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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项目部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2024-07-11 阅读 7362

风电场项目部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一、总则

1、为了加强***风电场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力度,保障职工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风电场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做出显着成绩的部室、班组(责任单位)、个人给予奖励;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险情和发生事故者,给予经济罚款。

3、设立安全奖励资金,安全专款主要用于;

(1)、用于奖励先进安全单位及个人;

(2)、用于奖励安全优质单项工程;

(3)、用于安全宣传、安全活动及安全会议等:

此款不用于年终安全经济责任制奖罚中。

4、各项安全奖金的发放,应由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审核,安全行政副职核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批准同意后发放。

二、奖励

1、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设立安全生产特别奖、单项工程安全奖。

1.1、安全生产特别奖:在安全生产中做出下列贡献之一,由各部室、班组申报后,经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考核属实后,或由安全管理人员根据安全工作情况提出,报项目部主管经理审批同意,给予200-1000元的奖励:

a、在危机关头,排除险情,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b、在发生事故时奋力抢救避免、减少伤亡和事故损失的;

c、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克服困难,采取措施及时治理整顿、成绩显着的;

d、研制、创新、引进安全技术,经有关部门鉴定,实际效益显着的:

e、在重大施工项目(含单项工程)施工组织措施制定时,对安全技术措施做到及时制定、审批、交底、实施,认真负责并有明显作用的;

f、积极完成安排的公益性安全设施(如对人行通道、安全栏杆、标语、警示牌等)安装的和积极参加各类安全活动效果显着的。

1.2、单项工程安全奖: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根据施工的具体情况设置单项工程安全奖,由项目经理与各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定生产责任书,单项工程完工后安全工作符合责任书要求,按责任书的规定进行安全奖励。

2、项目经理与项目安全副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按与分局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进行年终安全考核,兑现安全奖金于次年2月份前发放。

三、处罚。

1、轻伤事故;

1.1、伤一人或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下,对责任班组或单位处以200-500元罚款,对责任人和当事人各处以100-200元罚款;

1.2、一次性伤二人及二人以上的,或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事故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

2、重伤事故:

2.1、重伤一人或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罚款,对事故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

2.2、一次性重伤二人及二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每伤一人对事故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对事故责任人处以300-1000元罚款;

3、死亡事故(包括交通肇事、机电设备事故、火灾事故死亡在内,含合同工、协议工、民工、临时工等)

3.1、一次死亡一人或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对责任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对故责任人处以2000元罚款;

3.2、一次死亡二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每死亡一人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事故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

4、发生多人死亡事故(三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对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5、班组安全生产管理

5.1、班组安全监察机构不全,安全专(兼)职人员不符合要求,安全规章制度、安全要求不落实、不理采的,特殊工种没执证上岗,没有进行“三工教育”或进行了教育无记录的班组。对班组安全第一责任人每项处以50元罚款;对班组处以100元罚款

5.2、发现不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而未及时整改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对责任班组处以100-500元罚款。

5.3、对发生险情未遂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整政的,对班组安全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已指出的不安因素继续不改或险情事故重复发生者,加倍处罚并追究有人员的责任。

6、班组安全技术措施没有、不全,或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记录的。在施工中未按安全要求施工而发生事故的,对班组安全责任人和事故责任人各处以200元罚款,

7、发生安全事故后项目部各部室负责人、各班组长必须立即报告和赶到现场,各有关人员应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积极进行抢险救灾,并协助事故的调查。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处理,并参加事故分析会;对晚报、迟报和不积极参加抢险救灾者处罚款200元,

8、交通事故的处理按局质安(1995)42号文件和项目部相关文件执行。

9、凡不戴安全帽、未系帽绳或帽绳未系紧,高空作业不挂安全带,悬空作业不拴安全带和安全绳等习惯性违章,而发生事故的除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细则》处罚外,对责任单位和安全责任人加倍处罚;

10、因“三违”造成的各类事故责任人,视其责任大小损失多少,伤亡程度不同等情况按有关规定对其加倍处罚;

11、凡报工伤者,必须先将安全第一责任人及事故责任人罚款,及本人通过地方劳动委员会签定的鉴定书,交分局质安部办理工伤审批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12、对部室、班组和个人安全违章罚款,由项目部质安部签发罚款通知书,各部室、班组和个人的违章罚款应按时上缴劳财部,逾期不缴者,劳财部按罚款金额的2倍从其奖金中扣缴。

