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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路工作作业规定

2024-07-10 阅读 6646

1术语和定义

1断路作业

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1.2断路作业单位

按照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等单位。

1.3道路作业警示

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1.4作业区

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2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2.1作业组织

a)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会同本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它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b)断路作业单位进行断路作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并得到批准,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拟定的方案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c)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2.2作业交通警示

a)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b)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c)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d)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e)在防爆区域其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36伏以下。

f)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182(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的规定,离地1.5m,不低于1.0m。

g)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2.3应急救援

a)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主管部门制定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b)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2.4恢复正常交通

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3断路作业许可证管理

3.1断路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会同本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后,办理《断路安全作业可证》及执行《断路作业安全点检表》,由作业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工程管理部门批准。

3.2断路作业许可证的时限

《断路安全作业证》期限在审核断路方案时确定,并在许可证上明确标注,且每日断路前监护人员、作业负责人须执行断路作业安全点检。

3.3断路作业许可证的关闭

断路作业结束后,监工人员及监护人员应会同作业负责人共同执行完工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且现场已恢复至正常状态后,分别在《断路安全作业证》和《断路作业安全点检表》的《完工后确认》栏签字关闭,再转送工程管理部门归档存查,保存一年以上。

篇2:断路安全作业证制度

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厂武装保卫处负责管理。

2、《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应填写断路地段所在的位置图、断路原因和时间、断路时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交施工单位。

3、施工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断路施工中采取的安全措施并签字。

4、施工单位负责管理现场,设立断路标志、绕行标志、安全围栏、安全警告和夜间红灯标志。

5、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经负责断路项目的申请部门和许可证检查后,恢复交通。

6、断路作业变更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需重新办理断路作业许可证。

7、断路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办好的《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武装保卫处负责人审批,并留存一份,交申请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8、断路动土应同时按《动土安全作业证》规定办理。

9、武装保卫处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应立即书面通知调度、生产、安全、医务等有关部门。

10、《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篇3:断路作业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减少断路作业引发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方的断路作业安全管理。

3.依据

3.1《化学品建设项目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4.断路作业工作要求

4.1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它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4.2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4.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4.4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a)采用安全电压;

b)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m,不低于1.0m;

c)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d)应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4.5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申请断路单位应检查核实,并报告有关部门恢复正常交通。

5.断路作业安全职责

5.1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断路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5.2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断路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断路作业;

5.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断路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5.4作业所在项目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断路作业安全规定;

5.5安环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断路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5.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断路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责。

6《断路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申请办理。

6.2动土申请单位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会同施工单位填写有关内容后交到安环部。

6.3安环部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并由其牵头组织设备管理科、相关车间人员,共同审核会签后审批签发《断路安全作业证》。

6.4断路申请单位及施工单位接到审批后《断路安全作业证》后方可进行动土作业。

6.5《断路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安环部留存,第二联交动土点所在车间,第三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6.6《断路安全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