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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治理方案范本

2024-07-22 阅读 1142

为了深入贯彻《**省**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08]35号)精神,全面落实《**省**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号)要求,扎实有效地组织开展好为期一年的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县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搞好安全生产、推进安全发展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通过专项整治,**县煤矿的安全生产秩序得到明显改善,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县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县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扎实有效开展好专项整治,县政府成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

**县煤矿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县煤矿专项整治进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安排。领导组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县煤炭局,负责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通报、上报等工作。办公室主任:董兴旺。

为了扎实有效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成立煤矿专项整治督查组,**县煤炭局、国土局有关监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聘请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县级督查工作组,**县煤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验收(名单见附表1)。

三、专项整治的内容

1、非法违法煤矿

煤矿企业超层越界、私挖滥采等非法违法开采行为以及资源枯竭需关闭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专项检查。

2、列入关闭的煤矿

(1)对列入关闭名单的,确定执行关闭的煤矿,必须按照《确定关闭的煤矿关闭情况表》(附表2)彻底关闭。

(2)对列入关闭名单的,尚未执行关闭的煤矿,要按《关闭煤矿停产监控情况表》(附表3)检查是否已经按要求停产、是否采取了查封井口、查封火工品、清退人员、收缴各种有效证件,是否派专人盯守,尽快制订关闭方案,实施关闭。

3、停产整顿的煤矿

对停产整顿的煤矿,要按照《停产整顿煤矿检查表》(附表4)检查其是否真正停产、是否制订了停产整顿实施方案,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得到彻底整改。

合法生产(建设)煤矿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煤矿主要负责人下井带班情况;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工作开展情况;煤矿违规层层转包、以包代管情况;企业与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2)安全基础管理情况。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215号)的情况;推行个人安全技能账户、分类监管、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

(3)安全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生产矿井证照(建设矿井手续)齐全有效情况;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情况;煤矿劳动用工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参加工伤保险率是否达到“四个100%”情况等。

(4)通风瓦斯管理情况。矿井具备完整可靠独立的通风系统,保证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坚决杜绝假通风设施、假密闭、假回采工作面等现象;严格执行井下测风、瓦斯检测等制度;瓦斯监测仪器、仪表、传感器定期维护校验,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情况;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符合抽放条件的低瓦斯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并达到抽放效果,保证抽、掘、采平衡情况;执行瓦斯突出矿井“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情况;落实矿井瓦斯现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情况;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情况等。

(5)“三大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联网运行情况。

(6)煤尘管理情况。矿井综合防尘系统建立及运行情况;开展作业场所粉尘检测工作等情况。

(7)火灾防治管理情况。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建立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等情况。

(8)防治水管理情况。“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探放水原则的落实情况;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制定承压水开采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情况;小煤矿查清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情况等。

(9)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按有关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等情况。

(10)机电运输管理情况。井上井下双回路供电情况;井下机电设备完好,电气设备防爆情况;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情况等。

(11)火工品使用和管理情况。煤矿是否存在购买、使用非法火工品情况;火工品购买、运输、贮存、领退、使用等管理制度执行落实情况;井下是否存在超量贮存火工品;是否发生火工品被盗或丢失情况等。

(12)采掘布置情况。矿井采掘接替正常,杜绝“剃头下山”开采情况;煤矿使用正规采煤方法,生产能力60万吨/年以下煤矿是否真正实现一井一面生产情况,是否存在以掘代采现象;放顶煤开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情况;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强化掘进头的通风、探放水、顶板等现场管理。

(13)劳动定员管理情况。煤矿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情况。

(14)防止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情况。“雨季三防”工作开展情况;防范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矸石山自燃或崩塌灾害的防治情况。

(15)应急救援工作落实情况。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援机构和队伍,配置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情况。

(16)国务院安委办、省政府督查组在百日安全督查期间督查过的矿井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这次煤矿专项整治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纠、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五、专项整治的步骤

**县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统一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1月底前)

**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工作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县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县煤矿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组督查、检查人员,建立专项督查检查责任制,做好专项督查部署工作。召开有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县煤矿矿长参加的专题会议,对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宣传发动和安排。通过宣传发动,使各部门和煤矿企业掌握专项整治的政策和要求,充分认识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是迅速扭转当前安全生产工作被动局面的重大举措,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也是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的有利时机。

第二阶段**县政府排查摸底阶段(2月1日?d4月30日)

