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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小分队队长岗位责任制

2024-07-22 阅读 3496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安全为天,质量为本”的思想。

2、坚持业务学习,熟悉掌握各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3、参加站组织的各种会议、集体活动、培训学习。

4、完成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并做到月度有工作总结及下月工作安排。

5、认真抓好小分队的管理,深入到井下了解生产中的安全情况,使小分队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

6、经常和小分队员一起深入井下现场,特别是对全矿死角部位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落实整改,并留有记录。

7、组织小分队人员对区队人员进行安全理念和安全应知应会考核,对成绩不合格者督促到安全培训中心学习。

8、积极努力完成站交给的各项任务,对"三违"人员要逐一落实,严格把关,防止出现其它问题,重大"三违"问题要向站及时汇报,。

9、协助安监站领导抓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每月“三定”问题跟踪落实。

10、坚持原则,尽心履行职责,认真行使监督检查权,积极宣传“三违”的危害。

11、积极参加安监站组织的各项工作。

12、听从领导安排,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篇2:安监科综掘安监员安全监督岗位责任制

安监员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在规定区域内或专业内的安全监督、安全管理责任者,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管理、人的行为、现场的作业情况负安全监督直接责任。安监员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煤矿安全监察资格证。安监员在安监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规定区域内或专业内的安全监察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监督监察和纠正不安全行为,制止处罚各类违章,督促改进按规范化操作,提高安全生产可靠性。

第2条监督监察不安全状态,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本质安全程度,督促施工单位排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第3条负责监督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安全设施、设备、装置和仪器的使用情况。

第4条负责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的执行情况。

第5条负责监督检查特殊工种持证上岗、职工学习“三大规程”的贯彻考试情况,发现不符合要求者严禁上岗作业。

第6条按时参加矿组织的班前会,并做好记录,重点要求对照监察整改,准时参加安全活动日、27日科务会议。

第7条负责依照矿综掘安全程度评估表,进行现场安全评估。

第8条负责施工顺曹支护质量,特殊地点加强支护的落实情况,确保符合规定,安全可靠。

第9条负责监督瓦斯检查,严禁瓦检员漏检、假检并做好签字手续。

第10条负责监督设备、设施的各种保护,健全使用,确保安全运行。

第11条负责监督检查“三大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并做到有考核有返馈。

第12条甄别现场潜在危险及各种隐患,督促施工单位及个人及时进行整改,发现重大问题危及人身安全时,负责立即下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及时汇报信息办、调度室及矿领导。

第13条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及汇报制度。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对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责任。

第15条对“三违”人员制止不力造成事故的负监督责任。

第16条对当班出现事故者,负有安全监督责任。

第17条对管辖区域安全管理混乱,负有监督责任。

第18条对管辖区域现场文明施工,负责监督责任。

第1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员警告处分、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矿安全规定、指令的。

第20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员经济处罚、调离工作岗位,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工作中脱岗、睡岗的或在事故中负有监督责任的。

第21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当班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对于上述负有监督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安监科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监科主任工程师是安全科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安监科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技术管理等工作。安监科主任工程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全面负责安全科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安全科在进行安全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组织编制矿井安全检查月度、季度、年度计划,保证安全检查的经常性。

第3条参加审查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措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大修计划、生产作业计划以及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种计划。

第4条负责全矿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监督检查。

第5条负责建立和管理煤矿安全检查技术档案。

第6条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7条协助总工程师、安监科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8条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9条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第10条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

第11条经常检查“三大规程”贯彻执行情况。

第12条必须尽职尽现,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科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科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安监科主任工程师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安监科主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1条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监科主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2条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安全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4条未建立煤矿安全检查技术档案或管理不善的,安监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5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6条在安全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监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7条未按规定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安监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