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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含硫井安全监督规范

2024-07-22 阅读 2986

1、主要风险

1.1存在井喷的风险,可能会造成井口失控,导致污染环境、火灾、人员及财产损失。

1.2风险探井以及高含硫地区存在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暴露,可能导致人员中毒。

1.3天然气井及浅气层井存在天然气等可燃气体暴露,可能会导致火灾爆炸、人员伤亡。

1.4地层内硫化氢气体随钻井液泄漏至井口,有可能引发硫化氢中毒或井喷或井喷失控着火爆炸事故的发生。

2、监督要点

2.1钻井队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分析,针对作业实际情况识别风险制定削减控制措施,钻井队落实工程设计中有关HSE方面的要求。

2.2填写相关方告知书,并记录相关方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2.3各次开钻前、钻开油气层前经自查自改后,申报主管部门验收,关键工序施工作业,制定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

2.4钻井队编制的口井HSE作业计划书,组织应急处置预案编制及培训和演练。

2.5钻井队组织开展的硫化氢知识、硫化氢防护设施的使用、硫化氢和可燃气体检测仪使用方面的培训工作。

2.6清楚医疗资源、消防资源、专业救援资源等可依托的应急救援基本状况,联系方式准确有效。

2.7井场位置空旷,盛行风畅通,周围民居不受硫化氢扩散影响。

2.8钻井队在开钻前将防硫化氢的有关知识向周边居民进行告知,让其了解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在必要的时候做到正确撤离。

2.9大门方向面向盛行风。井场大门处有硫化氢提示牌。井场综合录井房、地质值班房、钻井液化验房、工程值班房摆放在井场季节风的上风方向,距井口不小于30m。锅炉房摆放在上风方向,距井口不小于50m。野营房置于井场边缘150m以外的上风处。发现达不到要求时,及时汇报上级单位,按要求督促整改,做好相关记录。

2.10在钻台偏房、振动筛、座岗房等最少四处设风向标,在天车、二层台、紧急集合点、放喷口等处设彩旗代替风向标。

2.11自动点火装置灵敏可靠,现场配备备用手动点火装置。

2.12在工程值班房内安装有1台6通道固定式硫化氢、可燃气体监测仪。

2.13在井口、钻台面分别各安装1个固定式硫化氢探头监测探头和1个固定式可燃气体探头,在振动筛、循环罐上各安装1个固定式硫化氢监测探头。

2.14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5台,便携式可燃气体监测仪5台,循环罐区坐岗人员各佩戴1台,钻台司钻各佩戴1台,其余的由岗位员工佩戴。硫化氢检测仪配挂在腰部以下,可燃气体检测仪配挂在胸前或肩部。

2.15在钻台上、井架底座周围、振动筛、循环罐上,安装防爆鼓风机驱散弥散的硫化氢。

2.16在工程值班房外,安装声光报警器和手摇报警器。

2.17钻井队井架工及以上的岗位,钻井监督,地质监督,地质技术人员,综合录井人员持有效井控操作证,各班组必须按要求做好防喷演练,填好记录。

2.18含硫化氢钻井作业现场人员上岗前进行防硫化氢培训,并考核合格。

2.19储备井筒容积0.5倍~2.0倍、密度值大于在用钻井液密度0.1g/cm3以上的钻井液,储备满足需要的钻井液加重材料和足量的除硫剂。

2.20检查生产设备、井控装置、仪器仪表、消防器材、防爆电路系统等是否运转正常。

2.21井场电器设备、照明器具及输电线路的安装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和防火、防爆的要求。

2.22井控装备现场试压结果与设计和细则要求相符合,按设计或所在油区井控细则要求安装井控装置,并进行一次试压,按规定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2.23井控装备安装后,每班每月每种工况不少于一次的防喷演习。测井、录井及定向井等单位在现场的作业人员参加防喷演习。打开油气层前必须进行防喷演习。

2.24在含硫化氢油气田进行钻井作业时,钻井队在现场配备逃生用防毒面具10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10套,备用充气瓶2个,在距井口上风方向50米以外配空气压缩机1台,完好有效。

