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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麻药品管理规定

2024-07-18 阅读 3907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药品管理法》、《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制订本制度。

1、1、医院建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2、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3、医院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4、医院根据医疗、科研和教学需要,按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6、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7、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8、药库、门诊药房、住院药房、麻醉科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专柜加锁,责任明确,交接班有记录。

篇2:卫生院剧毒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卫生院剧毒、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的品种,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麻醉药品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品种,如*类、*类、可卡因类等和卫生部所核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毒性药品及制剂。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的品种,系指中国药典附录及卫生部和其它有关规定的品种,均应列入。

二、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号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国家公布的《麻醉药品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医疗性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各医疗科(室)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应直接向院长和医务科报告,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四、药剂科和各医疗科(室,均必须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和管理制度,设置加“五专”(即专人、专柜加锁、专帐、专册、专用处方)管理。具有明显标志的专用瓶签,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五、药剂科对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定期清点。取用麻醉药品后应按处方随时登记注销(设置专用帐卡)。每日对用量与存量核对一次,统计人员应定期查核。

六、处方中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名称不得简化。调配人员接方后须严格认真审查,配方后须经另一人核对(夜班例外)方准发出。

七、大专院校毕业有二年以上临床经验、中专毕业有五年以上临床经验或相当于同水平的医师,经医务科审核,院长批准,将医师名单送药剂科备查,方可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八、麻醉药品、医疗性毒药品与精神药品处方,一次剂量一般不超过常用量,麻醉药品、医疗性毒性药品一次处方总量不得超过一日极量,毒性中药不得超过二日极量。超过常用量时,必须由医师另行签字,超过极量时需经医师所在科(室)的科主任批准,外用药不在此限。

九、医师所开写的麻醉药品注射剂,一律限在本院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带回使用时,应由医师在处方上注明,并经医务科审查批准,在市卫生局办理麻醉药品应用卡,调剂室方可配发。只限一次用量。

十、医院临床确诊的晚期癌症患者,确需连续使用麻醉药品时,经医务科审查批准,凭医院疾病诊断书办理麻醉药品应用卡。

十一、哮喘、神经官能症、精神及其他慢性病等特殊需要的患者,需连续使用或超量使用医疗性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时,要由医师在处方上签署意见,可做特殊处理。

十二、调剂室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定额管理。在交接班时,应严格履行点交手续。保管人员工作调出时,要履行交接手续,药剂科负责人监交。

十三、对少数破损、短少等麻醉药品的处理,可按季汇总列表,说明理由,经科主任批准,报主管院长备案。医疗科(室剩余麻醉药品,应按退药手续随时交药剂科,不得积存。

十四、药剂科应定期到各医疗科(室检查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的使用和保管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告院长。

十五、药剂人员应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宣传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发动群众共同管好,保证麻醉药品合理使用,杜绝流蔽。

十六、麻醉药品的处方应单独装订成册,保管三年备查。医疗性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应保存两年备查。普通处方保存一年。

篇3:玉州医院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毒、麻、精神药品及毒性中药的品种范围应根据《中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药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临床科室储备的毒、麻、精神药品,仅限该科室常用和急救用的品种,并建卡建册,实行"四专":即专人保管、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管理。每班交接,交接班时帐物相符。用后凭处方、安瓿和登记本向药房领取。剩余药液须经两人查看弃去,共同签名。

三、毒、麻、精神药品用量必须严格按处方限量执行。

四、外出执行临时任务,确需携带毒、麻、精神药品时,需经医务处同意,可预领一定基数,严格掌握使用管理,并填写登记清楚。完成任务后,凭处方、安瓿报销。

五、此类药品标签有明显标记,在标签显着位置上分别注明"毒"或"麻"的字样,定期检查以防失效、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