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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基本要求:规范作业

2024-07-22 阅读 9382

(一)规范作业

1.井下从业人员规范作业基本要求

(1)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必须熟练掌握本岗位生产工艺、认真学习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以下简称“三大规程”),严禁违章作业、严禁违反劳动纪律,从而确保工作质量。

(3)必须保障身心健康,严禁精神状态不佳、身体不适或带病上岗。

(4)必须了解作业地点和本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及应急处置措施,严禁冒险作业。

(5)必须正确使用和爱护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严禁使用损坏或失效的设备、设施。

(6)必须遵守安全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制止违章行为,提出安全管理建议,发现隐患及时报告,严禁隐患未排除仍然继续作业。

2.大力推行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为内容的岗位规范。

从思想上强化标准化意识,人人学习标准和规章制度,工作中从熟练掌握标准化的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入手,按标准要求规范行为。要制定从业人员行为举止规范和,加强岗位技术培训,提高技术素质和操作技能,使职工做到上岗尽职,恪守职责。

3.规范作业的四化要求:

(1)管理精细化。严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做到班班有领导,事事有人管;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检查质量,真正把问题看清、隐患查准。

(2)行为规范化。从业人员入井工作服的穿着、矿灯和自救器的佩戴要求以及在巷道里行走、乘坐人行车、材料码放等都要遵守规范标准,对不执行者批评教育,重则离岗培训。

(3)操作程序化。组织人员对采、掘、机电等井下所有岗位工种编制标准操作程序,并在井下施工现场公示,让作业人员随时可以看到岗位操作标准。从业人员到现场先干什么,后干什么,怎么干,一步接一步,一清二楚。

(4)质量标准化。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执行。注重动态达标、过程达标、力争精品工程。

(二)反对“三违”

1.“三违”的含义

“三违”是指煤矿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任何人违反了其中的一项,就被称之为“三违”人员。

(1)违章指挥

违章指挥是指煤矿各级管理人员下达违反法律、法规、规程及有关规定的指令,并强使他们执行的行为。违章指挥行为往往会引导、促使从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其危害性很大。班(组)长、区(队)长要严格杜绝违章指挥行为。

(2)违章作业

违章作业,是指违反“三大规程”,冒险蛮干的行为。违章作业主要发生在一线作业人员和直接操作的班(组)长身上。这是人为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如带电检修电气设备、井下放炮时不检查瓦斯等。

(3)违反劳动纪律

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企业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煤矿企业虽然制定了严格的劳动纪律,并有严格的惩罚制度,但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还是时常发生。

2.“三违”心理的表现

影响安全行为的“三违”心理因素主要有:麻痹大意,习惯心理,蛮干心理,侥幸心理,厌倦心理,唯心心理,急躁情绪,懒惰心理,无知心理,马虎心理,逆反心理,慌张心理,恐惧心理,随意心理,悲观情绪,盲目乐观情绪等方面。

3.容易产生“三违”的人员

容易产生“三违”行为的主要群体为:劳动纪律松懈的人、不了解“三大规程”和缺乏安全知识的人、有侥幸心理的人、行为懒惰的人、劳累过度的人、家务负担重的人、兴奋过度的人、悲伤过度的人、情绪低落、思想压抑的消沉人、生产中的紧张急躁人、心理失去平衡的人、工作落到后面的人、对管理有抵触情绪的人、反应迟钝、智力不健全的人。

据调查,超过90%的煤矿安全事故是由“三违”造成的。有些煤矿“三违”现象时有出现,屡禁不绝,严重地威胁了矿井的正常生产和矿工的生命安全,甚至造成了矿井的惨重灾难,其影响极坏,危害极大。因此,对“三违”的现象和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决不能宽容和忽视。

