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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运设施安全运行措施

2024-07-22 阅读 8351

第一部分?矿井运输?

运输方面主要是胶带输送机和刮板输送机担当矿井的运输任务,其中胶带输送机的胶带运行速度较快,稍有不慎就可能引起人身事故或损坏设备,因此司机与维护工正确操作与合理维护机器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正确使用,合理维护才能保证输送机正常运行。为此特制订以下安全措施:?

一、胶带输送机日常维护工作:

1、经常检查胶带输送机机架是否正直,H架有无倾倒和不稳定现象,连接管有无脱落。发现上述问题应及时处理,若巷道底板起伏不平,应保持平缓过渡。?

2、检查胶带接头卡子或硫化接头是否齐全、完好,连接是否牢固,如有缺卡、开口现象应及时更换;定期更换胶带接头及接头扣的串丝。?3、检查机尾架是否平、直、稳,缓冲托辊是否齐全,机尾滚筒是否牢固,清煤装置是否合适,有无塞煤、卡矸现象,如有应立即处理。处理时必须与司机取得可靠联系,在未取得联系前禁止处理。重点检查固定机尾地梁,将军柱。?

4、检查胶带张紧情况,胶带张紧程度是否合适,张紧装置是否完好,张紧绞车是否灵敏,发现有问题时应及时调整和处理,特别要注意检查拉紧小车运行是否正常,是否正常,是否与胶带输送机中心线一致,并定期更换张紧绞车钢丝绳。?

5、随时检查调正胶带的跑偏问题,对于采区顺槽可伸缩胶带输送机要特别注意储带,拉紧装置中胶带的跑偏问题,因在这部分装置中,滚筒多,胶带往返回绕,易发生跑偏。?

6、经常检查胶带上下托辊是否齐全,转动是否灵活,发现转动不灵活或不转托辊应及时更换,胶带运转时严禁用手直接拨动运转托辊。?7、经常检查胶带输送机装载点装载情况,装载一定要在胶带正中心,严禁从很高处直接往胶带上装载,预防大炭块、矸石砸坏胶带,对于装载处的缓冲滚和托辊应经常检查,发现损坏及时更换。?

8、经常检查各清扫装置,特别是卸载滚筒,机尾滚筒与装载触的清扫装置更应加强管理;开机时严禁用铁锹和任何工具刮除粘在滚筒上的泥煤及杂物。?

9、经常检查减速器油质、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及时补充,并定期进行更换,油质应符合厂家规定。?

10、经常检查液力耦合器充液量,特别是多台电动机传动胶带输送机,应保证各电机的功率分配均匀。适当调整个耦合器的充液。?

11、对于个传动滚筒应定期注润滑油,油质符合要求;并对个滚筒油盖里边的油质进行定期更换。?

12、胶带输送机各部位的紧固件、螺栓、螺帽、垫圈、背帽应齐全紧固。?

13、胶带输送机巷道要保持清洁卫生,特别是输送机底胶带下的泥煤要经常清理,保证底托辊正常运行。?

14、胶带输送机转载点必须安设喷雾洒水装置,灭尘效果必须良好。?15、胶带输送机装载点处安设的挡煤装置易损坏,应加强维护。挡煤装置必须固定,不漏煤,过煤畅通,如有损坏,必须及时更换。?

16、钢丝绳芯胶带输送机一般采用给煤机供煤,胶带输送机与给煤机不许进行闭锁控制,对于给煤机的出煤上的大小要根据胶带输送机的运输能力确定,严禁随意改变出煤口的大小,要加强对出煤口漏斗的维护工作,漏斗必须吊挂稳固,出煤不摆动,不漏煤。?

17、对于吊挂式胶带输送机,要重点维护好固定钢丝绳的地梁将军柱、吊链、如有断链、架坏应及时更换。

?18、胶带输送机使用底胶带运送材料,要加强对给料台和卸料台的维护工作,给料台和卸料台必须完好,信号必须畅通。?

19、胶带输送机电气维护工要对所有电气设备作好维护工作,电气设备必须完好,严禁失爆,所有电缆吊挂必须整齐,电气设备与胶带输送机各种保护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拆除。

?二、刮板输送机安全运行保障措施:?