2.25钻井过程中,钻井液密度严格执行设计要求,落实坐岗制度和干部跟班制度。

2.26值班干部在进人油气层前100m开始挂牌值班,值班干部交接班记录。

2.27坐岗人员履职情况,坐岗位置符合工况要求、观察到位、测量计算正确,实时跟踪记录,填报真实齐全。

2.28在钻开含硫化氢地层前50m,将钻井液的pH值调整到9.5以上直至完井。若采用铝制钻具时,pH值控制在9.5~10.5之间。

2.29钻入含硫化氢油气层前,钻井队将机、泵房、循环系统及二层台等处设置的防风护套和其他围布拆除。寒冷地区在冬季施工时,对保温设施应采取相应的通风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空气流通。

2.30在进入油气层前50m~100m,钻井队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钻开油气层。

2.31综合录井及时将地层岩性及油、气、水层预报情况向钻井队通报。

2.32钻开油气层时,24小时不间断、多点制(钻台、井口、圆井、高架槽、震动筛、循环罐)进行监测。

2.33当含有硫化氢的气体通过放喷管线和液气分离器管线排出时,钻井队按规定立即采取点火措施,将硫化氢气体燃烧掉。

2.34作业区设置安全警戒线,禁止非作业人员及车辆进入作业区内。

2.35进入井场的车辆必须带防火罩。

2.36严禁井场动用明火、吸烟。

2.37带电作业时落实防电打火措施。

2.38进入井场的人员关闭手机,禁止在井场内接打手机。

2.39员工所穿的鞋子下面不得有钉子或其它金属物品,以防磨擦起火花,引起火灾。

2.40根据不同的施工工况,一旦发现硫化氢泄露,依据硫化氢浓度的监测结果及现场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应急程序。

2.41若发生井口失控,钻井队按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关闭柴油机、井场、钻台和机房等处的全部照明灯,打开探照灯,灭绝火源。并尽快由注水管线向井口注水防火。

2.42钻井队准备通讯装备,保障在应急情况下司钻、节流阀操作者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通讯畅通。

2.43对已知或潜在的硫化氢危险的封闭设施,严格执行有限空间(如低洼地区、井口圆井、井口槽)进入许可证制度,并经现场第一责任人批准方可实施。

2.44H2S泄露一般应急处置程序:

2.44.1当H2S监测浓度达到15mg/m3(10ppm)时,启动一级应急处置程序

a)地质、泥浆监测发现人员立即向跟班干部和司钻汇报,司钻发出报警信号,信号为一短声一长声。

b)停止正常作业,循环观察,决定是否恢复生产。

c)由跟班干部或其指定人员向队长汇报。

d)立即安排井架工或内、外钳工观察风向、风速以便确定受侵害的危险区,明确应急逃生路线和应急集合点。

e)发电工切断危险区的不防爆电源。

f)安排应急小组人员(至少两人同行,一人作业,一人监护)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到危险区(圆井、钻台井口、泥浆槽出口、震动筛、循环罐、井口下风向井场边缘处等)检查泄露点。

j)组织安排非作业人员(包括采油队,泥浆人员,定向井人员)向上风方向撤离现场。

h)迅速采取处理措施。如果H2S监测浓度变化不大或缓慢上升时,应立即采取循环加重、除硫、提pH值等措施,待监测正常后继续施工。若H2S监测浓度上升较快时,应启动下步应急程序。

i)在采取控制和消除措施后,继续监测危险区域大气中硫化氢的浓度,依据监测结果,由现场总负责人确定安全进入的时间。

2.44.2当H2S监测浓度达到30mg/m3(20ppm)时,启动二级应急处置程序

a)监测发现人员立即向跟班干部和司钻汇报,司钻发出报警信号,信号为一短声一长声。

b)停止正常作业。

c)立即组织班组人员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d)队长或技术员向上级部门汇报。

e)指派专人(至少两人同行,一人作业,一人监护)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到主要下风口100m、500m、1000m处进行H2S浓度监测,需要时监测点可适当加密。

f)按“四.七”动作关井,控制硫化氢泄漏源。

j)非应急人员撤离现场(包括泥浆、录井、定向井等相关方人员及临时驻队的其他人员)。

h)按花名册清点本队及相关方现场人员。切断现场可能着火源,主要包括:现场吸烟的、危险区域内使用的不防爆电器的、装有催化转化器的作业或应急车辆的,距离井口30米以内的内燃机的排气管上未安装火花捕捉器的、危险区域内使用的明焰烘箱、明火、电气焊以及无线电通讯设施的。