篇2:井下作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河油田井下作业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控制高处作业风险,确保作业人员生命健康和安全,避免企业财产损失,依据《辽河油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高处作业包括: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作业。第三条高处作业实行分级管理。作业级别作业高度作业许可证审批层级批准人第一级2m-5m基层队级属地主管第二级5m-20m基层队级基层队长第三级20m以上科级生产单位(项目部)级科级生产单位(项目部)主管领导第四条高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对于进行了风险识别和控制,并有操作规程或方案且频繁进行的高处作业,如:工程建设施工、钻井、井下作业、更换路灯等,可不办理高出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参见附录A。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井下作业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承包商。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安全监察科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对规定的执行提供咨询、培训和考核。第七条安全监督站负责对作业现场高处作业的管理实施监督。第八条生产调度室负责本规定的执行、管理职能。矿区管理科负责本规定在基建项目推行,并进行监督管理。第九条公司所属单位和承包方组织实施本规定。第三章基本要求第十条高处作业中的坠落防护应通过采取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等措施来实现。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如下:1、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2、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3、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4、使用边缘限位安全绳,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5、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安全绳。如果以上防护措施无法实施,不得进行高处作业。第十一条高处作业前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第十二条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应进行相关的教育培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手脚残疾、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的人员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消除坠落危害第十三条在作业项目的设计和计划阶段,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制定设计方案,选择安全可靠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作业方式,避免高处作业。第十四条在设计阶段应考虑减少或消除攀爬临时梯子的风险,确定提供永久性楼梯和护栏。在安装永久性护栏系统时,应尽可能在地面进行。第十五条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凡涉及高处作业,尤其是屋顶作业、大型设备的施工、架设钢结构等作业,应制定坠落保护计划。坠落保护计划指南参见附录B。第十六条项目设计人员应能够识别坠落危害,熟悉坠落预防技术、坠落保护设备的结构和操作规程。安全专业人员应在项目规划的早期阶段,推荐合适的坠落保护措施与设备。坠落预防第十七条如果不能完全消除坠落危害,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的作业环境来预防坠落,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行程限制系统、逃生装置等。第十八条应避免临边作业,尽可能在地面预制好装设缆绳、护栏等设施的固定点,避免在高处进行作业。如必须进行临边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第十九条作业前应预先评估,在合适位置预制锚固点、吊绳及安全带的固定点。第二十条尽可能采用脚手架、操作平台和升降机等作为安全作业平台。高空电缆桥架作业(安装和放线)应设置作业平台。第二十一条禁止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禁止在平台、孔洞边缘、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盖板或围栏。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第二十二条梯子使用前应检查结构是否牢固。踏步间距不得大于300mm;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禁止踏在梯子顶端工作。用靠梯时,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m,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第二十三条在平滑面上使用梯子时,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措施。直梯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坠落控制第二十四条如不能完全消除和预防坠落危害,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的坠落危害,选择安装使用坠落保护设备,如安全带、安全绳、缓冲器、抓绳器、吊绳、锚固点、安全网等。第二十五条个人坠落保护装备包括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吊绳、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抓绳器、缓冲器、缓冲安全绳或其组合。使用前,应对坠落保护装备的所有附件进行检查,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参见附录C。第二十六条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应直接连接到安全带的背部D形环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严禁与缓冲安全绳一起使用或与其连接。第二十七条在屋顶、脚手架、贮罐、塔、容器、人孔等处作业时,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动式梯子及升降平台等设施时,也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第二十八条吊绳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安装和使用。水平吊绳可以充当机动固定点,能够在水平移动的同时提供防坠落保护。垂直吊绳从顶部独立的锚固点上延伸出来,使用期间应该保持垂直状态。安全绳应通过抓绳器装置固定到垂直吊绳上。第二十九条全身式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全身式安全带检查清单参见附录D。安全带应系在施工作业处的上方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如净空不足可短系使用。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挂方式。禁止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带。第三十条安全网是防止坠落的最后措施。使用时应按GB5725-2009进行安装和坠落测试,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网每次作业使用前,由现场负责人检查磨损、损坏和老化情况,掉入安全网的材料、构件和工具应及时予以清除。其他安全要求第三十一条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灵便,禁止穿带钉易滑的鞋。第三十二条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第三十三条高处作业应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第三十四条高处作业禁止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有防掉绳,并放入工具袋。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应设安全警戒区,应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第三十五条禁止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30m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相应的通讯装置。