13、如发生事故后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14、对奖罚不服者,可向上级安全部门、纪委监察部提出反映和上诉。

15、本办法解释权属项目部,有关未尽事宜在执行中充实完善。

16、本办法由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2:项目部施工奖惩办法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部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环水保管理,提高参建员工安全质量环保意识和责任心,规范施工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设计图纸施工,按照铁路工程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施工,保障在受控状态下有效的进行,杜绝重大安全质量环水保事故发生,消除质量通病,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环水保等管理工作,奖优罚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隧道分部设立综合考评奖励基金,从产值总额中提取上限1%和过程检查处罚作为安全质量环水保等综合考评奖励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隧道分部所属的路基、涵洞、隧道施工安全质量环水保等过程管理,适用于施工安全质量环水保管理和内业资料的管理等。本项目工程停工期间,或未开工、已完工的工点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由隧道分部项目部总工牵头,安全质量环保部实施,隧道分部项目部所属各部门、各架子队队长有权依据本办法在各自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建议奖罚。

第五条?安全质量考核,以文件、安全质量环水保等过程管理问题处罚通知单为凭据。

第六条?对于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一般安全质量环保问题时,检查组成员将以附件1:《过程检查考核记录表》形式口头通知要求被检查的相关部门现场进行整改或直接下发附件2:《整改通知单》通知被检查相关部门、个人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多次重复出现的一般问题,检查组人员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开据附件3:《罚款通知单》,同时对存在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单》以督促其限期整改,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或没有完成整改,隧道分部项目部将对被检查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问责制所规定的红、黄牌(附件4)问责内容相关条款对被检查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办理。

严重的安全质量环保问题或违反原则的问题,检查人员草拟处罚文件,主管领导签发后执行;也可以直接按照问责制所规定的红、黄牌问责内容相关条款对被检查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办理。

《整改通知单》由分部主管部门根据日常工作问题及检查情况问题填写(一式两份),部门负责人签字。一份发整改单位;另一份提交日常主管部门备查。接到局指下发《整改通知单》的,由分部主管领导牵头,主责部门分别负责,按整改要求检查、整改落实。

《罚款通知单》由分部项目部主管部门根据日常工作问题及检查情况问题填写(一式三份),检查人员、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项目部领导相继签字确认。一份发整改单位,一份发分部项目部财务管理部,另一份提交分部项目部日常主管部门备查,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办理。

红、黄牌问责是结合现场实际,对现场存在严重的安全质量问题或违反原则性问题,由项目部下发红、黄牌,被亮“黄牌”警示的责任单位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责任单位向项目安质部提交整改报告,报项目安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摘牌;整改不及时的,挂牌警示期延长一倍。被亮“红牌”警示的责任单位必须进行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后责任单位应向项目安质部提出复工申请,经项目安质部核查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复工后“红牌”予以摘牌。被亮“红、黄牌”警示的责任单位将在每月的生产会上予以公布,并纳入施工队伍年度考核。

第七条?安全质量环保奖励,由相关人员草拟奖励通知,主管领导签发。

第八条?安全质量环保过程检查罚款,由分部财务管理部依据处罚文件,从各协作队当期计价款中扣除,并充入安全质量环保综合考评奖励基金;安全质量环保过程检查奖励,财务部门依据奖励文件,在当期验工计价支付时,从安全质量环保综合考评奖励基金中支付。

第九条?分部安全质量环保领导小组决定的安全质量环保过程检查奖罚,过程检查处罚结果,计入综合考评结果。

第二章安全处罚

第十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事故调查组调查及处理,责任单位承担全部损失,加罚50万元。发生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及处理,责任单位承担全部损失,加罚30万元。

第十一条?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接受有关政府部门调查及处理,责任单位承担全部损失,加罚10万元。

第十二条?临近营业线施工,中断行车,除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处罚外,每起加罚5万元,责任单位承担全部损失。造成事故的,按第十条、第十一条处理。

第十三条?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未按事故报告程序进行上报,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延误事故抢险时机,造成损失和恶劣影响,罚款5万元,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各协作队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能满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规定数量,每少一人,罚款1000元。50人以上的作业班组,未配置安全员,罚款2000元。