i)通知救援机构,包括医院、消防、公安、地方政府等。

l)听从现场第一责任人的指挥,落实应急处理措施。

m)在采取控制和消除措施后,继续监测危险区域大气中硫化氢的浓度,依据监测结果,由现场总负责人确定安全进入的时间。

2.44.3当井喷失控时,启动三级应急处置程序

a)立即启动《井喷失控应急程序》,防止着火。

b)由现场总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向当地政府部门报告,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井口500米范围内的居民的疏散工作,根据监测情况决定是否扩大撤离范围。

c)关停生产设施,包括机、车、炉、电。

d)设置观察点,依据监测结果确定警戒区域,任何人未经现场总负责人的批准不得入内。

e)请求援助,包括医院、消防、公安、地方政府等。

f)在采取控制和消除措施后,继续监测危险区域大气中硫化氢的浓度,依据监测结果,由现场总负责人确定安全进入的时间。

2.44.4当井喷失控,井场硫化氢浓度达到150mg/m3(100PPm)时,启动四级应急处置程序

a)现场总负责人下令现场作业人员迅速撤离井场到安全区域。

b)现场总负责人通知或安排通知相关单位及当地政府撤离计划。

c)由施工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d)在采取控制和消除措施后,继续监测危险区域大气中硫化氢的浓度,依据监测结果,由现场总负责人确定安全进入的时间。

2.44.5当发生井喷或井喷失控需要点火放喷时,启动五级应急处置程序

a)只有在满足下列条件方可点火:

1)井喷关井后井口压力有可能超过允许关井压力需点火放喷时。

2)井喷失控后,人员的生命受到巨大威胁、人员撤离无望、失控井无希望得到控制的情况下。

b)点火放喷须经生产经营单位代表或其授权的现场总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c)放喷情况下点火应先点火后放喷。放喷前应在距放喷口10米左右处安装自动点火装置,并备用手动点火器具。点火人员应佩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在上风方向,距离火口不少于10米的距离点火。

d)失控情况下点火依据现场情况制定。

e)点火后应安排专人对下风方向尤其是井场生活区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二氧化硫的浓度进行监测。

f)在采取控制和消除措施后,继续监测危险区域大气中硫化氢及二氧化硫的浓度,依据监测结果,由现场总负责人确定安全进入的时间。

2.44.6当发生人员硫化氢中毒事故时,启动六级应急处置程序

a)发现者立即将中毒者移离中毒现场至空气新鲜处。

b)立即向现场总负责人汇报。

c)现场救助,通知救援机构。迅速将患者移离中毒现场至空气新鲜处,松开衣领,气温低时注意保暖,密切观察呼吸和意识状态。对呼吸、心跳停止者同时立即施行人工呼吸(勿用口对口呼吸)、胸外心脏按压等心肺复苏。立即给氧,保持呼吸道通畅。眼部伤者应尽快用生理盐水冲洗后,滴入考地松液。有条件的应立即送往附近医院治疗。