第三十六条同一架梯子只允许一个人在上面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爬。第三十七条严禁在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环境下从事高空作业,在30℃--40℃的高温环境下的高空作业应按GB/T4200-2008的要求轮换作业。高处作业许可证第三十八条作业负责人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办理前应准备如下相关资料:1、高处作业内容详细说明;2、工作前安全分析结果;3、坠落保护计划;4、相关安全培训证明和会议记录;5、其他。第三十九条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超过延期次数的,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第四十条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延期、关闭及分发具体执行辽河油田公司的制度。第四十一条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现场监护人员应及时取消作业,终止相关作业许可证,并通知批准人。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许可证: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2、作业内容发生改变;3、高处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4、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5、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6、事故状态下。安全职责第四十二条作业申请人:1、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2、办理作业许可证;3、识别作业风险,熟悉作业内容;4、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5、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6、组织实施作业;7、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第四十三条作业批准人:1、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2、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3、清楚安全控制措施;4、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5、批准和取消作业。第四十四条作业人员:1、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2、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3、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4、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身体不适,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第四十五条作业监护人:1、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处理异常情况;2、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暂停作业;3、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4、发生紧急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安全监察科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3:井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嘉兴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井下作业的安全管理,保证井下作业安全。2.适用范围嘉兴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的井下作业的安全管理。3.参考编制《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DB33/707-2008《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二部分物理因素》GBZ2.1-2007《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4.程序管理编制:编制人审核:安全质监部经理批准:分管副总经理5.职责5.1安全质监部1)对井下作业实施安全监督与检查;2)必要时对井下的气体监测情况进行检查(氧含量、可燃气体);3)对井下作业进行安全培训;4)必要时组织井下作业事故应急救援演练;5)检查监护人员的监护职责。5.2管线所1)遵守井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对井下作业进行安全交底;3)安排监护人对井下作业进行监护;4)接受相关的作业安全的培训。1)负责对进入井下的人员进行监护;2)坚持岗位,不得善自脱离岗位;3)在监护的过程中及时和作业人员取得联系;4)做好对进出人员的登记工作。6.详细描述根据井下作业的经验和事故案例判断,燃气公司井下作业的主要危险源有如下几种(但不限于,根据具体的施工特点,分析具体的危险源):窒息中毒触电物体打击中暑爆炸危险源分布表序号危险源可能导致后果性质来源备注1中毒/窒息昏迷/死亡严重井下有毒气体、二氧化碳沉积、氧含量低重点关注2爆炸重伤/死亡严重燃气泄漏达到爆炸极限重点关注3触电重伤/死亡严重电动工机具的使用重点关注4物体打击轻伤一般井口落物5.中暑昏迷一般夏季施工1)现场的井下作业的出入口或明显位置必须设立警告标志。6.3作业许可管理2)进入井下之前必须填写《井下作业安全确认单》,确保安全防护到位后,方可进入;3)在《井下作业安全确认单》上须写明实际测量气体的读数;4)在井下动火,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和履行规定的手续;5)在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离,若需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填写《井下作业安全确认单》;6)未经许可或无井下作业安全确认单,不得进行井下作业。1)气体测试由专人进行;2)在作业人员进入井下前30分钟对内部及外部的气体进行测试;3)而且在整个进入到井下期间对气体进行重复测试分析,一般规定为1小时测试一次;4)测试气体的实际读数要真实的记录下来;5)严格控制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浓度及氧含量在安全指标范围内,否则禁止进入作业;6)除非经分析后具备安全许可条件,否则任何人员都不得进入井下;7)作业人员应对检测仪器进行经常性维护,以使其处于良好状态;8)毒性物质的浓度低于限定标准,且浓度不断变稀的可以进入;9)内部气体不具爆炸性,易燃性气体浓度低于LEL(最低爆炸极限)的10%可以进入;10)氧气浓度处于19.5%~23%的范围的可以进入,但低于19.5%时应有报警信号,同时必须加强通风措施;11)当井下存在有毒物质时,其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二部分物理因素》(GBZ2.2)规定;12)当必须进入缺氧的作业时,应符合《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规定。凡进行作业时,均应采取机械通风(防爆风机)。1)进入应有足够的照明,所有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2)进入有腐蚀、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井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佩戴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器具;3)作业完工后,经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确认无人员和工具、杂物后,方可盖上井盖;4)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经允许的劳动者进入井下作业;5)任何进入井下的人进出都要登记;6)井下的温度不得达到产生危险的程度;7)在井下作业工作开始前事先准备上下爬梯和绳索。1)监护人员通过吹哨子、查看等方式对井下的人员进行监护,随时保持联络;2)一旦发生问题,监护人员的首要职责是立即通过通信系统汇报情况;3)在未采取任何措施或急救组织未到之前,监护人员不得进入井下;4)在有丰富经验和经过训练的营救人员和设备到来之前,不得移动任何受伤者;5)为方便营救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安全人员及相关人员及时的设置警戒区域;6)营救人员和设备必须在入口处待命,并应最先进入井下;7)由专人统一进行指挥;8)营救人员在营救的过程要充分的利用时间,防止事态扩大;9)营救完毕后,现场安全人员要检查安全状态,在确认无任何隐患后方可暂时盖上井盖。7.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