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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台风抗灾管理规定范本

2024-07-22 阅读 9454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企业防台风抗灾工作,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直属防台风抗灾工作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和防汛抗灾岗位责任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直属企业应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设立防台风抗灾指挥部门。

第三条直属企业防台风抗灾指挥部应接受集团公司和当地政府的共同领导,并按当地政府的要求,做好自身的防台风抗灾工作。

第四条直属企业防台风抗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直属企业应做好防台风抗灾的前期准备、抢险救灾和灾后的善后工作。

第六条直属企业各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台风抗灾的义务。

第二章防台风抗灾准备工作

第七条建立健全防台风抗灾指挥机构,及时做好机构人员的调整和补充。

第八条大力宣传防台风抗灾工作的重要意义,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树立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第九条定期修订、补充“防台风抗灾抢险应急预案”。

第十条备足、储存好各类防台风抢险物资、设备、运输车辆等,保证做到按需调用。

第十一条组织好本企业的防台风抢险队伍,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第三章防台风抗灾

第十二条直属企业防台风抗灾指挥部应随时与水文、气象部门保持联系,掌握热带风暴(台风)的动态,当达到或超过企业所在地风暴潮的设防标准时,直属企业防台风抗灾指挥部应启动“防台风抗灾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第十三条直企业遭受台风袭击,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受灾、抢险和损失情况。

第十四条在防台风期间,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加强检查并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若抢险力量不足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驻军、武警部队和兄弟队伍求援。

第四章防台风抗灾善后处理

第十六条直属企业应按集团公司关于受灾统计报表的要求统计,核实实情,并及时上报。不应虚报、瞒报。

第十七条因受灾造成减产、部分停产、停产的单位,应做好恢复生产工作,减少灾害的损失。

第十八条做好对受灾职工、家属的生活住房安置、防疫和伤亡人员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对防台风抗灾中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防台风抗灾中玩忽职守,临阵脱逃,挪用、盗窃、贪污防台风抗灾物资钱款,危害防台风抗灾工作的个人给予处罚,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2:供电所防汛抗灾应急处理预案格式

总则

为防止和减少重特大农村配电网大面积停电、配电设备设施大范围受损、配电设备水灾、重要用户停电、重大人员伤亡等特重大事故及对社会有严重影响的其它事故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机制,保证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和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供电所《防汛抗灾应急处理预案》。

1.预案的制定

1.1、编制目的:为了正确、有序、快速地处置农村供电所重特大汛期水灾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水灾事故可能造成的国家、企业的财产损失,保证抢险人员生命安全,确切保障供电所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而编制。

1.2、编制依据:本应急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国家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和《***供电分公司应急管理规定》,并结合供电所工作实际而编制。

1.3、适用范围:本应急预案适用于***供电所辖区内有管理关系的各台区应对处置重特大汛期水灾事故。

2、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2.1?预防为主。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全面、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要求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考核到位,健全应急体系,在强化预防工作的同时,做好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力争使事故损失和事故影响降到最小。

2.2?统一指挥。在支公司农电股和当地乡镇政府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统一组织、领导、指挥辖区内重特大水灾事故、人员抢救和善后处理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3?分级管理。按照分组分台区、分工协作、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供电所有系统、分层次、上下协调一致的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组织体系、预案体系和保障体系,加强应急宣传与教育、培训与演练、实施与评估等各项工作。

2.4?措施果断。一旦发生事故就可能危及设备稳定运行与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使国家、企业财产受到重大损失。必须按照有关职责与分工,要求做到动作迅速,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损失和事故影响。

2.5?依靠科技。落实科学发展观,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提高设备设施安全健康水平,同时,加大消防装备的投入,不断提高供电所消防工作的安全管理水平和防范能力。

3、应急处理预案日常协调和指挥

1、供电所应急处理指挥办公室应健全与当地政府应急办、公司应急办、市防办、医疗、公安部门常态机制下信息的交流,并在上述各部门的支持帮助下开展应急救援、自救演练。建立常态下与各部门信息共享平台,提高突发事故发生时能及时、得当、有效处置事故的能力。

