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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外委外协施工安全管理标准

2024-07-22 阅读 6416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对外委工程施工(检修)及外协施工队伍的安全资质审查及承接工程的条件、现场安全管理、分包管理和工作联系程序、工程主管部门在工程(检修)项目中的职责以及检查与考核等内容作了统一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本铁矿外委工程施工(检修)及外协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

2引用文件

2.1?钢政办发【20**】63号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外委工程及外协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规定

2.2?矿政办通【2006】35号进一步加强外委工程安全资质管理的通知

3术语

4管理职责

4.1?工程主管部门负有主要监管责任

4.1.1?对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以及相关证件进行审定、确认;

4.1.2?对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特种设备的本质安全化检验检测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4.1.3?对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变动和上报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如发现有人员变动未及时报告必须限期改正并考核。

4.2?工程所在单位必须负有同等的监管责任

4.3?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单位必须将外来施工单位纳入本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

4.3.1?进场前进行安全教育及文字安全交底,并有接受教育或被交底的单位负责人签名记录;

4.3.2?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安全会议文件、精神;

4.3.3?每月对其进行安全检查2次,并有记录;

4.3.4?严格规范“两穿一戴”,下井必须穿荧光“反光背心”和佩挂下井“上岗证”;

4.3.5?检查外委施工单位的人员变动情况,根据变动或上报情况,必须对其教育并有记录;

4.3.6?检查外委、外协施工单位的施工机具是否符合本质安全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须督促整改;

4.3.7?检查、确认外委施工工业垃圾及废水是否按要求定点排放及施工现场的工具、材料是否有序放置;

4.3.8?检查外委施工单位所使用的风、水、电是否按指定地点搭接并符合安全要求;

4.3.9?检查施工现场是否挂施工标志牌和对施工区域进行封闭。

4.4?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单位对外来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管理权利

4.4.1?依据有关文件,对外来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违规违制现象提出考核意见,上报安环科,经安环科核实后考核,从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4.4.2?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单位对外来技改、检修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中敢抓敢管且有具体事实的人,由单位提名,矿每季将给予奖励;

4.4.3?外来技改、检修施工单位发生轻伤以上或险肇事故,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人员应接受矿考核。

5管理内容和要求

5.1?安全资质审查及承接工程的条件

5.1.1?凡在程潮铁矿参加技改工程、检修工程招投标或承接工程项目时,必须持有(集团)公司安环部或矿业公司安环处签发的《施工安全资格合格证》,否则,工程(检修)主管部门不准其参加投标,更不准为其办理外委发包手续。

5.1.2?外委工程施工(检修)主体承包单位或分包外协施工队伍在我矿承接工程、检修项目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规定:

5.1.2.1?具备法人或委托法人资格和有《建筑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办有《武钢安全资格合格证》。

5.1.2.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网络,并配有专(兼)职安全员,安全第一责任人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应有《安全资格证》(项目经理、安全员、受委托人)。

5.1.2.3?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必须完整、齐全。

5.1.2.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

5.1.2.5?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安装与检修工程,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具备相应资格的许可证。

5.1.2.6?所有施工机械、工具必须达到本质安全化的要求,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5.1.2.7?外委、外协单位(队伍)严禁招用附近地的民工从事井下施工,应建立用人档案,其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和个人身份证号码或复印件,并交安全环保科存档备案(施工人员变动时要及时、准确地报告安全部门)。

5.1.2.8?外委与外协队伍签订的合同(合同单位名称、资质和印章一致)规范;开工前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教育(1~5人在安环科,5人以上在工地教育);下井人员必须持下井证下井。

5.1.2.9?外委施工(检修)单位必须按工程费用2%~3%的比例缴纳施工安全保证金(执行程安发[2003]46#文)。未缴纳施工安全保证金的安全部门不予签定安全协议。

5.1.2.10?外委工程施工(检修)单位签定工程安全协议时,必须将《武钢安全资格合格证》原件上交安环科存档,严格执行“一证一项目”制,工程完工后将退还原件。

5.2?现场安全管理

5.2.1?外委、外协施工(检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挂牌上岗(地面施工在武保科办理出入证、井下施工在安全环保科办理下井证)并有登记(一式二份),一份交安环科存档备案。