1、刮板输送机司机、维护工必须熟悉刮板输送机的性能及结构原理,通晓操作规程,按完好标准维护保养刮板输送机,懂得回采基本知识,并具备一定的钳工、起重工基本操作方法和液压基础知识,进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2、开机前应对输送机进行前面检查,重点检查设备的完好状态,各部轴承及减速器,液力耦合器中的(液)量是否符合规定,各部件螺栓紧固,联轴器间隙符合规定,防护装置齐全无损,刮板链松紧是否合适,信号装置,洒水装置是否灵敏,机头、机尾附近5米内无杂物,机尾压车柱或固定装置安全可靠,电气设备完好无损,电缆悬挂整齐,各种保护齐全。?

3、试运转:发出开机信号,确认输送机上无作业人员或杂物时,先点动二次,再正式开机,使刮板链运转半周后停机,检查翻转到溜槽上的刮板链有无缺丝及弯曲刮板,空转无问题时,方可带载运转。?

4、正式运转:发出开机信号,等前台刮板输送机或胶带输送机启动后,先点动二次正式开机,然后打开机头洒水装置。?

5、刮板输送机运行时要随时注意电机、减速器声音是否正常,电机、轴承是否发热,刮板链运行是否平稳,底链是否代回煤。?

6、刮板输送机运行时发现刮板链速度慢,超负荷运行,刮板链出槽、漂链、掉链、跳齿,刮板链运行剧烈震动,电气、机械各部件温升超限或运转声音异常应及时停机处理。?

7、刮板输送机运行时,发现下台运输机停止运转,或运输机发现有长料时,必须停机。?

8刮板运输机停止运转时,禁止采煤机割煤或放炮、装煤,避免造成刮板运输机起动困难,没有特殊情况,停机时必须将输送机上的负载拉空。?

9、刮板运输机运行时,司机应及时清理电机、减速器附近的煤与杂物,保证电机通风良好。?

10、对于重型刮板运输机,目前电机、减速器一般采用水冷散热,司机开机时应先打开输水管闸门后开机,经常检查输水管是否畅通,输水管无水,严禁开机,保持正常喷雾洒水。?

11、采装面推移刮板输送机,除机头可以停机推移外,工作面内的中部槽要在输送机运行中推移,不准停机推移,推移后的刮板输送机要做到平稳,开机时不要动,严禁出现急弯。

第二部分?斜巷提升运输安全运行保障措施?

?斜巷运输由于运行环境特殊,人为不安全行为多,事故率大,一旦发生斜巷事故轻则巷道、设备损坏,重则造成人员伤亡,为保证斜巷安全运行特编制以下措施

(一)应遵守的规定

1、绞车维护人员加强对绞车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如自己处理不了的必须及时汇报本区队,然后由本区队组织人员做相应的处理。

2、提升信号要求声光齐全,通讯设备可靠,设置红灯信号和语音声光报警器,行车时红灯亮和语音声光报警器同时报警。提升信号的设置和维护由机电维修人员负责。

3、机电维修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机电质量标准化”对斜巷及各车场的轨道、地滚、一坡三挡进行检查维护。

4、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必须由经过培训且考试合格后并获得上岗证的人员担任,且上岗时持证上岗。?

5、如需在斜巷内临时施工时(如轨道、风水管路维护、电缆吊挂、信号及一坡三挡检查等),施工负责人必须与调度室联系,并交代清楚施工地段和内容及施工所需时间,待调度室通知绞车司机停钩后,得到调度室的允许方可进入施工地段进行施工,同时必须由施工负责人与该施工段的信号工联系,并告诉信号工有人施工严禁走钩,施工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保障安全运输。由施工负责人汇报调度室施工结束,再由调度室通知绞车司机和施工段的信号工恢复走钩。?

