦洗。

6.电工在安装、维修电气设备、线路时必须按规程操作。

(四)物资仓库的防火要求

1.各类物资仓库的消防工作管理和要求应严格执行公安部1990年3月22日发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2.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批,仓库竣工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仓库的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设备,有明显的防火标志。

4.库存物资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易燃物品和一般物品严禁混存,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5.库存分垛存放时,每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0m2,并严格按照“五距”储存物资。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m,垛与散热器、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0.3m,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与垛的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m。

6.高压线下不准堆放可燃材料。

7.仓库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8.仓库所有人员都应熟知《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熟悉所有货物的性质、特点。在整理、存放、搬运、使用时,应注意防火安全。

9.重点仓库(百万元以上)要严格执行国务院(1981)160号文件精神,按照重点单位消防工作的标准每半年进行一次自验。

(五)档案室、资料室、保密室的防火要求

1.非本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人内。

2.严禁在室内吸烟,不准使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文件柜之间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通道口存放物品。

4.室内所有电线、电闸、电灯与资料保持在30cm以上距离。

5.管理人员在下班前要进行检查,消除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