2、启动预案前,应对突发事件的种类性质、危害预估、伤亡成度等做出准确判断,根据判断结果,上报支公司农电应急办并下达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措施。

3、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负责人应根据突发事件情况正确组织抢险救援。

4、动用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救援时,应积极配合社会救援单位,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4、危险目标与潜在危险性评估

4.1.生产安全事故:

4.1.1、运行中因大风、大雨、地震、滑坡、塌陷或其它外力碰撞诱发引起的,造成运行的低压线路、配电台架全部跨塌或线路断线。

4.1.2、配电设备事故:

多处电力变压器、配电设施等同时遭雷击或被洪水冲毁。

5、抢险救援保障

5.1、组织保障

5.1.1、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及职责

总指挥:***

职责:负责***供电所所辖各组应急事故处理的指挥工作;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等事宜;及时处理和解决生产安全事故、水灾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紧急问题,并下达和撒消各项应急预案指令。

副总指挥:***

职责:负责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措施落实工作,及时了解设备事故、水灾事故情况;提请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实施和终止应急预案。

成员:***、***、***、***、***。

职责:组织开展供电所重特大生产设备事故、水灾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与演练,协助应急指挥机构与各自班组制定重特大事故的预案措施、监督事故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及现场的监护工作,并参与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5.1.2、应急抢险救援办公室设置

总应急办公室:

***供电所所长办公室。

分支应急办公室:

***电工组值班室。

***电工组值班室。

5.1.3、应急抢险救援队员及职责

成员组成:各组(台区)专职电工。(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一)

职责:负责本台区线路设备在出现事故时现场情况信息的采集和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控制事故的扩大,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主管领导,在主管领导的统一指挥、组织下参与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5.2、技术保障

1、抢险救援应采用科学规范的手段。抢险队员应有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并经过模拟演练<见附件二‘供电所处置突发事件模拟演练编排’>、熟悉各种救援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

2、救援物资、器件、材料应能满足施救和抢险场合原规格更替标准。

3、施救使用工具、器材应符合各自行业管理标准并经试验合格。

4、现场施救对象应与施救人员所掌握的技术知识相对应,如不相符,必须请求社会救援。

5、针对抢险救援对象的多样性,应充分备全所辖设备各种相关技术资料,并附有地理环境、季节气象特征、启动预案时应急通道走廊等相关资料。

6、抢险救援结束,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技术鉴定、评估、验收。

5.3、材料保障

1、按照重特大事故分类划分,预存储所需材料于专用库内,材料应分层分类。

2、材料购置应充分、规格齐全、付合标准并能满足抢险现场所需。

3、救援使用物资器械应齐全,并能满足抢险人员人手一件和最大需求。

4、运送物资器械、抢险材料的车辆应定制管理,确保物资材料及时运抵现场。

5.4、现场抢险救援人员安全保障

1、抢险救援人员必须是经过模拟预演练、并经抢险救援组织机构确定认可的人员。

2、进入抢险救援现场时,必须佩戴、穿着相应等级的防护服,使用不低于被施救对象电压、耐温、应力标准的并经试验合格的安全器具或用具、器材。

3、现场指挥负责人应沉着冷静,针对险情做出准确判断,抢险救援人员必须接受统一指挥,服从指令。

4、遇有需要隔离的场所,必须首先设置隔离带。需要特别提醒的危险地带、地段、点位上应悬挂警示标牌并设置看守人。

5、救援人员进入救援现场,应首先了解、观测、掌握、辨识被救对象种类、结构、特点,查看进入、快速撤离的安全通道、走廊。

6、施救过程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准确、快速、果断、有效。

7、对于不能施救的被救对象,不得免强进行,应向现场指挥负责人报告,并请求社会相关部门的支援。

8、参加救援的人员,应无颠痫病史、冠心病史,且无精神疾病。

9、运送救援人员的车辆必须符合交通部门的相关要求、规定,驾驶人员不得无证驾驶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超载,不得人货同车。