6、如在施工期间必须提、放时,该施工段信号工必须把施工人员撤离到就近躲避硐室内,并汇报调度室撤人完毕后方可发出提、放信号。7、提、放时,需提、放车场的信号工必须与斜巷上口信号工联系,再由斜巷上口信号工与绞车司机联系提放车辆的位置。

8、在斜巷内进行巷道维修、其它大型工程施工及提放大件时另编措施经审批下发后方可施工。

9、钢丝绳、插销、三环必须按规定定期做试验。

10、钢丝绳每月必须涂油一次。

11、斜巷的地辊按规定设置,保证转动灵活,保证钢丝绳不得磨轨枕。12、在斜巷使用的钢丝绳,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不合格的钢丝绳严禁使用。

13、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二)钢丝绳检修工

1、钢丝绳检修工必须由合格的机修工担任。

2、钢丝绳检修工每天必须对钢丝绳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作好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时通知绞车司机停车、并电话汇报本单位值班领导,再由本单位值班领导组织人员对其进行处理,待处理好后再对钢丝绳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3、钢丝绳在使用期满一个季度前,钢丝绳检修工必须及时汇报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便于安排时间剁绳送检)。?

4、钢丝绳检修工每天必须对天轮进行检查维护。?

(三)绞车司机

1、绞车司机在操作绞车前先电话通知把钩工检查绞车的各连接紧固装置、电铃信号等,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准备启动绞车。

2、提放信号规定为:“一点停车、二点提升、三点下放、四点慢提、五点慢放、连续乱铃掉道或有事、一点长铃停止提升”,绞车司机听到清晰准确的信号后先送上红灯和语音报警器示警后,方可按信号指令启动绞车。

3、绞车在运行过程中绞车司机必须集中精力、注意观察绞车的运行情况、手不离操作手把及操作按钮,如收到不明信号应立即停车,待电话询问清楚原因后方可由提放段的信号工重发信号恢复提、放工作。

4、绞车司机严禁不带电放车,停车后绞车司机必须刹紧制动闸并切断绞车电源。

5、绞车司机在正常的提、放作业时,要做到匀速行车,绞车提升运输速度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6、绞车司机在正常的起、停钩作业过程中,必须做到缓慢。

第三部分?平巷轨道运输安全运行保障措施

平巷运输线路长、事故点多、人的不安全行为多发,为了保证平巷轨道运输安全运行制定以下措施。

一、?平巷推车

一)、人力推车一般规定

1、用人力推车的间距时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距离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时,距离不得小于30米。

2、坡度大于7‰时,严禁用人力推车。

3、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严禁低头推车。

4、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发出信号。

5、推车人推车严禁将手放在车体的两帮推车。

6、严禁放飞车。

7、推车停止后必须用木楔掩好车,严禁用矸石或铁料掩车。

二)、主轨大巷内人力推车

1、主轨大巷(井底车场、主运输石门、辅助运输石门、西轨大巷)在正常情况严禁人力推车,特殊情况下必须经过井下调度和调度指挥中心同意后并有相应措施方可人力推车。

2、井下调度员必须熟悉主轨大巷内的存车和机车运行情况,确认具备人力推车条件后方可允许大巷人力推车;主轨大巷人力推车必须由推车人和调度员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人力推车。

3、车场内人力推车必须在推车地点40米范围外设置警戒,以防车辆进入车场;当有车辆进入车场后要及时停止推车。

4、主轨大巷在人力推车时,井下调度员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合理安全调度机车,机车严禁进入人力推车区域。

5、严禁在主轨道大巷采用人力推大件车。

6、采用人力推车,车内物料堆积高度不得妨碍视线,否则严禁人力推车。

7、推车人必须时刻观察前方道路和顶板完好情况,遇到紧急情况要及时停止人力推车。

8、人力推车所推车辆不得停放在道岔上,必须距离道岔1米以外并不得妨碍正常运输。

二、平巷轨道运输

1、主运大巷要求水沟畅通、盖板齐全、稳固,无杂物、无积水、无淤泥,管线电缆按标准敷设,对井下要害区段和三角带(岔口)必须装备行车安全报警信号,并声光具备。

2、各主运大巷、在拐弯处、岔口、风门等主要区段应安装要求设置路标、警牌和安全报警信号并声光具备。

3、机车司机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和运输各种管理规定进行操作,必须持证上岗。

4、机车运行时,司机必须把防护链挂好,机车时间必须在车停稳后方可上下,严禁在机车运行时上下,严禁在机车运行时将肢体露出车外,司机和押车工在驾驶室内必须坐姿端正,严禁在列车行走中在驾驶室内站立。

