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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安全监察机构工作内容

2024-07-23 阅读 4539

健全安全监察(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强化安监工作:

1.电力公司必须设专人(不得少于3人)或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基建安全工作。

2.电力建设公司及其分公司(工程处)必须分别设置专职的安监机构。

3.工地必须设专职安全员。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

4.管理性电力建设公司安监机构人员不得少于5人。现场性电力建设公司安监机构人员,应按公司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配备,但不得少于5人,并另设专人负责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公司安监机构的人员中应有半数以上为工程技术人员。

5.分公司(工程处)安监机构的人员,应按现场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配备,但不得少于5人,并另设专人负责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安监人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工程技术人员。

6.各级安监机构在人员配备上,应充分兼顾土建、热机、电气、起重、送电、变电等专业安全管理的需要。

7.专职安监人员必须具备5年以上的施工现场经历,具有较高的业务管理素质和高中以上的文化水平,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忠于职守。

8.专职安监人员应按国家及部有关规定,评定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含工人技师)。

9.安监人员属生产人员。专职安监人员应享受基建、施工技术管理部门人员的同等待遇。工地专职安全员应享受工地班长以上的待遇。

10.专职安监人员应经隶属上级安监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安监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安监部门的同意。

11.安监机构应有完善的宣传、教育设备和必备的监察工具。如安监车辆、照像、录像、摄像、传真、通信、录音、计算机、有毒有害气体测试、风力测定等设备及工具。

篇2:电力安全监察工作职责

一、电力安全监察职责

电力安全监察机构和人员,除了负有安全监察的职责外,还具有部分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归纳起来,有以下方面。

(1)代表上级行使安全监察职能,定期向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报告本单位安全情况。

(2)负责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标的贯彻执行,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进行监察。

(3)负责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设施状况,负责重点监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机具、登高用具及厂内运输设备的管理和定期试验工作。

(4)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检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5)参加或协助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

(6)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制订;监督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取;监督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反事故措施计划的落实。

(7)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具体整改方案由有关单位技术部门提出,经安监部门认可),做好记录,并向领导报告;必要时应向有关单位部门发出《安全监察通知书》,限期解决。

(8)监督现场培训计划的执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规》的学习、考试和反事故演习。

(9)组织安监网活动,充分发挥各安监人员的监督作用。

(10)监督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11)及时准确地用快报、通报、录像等手段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有关单位、部门反馈事故信息。

(12)考核。对所属单位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13)参与旨在完善安全的新技术手段的开发、鉴定和应用。参加安全科研成果和有关涉及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软件、新装备的开发和鉴定,并建议在电力生产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增加和完善保证安全的技术手段。

(14)负责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工作。归口管理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并按规定审查上报。其中,安监部门应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填报设备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并收集汇总统一上报。为了使安监机构(人员)的上述职责能真正落实,还应赋予安监人员一定的职权:

(1)参加新建、改建、扩建、更改工程和技术革新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3)发生事故后,有权要求保护好事故现场;调查和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索取事故原始资料;对事故现场进行丈量、照像、录音、摄像以及收集损坏设备的残骸、碎片等。

(4)对事故的认定、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等,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当这些意见未被采纳而认为需要坚持己见时,有权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对违反调试规程的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5)有权对为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有权对事故过失人员和有关领导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已有明确结论、符合已有奖罚办法的奖罚条件者,有权按规定直接实施奖罚。

二、电力安全监察的例行工作

为了切实履行好电力安全监察的职责,电力安全监察机构(人员)应认真做好下列工作。

1、参加或组织有关的会议

(1)参加定期的、由行政或生产领导主持的生产碰头会。安监人员应认真倾听各部门的汇报内容,掌握每天的生产动态,使现场监察能做到有的放矢。在碰头会上,针对所研究的工作,安监人员应分析安全方面的动态,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供领导决策时参考。班组安监员则应参加每天的班前、班后会,监督班组长和工作负责人在班前布置工作任务的同时,是否布置了安全措施;所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可靠;班后检查“工完场清”的同时,检查是否有安全措施被拆除的情况;班后小结的安全情况是否符合实际;针对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制定了对策。