(一)煤矿企业自查自整

**县所有煤矿对照煤矿专项整治的内容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隐患排查治理等有关规定,组织矿级领导和生技、安监、通风、机电、地测等职能科室人员,认真自查本矿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制定专项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包括:自查出的隐患、整改领导组、整改期限、整改负责人、整改需要资金、整改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县煤炭局煤管站、包片领导审批后分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县煤炭局煤安股备案。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行为的,要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主动向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对煤矿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对抗拒执法、顶风作案、强行非法违法生产的,要主动实施关闭,凡不实施关闭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主动停产、停建,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凡存在重大隐患自查阶段未查出或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加强安全基础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政府排查摸底

在煤矿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煤矿专项整治督查组对每个矿井进行督查诊断和排查摸底,根据排查结果对煤矿按照下列三种类型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并帮助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督促煤矿采取相应措施按规定期限进行整改。

1、证照齐全且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加强日常监管,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2、证照齐全但安全隐患多、安全没有保证的煤矿,要列入停产停建整顿矿井名单,责令停产停建整顿。经整改消除隐患后,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省**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要求,经有关部门组织复工复产验收合格,**市**市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经过整改无法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列入关闭煤矿名单,予以关闭。

3、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矿,要列入关闭范围,彻底实施关闭。

**省、市专项整治要求,**县**市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同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三阶段实施整治阶段(5月1日?d10月31日)

1、对照确定的关闭煤矿名单逐矿进行检查,查看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检查关闭是否达到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关闭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煤矿,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煤矿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乡镇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停产整顿煤矿名单,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证照不全的或存在重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进行督查诊断,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虽已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列入关闭煤矿名单,予以关闭;对因存在重大隐患而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专家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作组将指导帮助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按照《**省**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要求,经有关部门组织复工复产验收合格后,**市**市长签字同意方可恢复生产;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经过整改无法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列入关闭煤矿名单,予以关闭。

3.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的煤矿进行督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对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煤矿,工作组将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煤矿限期整改;对于证照齐全有效,但在检查中,发现其有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工作组将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在专项整治中,对所查的各类煤矿及分类整治情况分别详细列表登记,并由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督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对督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督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省、市领导组,并在媒体进行公布。

第四阶段“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11月?d12月)

为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县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对列入关闭的煤矿、非法煤矿关闭取缔情况及停产整顿煤矿的整改情况重点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关闭取缔及隐患整改彻底;同时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成效显著的煤矿进行表彰奖励,对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煤矿按规定从严从重处罚,对问题突出的煤矿,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煤矿、煤管站和专项督查组人员,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省委、省人民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大举措,**省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县专项督查领导组的领导下,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专项督查工作组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并责成煤管站督办。对于煤矿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要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督查范围煤矿存在应当关闭的煤矿而未彻底取缔的或应停产整顿而未依法停产等现象的,追究督查组组长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完善举报机制。要利用标语、板报、广播、电视、报纸等形式,加大对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县政府将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广泛推广,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公开曝光,**县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县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向社会公布,24小时受理举报。

县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举报电话:

0358-4022963,电子邮箱:s*。

(四)严格要求,勤政廉洁。专项整治工作人员要严格廉政纪律,在煤矿专项整治中,不得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券和礼物等,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组长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专项整治要做到“四个”结合

1、专项整治与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相结合

煤矿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组对照《采煤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掘进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和《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每季度进行1次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对达不到三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的煤矿,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处置,停产进行集中整治。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建设,**县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提高矿井抗灾防灾能力,实现煤矿本质安全。

2、专项整治与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相结合

煤矿是生产的主体,同时也是安全管理和事故风险的责任主体。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矿长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基层班组和每个岗位,切实做到真查实改,全面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真正落实煤矿的主体责任。

部门是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各督查组组长要细化、分解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并将各项督查内容、整治目标具体落实和分解到每一个督查人员头上,对分组负责的煤矿跟踪进行督查和分类监管,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真正落实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

3、专项整治与“一通三防”、“防治水”两个大会战相结合

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入手,与“一通三防”、“防治水”两个大会战结合起来,抓住高瓦斯、高管和水患矿井,解决煤矿在“一通三防”、“防治水”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消除通风瓦斯、防治水等方面的隐患。

篇2: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落实全市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全市交通行业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市交通行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实施监管督查。

(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必须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企业为主”和“实事求是、科学认定、分级管理”的原则。

(四)本制度所称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行政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职责分工

(五)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积极主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六)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和城区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并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在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同时,还应向上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备案。

(七)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向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辖区内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较大隐患和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八)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杭州城区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城区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较大隐患和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对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重大隐患治理给予指导、帮助。

(九)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重大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上报申请市政府、省政府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级以上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协调和督查工作。

三、隐患排查

(十)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十一)安全隐患按危险程度和整改难度可分为三级: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较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生产经营单位自身能够完成整改的,但需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后方能排除的隐患lt;BR>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很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需经过较长时间整改治理后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按规定进行定期与不定期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班组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排查,车间每半个月至少开展一次排查,企业(单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排查。