5牵引列车或机车单独时,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机车在运输巷道内停车时严禁熄灯,司机离开机车时必须取下手把、扳紧车闸,在有坡度的地方停车还必须打可靠的车掩。

6、机车应符合完好标准,灯、闸、喇叭、制动装置、控制器完好。

7、主运大巷轨道必须符合《窄轨铁路轨道铺设标准》。

8、除矿安排的检查人员、机运部管理人员、运输队安排的大巷从事文明生产和清理水沟人员外,其他人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行走,严禁在轨道间行走。

9、生产技术部顶板管理和顶板巡查人员,调度所检线路人员、机电防爆检查和线路巡检人员、通防部各工种(包括测风工、瓦斯检查工)、井下机电队巡检人员、瓦斯抽放队巡检人员必须经井下调度同意并签字方可在大巷内作业,其他人严禁在轨道内随意行走,多人一起行走在人行道时必须靠大巷一侧排成一排。

10、需要在主运大巷施工的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向机运事业部申请并有安检,调度等职能部门审批后方可安排施工,在施工前必须经井下调度同意并签字,在施工地点前后40米之外设置警戒并有专人看守,备齐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并投入使用方可施工。

11、施工人员在大巷内施工完成后必须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方可离开施工现场。

?机运事业部

?2015-5-2

篇2:机运设施安全运行措施

第一部分?矿井运输?

运输方面主要是胶带输送机和刮板输送机担当矿井的运输任务,其中胶带输送机的胶带运行速度较快,稍有不慎就可能引起人身事故或损坏设备,因此司机与维护工正确操作与合理维护机器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正确使用,合理维护才能保证输送机正常运行。为此特制订以下安全措施:?

一、胶带输送机日常维护工作:

1、经常检查胶带输送机机架是否正直,H架有无倾倒和不稳定现象,连接管有无脱落。发现上述问题应及时处理,若巷道底板起伏不平,应保持平缓过渡。?

2、检查胶带接头卡子或硫化接头是否齐全、完好,连接是否牢固,如有缺卡、开口现象应及时更换;定期更换胶带接头及接头扣的串丝。?3、检查机尾架是否平、直、稳,缓冲托辊是否齐全,机尾滚筒是否牢固,清煤装置是否合适,有无塞煤、卡矸现象,如有应立即处理。处理时必须与司机取得可靠联系,在未取得联系前禁止处理。重点检查固定机尾地梁,将军柱。?

4、检查胶带张紧情况,胶带张紧程度是否合适,张紧装置是否完好,张紧绞车是否灵敏,发现有问题时应及时调整和处理,特别要注意检查拉紧小车运行是否正常,是否正常,是否与胶带输送机中心线一致,并定期更换张紧绞车钢丝绳。?

5、随时检查调正胶带的跑偏问题,对于采区顺槽可伸缩胶带输送机要特别注意储带,拉紧装置中胶带的跑偏问题,因在这部分装置中,滚筒多,胶带往返回绕,易发生跑偏。?

6、经常检查胶带上下托辊是否齐全,转动是否灵活,发现转动不灵活或不转托辊应及时更换,胶带运转时严禁用手直接拨动运转托辊。?7、经常检查胶带输送机装载点装载情况,装载一定要在胶带正中心,严禁从很高处直接往胶带上装载,预防大炭块、矸石砸坏胶带,对于装载处的缓冲滚和托辊应经常检查,发现损坏及时更换。?

8、经常检查各清扫装置,特别是卸载滚筒,机尾滚筒与装载触的清扫装置更应加强管理;开机时严禁用铁锹和任何工具刮除粘在滚筒上的泥煤及杂物。?

9、经常检查减速器油质、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及时补充,并定期进行更换,油质应符合厂家规定。?

10、经常检查液力耦合器充液量,特别是多台电动机传动胶带输送机,应保证各电机的功率分配均匀。适当调整个耦合器的充液。?

11、对于个传动滚筒应定期注润滑油,油质符合要求;并对个滚筒油盖里边的油质进行定期更换。?

12、胶带输送机各部位的紧固件、螺栓、螺帽、垫圈、背帽应齐全紧固。?

13、胶带输送机巷道要保持清洁卫生,特别是输送机底胶带下的泥煤要经常清理,保证底托辊正常运行。?