d)清点现场人员,组织搜救工作。

e)通知救援机构(就近医院),加强警戒。

篇2:加工高含硫原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设计管理第一条加强设计部门的安全管理,落实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条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安全、环保、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第三条设计必须考虑原油硫含量的不决策(不均匀性)所带来的影响,装置匹配能力应按可能达到的苛刻条件考虑,按SH/T3096-1999《加工高含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设备设计选材导则》规定,合理选用设备、管线材质。第四条液化气、干气脱硫装置、含硫污水汽提装置、酸性气回收制硫装置的设计能力应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环保达标。第五条在设计时应同时考虑设备防腐措施,对于硫化氢富集的设备、管线,选材宜升高等级,防止硫化氢腐蚀泄漏。第六条设计新装置时应配备适量的设备防腐检测、检查工具、硫化氢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安全防护器材等。第七条加氢装置的高热分、冷高分液面计、界面计应采用双仪表测量系统。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八条原油采购部门应根据加工高含硫原油的能力合理组织资源,原油资源配置部门应做好均衡搭配进厂工作,以使硫含量不超过装置设计规定值。第九条加工高含硫原油的直属企业必须根据原油进厂情况,制订相应的加工技术方案,生产允许时应采取高低硫原油混炼措施,把蒸馏装置加工原油硫含量控制在设计值以下。同时优化生产平衡,使下游装置原料硫含量也控制在设计值以内。第十条加工硫含量高过装置设计值的新品种原油时,应根据原油评价报告制定加工方案,方案中应包括从原油进入罐区到液体、气体产品储罐全流程硫的分布情况,并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一条加工高含硫原油(原料)的装置,应按规范做好蒸馏装置“一脱三注”和含硫化氢的分馏塔、汽提塔顶的注缓蚀剂等防腐工作。第十二条炼油企业应按不同品种原油绘制沿工艺流程硫的分布图,制定有关工艺管理规定,严格岗位操作法,合理采用工艺防腐技术措施。第十三条加工高含硫原油(原料)的装置,生产的含硫化氢气体必须进行脱硫处理后使用,禁止不脱硫直接做燃料。加热炉、锅炉所用燃料油(气)应控制硫含量在设计水平以下。第十四条加工高含硫原油的蒸馏装置,“三顶”冷凝污水必须经污水汽提装置处理。第十五条加工高含硫原油的企业,应完善工艺措施,严格工艺控制,确保液化气和轻质油硫含量不超标。正常情况下,严禁不脱硫液化气进球罐;如果由于装置停工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液化气硫含量超标,应改入不合格专用球罐,并对该球罐制订专门的监测、检修、维护和使用规定。第十六条加工高含硫原油(原料)的装置,在停工检修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设备存积的硫化亚铁进行化学清洗处理,并对该设备保持严密监控,避免打开设备后硫化亚铁自燃而造成设备损坏或发生火灾事故。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十七条认真做好设备管道材质的核查和确认工作,严格执行《加工高含硫原油部分装置在用设备及管道选材指导意见》(试行)(石化股份炼〔20**〕89号)的规定,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材质升级计划,消除隐患,确保装置安全运行。第十八条认真执行《加工高含硫原油装置设备及管道测厚管理规定》(试行)(石化股份炼〔20**〕89号)和《关于加强炼油装置腐蚀检查工作的管理规定》(试行)(石化股份炼〔20**〕89号),切实做好设备腐蚀状态监测工作,掌握设备管道的腐蚀规律。第十九条加强设备安全监测。充分考虑硫腐蚀的特点、机襾,采用先进防腐技术,加强腐蚀监控和预防性检修工作。第二十条部分长期停工和暂不开工的生产装置,应切实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因长期停工造成装置严重腐蚀和设备损坏。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加工高含硫原油储罐防腐蚀技术管理规定》(试行)(石化股份炼〔20**〕89号),落实含硫油罐的防腐措施。对原油罐、中间产品罐、产品罐、污油罐、含硫污水罐和气柜等均应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避免腐蚀引发事故。第二十二条对难以避免产生硫化亚铁的油品储罐,应进行内防腐处理,并考虑使用内浮顶罐加氮封。第二十三条对可能产生低温硫化氢应力腐蚀开裂的设备管道以及由硫介质引起的露点腐蚀问题,直属企业应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规范、标准,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直属企业应对加工高含硫原油遇到的安全难题组织技术攻关。第二十五条加强防硫化氢中毒管理,严格执行《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和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并定期进行演练。第二十六条应对所有相关人员应进行防止硫化氢气危害的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二十七条加强脱硫、制硫、尾气回收、污水处理装置的安全管理,严禁无组织排放,防止硫化氢泄漏对人员的伤害。第二十八条加工高含硫原油的单位应确保有足够的脱硫能力,保证产品硫含量达标。第二十九条对所有含硫污水应全部经污水汽提装置处理,凡污水汽提(包括氨精制)能力不足的企业必须限期整改。第三十条炼厂酸性气必须100%回收制硫,制硫尾气应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第三十一条按集团公司环境监测工作条例,加强对加工高含硫原油过程中企业污染源、排放口及厂区环境的监测、综合分析,确保数据准确。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指高含硫原油系指含硫量大于或等于1%(质量)的原油。第三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加工高含硫原油企业和设计、施工单位。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加工高含硫原油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20**〕安字227号)和《关于严格高硫(含硫)原油加工安全管理的通知》(中国石化〔2000〕安字500号)同时废止。

篇3:高含硫气田十大安全生产禁令

一、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在岗饮酒、酒后上岗。

二、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

三、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

四、严禁违反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

五、严禁不配戴、不使用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进入含硫化氢场所、不正确佩戴使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进入硫化氢泄露区域。

六、严禁含硫化氢场所单人巡检操作或未经批准擅自将非工作人员带入含硫化氢场所。

七、严禁非岗位人员擅自操作含硫设备、调整工艺参数。

八、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安全设施。

九、严禁未经批准装卸、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

十、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违反本禁令第一~三条者,予以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违反本禁令第四~九条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违反本禁令第十条且造成严重后果者,予以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