10、抢险救援工作指挥人员和参加救援工作的人员,应不执不扣地执行供电所《防汛抗灾应急处理预案》的程序步骤。

5.5、制度保障:

1.加强值班人员的值班纪律考核,不得擅离职守,无故脱岗。

2.应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人不离电话,电话不离人。班内值班员不得少于两人。

3.值班员接到事故报告时,应认真记录,填清报告人、事故地址、事故类型、事故发生成度、事故范围,并立即报告应急预案机构主管领导。

4.事故处置救援应执行《应急抢险救援程序》、《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

5.不熟悉设备运行状态、不熟悉设备控制方式、结构和未进行统一组织的抢险救援人员,在未得到应急预案组织机构主管领导的许可时不得单独进行事故处置,已免造成自身伤害或事故的扩大。

6.突发事故在得到有效的控制后,消除事故过程必须按照事故消缺闭环管理程序进行。

7.负责本台区设备运行管理和施工、检修现场的人员,可以在未经许可并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但事故得到控制后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

8.事故应急处理使用的运送材料的车辆,车后马槽内不得乘坐人员,驾驶室内不得超过核定定额数量以上人员。

9.应急抢险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后,应立即进一步采取措施,彻底隔离危险源,设置警戒线,疏散现场无关人员,为应急救援工作创造一个安全的救援环境。

6、信息报告

6.1、信息报告程序:(报告流程图见附图二)

现场事故知情人按照事故性质,选择或同时→报119火警(或120医疗急救或110)→供电所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办→***供电支公司农电股应急领导组和应急办→市防汛办→分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办。

6.2、信息报告方式:

口头汇报方式: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用最快捷方式向供电所应急领导组和应急办进行口头汇报。供电所应急领导组初步了解了事故现场情况后,在启动紧急救援方案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农电应急领导组和应急办人员。

书面汇报方式:供电所在初步了解事故情况后,应当在4个小时内,向农电应急办以书面材料形式上报事故有关情况。

6.3、信息报告内容:水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设备类别,水灾情况、设备损坏情况,现场急救情况等。

7、重特大水灾事故抢险救援预案

7.1生产安全事故(启动救援流程见附图三)

7.1.1、配电线路倒杆、断线、设备损坏事故;

7.1.1.1?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了解事故的实际情况,确定造成事故的诱发原因和事故类型并立即向支公司农电应急办公室和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情况。

2.?现场人员应将现场故障情况详细记录,并对故障现场照相。

3.?应急预案启动前,领导组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启动预案的人、财、物调动的准备,并确定是否求助社会救援力量。

4.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工作小组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效措施,并对突发事件进行现场观察,确定危害程度,提出具体措施建议。

7.1.1.2、倒杆、断线、设备损坏处置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7.1.1.2.1、倒杆

1.确认台区、线路名称、杆号,拉开现场设备电源控制开关和上一级电源控制开关,将现场情况详细记录,并立即向供电所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情况。抢险工作必须执行《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程》规定。

2.立、撤杆要使用合格的起重设备,要设专人统一指挥。工作人员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服从指挥。在居民区和交通道路上立、撤杆时,应设专人看守。

3.在拆除杆上导线前,应先检查杆根,做好防止倒杆措施,在挖坑前应先绑好拉绳。

4.?立杆及修整杆高过程,应采用叉杆和接绳控制的措施,防止杆身滚动、倾斜,杆坑内严禁有人工作。除指挥人及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必须在远离杆下1﹒2倍杆高的距离以外。

5.使用吊车立、撤杆时,钢丝绳套应吊在杆的适当位置以防止电杆突然倾倒。

6.使用抱杆立杆时,主牵引绳、尾绳、杆塔中心及抱杆顶应在一条直线上。杆塔起立离地后,应对各吃力点处做一次全面检查,确无问题,再继续起立,起立600后,应减缓速度,注意各侧拉绳。抱杆应受力均匀,两侧拉绳应拉好,不得左右倾斜。己经立起的电杆,只有在杆基回土夯实安全牢固后,方可撤去叉杆及拉绳。