14、胶带输送机转载点必须安设喷雾洒水装置,灭尘效果必须良好。?15、胶带输送机装载点处安设的挡煤装置易损坏,应加强维护。挡煤装置必须固定,不漏煤,过煤畅通,如有损坏,必须及时更换。?

16、钢丝绳芯胶带输送机一般采用给煤机供煤,胶带输送机与给煤机不许进行闭锁控制,对于给煤机的出煤上的大小要根据胶带输送机的运输能力确定,严禁随意改变出煤口的大小,要加强对出煤口漏斗的维护工作,漏斗必须吊挂稳固,出煤不摆动,不漏煤。?

17、对于吊挂式胶带输送机,要重点维护好固定钢丝绳的地梁将军柱、吊链、如有断链、架坏应及时更换。

?18、胶带输送机使用底胶带运送材料,要加强对给料台和卸料台的维护工作,给料台和卸料台必须完好,信号必须畅通。?

19、胶带输送机电气维护工要对所有电气设备作好维护工作,电气设备必须完好,严禁失爆,所有电缆吊挂必须整齐,电气设备与胶带输送机各种保护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拆除。

?二、刮板输送机安全运行保障措施:?

1、刮板输送机司机、维护工必须熟悉刮板输送机的性能及结构原理,通晓操作规程,按完好标准维护保养刮板输送机,懂得回采基本知识,并具备一定的钳工、起重工基本操作方法和液压基础知识,进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2、开机前应对输送机进行前面检查,重点检查设备的完好状态,各部轴承及减速器,液力耦合器中的(液)量是否符合规定,各部件螺栓紧固,联轴器间隙符合规定,防护装置齐全无损,刮板链松紧是否合适,信号装置,洒水装置是否灵敏,机头、机尾附近5米内无杂物,机尾压车柱或固定装置安全可靠,电气设备完好无损,电缆悬挂整齐,各种保护齐全。?

3、试运转:发出开机信号,确认输送机上无作业人员或杂物时,先点动二次,再正式开机,使刮板链运转半周后停机,检查翻转到溜槽上的刮板链有无缺丝及弯曲刮板,空转无问题时,方可带载运转。?

4、正式运转:发出开机信号,等前台刮板输送机或胶带输送机启动后,先点动二次正式开机,然后打开机头洒水装置。?

5、刮板输送机运行时要随时注意电机、减速器声音是否正常,电机、轴承是否发热,刮板链运行是否平稳,底链是否代回煤。?

6、刮板输送机运行时发现刮板链速度慢,超负荷运行,刮板链出槽、漂链、掉链、跳齿,刮板链运行剧烈震动,电气、机械各部件温升超限或运转声音异常应及时停机处理。?

7、刮板输送机运行时,发现下台运输机停止运转,或运输机发现有长料时,必须停机。?

8刮板运输机停止运转时,禁止采煤机割煤或放炮、装煤,避免造成刮板运输机起动困难,没有特殊情况,停机时必须将输送机上的负载拉空。?

9、刮板运输机运行时,司机应及时清理电机、减速器附近的煤与杂物,保证电机通风良好。?

10、对于重型刮板运输机,目前电机、减速器一般采用水冷散热,司机开机时应先打开输水管闸门后开机,经常检查输水管是否畅通,输水管无水,严禁开机,保持正常喷雾洒水。?

11、采装面推移刮板输送机,除机头可以停机推移外,工作面内的中部槽要在输送机运行中推移,不准停机推移,推移后的刮板输送机要做到平稳,开机时不要动,严禁出现急弯。

第二部分?斜巷提升运输安全运行保障措施?

?斜巷运输由于运行环境特殊,人为不安全行为多,事故率大,一旦发生斜巷事故轻则巷道、设备损坏,重则造成人员伤亡,为保证斜巷安全运行特编制以下措施

(一)应遵守的规定

1、绞车维护人员加强对绞车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如自己处理不了的必须及时汇报本区队,然后由本区队组织人员做相应的处理。

2、提升信号要求声光齐全,通讯设备可靠,设置红灯信号和语音声光报警器,行车时红灯亮和语音声光报警器同时报警。提升信号的设置和维护由机电维修人员负责。

3、机电维修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机电质量标准化”对斜巷及各车场的轨道、地滚、一坡三挡进行检查维护。

4、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必须由经过培训且考试合格后并获得上岗证的人员担任,且上岗时持证上岗。?

