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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小区施工动火管理规定

2024-07-18 阅读 5500

小区施工动火管理规定

1工作目的

规范对施工动火的管理工作,确保小区消防安全。

3工作职责

3.1管理处经理负责动火许可证的审批;

3.2工程主管负责动火前防火安全措施的审查;

3.3保安队长负责动火期间的监控、巡查和动火完毕后的现场清查。

4管理规定

4.1本单位或外单位在管理处区域内因施工需动火,必须事前通知消防监控中心,在管理处办理动火作业手续。动火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管理处在动火期间应派人监督,动火完毕后要立刻清查现场。

4.2在重点部位、危险地段动火(变压器房、配电房、汽车库、发电机房、电梯筒道等处)必须经管理处经理批准方能动火。

4.3动火前"八不"

4.3.1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

4.3.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4.3.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3.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4.3.5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4.3.6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经排除易燃物品的不动火。

4.3.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

4.3.8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4.4动火中"四要"

4.4.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防火安全责任人,动火中责任人一定要在场。

4.4.2现场防火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4.4.3发现火灾燃烧(燃爆)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4.4.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防火安全操作规程。

4.5动火后的"一清"

4.5.1动火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然后才能离开现场。

4.6配电房及重要机房不准堆放可燃物品,不准吸烟,消防设备旁边不准堆放任何杂物。

4.7各走道、楼梯口等部位经常保持畅通,疏散标志和安全指示灯要保证完好和无熄灭。禁止业户在走道、楼梯旁焚香、烧纸。

4.8管理处员工及所有业户必须遵守《中华人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公司有关消防管理的规定。

4.9严格维护消防设备、按公司规定定期进行测试检查,保证设备完好。

5相关文件

5.1《消防法》

6相关记录

篇2: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

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二)用火级别的确定

1、一级动火:凡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在临时经营场所,下列地点动火为一级动火,比如储油罐区、加油区、卸油区;

2、二级动火: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在临时经营场所,下列地点动火为二级动火,即从易燃、易爆区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和检测合格者;以及生产设施、罐区的非防爆场所、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3、三级动火:在临时经营场所内除了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三级动火;以及临时经营场所的油罐、管线已清洗并注满清水后的动火作业。

(三)用火管理制度:

1、临时经营场所内应控制动火作业,必须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临时经营场所《动火审批报告书》,书面报告市公司安全储运部,经批准后停止加油作业,采取安全措施后按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后才许施工;

2、坚持“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审批的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的不动火,没有防火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3、示动火的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动火作业的原因、地点、时间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动火的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需临时经营场所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制定出防火措施,填写加临时经营场所《动火审批报告书》,书面报告公司和分公司经理共同审批签字后,由分公司储运安全部批准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由分公司经理和安全储运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由安全生产主管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

(五)用火的基本原则: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储油罐及输油管线),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孔盖,通风换气,并经检测分析合格,方可动火;

2、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在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动火,一律禁止;对节假日中必须的用火,按特殊用火处理;

3、一张动火票只限一处;除批准的动火点外,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用火范围;凡没有经过批准的动火作业,应视为违章;

4、没有落实防火措施及指定动火作业责任人的,一律不准动火作业;对于电焊、气焊、气割作业者,必须具有“特殊工种操作证资格,不得无证操作;

5、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六)用火安全措施:

1、将需要的动火设备,如油罐、输油管线等残留的油品等可燃物彻底清理干净,并有足够时间进行蒸气吹扫和水洗,达到动火条件;

2、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加盲板盖;

3、油罐、容器动火,应做爆炸浓度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动火前在容器外边进行明火试验,工作时容器外应有专人监护;

4、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水封井、隔油池、地漏、地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并予以封闭;

5、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穿过下水井或其它设备搭火;

6、高处动火(3米)以上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风力较大时,视情况而定,大于五级时禁止动火;

7、动火现场配置适量的灭火器材,如灭火器、铁锹、灭火毯等消防设施,并摆布在合适位置;

8、动火开始前和动火结束后,均应认真检查条件是否变化,不得留有余火和隐患。

(七)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2、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3、监护人职责是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4、监护人要佩带明显标志,不得私自离开现场;

5、监护人权限:对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

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票,并报上级领导。

篇3:动火施工安全规定范本

凡经批准动火的重要部门,动火前应做到“八不”;动火中应做到“四要”;动火后要做到“一清”.

一、动火前“八不”:

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5.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不动火.

8.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二、动火中“四要”:

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动火后“一清”: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后,才能离开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