第十五条?特种机械设备无相关鉴定证书、未进行性能试验、未进行进场验收,且投入使用,每台/套罚款1万元;特种设备由没有安装资质的队伍安装,罚款1万元。

第十六条?各协作队负责人、管理人员等在施工现场违章指挥,造成安全隐患,罚款5000元;造成事故,除按事故处理程序处理外,加罚1万元。

第十七条?由项目部下发的现场危险源清单及重大危险源,各协作队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监控、处理,每处罚款5000元。

第十八条?各协作队开工前要对全体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以后新增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岗前补课。如发现未经三级安全教育的工人上岗作业,一人罚款200元。招用童工或安排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禁忌劳动或施工现场内有小孩的,每发现一人罚款1000元。

第十九条?各协作队在签订劳务承包协议或其他经济承包合同时,无相关安全约定,无安全责任划分,每次罚款2000元。

第二十条?每道工序工作前必须进行班前安全交底,并做好记录。如无记录或不进行班前安全交底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一条?易燃易爆物品(炸药、雷管、油罐)未按规定保管存放,无安全防护措施,每发现一次罚款3000元;爆炸物品(炸药、雷管)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未经审批私自领取爆炸物品、未严格执行退库程序、未经允许私自运输爆炸物品、领取爆炸物品时未按要求记录爆炸物品使用登记表、非持证人员领取爆炸物品、爆破时无安全员、爆破员监炮,每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爆炸物品申请单上签字不全、未登记就领取爆炸物品、施工现场及员工宿舍内私藏爆炸物品,每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因违规使用爆炸物品受到地方政府处罚,除承担相应责任外,加罚3万元;因操作不当造成事故,除按事故处理程序处理外,加罚5万元。

第二十二条汛期未组建防洪队伍、未进行防洪应急物资储备,每项罚款2000元。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合理设置安全标志牌(如防触电、防机械伤害、防高处坠落、防易燃易爆、消防器材等)、标牌缺失,存在安全隐患,每处罚款500元。乙炔发生器或乙炔瓶无防止回火安全装置的,每例罚款500元;乙炔、氧气瓶在阳光下曝晒、存放距离小于5米,离动火距离小于10米,每项罚款500元。切割机、钢筋调直机、电焊机、弯曲机等设备未挂设安全操作规程牌的,每例罚款200元。

第二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电焊工、装载机、挖掘机司机、空压机操作员、拌合站操作员、爆破员、桁吊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每人罚款500元,同时必须在半个月内选派人员参加有关单位的培训取证,确保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所有施工人员(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凡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含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工作鞋、绝缘鞋、防护面具等),其中:1、未戴安全帽,管理人员及班组长每人次罚款200元,操作人员每人罚款100元;2、高空作业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的,管理人员及班组长每人次罚款200元,操作工人每人罚款100元;3、高空作业赤脚、穿拖鞋者每人/次罚款100元;4、高空作业从高处向下抛掷物资材料及杂物者,罚款200元;5、在施工现场打闹者,每人罚款200元。6、碘钨灯不能直接与钢架相连,要高挂低用,违者罚款100元。7、隧道进洞人员必须进行登记,严格遵守进洞翻牌制,凡进洞人员未按照要求进行登记或挂牌的,每人次罚款100元。8、除以上规定外,发生违章作业,项目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特种机械、机动车辆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特种车辆私自交与无证人员驾驶,每次罚款2000元。违章搭乘汽车或人货混装的,对当班司机罚款100元。

第二十七条?施工、生活场所未配备消防设施,或消防设施失效,无防火制度,每处罚款500元。违反防火规定造成火灾,将按火灾造成损失的50%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将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无机械设备管理、维修、保养制度;机械设备未定人定责管理;每台/套罚款1000元;机械设备“带病”运转,每台/套罚款1000元。其中违章操作施工机械、责任心不强造成机械事故者,按损失大小予以处罚:

1、损失小于1000元者:罚款按造成损失的60%;

2、损失大于1000元小于5000元者:罚款按造成损失的40%;

3、损失大于5000元小于10000元者:罚款按造成损失的25%;

4、损失10000元以上者:罚款按造成损失的15%,并予以行政处罚;

5、现场管理人员及班组长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将追究指挥者责任;

6、现场作业人员违章操作造成事故者,罚款按事故损失的50%;