5.2.2?凡有三班倒的外委、外协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带班,实行24小时带班制,带班人员要在矿和工程项目所在单位的安全部门备案。各外委、外协施工(检修)单位要严格服从工程项目所在单位的管理,为了便于井下安全管理,井下分项工程项目完工后必须向所在单位的安全部门书面(或口头)汇报。

5.2.3?外委、外协施工(检修)的井下施工人员统一佩穿工作服或荧光“反光背心”,并标明施工单位的名称。

5.2.4?外委、外协施工(检修)现场必须挂牌施工,有明显的区域划定标志(各项目必须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地点、工期、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危险预知对策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5.2.5?提倡外委、外协施工(检修)单位人员遵守社会公德,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搞好安全、文明生产,井下严禁互相偷盗、破坏公共设施,地面严禁吸游烟、乱丢垃圾和破坏树木花草等。

5.3?分包管理和工作联系程序

5.3.1?外委工程(检修)主体承包单位的分包项目必须经矿主管副矿长、矿长审批同意后,才能实施分包,规范二包,杜绝三包。同时,必须将分包项目报安全部门登记备案。

5.3.2?外委施工(检修)单位需要使用工程所属单位的风、水、电、设备设施以及大型材料上下井时的联系程序是:外委施工(检修)单位提前书面报告→工程(检修)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工程(检修)项目所在单位主管领导→业务职能组→主管矿长。经批示同意后才能实施。

5.3.3?井下爆破作业工作面贯通时的联系程序是:外委施工单位提前书面报告→工程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工程所在单位主管领导→业务职能组→主管矿长。经批示同意后才能实施。

5.3.4?井下突发险情或遇紧急情况时的联系程序是:现场当班施工人员→←所在单位调度室→←安全组→←所在(水平)值班长→←外委施工(检修)单位当班带班人。

5.4?工程主管部门在工程(检修)项目招投标中,必须有安全部门参加,工程主管部门在招标前应通知投标单位准备符合承接工程条件的全部资料,缺一不可,否则,不准参加投标,并追究工程主管部门的责任。

5.5?矿对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安全检查采用日常检查、月检查相结合,即每月安全环保科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对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进行一次安全综合检查,实施每季通报考核;被排为最后一名的追加考核2000元,本年度内连续两个季度被排为末名的将取消下一个工程项目的竞标资格;取消年度对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安全评比。

6检查与考核

6.1?安全环保科和矿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按季、月、日对矿区各工程(检修)施工项目实施监督检查、考核;并将年度评比结果报矿业公司安环处。

6.2?各外委施工单位每月对内部的外协队伍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6.3?外委、外协(检修)单位进入矿区范围内施工后,工程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要将其纳入本单位正常的安全管理,凡发现外委、外协单位施工人员有严重违规违制现象,安全环保科除对其考核外,还对工程主管部门按矿有关规定考核。

6.4?外委、外协单位的考核除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外,矿特作如下规定:

6.4.1?违反用人规定且无用人档案的,经检查发现或工程所在单位(车间)举报,扣款1000~3000元/人;

6.4.2?外委、外协(检修)单位发生工亡事故费用按合同规定处理,除处以1.2万元罚款外,工程结束后,根据事故原因、责任,由安环科提出收回《武钢安全资格合格证》,予以吊销,将该单位清退,报矿领导和矿业公司批准后执行;

6.4.3?外委工程(检修)主体承包单位的分包项目未经矿主管副矿长、矿长审批同意的且未报安全部门登记备案的处罚2000~5000元;

6.4.4?现场未挂牌施工,没有明显的区域划定标志和危险预知对策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单位,未造成事故的处罚1000~2000元,造成重伤以下事故(含重伤)处罚5000~8000元;

6.4.5?施工人员未接受安全教育,班中未挂牌上岗的,未穿规定工作服或未戴安全帽的,氧气、乙炔动火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且无防回火装置的以及其他性质的严重违规违制行为,从安全保证金中处罚100~300元/人.次;

6.4.6?凡发现施工人员有冒名顶替的一经发现处罚500元/人.次,情节严重的收回《武钢安全资格合格证》,并请示集团公司或矿业公司予以吊销;

