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火药和引火线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一、黑火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1.工艺布置采用单线设计,禁止工艺路线交叉。
2.球磨混合,压片、碎片、造粒、抛光等关键工序采用机械生产,机械设备安全、可靠,设备数量与生产规模相匹配,且关键设备具有异常报警、安全联锁功能。
3.药物混合、潮药装模(包片)、压药、拆模(撕片)、碎片、造粒、抛光、浆药、干燥、散热、筛选、计量包装工房分别单独设置,并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或轻质泄压屋盖。
4.药物混合、压药工序实现远程隔离操作控制,碎片、造粒、抛光、浆药、筛选实现人机隔离操作控制。
5.中转库和总仓库的储存能力与生产规模相匹配。
6.厂(库)区全部道路硬化,汽车运输道路路面宽度不小于4米,其他运输道路路面宽度不小于2米。
7.危险性工(库)房安装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安全监控系统。
8.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对黑火药进行产品标识和流向登记。
二、引火线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1.工艺布置采用单线设计,禁止工艺路线交叉。
2.采用机械制引和切(割)引,机械设备安全、可靠,且设备数量与生产规模相匹配。
3.制引、切引实现人机隔离操作控制,控制室符合规范要求。
4.晒场面积和中转库、总仓库的储存能力与生产规模相匹配。
5.厂(库)区全部道路硬化,汽车运输道路路面宽度不小于4米,其他运输道路路面宽度不小于2米。
6.危险性工(库)房安装并使用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安全监控系统。
7.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对引火线进行产品标识和流向登记。
篇2:火药库值岗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加强火药、雷管管理,确保火药、雷管的安全使用,火药库值岗人员,必须对企业高度负责,避免因丢失现象给社会造成公共危害,严格领、发放手续,实行严格的火药管理制度,杜绝浪费、丢失现象。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严格执行火药管理规定,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2条炸药、雷管要分别存放,领药人凭领料单持证领药,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
第3条发放火药要做到帐物相符,不得涂改,执行好火药领退手续。
第4条对下井的炸药要及时入库,不得丢失,执行好雷管检测制度,不合格的严禁发放。
第5条消防器材要保持完好,不得损坏,保持库内清洁卫生。
(二)、责任追究
第6条其他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炸药库的,负直接责任。
第7条炸药、雷管混放时,负直接责任。
第8条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出现空岗的,负直接责任。
第9条未认真检查上级人员入库检查手续的,负直接责任。
第10条雷管未进行全电阻检查的,负直接责任。
第11条雷管未进行统一标号的,负值接责任。
第12条领发放手续不全就发放的,负直接责任。
第13条火药箱损坏、无锁就发放炸药的,负直接责任。
第14条随意打开炸药箱和雷管箱的,负直接责任。
第15条账目不清,各种记录、报表填写不认真的,负直接责任。
第16条火药有剩余入库时,无班长签字和不认真检查质量和数量的,负重要责任。
第17条对私自偷盗炸药、雷管,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第18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刑事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篇3:火药押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火药押运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认真执行《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条例》,敬岗敬业,严格执行各种手续,确保火药运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管理制度,严禁炸药、雷管混放。
第2条装运爆破器材的人员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
第3条押运途中不得带客、捎物、办私事,不准擅自停车,不准他人靠近车辆,停车时,要加强警戒。
第4条驾驶员要谨慎行车,以防发生交通事故。
第5条押送人员要有押运证。
(二)、责任追究
第6条火药押运员未经专业技术培训,维持证上岗的,负直接责任。
第7条在交接地点未办理有关手续,认真清点数量和察看质量的,负直接责任。
第8条炸药、雷管未分开押运的,负重要责任。
第9条炸药、雷管箱在井口被随意打开的,负主要责任。
第10条装运爆破器材的人员有吸烟和携带点火物品现象的,负重要责任.
第11条押运途中发生带客、捎物、办私事等现象,负主要责任。
第12条确需停车时,未加强警戒,负主要责任。
第13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按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