第二十九条?拒绝执行项目部施工有用电管理制度;施工用电管理混乱、私拉乱接;施工用电未执行“一机、一闸、一箱、一漏”规定;用电设施未采取有效的接地措施;电器装置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容量不匹配;每处罚款1000元。用电设备在5台套以上或总容量超过50千瓦以上的工地,无专职电工巡检,每处罚款1000元;施工用电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无配电盘,配电箱不上锁、,每处罚款500元。配电箱违反一机一闸规定的,铁制箱无接零(接地)保护的,铁制箱卧放在地面、挂在钢筋上的;每例罚款500元。电焊机的电源线、焊接电缆、焊钳的绝缘破损,焊机的初、次级接线柱无护罩;每例罚款500元。电气设备的电源不使用开关或插头而直接把导线插入电源插座或钩在闸刀开关的保险丝上,电气设备的电源破损裸露出金属导线;每例罚款1000元;在建工程或临时设施与临近高压线的距离少于规定安全要求又无防护措施的;每处罚款1000元。

第三十条?隧道开挖时未严格按铁建设[2010]120号文控制开挖进尺或者不按设计工法进行施工的,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

第三十一条?受到铁道部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通报每次罚款50000元。路局质量安全监督站、施工办、安监室、建管处等其他业务处室在考评中给予相关的罚款,项目部将给予1.5倍金额的罚款,无明确考核金额的,每个问题罚款3000元。?

第三十二条?对安全监督机构、业主、监理、指挥部下发的有关安全问题的通知单,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闭合的,每个问题罚款1000元,最高罚款5000元。

第三十三条?项目部制定的每月召开施工安全生产例会,各协作队迟到者每次罚款5000元,不参加者每次罚款10000元。

第三十四条?对项目管理人员造成人身安全侵害的每次罚款20万元,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出现围攻、围堵项目部者,在年度协作队伍考核中纳入不合格队伍。

第三章质量处罚

第三十五条?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除返工或加固外,罚款30万元,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发生工程质量较大事故,除返工或加固外,罚款15万元,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发生一般质量事故,除返工或加固外,罚款5万元,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对不及时上报其调查结果的负责人每次处以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对不配合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协作队将予以50000元的处罚。并处以责任人2000元的罚款,主要责任人5000元的处罚。情况特别严重的将处以协作队50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故意隐瞒事故损失,降低事故等级或擅自处理者;处以责任人5000元的罚款,处以主要责任人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发生阻扰调查的行为,对责任人处以5000元的处罚,对责任单位的领导处以10000元的处罚,对事故单位处以500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事故单位出现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施工质量隐患现象,每出现一次处以10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收到业主下发的质量安全抽查通知单,每个问题罚款1000元,每个通知单最高罚款10000元;收到路局设备管理单位或监护单位提到的书面通知,每个问题罚款1000元;收到监理单位的联系单,罚款1000元~5000元,收到监理通知单,罚款2000元~10000元;因现场违规施工,监理单位下发停工令的,每个问题罚款5000元;收到集团公司安全质量书面通知单,每个问题罚款1000元;收到局指挥部各职能部门的书面整改通知,每个问题罚款1000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书面通知,每个问题罚款2000元。

第四十四条?对铁道部质监站、路局质检站下发的检查通报,未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每个问题罚款5000元;业主、监理下发的检查通报,未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每个问题罚款3000元,指挥部、项目部下发的检查通报,未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每个问题罚款1000元。

第四十五条?收到路局质检站下发的红、黄牌通知,红牌罚款10000元,黄牌罚款5000元。收到指挥部、项目部下发的红、黄牌通知,红牌罚款5000元,黄牌罚款3000元。?

第四十六条?在质量信用评价考核扣分和不良行为扣分的,每扣1分,罚款2000元,被扣总分值超过5分的,罚款2万元,被扣总分值超过10分的,罚款5万元。

第四十七条?被相关单位检查发现问题并纳入不良行为的,纳入一般不良行为的罚款20000元/次,纳入较大不良行为的罚款50000元/次,纳入重大及以上不良行为的按处理程序处理,加罚10万元。

第四十八条?在业主组织的平推检查考核中被全线通报的,罚款50000元/次。

第四十九条?收到业主、集团公司及指挥部的罚款通知,将给予罚款通知中相同数额的罚款。

第五十条?关键工序或隐蔽工程施工时现场无施工技术员或管理人员,未严格执行“三检制”程序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每次罚款2000元。