(2)参加每年(或半年)、每季、每月的生产计划会。监督年度、季度、月度的“两措”计划项目及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项目是否都已列入计划。

(3)参加基建设计审查、验收以及业扩、防误装置、技术监督等有关专业性分析,监督其研究的内容是否满足安全的要求。

(4)组织并主持安监网的例行会议。听取安监网活动情况的汇报,分析前一段时期的安全生产动态,研究下阶段安监工作的重点;学习、传达、讨论本单位及上级机关下达的有关安全的文件、规程、制度和规定等。

2、参加或组织涉及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

(1)参加或组织开展《安规》、《紧急救护法》、有关安全规程、制度的培训、考试、考核,以及知识竞赛、技术比武等活动。

(2)参加或组织开展上级布置的“安全月”、“安全周”、“安全整改月”等专题性活动,并提供这些活动所需的有关安全方面的素材。

(3)参加或组织新型安全工器具,涉及安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软件的研制、检测、试用、鉴定等活动。

(4)开展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劳动竞赛等活动。

3.“两措”计划的监督

负责“两措”计划的编制、报批、下达、执行等监督工作。其中还应负责“安措”计划汇总、报批、下达的具体工作。

4.安全检查活动

监督开展各项安全检查活动,其中一年两次的安全大检查中,安监机构(人员)还应做好计划、实施、善后过程中的具体工作。

5.对较大工程及涉及安全或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的设施、设备的监督

遇有较大的基建、扩建、技改、业扩、大修工程,应监督有关部门编制安全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对一些涉及安全或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的设施、设备,监督其按“三同时”原则考虑和执行。

6.对外包工程的监督

对外包工程应审查承包合同或其合同附件中是否包含了有关安全的条款;监督、参与合同发包方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对不符合安全施工资质的队伍,安全监察部门有否决的权力。承包单位应定期向发包单位的安全监察部门汇报安全工作,发包方安监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包方实施安全检查,并组织他们开展各种安全活动。

7.对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对参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的外来人员(包括实习人员),尤其是临时工,要监督雇用部门做好安全知识施教和受教,填写外来人员安全教育记录(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在工作的全过程派专人监护。较长期参加工作的外来人员(如农村电工等),还要进行跟班培训,其中应以《安规》的培训作为重点内容,培训后应经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8.现场的监察

安监人员每天上班时,应通过去调度查阅记录、参加有关碰头会或班前会,或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浏览检索等途径了解当天的生产任务、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情况,确定当天的现场安全监察活动。

9.每年、每月都要有计划地安排好安全管理工作

下面所列的每月例行工作内容仅供参考(对于难以严格按月划分的工作,可以适当提前或推后、延期等)。其中安全管理网络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监察网络负责监督实施及参与其中的部分具体工作。

(1)一月份:总结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和工作情况,下达本年度安全目标,部署并实施(若春节在一月份)春节安全工作,继续实施防寒、防冻措施,着手节后恢复生产前的准备工作,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扩大会议,表彰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准备工作若来不及,可推迟至二或三月份)。

(2)二月份:实施春节安全工作(若春节在二月份),开展节后《安规》考试,继续抓紧防寒、防冻工作,监督做好雷季前防雷设施的复役工作。

(3)三月份:防止线路及各项野外施工的人身事故和其他季节性事故(例如倒杆等),月末进行一季度安全分析,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4)四月份:开展安全活动月活动,各单位、部门、班组开展春季安全大检查的自查和小结。

(5)五月份:开展安全整改活动,春季安全大检查进入上级抽查、单位(部门、班组)自整改以及大项目集中整改的活动,在全国安全活动周中开展安全宣传、培训、知识竞赛、安全技能比武、交流等活动。