7.上杆前,应先检查登杆工具、杆根是否牢固,凡松动导、地线,拉线的电杆,应先打好临时拉线或支好架杆后,再行上杆。新立电杆在杆基未完全牢固以前,严禁攀登。遇有冲刷、起土、上拔的电杆,应先培土加固或支好杆架、或打临时拉绳后,再行上杆。

8.?在杆、塔上工作,必须使用安全带和戴安全帽。安全带应系在电杆及牢固的构件上,应防止安全带从杆顶脱出或被锋利物伤害。系安全带后必须检查扣环是否扣牢。在杆塔上工作业转位时,不得失去安全带保护。杆塔上有人工作时,不准调整或拆除拉线。

9.现场人员应戴安全帽。杆上人员应防止掉东西,使用的工具、材料应用绳索传递,不得乱扔。杆下应防止行人逗留。

7.1.1.2.2、断线

1.铝绞线、钢绞线断线宜采用同规格导线压接管压接,压接导线时必须在导线中间塞入衬垫。同一档内每根导线只允许一个接头,接头距导线固定点不应小于0.5m。档距内的导线各相弧垂相差不应大于50mm。

2.导线搭(绑)接时,绑线直径应不小于2.0mm,绑接(搭)长度为250—300mm,导线尾端应弯回。

3.放线、撤线和紧线工作,均应设专人统一指挥、统一信号,检查紧线工具及设备是否良好。

4.交叉跨越各种线路、铁路、公路、河流等放撤线时,应先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做好安全措施,如搭好可靠的跨越架、在路口设专人持信号旗看守等。

5.紧线前,应检查导线有无障碍物挂住。紧线时,应检查接线管或接线头以及过滑轮、横担、树枝、房屋等有无卡住现象。工作人员不得跨在导线上或站在导线内角则,防止意外跑线时抽伤。

6.紧线、撤线前,应先检查拉线、拉桩及杆根。如不能适用时,应加设临时拉绳加固。

7.严禁采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做法松线。

7.1.1.2.3、设备损坏

1.柱上安装变压器,其底座距地面不应小于2﹒5m;露天落地安装的变压器四周应设置安全围栏,围栏高度不低于1﹒8m,栏条间净距不大于0﹒1m,围栏距变压器的外廓净距不应小于0﹒8m,变压器底座基础应高出最大洪水位但不低于0﹒3m。

2.在吊起或放落变压器前,必须检查配电变压器台的结构是否牢固。

吊起或放落变压器时,应遵守邻近带电部分有关规定。

3.在配电变压器台架上进行工作,不论线路己否停电,必须先拉开低压刀闸,后拉开高压跌落熔断器,在停电的高压引线上接地。上述操作在工作负责人监护下进行时。

4.配电变压器运行方式执行TN—C系统要求。即:变压器外壳、低压侧中性线与避雷器接地线、配电柜(箱)外壳直接连接后接入大地。

5.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配电室或配电柜(箱)应靠近变压器,其距离不宜超过10m。

6.?配电变压器低压侧的配电柜(箱),宜采用符合GB7251《低压成套开关设备》规定的产品。

7.配电柜(箱)进出引线的电线截面应按允许载流量选择。主进回路按变压器低压侧额定电流的1.3倍计算,引出线按该回路的计算负荷选择。

8.出线回路过流保护熔断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总过流保护熔断器的额定电流,熔体的额定电流按回路正常紧大负荷电流选择。

8、附则:

8.1、有关应急部门、机构或人员的联系方式:

8.1.1、向外求援电话:

消防火警:119

医疗救护:120

突发事件:110

8.1.2、系统内:

农电应急办:?****—*******

****供电所:

应急办公室:联系电话:****---*******

值班室:****---******

****:手机**********

****电工组

组长办公室:联系电话:****---*******

值班室:****---*******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国家和国家电网公司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和修订,或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的情况,以及电网发展和管理体制的变化,供电所将及时组织修订本应急预案。