6.4.7?凡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操作,高空作业(2米以上)未系安全带等严重违规行为处罚1000元/人.次,现场违规违制现象严重,事故隐患多且未及时整改或改进的处罚1000~3000元/次,暂扣《武钢安全资格合格证》,勒令停工2~5天整顿;

6.4.8?凡未履行工作联系程序且未办理手续的因而造成甲方生产影响或中断,一经举报,安全部门核实处罚2000~5000元/次;

6.4.9?外委、外协(检修)施工单位有三班倒的施工班组未指定专人带班或未实行带班制的处罚500~1000元/次;

6.4.10?凡发现无《武钢安全资格合格证》的主体承包单位或分包外协施工队伍在现场进行工程(检修)项目施工作业的,要立即停止施工(检修),对工程(检修)主管部门扣发激励工资1000元,对外委、外协施工(检修)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并清退出武钢矿山市场,并考核工程(检修)主管部门。

6.5?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追加考核。

6.5.1?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两穿一戴”,不规范,下井未穿荧光“反光背心”或未佩挂下井“上岗证”的扣款100元/人;

6.5.2?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人员变动情况未及时上报工程主管部门、工程所在单位和安全部门,经检查发现扣款200元/人;

6.5.3?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施工机具不符合本质安全化,且未及时整改的扣款500元/项;

6.5.4?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工业垃圾及废水未按要求定点排放及施工现场的工具、材料未有序放置的扣款500~1000元/次;

6.5.5?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所使用的风、水、电未按指定地点搭接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扣款500~1000元/次;

6.5.6?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未挂施工标志牌,或施工标志牌字迹模糊不清或未对施工区域进行封闭的扣款1000~2000元/次;

6.5.7?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发生轻伤以上或险肇事故未及时上报安全部门的扣款2000元/起.次;

6.5.8?其它违章违制按矿有关办法考核。

6.6?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单位未按规定检查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按下列标准考核,从月绩效工资中扣除:

6.6.1?进场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及文字安全交底,未接受安全教育或无被交底单位的签名记录扣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单位月绩效工资各500~1000元;扣单位责任领导绩效工资200元。

6.6.2?未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安全会议文件、精神,且无记录的扣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单位月绩效工资各200~500元;扣单位责任领导绩效工资200元。

6.6.3?每月未对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进行2次安全检查的,且无记录的扣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单位月绩效工资各200~500元;扣单位责任领导绩效工资200元。

6.6.4?对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以及相关证件未进行审定、确认或把关不严的扣工程主管部门月绩效工资3000元;扣单位责任领导绩效工资500元。

6.6.5?对外委技改、检修施工单位特种设备的本质安全化检验检测情况未进行检查、确认的扣工程主管部门月绩效工资500元,扣单位责任领导绩效工资100元;

6.6.6?签定《安全协议》时,无《工程合同》且未交安全部门备案的扣工程主管部门月绩效工资500元,扣单位责任领导绩效工资100元。

7附录和记录表式

7.1?外委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

7.2?本铁矿外委工程安全签证

篇2:铁矿尾矿库安全管理细则

一、总则

1、根据“冶金矿山尾矿设施管理规程”结合本矿生产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2、尾矿坝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尾矿的浓缩、分级、输送回水和筑坝,进行尾矿库内水量调配、防汛、抗震和环境保护以及做好尾矿设施的检查维护,监测等各项工作。

为确保尾矿库的安全运行,必须做好筑坝、护坝、坝体排渗等到工作。

3、尾矿设施管理,必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重于抢、有备无患”的方针。

4、各级领导必须把尾矿设施的安全运行纳入生产计划,要尊重科学,按客观规律办事,凡涉及尾矿坝内必要的工程项目,不得无故缓建或停建。

5、尾矿库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法令,本细则与国家规定有矛盾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二、技术措施