5、如需在斜巷内临时施工时(如轨道、风水管路维护、电缆吊挂、信号及一坡三挡检查等),施工负责人必须与调度室联系,并交代清楚施工地段和内容及施工所需时间,待调度室通知绞车司机停钩后,得到调度室的允许方可进入施工地段进行施工,同时必须由施工负责人与该施工段的信号工联系,并告诉信号工有人施工严禁走钩,施工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保障安全运输。由施工负责人汇报调度室施工结束,再由调度室通知绞车司机和施工段的信号工恢复走钩。?

6、如在施工期间必须提、放时,该施工段信号工必须把施工人员撤离到就近躲避硐室内,并汇报调度室撤人完毕后方可发出提、放信号。7、提、放时,需提、放车场的信号工必须与斜巷上口信号工联系,再由斜巷上口信号工与绞车司机联系提放车辆的位置。

8、在斜巷内进行巷道维修、其它大型工程施工及提放大件时另编措施经审批下发后方可施工。

9、钢丝绳、插销、三环必须按规定定期做试验。

10、钢丝绳每月必须涂油一次。

11、斜巷的地辊按规定设置,保证转动灵活,保证钢丝绳不得磨轨枕。12、在斜巷使用的钢丝绳,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不合格的钢丝绳严禁使用。

13、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二)钢丝绳检修工

1、钢丝绳检修工必须由合格的机修工担任。

2、钢丝绳检修工每天必须对钢丝绳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作好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时通知绞车司机停车、并电话汇报本单位值班领导,再由本单位值班领导组织人员对其进行处理,待处理好后再对钢丝绳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3、钢丝绳在使用期满一个季度前,钢丝绳检修工必须及时汇报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便于安排时间剁绳送检)。?

4、钢丝绳检修工每天必须对天轮进行检查维护。?

(三)绞车司机

1、绞车司机在操作绞车前先电话通知把钩工检查绞车的各连接紧固装置、电铃信号等,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准备启动绞车。

2、提放信号规定为:“一点停车、二点提升、三点下放、四点慢提、五点慢放、连续乱铃掉道或有事、一点长铃停止提升”,绞车司机听到清晰准确的信号后先送上红灯和语音报警器示警后,方可按信号指令启动绞车。

3、绞车在运行过程中绞车司机必须集中精力、注意观察绞车的运行情况、手不离操作手把及操作按钮,如收到不明信号应立即停车,待电话询问清楚原因后方可由提放段的信号工重发信号恢复提、放工作。

4、绞车司机严禁不带电放车,停车后绞车司机必须刹紧制动闸并切断绞车电源。

5、绞车司机在正常的提、放作业时,要做到匀速行车,绞车提升运输速度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6、绞车司机在正常的起、停钩作业过程中,必须做到缓慢。

第三部分?平巷轨道运输安全运行保障措施

平巷运输线路长、事故点多、人的不安全行为多发,为了保证平巷轨道运输安全运行制定以下措施。

一、?平巷推车

一)、人力推车一般规定

1、用人力推车的间距时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距离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时,距离不得小于30米。

2、坡度大于7‰时,严禁用人力推车。

3、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严禁低头推车。

4、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发出信号。

5、推车人推车严禁将手放在车体的两帮推车。

6、严禁放飞车。

7、推车停止后必须用木楔掩好车,严禁用矸石或铁料掩车。

二)、主轨大巷内人力推车

1、主轨大巷(井底车场、主运输石门、辅助运输石门、西轨大巷)在正常情况严禁人力推车,特殊情况下必须经过井下调度和调度指挥中心同意后并有相应措施方可人力推车。

2、井下调度员必须熟悉主轨大巷内的存车和机车运行情况,确认具备人力推车条件后方可允许大巷人力推车;主轨大巷人力推车必须由推车人和调度员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人力推车。

3、车场内人力推车必须在推车地点40米范围外设置警戒,以防车辆进入车场;当有车辆进入车场后要及时停止推车。

4、主轨大巷在人力推车时,井下调度员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合理安全调度机车,机车严禁进入人力推车区域。

