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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气设备安全要求

2024-07-22 阅读 5701

1、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及标志

1.矿用电气设备的类型

①矿用防爆型:是按国家标准GB3836.1—2000生产的专供煤矿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

②矿用一般型。是只能用于井下无瓦斯、煤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非防爆型电气设备。

2、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种类

种类:共10种。常用的种类有隔爆型(d),本安型(ia、ib),特殊型(s),以及复合型的隔爆兼本安、特殊兼本安。

3、标志

E*—防爆电气设备的总标志

KY—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的标志

Ⅰ—为煤矿井下用防爆电气设备

MA—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例:E*dⅠ、E*ibⅠ、E*SⅠ、E*dibⅠ、

E*SibⅠ。

4、防爆电气设备的入井检查项目

①产品合格证

②“MA”标志

③检查合格后发本矿的防爆合格证。

即:防爆电气设备入井检查是一证一标志,入井后检查是二证一标志。

5、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失爆现象

①隔爆外壳严重变形。或出现裂纹、焊缝开焊、连接螺丝不全、螺口损坏或拧入深度少于规定值。

②隔爆面锈蚀严重,隔爆间隙超过规定值,有凹坑、连接螺丝没压紧。

③电缆进、出线不使用密封圈或使用不合格密封圈,未使用的喇叭口不使用规定的挡板封堵。

④电气设备内部随意增加电气元件。

⑤螺栓松动、缺少弹簧垫使隔爆间隙超过规定值。

篇2:化工物流防爆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防止在爆炸危险区域中,由于防爆电气设备和线路产生的电火花或危险温度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采取安全技术与管理的防范措施,以保护公司员工和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防爆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安全技术管理、检验检测、检修及维护保养管理。

3.?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

爆炸性气体、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三个区域等级。

3.1?0级区域: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3.2?1级区域: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3.3?2级区域: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4.?防爆电气设备一般安全规定

4.1?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必须具备不引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性能。

4.2?爆炸危险场所用的防爆电气设备,须经有资质的的鉴定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3各种防爆类型的电气设备,应设置标明防爆检验合格证号和防爆类型、等级的铭牌,在设备的明显处应有防爆检验标志和防爆类型与等级的永久性标志。

4.4防爆电气设备的分类、分级、分组与爆炸性物质的分类、分级、分组方法相同,其等级参数及符号亦相同。

4.5防爆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应符合规范要求,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火花或危险温度。

4.6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和《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要求。

4.7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或距离释放源较远的位置,应避开易受机械损伤、振动、腐蚀、粉尘积聚以及有危险温度的场所。如不可能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满足这些场所的安全要求。

5.?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与维护

5.1?一般安全规定

?防爆电气设备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

?防爆电气设备应按制造厂规定的使用技术条件运行。

?设备上的保护、闭锁、监视、指示装置等不得任意拆除,应保持其完整、灵敏和可靠性。

?在爆炸危险场所维护检查设备时,严禁解除保护、联锁和信号装置;故障停电后未查清原因前禁止强送电;严禁带电对接电线(明火对接)和使用能产生冲击火花的工、器具。清理具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的内部必须切断电源,并挂警告牌;向具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内部送电前,必须检测内部及环境的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确认安全后方准送电。

?新设备在安装前宜解体检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检查,分日常运行维护检查、专业维护检查和安全技术检查三种。

5.2日常运行维护检查

?防爆电气设备应保持其外壳及环境的清洁,清除有碍设备安全运行的杂物和易燃物品,应指定人员经常检测设备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

?设备运行时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检查外壳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的最高温度和温升的规定。

?设备运行时不应受外力损伤,应无倾斜和部件摩擦现象。声音应正常,振动值不得超过规定。

?运行中的电机应检查轴承部位,须保持清洁和规定的油量,检查轴承表面的温度,不得超过规定。

?检查外壳各部位固定螺栓和弹簧垫圈是否齐全紧固,不得松动。

?检查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和有损防爆性能的机械变形现象。电缆进线装置应密封可靠。不使用的线孔,应用厚度不小于2毫米的钢板密封。

?设备上的各种保护、联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应齐全完整。

?检查防爆照明灯具是否按规定保持其防爆结构及保护罩的完整性。检查灯具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值。

?在爆炸危险场所除产品规定允许频繁起动的电机外,其它各类防爆电机,不允许频繁起动。

?电气设备运行中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可采取紧急措施并停机,通知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查和处理。

?设备运行操作人员对日常运行维护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异常现象可以处理的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通知电气维修人员处理并将发生的问题或事故,均应在设备运行记录上进行登记。

5.3专业维护检查

?更换照明灯泡、熔断器和本安型设备的电源电池,都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的规格型号,不得随便变更。

?清理控制设备的内外灰尘,进行除锈防腐。

?检查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完好状况。

?检查接地线的可靠性及电缆、接线盒等完好状况。

?停电检查电器内部动作机件是否有超过规定的磨损情况以及接线端子是否牢固可靠。

?检查各种类型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结构参数及本安电路参数

?检查控制、检测仪表和电讯等设备和保护装置是否符合防爆安全要求和是否齐全完好、灵敏可靠、有无其他缺陷

?检查设备运行记录或缺陷记录上提出的问题,能及时处理的应及时处理,消除隐患。不能处理的应及时上报。

6.?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

6.1?一般安全规定

?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应由指定专业修理单位负责检修。

?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和检验人员,应进行防爆电气设备修理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方可承担检修和检验工作。