1、尾矿库内的水位与坝顶之间的安全高差,一般控制在1米以上,雨水季节(汛期)要确保1.5米以上。

2、库内沉积滩长应保持60米以上,滩坡1.5%,最小澄清距离确保30米。

3、库内回水和坝体中的渗水,其固体含量不得超过50mg/L。

4、库内排砂沿坝长铺设一条主干管,每隔10米,设一个排砂口,排砂口由支管、闸阀等组成。

5、筑坝,采用上游式人工尾矿筑坝,每期子坝升高1.5米,外坡形成1:5坡度。

6、外坡植被,每期砂坝堆成后,外坡用蛇皮袋装土堆砌、坝顶回填耕植土300毫米,并在春季种上草皮,撒上草种。

7、外坡排水。为避免雨水对坝体冲刷拉沟,坡外坡台阶内侧沿坝长应砌横沟,沿坝肩砌截水沟,与纵沟相通,直排坝下排水总沟。

三、安全监测

1、尾矿库大坝底端每隔20米设一个测点,观察大坝沉降和水平位移情况,变形观察每半年由地测科测定一次,并将测定结果抄送有关部门。

2、定期对坝体浸润线进行测定,浸润线每月测一次,汛期增加测定次数。

3、回水、渗水的测定。回水、渗水的流量和固体含量每月测定一次,特殊情况下随时测定。

4、尾矿坝外坡坡面要求干燥,发现坡面有沼泽化现象时,要加强观察,弄清原因,妥善处理。

四、安全管理

1、尾矿库的安全生产,实行矿部、车间、尾矿坝维护班三级管理。

(1)、矿部管理

矿领导中有一名领导主管尾矿库工作。

生产科对尾矿库日常生产管理工作负责。

总工办(技术管理部门)对尾矿库的技术工作负责,并把所有库内工程的技术资料归档。定期检查尾矿库各部位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安环科负责尾矿库的安全检查,对尾矿库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定期测定回水,渗水水质情况。

(2)、车间、班组级管理

车间应有一名主任管尾矿库工作,配有专职或兼职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尾矿库技术管理工作,监督各项工程的质量,做好隐蔽工程记录,经整理后归档,做好尾矿库的检测工作。

车间安全员负责各级检查提出的安全问题的整改落实,监督护坝大班人员对尾矿库的维护管理。

护坝大班人员负责尾矿库生产以及日常堆坝、护坝、巡坝和坝面维护等工作,发现坝面局部隆起,塌陷、流土、管涌、渗水量较大或渗水浑浊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2、雨水季节(汛期)的安全管理

矿、车间二级各自成立防洪防汛领导党小组,负责汛期尾矿库的安全检查,落实抢险物资、通讯联络、交通运输等各项准备工作,在紧急情况下,制定抢险方案,组织人员实施抢险。

3、明确护坝工岗位职责

巡护坝工各级每班不得少于2人,负责值班巡视库区,正常情况下,对库区主要设施,如排洪涵道、排洪品、截水沟等每班巡视一次,做好巡视记录。遇暴雨时(汛期)不间断地巡视,并每小时向车间报告巡视情况。

4、做到排砂均匀

坝体上各卸砂口,应做到排砂均匀,沉积滩滩面均衡,以免产生侧形坡,扇形坡和滩内积水现象。

5、尾矿库应建立以下制度

(1)、巡、护坝工岗位职责。

(2)、定期监测制度。

(3)、安全检查制度。

(4)、堆、护坝制度。

(5)、护坝工技术操作规程。

篇3:铁矿项目部采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为保障太钢袁家村铁矿采剥工程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道路交通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1.2条:各级必须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同时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第1.3条: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落实“三不生产”,即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消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第1.4条: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必须按照“三定”即定责任人、定时间、定措施的原则整改,整改完毕后通知安全员验收。

第1.5条:定期、不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

第1.6条:对各类事故均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即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没有制定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二章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规定

第2.1条:施工作业人员认真贯彻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规章制度。全面抵制“三违”即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第2.2条:施工人员必须熟知和严格遵守、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措施。除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外,必须坚持工前交待、工中检查、工后总结安全的“三工制度”。

第2.3条:凡参加施工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耳聋、色盲,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并经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2.4条:工作中切实保证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做到“三不伤害”即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别人、我不被别人伤害。

第2.5条:机械、车辆驾驶员和电、气焊及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2.6条:施工人员禁止在悬崖、陡坎、沟、槽、坑等危险部位坡顶、坡底处走行、乘凉、停留、坐卧、休息。

第2.7条:禁止酒后上岗作业和进入施工现场。

第2.8条:机械、车辆运行过程中,禁止吸烟、戴耳机听音乐和接、打电话。

第三章进场机械车辆安全规定

第3.1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机械车辆必须保证制动系统、照明系统、转向系统、防火系统齐全有效,否则禁止使用。