5、严禁在主轨道大巷采用人力推大件车。

6、采用人力推车,车内物料堆积高度不得妨碍视线,否则严禁人力推车。

7、推车人必须时刻观察前方道路和顶板完好情况,遇到紧急情况要及时停止人力推车。

8、人力推车所推车辆不得停放在道岔上,必须距离道岔1米以外并不得妨碍正常运输。

二、平巷轨道运输

1、主运大巷要求水沟畅通、盖板齐全、稳固,无杂物、无积水、无淤泥,管线电缆按标准敷设,对井下要害区段和三角带(岔口)必须装备行车安全报警信号,并声光具备。

2、各主运大巷、在拐弯处、岔口、风门等主要区段应安装要求设置路标、警牌和安全报警信号并声光具备。

3、机车司机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和运输各种管理规定进行操作,必须持证上岗。

4、机车运行时,司机必须把防护链挂好,机车时间必须在车停稳后方可上下,严禁在机车运行时上下,严禁在机车运行时将肢体露出车外,司机和押车工在驾驶室内必须坐姿端正,严禁在列车行走中在驾驶室内站立。

5牵引列车或机车单独时,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机车在运输巷道内停车时严禁熄灯,司机离开机车时必须取下手把、扳紧车闸,在有坡度的地方停车还必须打可靠的车掩。

6、机车应符合完好标准,灯、闸、喇叭、制动装置、控制器完好。

7、主运大巷轨道必须符合《窄轨铁路轨道铺设标准》。

8、除矿安排的检查人员、机运部管理人员、运输队安排的大巷从事文明生产和清理水沟人员外,其他人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行走,严禁在轨道间行走。

9、生产技术部顶板管理和顶板巡查人员,调度所检线路人员、机电防爆检查和线路巡检人员、通防部各工种(包括测风工、瓦斯检查工)、井下机电队巡检人员、瓦斯抽放队巡检人员必须经井下调度同意并签字方可在大巷内作业,其他人严禁在轨道内随意行走,多人一起行走在人行道时必须靠大巷一侧排成一排。

10、需要在主运大巷施工的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向机运事业部申请并有安检,调度等职能部门审批后方可安排施工,在施工前必须经井下调度同意并签字,在施工地点前后40米之外设置警戒并有专人看守,备齐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并投入使用方可施工。

11、施工人员在大巷内施工完成后必须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方可离开施工现场。

?机运事业部

?2015-5-2

篇3: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使用、收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工作。省、设区的市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养护管理工作,并根据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行使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可以指定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环保、物价等有关部门、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从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其依法取得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公路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八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保证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不具有高速公路养护资质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并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高速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高速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

  高速公路养护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导向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确保车辆通行安全和畅通。作业车辆和机具应当开启黄色示警灯。

  通过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的车辆,必须按照设置的导向标志行驶,避让作业车辆、机具和人员。

  第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达不到规定技术标准的,应当责令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养护;

  发现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及现场管理不规范的,应当责令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公路养护单位改正。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一)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取土、焚烧、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放污物等;

  (二)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高速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进行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钻井等作业;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以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四)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五)车上人员向车外抛撒物品;

  (六)车辆滴漏物品或者其装载物触地拖曳;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的;

  (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用于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高速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

  (五)车辆超过高速公路限载标准,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

  前款规定事项的许可权限依照《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从事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活动,对高速公路及其用地、附属设施造成损坏或者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予以修复、改建或者补偿。

  第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审查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应当征求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意见;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持有异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当事人进行协商,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论证。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听取的意见、协商、论证的情况和听证笔录,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及隧道等相关设施的显著位置,设置高速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公告标志。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通行。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超限运输检测站等场所内,对过往载货车辆进行超限运输检查。过往载货车辆应当按照引导标志行驶到指定地点,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检查。

  第十七条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用于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改作他用;不再使用的,应当立即拆除。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设置、维护交通标志、标线。

  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根据高速公路路网结构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上的交通标志、标线,由省公路管理机构会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符合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并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在高速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等,应当与高速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高速公路两侧对应进行;涉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应当事先征求省公路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造成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其现场调查,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损坏行为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制止和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用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二十三条在建高速公路适用本章有关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广告标志设置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交通安全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人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一)行人;

  (二)非机动车辆;