8.3、参于救援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及本所辖区外特大安全事故时,供电所应服从上级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统一调度和指挥,按照上级部门和地方政府组织制定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保证事故抢险和应急救援的电力供应,并及时修复受损设备,恢复灾区供电。

8.4、预案解释部门:****供电所应急预案办

8.5、预案实施日期:自发布之日实施

篇3:防汛抗灾安全管理措施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做好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了汛抗灾工作,保障企业生产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家属生命产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汛抗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直属企业防汛抗灾工作由当地政府和集团公司共同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

第四条直企业防汛抗工作实行行政一把手责任制和防汛抗灾岗位责任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第五条直属企业各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防汛抗灾设施完好和参加防汛抗灾的义务。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直属企业防汛抗灾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当地政府和集团公司颁布的有关法令、方针政策和制度;

2.编制防汛抗灾工程规划,防洪防涝工程应达到当地设防标准;

3.汛前做好防汛抗灾准备,汛期做好安全度汛和抢险救灾,汛后做好善后工作;

4.积极开展防汛抗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5.编制防汛抗灾应急预案;

6.推广和应用防汛抗灾的先进经验和科学技术,提高企业防汛抗灾科学技术水平;

7.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防汛任务。

第三章组织

第七条集团公司设立防汛抗灾总指挥部,其职责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履行,负责做好集团公司系统内防汛抗灾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安全环保局。

第八条直属企业应设立防汛抗灾组织,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九条直属企业应组织防汛抢险队伍,明确任务和责任。

第四章规划

第十条根据所在地区防洪治涝规划,直属企业规划应达到当地设防标准和防大汛、抗大灾的防御目标。

第十一条规划内容包括:防洪治涝工程现状和问题;根据所在地区出现超标准水位时,排洪治涝对策和措施;在同时遭遇其他(如台风、龙卷风、风暴潮、雷电、塌方、滑坡、泥石流等)灾害时的应急措施;完成地方政府分配的防洪治涝工程项目;落实实现规划的经费和时间。

第十二条编制防汛抗灾规划应与所在地区防洪治涝和城市建设规划相结合;与本企业发展规划相结合;与企业安全生产和其他抗灾防灾相结合;实行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特别应处理好外洪与内涝的关系,不断提高企业防汛抗灾能力。

第十三条规划应征得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防汛抗灾组织应定期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当所在地区规划变更、企业发展、实践验证和防灾科学进步时,应组织修改规划,并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制(修)订的规划,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章制度

第十四条直属企业应建立健全防汛抗灾组织及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工作人员的任务和要求,并针对防汛抗灾工作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使防汛抗灾工作做到正规化、规范化。

1.防汛抗灾组织工作制度;

2.清障、清淤管理制度;

3.防汛抗灾物质储备、管理、调用制度;

4.防汛抗灾指挥、抢险队伍演练制度;

5.洪涝灾情、工程设施、建筑遭损检查核实统计制度;

6.奖励惩罚制度。

第六章汛前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汛前预防工作坚持“以防为主、平汛结合、防重于抢”的原则,立足于防大汛、抗大灾,打有准备之仗。

第十六条直属企业防汛抗灾指挥部应认真组织汛前检查,内容包括;

1.雨水排放系统,泄洪排涝设施;

2.风暴潮易发地区的海堤、防汛墙、闸坝、防汛门、码头设施、排水泵站、高压电线;

3.地下式和半地下式设施;

4.建(构)筑物防汛抗灾能力及潜在隐患;

5.劈洪沟及有关涵洞;

6.生产要害部位、关键设备、生命线工程及各种物资储库;

7.通信设备、紧急报警系统;

8.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

9.居民避洪、紧急撤退道路、救生、疏散地的准备;

10.医疗卫生防疫工作;

11.安全保卫工作;