第五十一条?对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标》或设计要求,虽不能构成事故,但影响使用功能,除返工或加固外,罚款20000元。

第五十二条?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罚款20000元;同类问题多次出现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罚款50000元。

第五十三条?未完成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罚款5000元;未履行变更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施工,罚款10000元,并责令尽快补办相关手续。变更手续不能补办,为项目造成损失的,加倍处罚;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未针对已经开工项目分层级、分工序进行技术交底;未交底到作业班组、个人,每项/次罚款500元。

第五十五条?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未按《验标》规定的项目、频次进行检验,每次罚款1000元;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不合格,继续使用,每项次罚款3000元。

第五十六条?搅拌站等验收手续不全即投入使用,罚款1万元。

第五十七条?拌和站碎石、机制砂等原材料,由项目部试验室在抽检时发现材料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罚款3000元/次,并进行清仓;监理及业主在原材料抽检中发现不合格的原材料而继续使用的,罚款5000元/次,并进行清仓处理。

第五十八条?未做配合比设计或未签认的;混凝土拌制前未做施工配合比的或未进行必要的施工配合比调整;搅拌站开盘手续不全;开盘证无监理签认;无试验人员全过程盯岗;未进行首盘鉴定;原材料性能不能满足配合比要求;没按规定进行混凝土物理性能检验;每项罚款1000元。

第五十九条?未进行定期称量复核,搅拌站混凝土生产中计量错误,罚款5000元;拌合站搅拌混凝土时私自调整配合比,未按配合比拌制混凝土,罚款10000元,并进行混凝土质量追溯,造成结构质量缺陷且未构成事故的,除返工处理外,罚款50000元。

第六十条?钢筋加工质量不合格,位置、间距、轴线偏移超限;焊缝质量不合格;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要求,保护层垫块质量不合格;每项/次罚款1000元。

第六十一条?混凝土标养试件未及时放置在标养室;同条件养护试件未按要求设置混凝土临时养护池,未进行有效保护或意放置在与结构物养护条件不一致的地方,每组试件罚款500元。

第六十二条?现场混凝土施工未按规定进行塌落度、含气量、泌水性、入模温度等相关参数测定,每项罚款1000元。

第六十三条?混凝土施工中,入模高度超过两米,未设置溜槽、串筒、导管等;未按要求进行分层振捣,每处/次罚款1000元,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发现私自加水不改正的,罚款5000元。

第六十四条?混凝土表面出现空洞、露筋、胀模、预埋件位置不正确等缺陷,每处罚款2000元。

第六十五条?上台阶每循环开挖支护进尺Ⅴ、Ⅵ级围岩不应大于1榀钢架间距,Ⅳ级围岩不得大于2榀钢架间距。边墙每循环开挖支护进尺不得大于2榀。仰拱开挖前必须完成钢架锁脚锚杆,每循环开挖进尺不得大于3m。超过以上要求的,每项罚款2000元。

第六十六条?隧道开挖后初期支护应及时施作并封闭成环,软弱Ⅳ、Ⅴ级围岩封闭位置距离掌子面不得大于35m,Ⅳ、Ⅴ级硬质围岩距离掌子面不得大于40米,二次衬砌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Ⅰ、Ⅱ级围岩超过200m,Ⅲ级围岩超过120m,Ⅳ级围岩超过90m,Ⅴ、Ⅵ级围岩大于70m,奖罚按关于修订《昆玉铁路站前二标项目部隧道分部隧道施工安全距离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六十七条?初支预留变形量不够造成的隧道净空限界不够;喷射混凝土厚度不够的;初期支护施工后侵限的;初期支护背后有空洞未处理的;一处/次罚款3000元。

第六十八条?喷射混凝土表面发现不密实、不平整、有裂缝、脱落、漏喷、露筋、空鼓和渗漏水,锚杆头钢筋外露等现象;喷射混凝土未按设计要求添加外加剂;超前支护小导管没有注浆、数量不足、长度不足的;一处/次罚款2000元。

第六十九条?锁脚锚管数量、间距、长度、注浆饱满程度不符合要求的;系统锚杆数量、间距、长度、砂浆及锚固剂饱满程度不符合要求的;发现后未及时改正的一处罚款2000元。

