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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规范

2024-07-22 阅读 5556

一、使用单位的基本要求

1.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2.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设备,以及通讯、报警装置,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处于良好状态.

3.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4.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对剧毒化学品的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6.使用单位应将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员工公开,教育员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须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并经常对员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7.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标识、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

8.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需要将危险化学品转移或分装到其他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并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加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9.对工作场所使用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时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10.使用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代替品;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采用其他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11.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对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

二、作业人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注意事项

必须严格遵守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危险化学品之前,必须仔细阅读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尤其是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理方面的内容;按照工厂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要求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不能直接接触会引起过敏和会经皮肤吸收引起中毒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作业时要精神集中,严禁打闹嬉戏;严禁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进食、饮水或喝饮料。

三、危险化学品贮存安全

1.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方式:

A.隔离贮存,是指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距离,非禁忌物料(注:禁忌物料系指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贮存方式.

B.隔开贮存,是指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其与禁忌物料分离开的贮存方式.

C.分离贮存,是指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建筑的外部区域内的贮存方式.

2.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各类危险化学品,不得混合贮存.

A.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存,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

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

C.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

D.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E.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F.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能接近酸类物质.

3.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

A.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有毒物品以及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或潮湿、积水和建筑物中贮存;

B.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验收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验收内容包括:质量、数量、包装、危险标志。

五、危险化学品的养护

日常巡查,查码垛是否牢固,查包装有否渗漏、查挥发损耗、查熔融粘结、查潮解溶化、查风化变质等,严格做到勤检查、勤联系、勤处理。

六、危险化学品仓库防火管理

1.严格控制火源。

2.严禁混存。

3.控制库房的温、湿度。(一般氧化剂的库温不宜超过35℃,相对湿度宜保持在80%以下)

4.防止超期超量贮存。

5.加强管理,严禁违章操作。

6.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养。

7.加强消防教育训练。

篇2: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驾驶员管理规定

一、我司从事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驾驶员基本条件:

1、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部门规定审检合格,并发给相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2、凡从事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3、凡从事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或安全行车里程达五万公里以上。

4、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并一年检查一次身体(在县级以上的医院检查)。

5、有一定机械常识及故障判断和排除能力,并且具备较强的临危处置能力。

6、须一次交纳风险抵押金3000元以上。

二、严格遵守国家、行业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理规定,按时参加政府、行业和企业组织的驾驶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学习和考核。

三、随车携带运输危险、化学品货物的有关证件,如道路运输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运输危险货物时,经过特殊地段,要按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行驶。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货物时必须索要所运货物的运单、数量及品名,并要保管好运单。

五、随车携带的灭火器、GPS系统,防滑链、三角木、防静电地线必须齐全、有效,并按时检查。

六、全车所有各种警告标志,必须洁净明目(如反光带和防爆、防毒文字图例,驾驶室顶部应放危险货物品标志灯)必须干净、平整牢固。

七、严格遵照车辆及其设施的“强行保养”制度,发现隐患或故障应及时排除或维修。

八、自觉保护GPS监控车载终端设备,严格执行GPS车载监控管理制度。

九、主动和自觉接受公安、交警、运管人员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监控和检查,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十、熟练掌握事故现场处理程序和规定要求,防止危险、化学品因事故酿成爆炸、泻漏、污染等重大恶性事件。

篇3: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危险化学品码头系指利用码头进行石油及其成品等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区域,含趸船、泊位、锚地、栈桥等设施。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码头(以下简称“码头”)的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第三条码头设备设施应符合JTJ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进行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趸船,应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书,方能投入使用。

第五条趸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和电气、消防、防污染设备等,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条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边处的危险品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第七条码头的液化烃装卸管道应采用装油臂或金属软管,并采取安全放空措施。

第八条码头应设消防水系统,消防系统应定期检查,保证完好。每年系统整体试运不少于两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卸码头小于5000t级时,应配置30L/s的移动喷雾水炮一只和500L推车式压力比例混合泡沫装置一台。

2.四、五级油库所属的油品装卸码头,应配置7.5L/s喷雾水枪两只和200L推车式压力比例混合泡沫装置一台。

3.停泊5000t级及其以上船型的海港油码头应设固定或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其混合液供给速率不小于30l/s。

4.停泊5000t级及其以上船型的河港油码头或停泊20000t级及其以上船型的海港油码头,应设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其}昆合液供给速率不小于60L/s。并宜设置两个固定式水一泡沫两用炮,每个炮喷射速率不宜小于30L/s;当海港油码头停泊50000t,级及以上船型时,两用炮宜采用高架遥控炮。

5.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问不小于0.5h,消防水的供给时间不小于2h,当设置水幕时,消防用水应考虑水幕用水量。

6.甲、乙类油品海港码头,当停泊35000t,级及以上船型时,宜设置防热辐射水幕,水幕设置应符合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7.35000t级及其以上船型的甲、乙类油品海港油码头在油船靠舶作业期间,应有消防船或拖消两用船进行监护。

第九条码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交通部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章管理

第十条直属企业应成立以分管领导负责,保卫、消防、安全、作业区、运输等部门参加的码头防火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l。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3.按规定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和器材;

4.配备码头监督员,对安全防火工作进行监督;在装卸作业前,应填写船/岸安全检查表(见附表),并对各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装卸作业;