(6)六月份:部署并实施防污、抗洪、抗涝、迎峰渡夏、防暑降温以及防雷、防台等季节性灾害事故等活动,月末进行二季度安全分析及上半年度安全小结。

(7)七月份:迎“双夏”,组织“双夏”小分队下乡检查防农村触电事故的措施落实情况,继续实施防暑降温工作,开展安全培训,部署防台、抗旱工作。

(8)八月份:实施防台、抗旱工作,继续实施防暑降温,继续开展安全培训,安全技术知识考试(准备工作来不及可推迟至九或十月份进行)。

(9)九月份:部署并开展秋季安全大检查的自查活动,月底前做好自查小结,部署并准备防污闪工作,月末进行三季度安全小结。

(10)十月份:实施秋季安全大检查抽查、整改,实施防污闪工作。

(11)十一月份:着手编制并上报下一年度的安措、反措计划,继续防污闪工作,雷季后,防雷设施退役,进行维护、检查、预防性试验、检修、更新等工作,组织、开展年度《安规》考试。

(12)十二月:部署并着手防寒、防冻、防滑、防火、防小动物等事故,对本年度“两措”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统计、总结,收集资料、准备撰写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下达下年度“两措”计划,下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领导小组、安全管理网络和安全监察网络及六类人员(许可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停役申请负责人、非变电人员或非本单位变电人员许可进入变电所担任监护人)名单调整、公布,着手制订下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指标分解,月末开始着手四季度安全分析及全年安全总结。

10.定期或不定期编发安全简报通报安全经验和事故教训

每月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及时反馈事故信息和落实防范措施。

篇3:电力检修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保证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的实施,依据《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和外协单位、人员。

第三条公司应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与安全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同时,应积极探索和推广科学、先进的管理方式和安全生产技术。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

第五条公司系统各单位依据管理关系,实行公司对部门、部门对班组、班组对岗位的安全生产监督;岗位间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所用的外协单位、设施及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应纳入部门安全管理范畴,以本企业规章制度和所签订的安全协议内容进行严格管理。各部门的安全生产除接受公司内部的监督外,还应接受所在企业和所在地方(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办公室可以直接对各部门、班组、岗位和外协单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与外协单位、临时用工之间可依据公司所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进一步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办法,明确安全管理的范围、内容及责任,并报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被监督对象执行国家、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等情况以及被监督对象的协议、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实行监督。

(二)对被监督对象发生的不安全现象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对发生的事故在规定的职权范圈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按照规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情况。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第九条公司各生产部门按照工作所需必须依法配备专(兼)职安全员,以便履行安全员职责。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人员取得相关资质,人员数量能满足从事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需要。

(二)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

(三)有完成监督任务所必需的设备。

第十一条公司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各部门安全员应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十二条各部门、班组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任免,在决定前,必须报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认同。

第十三条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定期组织三级安全网活动,指导部门、班组专(兼)职安全员的工作。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项目部、专业和班组三级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指导专业、班组专(兼)职安全员的工作。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或下达《安全生产监督整改通知书》,须处罚的问题还应出具《安全生产处罚通知书》。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有责任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积极向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职能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可借助学会、协会、专家组织或其他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对被监督对象的安全生产状况提供诊断、分析、评价等服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人员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三)熟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四)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五)持证上岗。

(六)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执行正常的现场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时,应着装整齐并佩带明显的“安全监察”标志。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具有以下职权:

(一)参加新建、改建、扩建、更改工程和技术革新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有权进入生产及事故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取证和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三)发生事故后,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调查和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索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及事故有关人员进行照像、录音、录像及询问、谈话等。

(四)对事故的认定、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并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对违反《三吉利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五)有权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有权对事故直接或间接责任人及违章人员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

(一)在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

(二)在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时有解释理由的义务。

(三)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四)对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的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安全生产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