(十三)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应每月对本辖区、本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抽查,对存在的较大隐患和重大隐患应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督查。

(十四)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检查或督查。

四、隐患治理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治理的主体,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组织治理。一般隐患应立整立改,及时消除隐患;较大隐患应成立专项治理小组,限期治理;重大隐患应制定整治方案,实施分级挂牌督办治理。

(十六)重大隐患治理原则上实施三级挂牌督办治理,即采取“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市交通主管部门”三级挂牌督办治理。

(十七)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向当地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挂牌督办治理,成立以生产经营单位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的重大隐患治理小组,组织专家组评估,制订整改方案。整治方案主要内容:

1、治理期限和目标;

2、治理措施;

3、责任部门、责任人员以及经费和物资保障;

4、应急救援预案。

(十八)对已明确的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当地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治方案,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完成隐患治理。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主要内容:

1、安全隐患的基本情况;

2、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3、治理要求和治理期限;

4、治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5、治理督办单位和责任人。

(十九)生产经营单位一般隐患治理时间须立整立改,原则上不超过7天;较大隐患治理时间根据专项治理小组意见来确定;重大隐患治理时间根据专家组意见来确定。

五、隐患报告

(二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每月向当地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上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同时报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

一旦发现重大隐患,应及时报告当地交通行业管理机构。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治理方案等。

上报内容应经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报当地交通行业管理机构。

(二十一)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和城区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汇总本辖区内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上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

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汇总本辖区、本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上报市交通主管部门。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公布。

六、隐患销号

(二十二)重大隐患的治理实行分级挂牌、分级督办、分级验收、分级销号的办法。挂牌督办单位依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对挂牌督办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二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在完成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治理后,应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提交申请验收报告。申请验收报告应附整治方案、评估意见、初验意见等。

(二十四)挂牌督办单位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或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后应以书面形式告知验收结果,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再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组织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为止,方予以销号。

(二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各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和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和途径,方便群众举报,接受广大职工和社会群众的监督。

重大隐患可逐级举报,也可越级举报。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应严格保密。

(二十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实行分级公示。较大隐患应在生产经营单位醒目位置公示,每月不少于一次;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在挂牌督办单位范围内予以及时公示,并接受群众监督。

七、工作纪律

(二十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十八)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十九)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附则

(三十一)本制度所涉管理内容如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二)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非行业管理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十三)本制度自2009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对“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重要性的认识,根据中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要求,结合我市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运管处、区市县运管所要按《广安市运管系统安全检查制度》开展好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加强对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客运站、维修企业、驾驶培训学校等重点部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做到标本兼治、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市运管处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下发《广安市运管系统源头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列表(含隐患内容、整改责任人、整改督办人、整改时限)下发责任运管所,由运管所责成隐患单位提出整改计划、整改方案,分别报送当地运管所、市运管处,同时抄送当地交通局。并由责任运管所按照市运管处下达的整治任务,在职责范围内有计划地督促隐患单位对隐患整治项目进行整改,确保整治任务的完成。并将验收结果报市运管处和当地交通局。各区市县运管所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也要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列表(含隐患内容、整改责任人、整改督办人、整改时限)下发隐患企业,同时抄送市运管处和当地交通局,安排责任人督促整改,整改完成后进行验收,同时记录在案。

第四条隐患整治项目完成后,负责督促整治的运管所要及时进行初步验收,向市运管处提交验收申请,由市运管处组织人员负责进行评价验收。凡整治不符合整改要求的隐患单位,将限期重新进行整改,并在重新整改期限内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条本制度由广安市运管处负责修订和解释,从二○○七年五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篇3:加油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或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在施工生产过程中都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发现一般事故隐患,油站应立即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认真加以落实。同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治理台帐,按月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月报表。对短时间内难以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确保过渡期内的安全。

四、油站确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填写重大事故隐患快报表,上报上级区域及分局安全监督管理部,并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评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五、经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油站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七、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及时向油站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分局安全部门报告。

八、因治理隐患而停工的施工部位,在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向安全管理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有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作业。

九、油站应建立并落实从第一责任人到各级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使用资金制度,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专款专用。

十一、油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核算员、油站主管和加油员排查本油站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十二、油站每季、每年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季度、年度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表由油站负责人签字。

十三、油站所属员工应积极支持配合,安全环保部和有关部门的对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十四、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十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每月25日组织对油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重点施工部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六、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纳入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范围,并把落实情况作为年季月的重要考核指标。对重大事故隐患不上报或隐瞒不报,不采取措施积极整改的责任人,将进行制度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