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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2024-07-22 阅读 4766

1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2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企业应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3厂区断路作业经审批后,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作好准备。

4断路前,施工单位应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断路标识。

5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且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后,方可进行断路作业。

6断路后,施工单位应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应悬挂红灯。

7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经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负责报告安全环保部,然后由安全环保部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8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9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2票证的管理

2.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申请,由安全环保部签批,抄送安全保卫部。

2.2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篇2:断路安全作业证制度

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厂武装保卫处负责管理。

2、《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应填写断路地段所在的位置图、断路原因和时间、断路时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交施工单位。

3、施工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断路施工中采取的安全措施并签字。

4、施工单位负责管理现场,设立断路标志、绕行标志、安全围栏、安全警告和夜间红灯标志。

5、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经负责断路项目的申请部门和许可证检查后,恢复交通。

6、断路作业变更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需重新办理断路作业许可证。

7、断路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办好的《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武装保卫处负责人审批,并留存一份,交申请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8、断路动土应同时按《动土安全作业证》规定办理。

9、武装保卫处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应立即书面通知调度、生产、安全、医务等有关部门。

10、《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篇3:断路作业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减少断路作业引发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方的断路作业安全管理。

3.依据

3.1《化学品建设项目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4.断路作业工作要求

4.1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它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4.2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4.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4.4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a)采用安全电压;

b)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m,不低于1.0m;

c)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d)应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4.5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申请断路单位应检查核实,并报告有关部门恢复正常交通。

5.断路作业安全职责

5.1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断路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5.2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断路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断路作业;

5.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断路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5.4作业所在项目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断路作业安全规定;

5.5安环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断路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5.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断路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责。

6《断路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申请办理。

6.2动土申请单位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会同施工单位填写有关内容后交到安环部。

6.3安环部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并由其牵头组织设备管理科、相关车间人员,共同审核会签后审批签发《断路安全作业证》。

6.4断路申请单位及施工单位接到审批后《断路安全作业证》后方可进行动土作业。

6.5《断路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安环部留存,第二联交动土点所在车间,第三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6.6《断路安全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