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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过煤时防瓦斯事故安全措施

2024-07-22 阅读 4152

1.坚持物探与钻探相结合,对异常区域配以钻探,当斜井掘进距预测煤层位置20m时,停止掘进,并布置打钻,进行探测煤层工作,以确认煤层赋存情况及时收集瓦斯资料,采取针对措施,防止误揭煤。

2.井下各种机电设备必须达到防爆要求。

3.探揭过煤必须编制专项措施。

4.揭过煤期间,必须确保瓦斯监测系统完好、准确,监测人员随时注意瓦斯变化情况,出现异常立即报告。班长、检查员、电钳工必须佩戴便携,其他入井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自救器。当发现瓦斯异常时,撤出人员,采取治理措施。

5.斜井施工过程中,局部通风机必须连续运转。煤层掘进风筒末端风量不得少于300m3/min。

6.瓦斯监测人员,应将监测时间、地点、含量、存在问题及所采取的措施等认真填写在记录上。

篇2: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现场瓦斯管理,严格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采取针对性的技术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少瓦斯超限次数,经矿研究决定,对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做如下规定:

一、凡是瓦斯超限,必须按事故进行分析追查,制订防范措施,对责任单位和负责者进行处理,追查处理结果,由事故单位负责以书面材料报送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和通风科。

二、因管理不善,无计划停电停风,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计划外瓦斯超限,起浓度达到1.5%以下者,由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主持,矿调度室、通风科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浓度在1.5%以上者(含1.5),由安全副矿长主持,矿相关领导、驻矿安监站长、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矿调度室、通风科及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

三、生产过程中由于放炮、割煤造成瓦斯超限,起浓度达到1.5%以上(含1.5%)者,由驻矿安监站长主持,有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矿调度室、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通风科及有关科室和有关人员参加追查处理,制订防范措施。浓度在1.5%以下者有矿总工程师主持,安监(检)部门及有关人员参加,分析追查处理,制订防范措施。

四、有计划的停电、停风或采取释放瓦斯措施等造成的瓦斯超限和有关监测系统检测的瓦斯异常信息及瓦斯浓度值不超过1.5%,持续时间不超过3分钟的,均不做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计划停电停风工作必须提前制订安全措施和瓦斯放措施,排放结束后,分别向公司生产、安全、通风和调度汇报。

五、凡发生在计划外瓦斯超限,或生产中瓦斯浓度在1.5%以上(含1.5%)的,每次对责任罚款1000元,并对责任者按责任大小分别处以罚款和行政处分。生产过程中的瓦斯超限浓度在1.5%以下的,由矿进行追查处理,追查结果报司安监局和通风救护部。

六、为避免因风量不足导致的瓦斯超限,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以风定产原则,根据风量合理安排,采、掘工作面个数和产量,配足采掘工作面风量。每个月必须按照平朔公司风量计算细则,对采区风量和主扇实际供风能力进行一次核算,核算结果,作为月报,报送公司安监局和通风救护部。

七、加强瓦斯超限统计分析和重点瓦斯工作面的排查工作。把当月瓦斯超限记录和下月重点瓦斯工作面名称上报公司安监局和通风救护部。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公司下发的有关文件、管理制度等,凡与本规定不符或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篇3: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切实做好防治瓦斯工作,把瓦斯超限作为事故,认真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追查处理,杜绝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瓦斯管理部门的职责

总工程师是瓦斯超限事故处理的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通风副总工程师是瓦斯超限事故处理的直接责任者。

通风科为瓦斯管理的职能部门,安监处为瓦斯管理的监督检查部门,通风区是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部门。

瓦斯超限的预防

采区设计和阶段设计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并有“一通三防”业务部门参加集体会审。设计必须充分考虑瓦斯防治,为“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坚持“不抽不采(掘)、边抽边采(掘)”原则,对高突工作面必须由矿统一组织验收,瓦斯抽排和通风系统不健全的,坚决不准投入生产。

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采掘作业面风量充足,监测探头的数量、安设位置、断电值、灵敏程度符合规程要求,安全可靠。

地测科收集整理抽排区的打钻资料,及时准确地预报地质构造,以便有关单位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瓦斯异常涌出。

施工单位班长队长、测气员,发现迎头地质构造异常(遇断层、煤层突然变厚、变薄时)要及时向矿调度所汇报。

加强采掘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和上隅角瓦斯管理。

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严防大面积冒顶事故的发生;加强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的瓦斯管理,加强上下隅角的充填,杜绝局部瓦斯积聚现象的发生。

加强瓦斯抽放工作。拙排区要确保打钻质量和瓦斯抽放效果,杜绝炮后瓦斯超限现象的发生。

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局扇的正常运转,杜绝因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超限、排放瓦斯现象的发生。

加强局部通风管理,要确保掘进工作面风量充足,迎头严禁空风筒,瓦斯探头、便携仪在挂在距迎头5m以内的位置,否则,要追究头班队和测气员(放炮员)的责任。

凡井下局扇停电、停抽(影响抽放效果)、更换风筒必须提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会审后执行。

通风科和通风区要对采掘面通风系统和各种监测仪器仪表定期检查和校核,并做好检测记录。

第四章瓦斯超限的现场处理

第十五条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向调度所汇报。瓦斯是否超限以探头监测值和测气员现场测定值中较高值为准。高突采掘面生产单位每小班由队长以上干部跟班指挥,通风区要安设专职测气员随时检查现场瓦斯情况,严禁测大报小和检测不到位等弄虚作假行为。

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查

第十六条井下发生瓦斯超时,调度所要立即通知矿总工程师和矿总值班,矿总值班要及时组织通风、安监、地测、调度、生产技术、机电等部门以及现场施工班队长、当班测气员、放炮员、安监员进行追查分析,找出超限原因,查明超限事故的责任者和责任单位,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将追查情况向总工程师汇报,由总工程师负责制定消除超限的措施。

第六章瓦斯超限事故的排除

第十七条瓦斯正好限后必须及时排除事故,恢复生产。通风科负责牵头组织通风、安监、调度、生技、机电等部门及现场生产单位人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直到瓦斯超限事故排除。现场生产条件符合规程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七章对瓦斯超限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造成瓦斯正好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从重处理。

因局扇运转不正常造成瓦斯超限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处理。

因巷道断面不畅影响通风造成瓦斯超限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处理。

因支护不良,挤压风筒造成瓦斯超好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处理。

因通风系统管理不善,风量分配不合理造成瓦斯超限的,给予通风区罚款500元处理。

因风筒出风口至迎头的距离超过规定而造成瓦斯超限的,给予当班测气员、放炮员行政降一级工资处分。

因风筒人为脱节造成瓦斯超限的给予责任者行政降一级工资处分。

因风门打开不关造成风流短路引起瓦斯超限的,给予责任制行政降一级处分。

不按作业规程作业,装药爆破多、割煤多造成瓦斯超限的,给予当班班长、跟班队长行政降一级工资处分。

对于不执行瓦斯超限排除措施,违章蛮干,超限作业者,一经发现,工人按下岗处理,干部按撤职处理,并从严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建立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汇报制度

第十九条调度所和通风科要建立瓦斯正好限事故追查记录台帐。每次超限事故追查会,调度所要安排专人记录追查会内容及处理情况并将追随查处理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