第七十条?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够、钢筋网网格尺寸允许偏差超出规范要求、钢筋网搭接长度允许偏差超出规范要求;一处/次罚款2000元。

第七十一条?格栅钢架钢筋的弯制和末端的弯钩及型钢钢架的弯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罚款3000元/次;钢架加工不规范,钢架的结构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罚款3000元/次。拱架安装间距大、垂直度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发现一次罚款3000元;

第七十二条?未按设计要求开展地质超前预报、手段缺少的、频次不足的;无隧道围岩收敛观测、超前地质预报资料和记录的;隧道未按设计及规范要点设置监控量测点、量测断面距离、量测项目和频次、量测真实情况、不能指导施工及支护、衬砌的;每项次罚款5000元。

第七十三条?钢架底部回填虚碴、相邻钢架及各节钢架间连接不符合规范要求,一处/次罚款2000元。

第七十四条?隧道仰拱及填充浇筑混凝土时,回填片石、土块等杂物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发现一处罚款10000元。

第七十五条?隧道超挖回填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初期支护及二衬中填塞片石、土块、石棉瓦等杂物的;隧道衬砌厚度小于设计厚度的,每项/次罚款10000元。

第七十六条?二次衬砌、仰拱钢筋主筋间距、排距、箍筋间距及绑扎搭接长度不符合要求的,一处/次罚款10000元;二次衬砌混凝土结构表面不密实平整、颜色不均匀,有露筋、蜂窝、孔洞、疏松、麻面和缺棱掉角等缺陷的,一处/次罚款5000元。

第七十七条?止水带埋设位置、预留长度、接头搭接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一处罚款5000元。

第七十八条?防水层铺设不规范、防水板焊接搭接长度及铺挂方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防水板表面有钉孔、焊焦、破损、漏焊等;环向透水软管、横向排水管纵向安装间距超标;纵向排水管安装位置、横向排水管安装不符合设计要求;排水管连接点处连接不牢固,管内堵塞、不通畅,每项/次罚款5000元;隧道排水系统不畅通,二次衬砌渗漏水的每处罚款20000元;喷射混凝土、二次衬砌、仰拱及填充混凝土等强度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一次罚款20000元。

第七十九条?各协作队质检人员不明确或没有,一次罚款1000元。质检人员不负责任或不履行质检职责,一次罚款1000元,或限期清退出场。

第八十条?对于现场材料标识不明确或没有标识,一次罚款2000元。现场材料堆放混乱,未进行分类堆放,未进行下垫上盖,一次罚款2000元。

第八十一条?对于不按施工作业指导书进行施工的或没有技术交底就开始施工的,一次罚款5000元。

第四章?环保处罚

第八十二条?没有积极配合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对环保、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措施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的,给予罚款5000元。

第八十三条?除办理了砍伐林木手续不可避免的工程占地砍伐外,施工期间人为破坏植被,没有及时恢复地形地貌的,罚款1000元/M2。

第八十四条?在施工期间生活垃圾随意丢弃,没有设置垃圾箱进行统一收集,没有按照环卫部门的统一要求集中处理的,罚款3000元。

第八十五条?施工场地临时设施在施工完毕后没有按时拆除,没有按原地貌进行覆土恢复和植草绿化;施工污水和生活污水随意乱泼乱排;没有设置临时排水设施统一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排入地方环保部门指定地点的,每项罚款20000元。

第八十六条?冲洗集料污水、隧道施工渗水等含有悬浮物的施工污水,没有采取过滤、沉淀等处理措施做到达标排放的,罚款10000元。

第八十七条?施工产生的废弃土、砂、石料等,在施工期间和施工结束以后未及时清理,统一收集,妥善处理的,罚款10000元。

第八十八条?施工结束后,没有对场地、便道以及线路两侧的绿化进行恢复的,每项罚款10000元。

第八十九条?未对弃土场顶面和坡面及时进行土地复耕和植被恢复的,一处罚款20000元。

第九十条?弃土场没有及时做防护墙,没有做好排水设施的,每项罚款20000元。

第九十一条?因修临时工程等原因对铁路用地范围之外的既有林、草植被造成了破坏,没有在拆除临时工程时予以恢复的;没有对施工完毕后废弃的施工便道进行清理、平整的;没有对压实地表进行疏松的;每项罚款20000元。