12.辖区范围内的道路、交通运输机具。

以上检查,如发现问题应立即解决,不应贻误。

第十七条对本企业所辖范围内阻碍排洪排涝的临时建(构)筑物、工料棚舍、陈旧危防和设施,一律限期拆除。

第十八条汛前应认真防汛抗灾抢险演习,搞好宣传教育,使每个职工、家属明确防汛抗灾的重要意义和在防汛抗灾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汛期防汛抗灾

第十九条直属企业防汛抗灾组织应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汛期范围,确定本企业汛期的起止日期,并根据所在地设防水位、洪涝汛情、风暴潮和暴雨情况,下达进入防汛紧急状态令,启动“防汛抗灾应急预案”。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抗灾指挥成员应全部到岗,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防汛部门管理干部和防汛救灾抢险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第二十条在汛情紧急情况下,防汛组织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防汛抗灾急需物资、设备、交通运输机具和人力,保证安全生产的应急措施的实施,确保生产、建设系统顺利进行。

第八章抢险救灾

第二十一条遭受洪涝灾害时,防汛抗灾组织应即刻将灾情报告当地政府和集团公司,同时,向全体职工、家属紧急动员,发布有关安全禁令。所有单位、个人必须听从防汛抗灾组织统一领导。

第二十二条灾害现场指挥人员和生产调度部门必须随时向防汛抗灾组织汇报生产建设系统遭灾情况,接受指令,协调和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三条防汛抗灾组织要做好险区群众撤离,安排好生活、医疗卫生和巡逻保卫等事宜。

第二十四条对要害部位、关键设备、生命线工程、化学危险品库和储罐要加强检查、监护。由于自然灾害造成化学危险品溢出和泄漏,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同时,应采取积极抢护措施。任何单位、个人若发现新的险情应及时主动报告,防汛抗灾组织有关人员应及时到现场实地察看,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遭灾时,生产岗位工人在没有接到停止生产指令情况下,应坚守生产岗位。根据灾情,采取相应的自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灾情严重、抢险救灾力量有限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驻军、武警部队和兄弟单位求援,同时报告集团公司。

第九章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灾后、直属企业防汛抗灾组织应做好受灾职工、家属的生活供给及住房安置,医疗防疫及伤亡人员处理,恢复生产,做好水毁工程修复,学校复课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防汛抗灾总指挥部应根据灾情派员到受灾单位,指导灾后恢复生产与生活、灾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并协调有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直属企业应按国家统计部门和集团公司关于洪涝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会同当地水行政部门、保险公司和集团公司保险部门统计、核实洪涝灾情,并及时上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应虚报、瞒报。

第十章防汛经费

第三十条直企业防汛抗灾经费应按性质纳入有关计划,列入年度财务预决算,予以确保。新增设施费用,从技措费用中支付,其维护修理费用从企业维修、大修费用中支付,用于地方政府分派企业的防汛、排渍所需经费,应积极安排。

第三十一条重大险段抢修改造、新增堤防和排渍设施费用,在自筹有困难时,可申报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给予补助。上级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对防汛资金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十一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二条认真执行本规定,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集团公司或企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在执行防汛抗灾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完成任务有突出贡献者;

2.坚持巡堤查险,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

3.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保证生产安全,抢救群众有功者;

4.为防汛抗灾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

5.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

6.平时防汛抗灾工作出色,企业遭受到异常灾害影响时,安然度灾的组织者;

7.有其他特殊贡献者,成绩显著者。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行为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拒不执行防汛抗灾有关指令,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个人;

2.玩忽职守在防汛抢险紧要关头临阵脱逃者;

3.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者;

4.防汛抗灾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者;

5.挪用、贪污、盗窃防汛救灾钱款或物资者;

6.阻碍防汛指挥人员、抢险救灾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

7.出现灾情趁火打劫、盗窃,毁坏防汛工程设施、生产设施或其他违法活动者;

8.其他严重危害防汛抗灾工作者。

第三十四条虚报、瞒报洪涝灾情,伪造、篡改洪涝灾害统计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