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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商厦供电供水及其它设施维护规范

2024-07-18 阅读 2884

商厦供电、供水及其它设施维护规范

目的:为明确工程部电工、水工工作过程,控制工程部电工、水工工作质量及与其它部门的工作协调特制定本规范。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各商厦工程部电工、水工范围内有关的工作活动。

(一)供电开启时间

1、卖场:

早8:40至晚21:40

2、室外:

夏季开启时间:晚19:30至晚22:15

冬季开启时间:晚17:15至晚21:40

3、霓虹灯:

夏季开启时间:晚19:30至晚22:15

冬季开启时间:晚17:15至晚21:40

4、遇特殊天气情况,随时调节,遇营业时间延长,也相应延长;

(二)日常巡检程序及要求

1、照明

1.1照明巡检程序及要求

1.2照明灯具每天两次固定巡检,确保正常;

1.3照明正常率在98%;

1.4检查光盘、角灯有无松动现象,照明是否齐全;

1.5检查接线盒内接线像胶布有无脱落,确保安全;

1.6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线路巡检程序及要求

2.1时间频率:每天两次固定巡检,确保正常;

2.2检查钢管及PVC管连接紧密、齐全,配管及其支架完整不外露,螺母坚固;

2.3检查线槽等连接,吊件螺母牢固;

2.4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配电设施

3.1配电设施巡检程序及标准

3.2每日早8:45及全天不定时进行巡检;

3.3电源电压在规定范围内+5%;

3.4三相电流在规定的+2%-5%范围内;

3.5柜体内每日清尘除污2次,确保无尘土、杂物;

3.6检查隔离开关的上下口压线,闸门、闸嘴有无松动,接触不实等,3.7确保无过热、烧痕现象;

3.8检查N排、PE排上的各压线螺丝确保压线牢固无松动现象;

3.9检查配电装置及馈电线路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0.5MΩ。

4、供水巡检及要求

4.1每日早8:45及全天不定时进行巡检;

4.2检查各用水单位管路、阀门、水表、接口,确保无跑帽滴漏现象;

4.3检查各下水管路,确保下水畅通无堵塞;

4.4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其它设施维护巡检及要求

5.1每日早8:45及全天不定时进行巡检;

5.2巡查,确保商厦内各种木质门窗货架的正常使用;

5.3检查各楼层防火卷帘门、金属货架、手推车确保正常运行及使用;

5.4巡查商厦地面、墙面、天花板确保完好无损;

5.5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配电设施

6.1配电箱

6.1.1箱体内每周清尘除垢1次;

6.1.2箱内闸具上、下口压线、N线、PE线每月紧固1次;

6.1.3箱内负荷电流每月调整1次,或根据楼层改造增加电量随时进行调整;

6.1.4漏电开关每月操作1次试验按钮,检查其保护功能是否正常,确保漏电保护器运作在良好状态下;

6.1.5每月检查1次各控制箱内的接触器、热继电器、元件运行是否正常。

6.2配电柜

6.2.1柜体内每月清尘除污1次;

6.2.2每月检查1次隔离开关的上下口压线、闸刀、闸咀有无松动、烧痕、接触不实、过热等现象;

6.2.3每月初检查1次配电柜的电流表、电压表、CT/计量表/转换开关运行是否正常;

6.2.4每月检查紧固1次N排、PE排上的各压线螺丝;

6.2.5每年检查1次刀闸的联动机构装置。

6.3小吃城用电

6.3.1所有用电设备(各类电炸锅、电饭煲、炒锅、插销板、座等),每周巡视检查1次;

6.3.2各操作间配电箱内闸具上下口线、N排、PE排压线、计量表压线,每月检查紧固1次;

6.3.3对所有用电设备的接地保护,每天巡视,确保用电安全;

6.3.4配电箱内闸具、插座面板、连接导线每年清洗1次油污,以防短路事故;

6.3.5排烟风机、新风机的电机每年(年初、中)检查摇测绝缘2次,其控制系统每月检查试验1次。

6.4室外霓虹灯、泛光灯及灯箱

6.4.1每天查看3次霓虹灯、泛光灯及灯箱的运行是否正常;

6.4.2每两周检查1次霓虹灯、泛光灯的电源控制。

7、相关记录

配电设施检核表(周)

配电设施检核表(月)

配电设施检核表(年)

篇2:绿化养护设施维护管理措施

绿化养护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措施

公共绿地内的园林建筑、雕塑喷泉、园路广场以及照明灯等基础设施维护良好,保持整洁,无墙面破损、路面残缺、油漆剥落等,小修小补要及时进行,木制结构的亭廊等每2年油漆一次。桌椅、垃圾桶、指示牌、围栏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破损的要及时维修和更换,缺损应在三天内修补完成。

绿化隔离带护栏、侧石,花坛、行道树树穴等所有绿地设施每日巡查一次,重点地区和重点路段每日巡查2-3次,如发现损坏,当日整理安置好,三天内修补完成。所有绿地设施要随时保持整洁。

篇3: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规范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领域内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也适用于从事对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产品进行检测、评价、鉴定等工作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条(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第五条(服务机构要求)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从事防护设施的检测、评价和鉴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应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弄虚作假。

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第六条(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第七条(建立技术档案)

用人单位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第八条(日常维护)

用人单位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九条(知识培训和指导)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十条(擅自拆除或停用)

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