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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安全卫生管理规范

2024-07-22 阅读 8693

1.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和管理工作,建立矿井防尘管理系统,严禁干式作业。要坚持行之效的以风、水为主,采用风、水、密、护、革、管、教、查综合防尘八字方针,确保作业场所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单位负责人要注重对员工的个体防护工作。对从事尘毒作业的员工防护信息建立档案,定期组织体检,并组织岗前防尘防毒知识教育和培训,按时发放合格的防尘用品,经常性检查督促其正确配戴和使用。

3.按规定对矿井通风系统、风速、风质、风量、供水量、水质、作业地点的粉尘浓度、气象条件进行定期检测。对达不到标准的项目,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限期整改。

(1)矿井风量、风源质量,应每季测定1次。

(2)作业面的风速、风质、风量日常检测。

(3)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

①总粉尘含量:凿岩工作业面应每月测定1次。

②呼吸性粉尘含量:采掘工作面接尘人员每3个月测定两次;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③作业地点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4)每月至少测定1次作业地点的气象条件(温度、湿度、风速和气压等)。

(5)矿井空气中有害气体的浓度,应每月测定1次。测定地点主要包括作业点、主要巷道、重要机房等。

(6)井下空气成分的取样分析,应每半年进行1次。

4.防尘用水中的固体悬浮物及PH值,是否每年测定2次(采用生活用水防尘可不作测定)。

5.严禁干式凿岩。凿岩机最低供水量:手持式凿岩机3L/min;支架式及向上式凿岩机5L/min;中深孔、深孔钻机10L/min,每年至少测定1次。

6.建立检测检验台账、存档和分类整理归档。要将矿井通风系统、风速、风质、风量、供水量、水质、作业地点的粉尘浓度、气象条件、防尘用水中的固体悬浮物及PH值、凿岩机最低供水量等项目的测定结果,逐月进行统计分析,并告之相关人员。

7.矿井通风安全设施要设置警示牌,各主要进风巷和回风巷道中要建立测风站、设置测风牌。

8.坚持合理的采掘顺序,各采掘工作面之间,不应采用不符合井下空气质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尘源、所需风量、风速和温度等)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风流进行串联通风。溜矿井至少保留10m高的矿(岩),防止污风循环;溜矿井、主要运输巷道口要安装喷雾洒水装置或采取其他降尘措施。

9.井下机电硐室和内燃设备安装地点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有干砂池。

篇2:实验场所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第一章?總則:

一、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本校教職員工生之安全與健康,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及

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條之規定,制定本校實驗室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以下

簡稱本守則),相關人員應確實遵行。

二、本守則適用範圍為本校之實驗室等相關場所(以下簡稱適用場所)。

三、本守則所稱勞工,係指工作性質確需進出適用場所並受本校雇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四、本守則所稱職業災害,係指適用場所中因建築物、設備、機械、原料、材料、化學物品、

氣體、蒸氣、粉塵等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五、本校各適用場所安全衛生管理業務,由本校教務處設備資訊組辦理、總務處設施維護。

第二章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一、本校教務處辦理下述事項:

1.?安全衛生教育之研究、服務、宣導與推動。

2.?實驗室工作環境之規劃、影響評估及督導或執行。

3.?校園實驗室職業災害防制、安全衛生計畫之規劃、建議及督導或執行。

二、本校教務處職責如下:

1.?指揮監督各適用場所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2.?責成各適用場所授課教師,辦理環保安全衛生事項。

3.?責成各適用場所相關人員,執行定期或不定期巡視、考核該環保安全衛生有關事項。

4.?設置防護具及安全防護設施。

三、適用場所授課教師之職責如下:

1.執行該適用場所之安全衛生之工作守則、自動檢查計畫。

2.實施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事項及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3.分析、評估作業場所中之各種可能危害,訂定安全作業之標準作業程序。

4.教導及督導所屬遵守標準作業程序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規定事項。

5.場所內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應立即要求該場所人員停止作業,避至安全處所。

6.提供所屬人員適當個人防護具及安全防護設施,督導及指導正確配戴、使用方法。

四、適用場所職員工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遵守該作業場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本校所頒訂之各種安全衛生規章。

2.遵守標準作業程序,並定期檢查、檢點設備與設施。

3.接受一般及特殊體格檢查、健康檢查,並遵辦檢查結果之建議事項。

4.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提供安全建議,敦請改善。

5.事件發生時,妥善處理現場及協助職業災害調查。?