第九十二条?未经批准占压、干扰河道、水道及既有灌溉、排水系统的,罚款10000元。

第九十三条?施工时发现文物遗迹没有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当地政府文物管理部门、项目部报告的;没有根据文物管理部门的决定妥善处置的,根据现场实际每项罚款50000~200000元。

第五章安全奖励

第九十四条?架子队年度安全生产无事故,按完成产值大小,由项目部奖励架子队3000元~1万元。

第九十五条?项目部年底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作业队给与表彰和奖励。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作业队,奖励5000元。

第九十六条?架子队在临近铁路营业线施工中,方案合理、措施到位、无中断行车、未造成行车设备故障、无行车事故,无不良反应,安全完工。奖励3000元~1万元。

第六章质量奖励

第九十七条在质量信誉评价中为项目部和集团公司赢得荣誉的作业队,奖励1万。

第九十八条?原材料抽样时,分部合格率达100%,奖励1万元。

第九十九条?项目部质量大检查中,变形量测规范、资料齐全、设施完好、真实反应结构物变形情况,奖励1万元。

第一百条?项目部安全质量环水保大检查中,搅拌站管理规范、人员到位、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原材料质量合格、混凝土质量受控,搅拌站奖励1万元。

第一百零一条?获省、部级和国家级优质工程奖或质量管理奖的,项目部发给协作队奖金:部优5万元、国优10万元。

第七章?环水保奖励

第一百零二条?在环水保及文物保护日常管理工作中、季度检查通报中、半年考核评比中、年终对各参建单位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综合评价中得到表扬奖励的,项目部将给与奖励。

第一百零三条?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环水保及文物保护管理规定,切实落实各项环水保及文物保护措施,对取得良好环水保及文物保护效果的,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20000~50000元的奖励。

第八章进度奖罚

第一百零四条?各协作队伍完成?公司、指挥部及项目部下发的进度指标,根据产值大小,由项目部奖励协作队5000元~2万元。

第一百零五条?各协作队伍未能完成公司、指挥部及项目部下发的进度指标及节点工期,根据未完成任务产值大小,由项目部处罚协作队5000元~2万元。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部分,另行补充。

第一百零七五条?本办法由项目部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一百零八条?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五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篇3:项目部安全奖惩细则

一、为了加强对安全管理,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达到任何人都安全工作的目的,进一步搞好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现场的违章现象,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在现场安全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责任单位500-10000元,罚责任人200-1000元。

1、施工人员未经三级教育,进场施工的。

2、未按安保部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质、证书、人员台账、组织机构及联系方式以及其他所需资料的。

3、未配置专职安全员或安全协管员的。

4、对安保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拒不整改、未在限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的、未进行整改反馈的(相关表格到项目安保部领取)。

5、不配合项目部组织的安全活动、不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安全活动的。

6、外协负责人、安全员不参加安全检查的、不参加安全会议的。

7、现场文明施工不按项目部要求做的。

8、阻碍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推进的。

9、多层交叉作业时未采取防护隔离措施的。

10、操作平台、运输道、临边、洞口作业周围未设防护栏杆、盖板或其它防护措施的。

11、指派无证人员做特种作业的。

12、作业层下方无安全隔离设施,上高处未设安全通道的。

14、上班期间或走在上班路上,低头玩弄手机的。

15、施工用电线路及配电箱未按方案设置,电缆未高挂或埋设,用电设备未采取保护接零措施,开关破损裸露,熔丝用其它金属丝代替,配电箱未设漏电保护器,未遵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等规定的。

16、起重设备无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不全、失效的。

17、设备内部或潮湿等危险场所未使用36伏以下安全电压的。

18、电缆、钢丝绳穿越人、车通道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

19、毁坏或擅自拆除安全标志、报警装置、安全设施的。

20、安全装置失效后,继续使用的。

21、未提供施工人员劳防用品或提供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如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等)