?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后,由检修人员填写检修记录并须经防爆专业质量检验人员进行检验,签发合格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在爆炸危险场所中禁止带电检修电气设备和线路(本安线路除外),禁止约时停、送电。并应在断电处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隔爆外壳的检修应按国家现行技术规定进行。检修时不得对外壳结构,主要零部件使用的材质及尺寸进行修改更换。必须修改更换时,应在保证设备原有安全性能的情况下,取得对该产品原鉴定检验单位同意后方可改动。

?在爆炸危险场所需动火检修防爆电气设备和线路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6.2小修

小修除进行上述日常运行维护和电气维护检查的项目外,还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清除设备壳内外灰尘、污垢;

?更换或修理易损耗的零部件和紧固件;

?修理或调整设备的操作机构和闭锁装置;

?清理隔爆面、除锈,涂敷薄层防锈油脂,并检验隔爆面完好程度;

?测量隔爆面间隙,检查外壳完好情况;

?测试绝缘电阻和检验电气系统;

?修理或更换电气系统个别零部件;

?充油设备取油样,做化学分析和电气绝缘强度试验;

?检查设备各接线部位有无松动和其它缺陷,并进行修理。

6.3?中修

中修除进行小修项目外,还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设备解体检查,彻底清扫;

?处理外壳由于受外力损伤而发生的局部变形;

?全面检验电气、机械结构,修理或更换其零部件;

?修理隔爆面,进行除锈并测量隔爆间隙;

?加强和处理电动机、变压器的绕组绝缘;

?根据需要改变电机、变压器内部接线方式;

?校检、整定继电器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仪表的准确性;

?按规定进行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试验;

?外壳空腔器壁涂耐弧漆,壳外表面涂防锈漆。

6.4?大修

大修除进行中修项目外,还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外壳隔爆件的更换和修理,进行必要的水压试验;

?进行电机端盖止口镶套、更换端盖以及转子轴镶套、焊补等修理;

?更换磁力起动器或馈电开关的底板、芯架及其配线;

?重绕电机、变压器的绕组;

?调整试验各种继电器保护装置的特性;

?按规定进行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强度试验和检测、控制、保护装置的调整试验;

?更换局部范围内的电缆线路、钢管配线;

?进行电缆线路、钢管配线固定部件更新和进行外皮的除锈刷油。

7.?建立设备档案

公司应建立防爆电气设备档案。从设备安装、试车、运行、检修、缺陷处理、事故修复、革新改造,直到设备的防爆降级、报废,应将各个不同时期的各种技术数据,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以便查阅。

篇3:防爆电气设备修理工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第1条本规程适用于在煤矿地面从事防爆电气设备修理工作的修理工。

二、上岗条件

第2条防爆电器修理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3条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煤矿电气防爆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4条熟悉所维修设备性能,结构和原理,能独立工作,学徒工不得单独从事防爆设备的修理工作。

三、安全规定

第5条上班前不得喝酒,上班时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6条防爆电气设备修理过程中,通电试验时,必须不少于两人协同工作。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禁带电作业。

第7条检修用配件和零部件应采用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品,不得使用没有合法生产手续,未经试验、检验的自制产品作为配件。

第8条防爆电气设备经修理后达不到防爆要求的,严禁下井使用。

四、操作准备

第9条修理前准备好必要的材料、配件、工具、测试仪器及其他用具。

第10条在起、拉、吊、运防爆电气设备前,应对使用的器具进行检查。

第11条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前,必须对防爆设备的完好程度、防爆壳体及防爆面进行全面检查,详细记录检查情况。

第12条对防爆设备脏污、锈蚀部分和油漆脱落部分进行清理。

五、正常操作

第13条严格实行定期检修制度,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应定期升井到地面进行大修。

第14条拆装防爆电气设备时,应用专用工具,严禁野蛮拆装和违章操作。

第15条防爆电气设备拆开后,防爆面要妥善放置保管,对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必须进行处理,对沾污或局部有可处理损伤的防爆面,经处理后的粗糙度和防爆间隙应符合防爆标准的规定,防爆面应进行钝化处理并涂防锈油。

第16条对损伤的触头、接点、线圈、消弧罩等零部件修理后应达到检修质量标准要求,保证安全使用,对无法修复的各种零部件必须更换。

第17条选用熔片、保护装置的整定应与电气设备性能一致,严禁用保险丝代替熔片。

第18条修理电气设备时,不准任意改动原设备上的端子位序和标记;所换的组件必须是校验合格的,固定要牢固,接线要合理。

第19条经修理后的防爆电气设备的机械传动部分应动作灵活,刀闸、主回路动静触头和辅助接点接触符合规定要求,内部接线牢固、无松动,电气保护动作灵敏可靠。

第20条防爆电气设备修完装盖前,必须详细检查防爆腔,应无遗留的线头,零件等杂物,保持防爆设备主防爆腔和各个接线盒防爆腔内清洁无杂物。

第21条对防爆电气设备涂刷防锈漆和防护漆时,不得沾污防爆面。

第22条按规定项目对设备防爆性能进行检查试验,并记录主要参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找出原因,重新修理并试验,直至合格为止。电气试验合格后,出具产品检修证书,签字盖章入库存放。

第23条实行防爆电气设备检修责任制,谁检修、谁负责,严格按防爆设备检修标准认真检查。

第24条对修理后仍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严重损坏无法修理的电气设备,应予以报废,做好报废标记后送指定地点。

六、收尾工作

第25条每台防爆电气设备完成检修工作后应整理检修记录及试验报告。

第26条防爆电气设备应编号管理,建立修理档案。修理档案应注明检修设备编号、型号、检修日期、检修内容、更换的主要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整定值、选用保险片(丝)的额定通过电流值等项内容、试验情况和检修人的签字等项内容。

第27条清点工具、仪表、材料,清扫工作环境卫生,电气设备停好电后方可离开工作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