6.協助新進工作人員瞭解作業程序、方法及安全衛生設備、設施使用方法。

7.作業前確實檢點作業環境及設備,有異常立即調整,並報告負責老師或主管單位。

8.作業中隨時遵守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之規定並隨時注意維護作業環境整潔。

第三章?設備之維護及檢查:

一、本校實驗場所依需求設置下列設備:

1.實驗室系統:化學藥品之管制及標示、抽氣風櫃之設施。

2.實驗室廢(污)水處理系統。

3.機械設施:餐廚(烹飪教室)。

4.實驗場所安全防護系統:消防、緊急逃生設施與標示、急救防護設備等設施。

二、維護與檢查:

1.對前條所列之各項設備各單位人員須依照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要點有

關規定,實施定期檢查、維護與保養。

2.各項檢查須予以紀錄,由使用單位留存備查。

第四章?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一、一般性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必須遵守所屬學校所訂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2.接受與工作本身有關之安全衛生訓練、教育。

3.於實驗場所之安全門、通道路口、樓梯口、進出口不得堆積任何物品。

4.必須熟悉滅火器、消防設備之使用方法及放置地點。

5.嚴禁任意使用校內規定外之任何電器用品。

6.發現任何地方有危害安全衛生之人、事、物,立即反應有關單位做緊急處理。

二、實驗室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工作時必須穿著實驗衣,於處理檢體時須帶手套。

2.化學實驗室的工作人員必須熟悉高腐蝕性藥品和毒性藥品之危險性防止處理的準則。

3.高腐蝕性藥品及毒性藥品必須放置於指定位置上鎖並標示有明顯的危險標誌。

4.實驗室必須置有安全設備、如滅火器、抽風設備、淋浴設備、眼睛沖洗器、防護面

具、手套及必要急救藥品,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擺設的位置與使用方法。

5.眼睛如有任何藥品進入,以水沖或張眼浸泡於水中15-20分鐘,再看醫生。

6.對於有害物、有毒物或致癌物品之處理,作業人員除戴手套、口罩操作。

7.揮發性液體如乙醚、酒精應放於隔離室櫥櫃並予適當固定。

8廢棄物化學藥品有毒實驗後化學廢液,應依據環保規定定期送交合格處理機構代為處理。

第五章?教育及訓練:

一、確保實驗場所所屬工作人員工作安全與健康,工作人員有接受安全衛生訓練之義務。

二、舉辦實驗場所工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研習,課程內容如下:?

1.實驗安全事項、操作標準、認識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則、常見實驗意外傷害等。

2.化學藥品之安全管理、容器上標籤之內容及安全資料之認識、處理藥品之防護。

3.實驗室廢棄物處理(含廢液處理)。意外事件處理及急救演練之認識。

4.定期舉辦實驗場所可能發生化學物質外洩、人員中毒或火災等狀況,定演練要點。

三、任課教師應於課程實施前對學生講解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相關規定。

第六章?急救及搶救:

1、發生職業災害時,相關人員應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發生職業災害單位之主管,負責指揮災害搶救。

2、救護人員在沒有適當防護裝備下不得冒然進入事故現場救人。

3、事故發生人員受傷時,事故單位應立即派員搶救傷患,移至安全地點。

4、適用場所及本校健康中心應設置必要之醫療衛生設備和消毒藥品、器材。

第七章?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與使用:

1、個人安全防護具應視各種作業之不同及危害狀況與種類之不同而選定。

2、個人防護具應正確配戴使用,並應保持清潔、自我檢查,保持防護具之功能。

3、搬運或處置腐蝕性、毒性物質時,要確實使用安全護具。

4、暴露於其他危害性物質作業場所,應確實使用安全面罩、防塵口罩、眼鏡、防護衣等。

5、作業有因接觸皮膚而傷害、感染或穿透吸收,而發生中毒之虞時,應使用適當防護具。

第八章?事故通報及報告

1、相關人員在工作中受到任何傷害時應立即向其單位主管報告,單位必須於24小時內反應至本校教務處設備組。

2、事故發生地點授課教師應於三日內提出災害報告,會簽教務處設備資訊組呈報校長核示後,影本送交總務處、學務處知悉,教務處設備組存查。

3、各單位若發生重大災害時,經搶救處理後,應保持現場不得擅自移動或破壞,以便司法

機關及勞工檢查機構之鑑定與檢查。

4、校內若發生法定之重大災害時,應由教務處設備組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台東縣政府勞工

局勞動檢查處及相關主管機關報備。由本校權責主管部門向媒體發佈。

第九章?附則

本「工作守則」提行政會議討論,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亦同。

篇3: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范本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二、采用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三、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应当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

四、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五、公司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

六、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七、职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八、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十、女职工在月经期、已婚怀孕准备期、怀孕期、哺乳期由于生理特性,在劳动和工作中遇到一些特殊的困难。应给予女职工特殊的劳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