5.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内容应包括:设备设施概况,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的组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通讯方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并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6.每月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整改,暂时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制定切实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督促限期整改;

7.协调解决码头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一条自觉接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码头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部门做好日常安全和防火工作,严格执行码头作业区的动火作业及施工作业等制度。

第十二条加强码头消防设备、器材的管理,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切实重视码头防台防汛工作,汛期应加强检查、巡逻、值班,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按交通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10号令)的有关条款对运输船舶实施管理。

第三章防火防爆

第十五条基本要求

1.码头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2.码头区岸边方向根据需要设置安全围障,划定作业区域,加强门卫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出入。

3.码头应按交通部门的规定悬挂信号旗或信号灯,装船系统与装船泵房之间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

4.码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禁令和警语等,电话机旁应设置紧急救援电话号码告示牌。

5.码头上输油管、门吊、吊机、绞缆机等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检修、保养。

6.码头控制室应有输送危险化学品物料的压力、流量、温度等二次显示仪表和报警系统。

7.码头结构应采用不燃性材料,码头上应设置必要的人行通道和检修通道,并保证通道畅通。

8.装卸甲、乙类油品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9.在装卸作业时,码头及禁火区域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火源。

10.严禁船舶靠泊码头进行检修作业,禁止无关船舶停靠码头。

11.应配备固定式可燃气体测爆仪或便携式可燃气体测爆仪。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

1.码头电气设备(包括通信设备)的安装、使用和检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的规定。

2.封闭式泵房(舱)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通风能力在工作期间不小于10次/h;非工作期间不小于3次/h。

3.趸船、泊位上不得设置临时电源插座。

4.趸船、泊位应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

5.趸船、泊位应单独设置静电接地,并符合《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的规定。

6.码头输油管道、装载臂和钢引桥等装卸设备及金属构件、船岸跨接电缆应进行电气连接并设置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地上架空明敷或管沟敷设输油管道的始末端、分支处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应设置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接地点宜设在管道固定点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7.趸船、泊位配电间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8.码头上下船的出人口处及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人口处应设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第十七条停靠码头

1.凡准许停靠码头的船只,应服从码头的统一指挥,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2.发动机排气管无火星熄灭器的船舶、车辆不准停靠码头。

3.凡停靠码头进行装卸的船舶一律禁止明火,非防爆电器一律停止使用,严禁任何人员在防火防爆区域内吸烟。

4.危险化学品装卸结束后,应关阀封船及时离开码头;进行洗舱作业时,应办理申请单,经批准且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

5.危险化学品货船装卸作业时,应随时保持适航性,首尾外侧备有应急拖缆,一旦发生意外,应立即离开码头。

第十八条装卸作业

1.装卸前应编写作业指导书。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控制输油速度,正确使用设备,消除脏、乱、差、漏,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装卸易燃液体危险化学品时,作业人员应首先消除人体静电,然后将货船与码头间用两根专用接地导线分别进行可靠的连接;装卸结束,应将软管、输油臂内的余油除净,关紧阀门,不得用高压水冲洗橡胶、塑料管,将软管拆除后,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后,才可将接地线拆除。装卸接地线的连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的危险部位。

4.装卸作业时应使用防爆电筒和防爆工具。

5.连接软管应留有余量,以免受到浪损被拉断造成跑料事故;采用金属软管装卸时,应采取措施避免软管与码头面之间的摩擦和撞击。

6.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巡回检查危险化学品货船的倾斜度,如发生非因装卸物料引起的倾斜,应立即报告上级,查明原因,尽快处理。

7.相邻泊位的船舶间距应符合JTJ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8.集装箱装载遇水爆炸、燃烧或遇空气自燃的危险物品不得超过一个桶高,易燃液体不得超过两个桶高,同时需按指定部位加以固定,防止自由滑动、撞击而发生危险。

9.爆炸物品的装卸,应做到轻挪轻放、车船衔接、货不落地,避免起火爆炸;危险货物在码头停留时间,一级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过24小时,二级危险化学品货物不得超过48小时。

10.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储运应严格执行GB13348《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和交通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其装配表的规定。

11.遇有雷电或烟囱、排气管冒火,应立即关阀、封舱,停止装卸作业。

12.危险化学品货船、趸船、泊位,任何一方发生火灾时,应按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必要时,砍断船缆(紧急释放钩)拖至安全水域。

13.原油和重油输送需要加温时,应按工艺设计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检修作业

1.码头检修作业应在没有货船停靠时进行。

2.检修作业应严格实施监督和检查。

3.检修用火,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章防污染

第二十条码头应配备污水、残油、废弃物及水上浮油回收和处理设施、器材(围油栅、堰等),并保持完好状态。

第二十一条污水处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在码头内排放烃类、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二条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消除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船舶进行装卸作业时,应遵守操作规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漏油事故。

第五章劳动保护

第二十四条码头作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和噪声强度等应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

第二十五条码头应设置救生和防毒器材专用柜(内放救生衣、器材、防毒面具、防护衣、防护胶靴等),设备、设施的防撞、防滑、耐火等应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定期检查、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六条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应办理“中国石化受限空问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进行芳烃等毒性较大的物品装卸,作业人员应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十八条码头趸船、泊位应保持整洁卫生,道路畅通,无绊倒物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