第3.2条:施工现场临时停放在工作面上的机械车辆,距台阶或边坡坡底线15米以外,距台阶或边坡坡顶线4米以外的平整地面上,既不能影响其他设备作业,又要确保安全。

第3.3条:所有机械车辆加油时,严格遵守加油站安全管理规定,必须听从加油员的指挥,必须熄火加油,禁止吸烟、明火、打手机,加完油后立即离开。用流动式加油车加油时,不准设备接近加油车,应由加油车靠近设备加油,加油车离开后设备方可起步。

第3.4条:采掘、运输、排土等设备作业时,严禁人员上下设备。

第3.5条:运行前检查机械、车辆周围和下部是否有人员、设备或障碍物。

第3.6条:在启机后,应倾听机器运转声音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噪音、异常振动;有无异常气味;观察仪表和指示是否正常,在确认没有问题后,试运行,无异常后,进行正常施工作业。

第3.7条:强化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禁止带病运行。

第3.8条:自卸运输车辆前轮胎必须使用新轮胎,禁止使用旧轮胎或翻新胎。

第四章铲装作业安全规定

第4.1条:铲装现场必须做到工作面整洁,挖掘机不准三支点作业,即必须保证履带处于平整地面,保证驱动轮、引导轮和各个支重轮受力均?,否则应先平整工作面。

第4.2条:挖掘机铲装未爆破的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挖掘机的最大挖掘高度;爆破的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挖掘机的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第4.3条:两台以上挖掘机在同一台阶同时作业,间距应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且应不小于50米。

第4.4条:挖掘机引导汽车就位装车地点必须是汽车尾部正对临空面,汽车驾驶室距临空面坡底线的距离至少5米。

第4.5条:铲装作业必须采用自上而下顺层开挖的方法,禁止掏底开挖,工作面不准留有伞檐。

第4.6条:铲装操作中时刻注意工作面的变化,发现悬浮岩块或崩塌征兆、盲炮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将设备开到安全地带。

第4.7条:在采掘设备回转半径范围内,严禁人员、车辆停留或通过。铲装时铲斗禁止从运输车驾驶室上方越过,车就位停稳后方可装车。

第4.8条:铲装第一斗不准装大块,不准高吊铲斗装车,卸料时铲斗底离厢斗底板不得超过50厘米,铲斗不准磕碰车帮和厢斗底板,不准将物料装在运输车护板上,禁止偏装和超装。

第4.9条:装入车厢斗内的大块影响安全时,必须妥善处理后,方准发出运输车驶离信号。不能装车的大块应单独存放,即不能影响挖掘机回转又不影响汽车运行。

第4.10条:不准用铲斗强行挖掘爆破后未解体的岩石。不准用铲斗砸大块、横扫大块。遇到硬岩时,不准强行用斗齿挖掘,不准强行用一侧斗齿挖掘。

第4.11条:上、下台阶同时作业的挖掘机,应沿台阶走向错开一定的距离;在上部台阶边缘安全带进行辅助作业的挖掘机,应超前下部台阶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3倍的距离,且不小于50米。

第4.12条:挖掘机应在作业平台的稳定范围内行走。挖掘机上下坡时,驱动轮应始终处于下坡方向;铲斗应空??,并下放与地面保持适当距离;悬臂轴线应与行进方向一致。

第4.13条:挖掘台阶爆堆的最后一个采掘带时,相对于挖掘机作业范围内的爆堆台阶面上、相当于第一排孔位地带,不应有钻机作业或停留。

第4.14条:挖掘机工作时,其平衡装置外型的垂直投影到台阶坡底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m。操作室所处的位置,应使操作人员危险性最小。

第4.15条:挖掘机挖掘盲炮必须是白班且在爆破技术员现场监督指导下进行。

第五章车辆运输安全规定

第5.1条:所有自卸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A、B类驾驶证,方可在施工现场从事自卸运输车辆的驾驶工作,持有B类(不含B类)以下驾驶证人员禁止在施工现场从事自卸运输车辆的驾驶工作。

