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监测书记兼副队长工作岗位责任制

监测书记兼副队长工作岗位责任制

2024-07-23 阅读 3595

1.积极组织全队职工参加矿、部的组织的安全活动、安全例会,协助队长搞好队里的各项工作。

2.每周一、二、五组织队职工安全工作会及干部上讲台培训到现场工作的安排和落实。

3.督促职工认真执行规章制度,杜绝违章作业,及时消除隐患,做好工人的思想工作让工人思想上无负担平平安安上班来高高兴兴回家去。

4.负责队里的各项党政工作联系及落实。

5.认真组织本队职工开好班前、班后会。

6.遵守分区包片制,管理好分区内的隐患排查及监控系统维护和质量标准化工作。

篇2:通防科监测队长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科长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监测系统的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项监测管理制度,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并起到应有的作用,全面负责监测队的技术、业务、管理工作。

2、负责监测系统年度规划编制,根据生产情况及时绘制系统运行图和更改监测点;负责规范井下监控分站、瓦斯传感器、断电器接线制度;负责规范井下探头的调校管理工作。

3、制定各种技术报表和运行报告,表格和系统技术参数资料,认真积累保存并认真审阅报表及时处理存在问题;掌握系统运行情况,对系统技术故障要认真分析做好记录,进行处理。

4、负责每周组织两次技术学习,并由计划的组织《煤矿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和上级规定;负责编制监测设备安装的《作业规程》,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并签字。

5、负责每季度绘制安全监测系统布置图和通讯系统图,并按月修改补充。

篇3:监测队队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测队队长是本队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队在矿井安全监测工作中安全管理工作。监测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在监测作业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组织好本队的各项工作,保证完成作业计划。

第3条组织好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精神,总结安全生产情况,下达工作任务,布置工作。

第4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5条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6条负责组织制定本队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7条合理调配本队职工执照安全生产的需要,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8条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矿井监测监控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9条组织好矿井监测监控设备的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监测、监控系统的稳定可靠。

第10条组织开展好区队安全教育,及时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真学习、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11条督促、检查相关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评比活动。

第12条监督本队安全措施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三违现象。

第13条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14条组织好本队新工人签定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5条负责本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6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7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8条组织落实本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19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务。

第20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监测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2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监测队队长降级直接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仿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3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风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4条在本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监测队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5条监测队长对煤矿井下监测、监控设施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监测队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27条没有按照生产作业计划、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安设监测监控设备的,监测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8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监测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不能保证本队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监测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未组织好本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监测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队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监测队队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32条监测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监测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监测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监测监控设备不符合标准规定或不完好,但为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处理的,监测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监测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监测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