22、机械设备、机具、脚手架未验收挂牌即投入使用的。

23、违章指挥的。

24、水泥从袋中倒出不佩戴防护口罩的。

25、施工现场未经批准随意搭设小房,擅自在现场住宿。

26、擅自挪动消防器材或使用消防器材做灭火以外的事情。

27、未使用专用插头,将电线直接接入插座内。

28、施工现场未按标准化要求实施的。

39、气焊、气割设备、工具未按标准安装、使用的。

30、未按规定进行班前安全交底活动或安全活动无记录或安全活动记录不认真的。

31、擅自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或消防器材超期、失效或挪作他用。

32、施工中垃圾不集中堆放或垃圾未送至甲方指定的垃圾箱内。

33、偷窃(按偷窃物资价值的1-10倍处罚,且罚款后驱离出现场)。

34、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人员的。

35、在施工区域或宿舍酗酒闹事、赌博、打架的。

36、未按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要求采购劳防用品、配电箱的。

37、夜间施工现场照明不足的。

38、使用移动梯子登高作业时,无专人护住梯子固定牢固除外)或无防滑措施。

39、旋转设备未按规定停稳便进行加油、维护、清扫作业。

40、违反所处位置安全标志规定。

41、擅自启动已挂牌停机的设备。

42、拆除施工未按照施工方案执行。

43、人为损坏或拆除安全装置、安全标志或报警装置。

44、现场无安全人员巡检或安全人员、安全责任人员未佩戴统一标志的。

45、每周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检查未达到标准的

46、个人极度不安全行为。

三、个人违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罚违章责任人100-500元。

1、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或未系帽带。

2、超过2米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或使用报废的安全带。

3、进入施工现场穿短袖、背心或短裤的。

4、酒后上班或无证、酒后驾车。

5、穿硬底、塑料鞋靴登高作业,赤脚、赤膊、穿拖鞋、凉鞋、布鞋、高跟鞋进入现场进行作业。

6、从高处乱扔施工用料及剩余角料。

7、任意拆除、移动、损坏安全警告牌、防护栏杆、防护盖板及其它安全设施。

8、上下高处不走安全通道,攀登脚手架、斜支撑及其它构件。

9、在电气开关上乱接线或非电工私自接线。

10、机动车违章带人或骑自行车违章带人。

11、非岗位专业人员擅自动用设备,特种作业无证操作。

12、手持电动工具外壳有损坏痕迹的。

13、带手套使用手锤、大锤及操作各种旋转机械。

14、电源线有包扎的,把电源线拖在水洼中作业的,电源线有受力和接头的。

15、使用电炉、碘钨灯取暖或用作生活方面的。

16、未按规定参加安全会议的。

17、违反气瓶、有毒有害物质的运输、储存、使用规定的。

18、擅自闯入安全警戒区域随意逗留、休息的。

19、机动车超速、超载。

20、汽车驾驶员离开驾驶室,电门钥匙不随身带走。

21、使用Ⅰ类移动电具未戴绝缘手套或使用带有安全缺陷的各类电气设备或使用安全装置失灵的设备。

22、在禁烟区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区域吸烟或违章动火作业者。

23、在施工现场随意大小便者。

24、破坏绿化或绿化设施的。

25、每月项目部不定期到生活区检查卫生状况,经评比,卫生状况最差的房间,处房间住宿者50元/人的罚款,如下次评比仍最差,罚款100元/人。

26、值班人员(含要害部位值班人员)缺岗、空岗、睡觉、干私活或无值班巡逻记录。

27、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的。

28、乙炔瓶无回火防止器即使用的。

29、生活区随意丢垃圾的。

30、生活区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的。

31、将插盘放在床上使用的。

32、在生活区宿舍做饭的。

33、不服从项目部管理的。

34、违反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四、上述第二、第三条未列入的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视情节予以处罚。

五、发生各类事故迟报、漏报、隐瞒不报的,对单位处罚10000元,对责任人处罚500-2000元。

六、发生险肇事故处罚发生事故单位10000-10000元,责任人1000-2000元。

七、发生伤亡事故按事故调查分析报告进行处罚。

八、上述处罚规定,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1-10倍的加倍处罚。

九、奖励

1、班前安全交底活动开展较好的班组每次给予100元的奖励。

2、为开展安全活动献计献策的有功人员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3、安全生产评比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给予200-500元奖励。

4、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200-500元的奖励。

5、每月参加安全检查,为安全作出贡献的人员,每个季度给予200元奖励。

6、其他对安全生产有功人员。

7、奖励资金来源:安全罚款、项目经理部设置的安全奖励资金、安全标化工地奖及其它奖励来源。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项目经理部质安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