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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站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责任制

2024-07-22 阅读 7543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站站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站站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安监站站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安监站站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站站长负直接责任。

7、安监站站长对上报的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8、煤矿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安监站站长负直接责任。

9、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站站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监站站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监站站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2:安监站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新)

一、站长在矿长领导下,认真执行矿内各项规章制度,考核各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做好本职工作。

二、每月下井不少于矿规定次数,抓“三违”不少于规定指标,全面掌握矿井安全情况,认真抓好薄弱环节、薄弱地点,现场解决实际问题。

三、认真完成矿长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按时参加站务会、专业会议及事故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五、负责监督、检查现场工程质量、正规操作、隐患排查整改、矿井安全评估,实现安全生产。

篇3:安监站长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指令、通知。贯彻执行本矿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矿委会、主管矿长的领导下,对全矿安全业务全面责任,深入实际了解情况,妥善安排。为保证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当好主管矿长的助手,矿工的知音。

三、坚持按正规设计和作业规程办事。对本矿的设计规划,作业规程,防洪措施有权进行审核,凡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四、组织安排本站工作,编制年度安全任务及落实,检查督促本站人员高质量的完成分管工作,不出现空班漏检,接受安全员的汇报,群众的反映。

五、参加并组织每日三次安全大检查,召开安全例会,对"三违"的领导和个人有权制止。对不的劝阻的有权处理,对不安全问题有权要求限期解决,对有危及人身安全时有权先撤人后汇报。

六、对发生的事故要及时深入现场组织调查亲自参加分析组织抢救,但不冒险,并及时组织人员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七、协助职教部门抓好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杜绝未学保安知识人员入井,审阅各种报表,发现问题要及时安排处理。坚持参加高度会议,安排安全任务,提出注意事项。

八、教育全站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思想,在立足安全的前提下,面向生产,不忘监督检查,主动搞好协作配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