  (三)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

  (四)未安装危险报警闪光灯、雾灯、安全带和未配备警告标志牌以及尾灯损坏的机动车辆;

  (五)超载车辆;

  (六)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

  从事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路政管理、故障清理和事故救援等的人员及专用车辆、机具,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驾驶员和装有安全带座位上的乘车人员,必须依照规定系上安全带。

  第二十六条车辆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车辆驶离高速公路,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连接出口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的,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后驶离。

  第二十七条车辆行驶需要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必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再驶入相应的车道。

  第二十八条因前方交通堵塞停车的,车辆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适当距离,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不得占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驾驶员和其他乘车人员不得任意下车。

  第二十九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二)骑、压车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三)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行驶;

  (五)非因发生故障、交通堵塞等特殊情况停车;

  (六)试车或者学驾车辆。

  第三十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发生转向、照明、信号装置故障,或者发生其他故障而无法正常行驶时,驾驶员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并在车尾后方150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确实无法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迅速报警。

  禁止在高速公路车道上检修车辆。

  第三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发现通行车辆超载,或者运载危险化学物品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拒绝其通行,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进行养护等施工作业需要封闭1个车道以上,并且作业时间持续12小时以上的,或者在夜间进行作业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护、警示或者公告等措施。

  施工作业需要半幅封闭路段或者中断交通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警示和疏导措施。除紧急情况外,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提前5日通过主要大众传播媒介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并通过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提示通行车辆。

  第三十三条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实施,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组织和调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不得限定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当事人到其指定单位修理车辆。

  第三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拖曳、牵引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可以按照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车辆当事人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拖曳、牵引故障车辆、事故车辆时,应当按照就近、安全、便捷的要求,将车辆拖至距离始拖地点最近的出口处或者经与车辆当事人商定的地点,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事故车辆处理地点。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制定高速公路突发性事件交通管理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协调工作机制,必要时可以组织演练。高速公路突发性事件交通管理应急预案应当与地方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前款所称突发性事件,是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突然发生、严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事件。

  第三十六条遇有突发性事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限制通行、临时中断交通等交通管制措施,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确需关闭高速公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意见后决定和实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发生交通堵塞时,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疏导交通。

  突发性事件消除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实施交通管制,对关闭的高速公路应当立即开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气象等部门、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信息监控服务网络,实现网络共享,并向社会提供高速公路交通、气象等信息服务。

第五章收费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收费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高速公路收费实行全省联网、统一结算和管理。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共同制定联网方案、收费流程和结算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四十条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应当根据全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和管理的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高速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等管理系统和设施。

  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不具备前款规定设施条件的,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建设。

  第四十一条负责高速公路收费统一结算的单位应当定期向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公布收费结算信息。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有权查询有关自身的收费结算信息。

  第四十二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外,车辆在收费高速公路上通行必须交纳车辆通行费。对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有权要求其补交;对拒不补交的,有权拒绝其通行。

  车辆当事人凭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发给的通行卡或者其他通行凭证交纳车辆通行费。禁止伪造、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损坏、丢失通行卡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必须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配备相应的收费人员,确保车辆快速、安全通行,不得造成车辆堵塞。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必须保证高速公路上的照明、通风等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随意停止使用,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

  第四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经营,规范收费,提供优质服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收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

  第四十五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单位应当向进入服务区的车辆、人员提供车辆加油、维修和人员休息、餐饮等服务。从事各项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进入服务区的车辆、人员应当遵守服务区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共同维护服务区的良好秩序。

  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和服务规范,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修建、处置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拆除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拆除,所需拆除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实施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作业或者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擅自从事有关行为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不符合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拆除或者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拆除,所需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五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退还所收拖曳、牵引费。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伪造、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2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造成车辆堵塞的;

  (二)随意停止使用照明、通风等设施,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

  第五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高速公路养护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省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指定单位进行养护,所需养护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承担,并可在车辆通行费中直接扣付。

  第五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高速公路:符合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专供机动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干线公路。

  (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高速公路的防护、排水、养护、绿化、服务、监控、通信、收费、供电、供水、照明和交通标志、标线及管理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无隔离栅的,从两侧外缘起算)起不少于50米、匝道外缘起100米以内的范围。

  在建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标准确定。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