第5.2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自卸运输车辆必须保证制动系统、照明系统、转向系统、防火系统齐全有效,否则禁止使用。

第5.3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自卸运输车辆必须靠右侧行驶,车辆运行严格执行路标规定速度(无坡路段30KM/H;上、下坡路段16KM/H;弯道路段8KM/H)行驶,禁止超速、争道、抢行。

第5.4条:施工现场同向行驶的自卸运输车辆前后车间距不准小于30米。坡道、弯道路段禁止超车。

第5.5条:交叉路口、主干道、坡道、弯道路段无特殊情况禁止停车。特殊情况坡道停车,驾驶员禁止离开驾驶室。急需下车检修车辆,必须拉紧手制动,确认无溜车现象,然后下车快速打好前、后轮堰石。

第5.6条:在运输道路上,因故障停车时,车体前后10米位置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溜车措施,夜间开启示宽灯。

第5.7条:装车时禁止运输车辆驾驶员将头和手臂伸出车窗外,禁止下车检修车辆。特殊情况必须与挖装机械司机取得联系后方可进行。

第5.8条:禁止举斗运行或边落斗边运行

第5.9条:自卸运输车辆行驶过程中禁止乘坐无关人员。

第5.10条:自卸运输车辆在采场内距临空面15米范围内调头作业,必须是车辆尾部正对临空面,禁止车辆头部正对临空面进行调头作业。

第5.11条:在倒车时,必须事先了望,确认无人员和障碍后方可倒车,同时要连续鸣笛。

第5.12条:上、下坡运行,禁止中途换挡或空挡滑行。下坡运行:矿山专用宽体车必须采用三档以下档位运行;其它车型车辆必须采用一档位运行。

第5.13条:雾天或烟尘影响视线时,应打开雾灯或大灯,并靠边减速行驶,能见度不足30米或雨、雪天气危及行车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第5.14条:夜间车辆运行必须关闭倒车灯,禁止打开倒车灯运行。会车时大灯远光变为近光。到达采场和排弃场地大灯远光变为近光。

第5.15条:让车规定:1、空车让重车;2、支线车让干线车;3、下坡车让上坡车,但下坡车正下半坡,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让下坡车;4、转弯车让直行车;5、一切车辆应避让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防火防爆车辆(油车、炸药车)、正在养护道路的有关车辆设备以及一切外来车辆。

第六章排土场安全规定

第6.1条:汽车排弃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工作。指挥汽车倒车时必须在汽车左侧,并与汽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非作业人员不应进入排弃作业区,凡进入作业区的工作人员、车辆、工程机械应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

第6.2条:排弃场地平台应平整,排弃边线应整体均衡推进,坡顶线应呈直线形或弧形,排弃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有2%-5%的反坡。

第6.3条:排弃卸载平台边缘要设置安全车挡,其高度不小于0.65m,车挡顶宽和底宽应不小于0.35m和1.70m。

第6.4条:汽车进入排弃场地应右侧驶入左侧驶出,并应按顺序排弃。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推排作业时,设备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6.5条:排弃时,汽车应垂直于坡顶线,后轮胎紧靠安全车档;汽车倒车速度应小于5km/h,严禁高速倒车,冲撞安全车挡。

第6.6条:推排作业时,在排弃场边缘严禁推排机械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排弃。

第6.7条:安全车挡或反坡不符合规定、坡顶线内侧30m范围内有大面积裂缝(缝宽0.1m-0.25m)或不正常下沉(0.1m-0.2m)时,禁止汽车进入该危险区作业,安全管理人员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后,方可恢复排弃作业。

第6.8条:排弃场地作业区内烟雾、粉尘、照明等因素使驾驶员视距小于30m或遇暴雨、大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排弃作业。

第6.9条:汽车进入排弃场地内应限速行驶。距排弃工作面50m-200m时限速16km/h,50m范围内限速8km/h。

第6.10条:排弃作业区照明系统应完好,照明角度应符合要求,夜间无照明禁止排弃。灯塔与排弃车挡距离d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d车辆视觉盲区距离+10m

第6.11条:排弃作业区应配备质量合格、适应相应车载量汽车突发事故救援使用的钢丝绳(>4根)、大卸扣(>4个)等应急工具。

第七章?附则

第7.1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7.2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