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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治标准

2024-07-18 阅读 8949

一、住宅式出租屋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设置工厂、仓库等。严禁“三合一”存在。

二、要有足够的逃生出口。原则上不能设置防盗网,设有防盗网的必须开放多个逃生口,逃生口标准不得小于1m×0.8m。

三、消防通道必须畅通。三层以上建筑,楼梯必须直通天面,如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不得在逃生天面、消防通道上和防火间距内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堵塞(上锁)、占用消防通道。

四、厨房应独立设置,必须用不燃材料分隔,严禁将厨房设置在睡房内和通道上,并不得存放超过一瓶(15kg)的液化气。

五、电气安装、使用必须符合标准。线路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要有漏电保护开关。电气设备、开关、插座不得安装在可燃材料上。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和增加用电负荷。

六、住宅式出租屋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自救器材,每户至少要备一个4kgABC灭火器,二楼以上要配备一条逃生绳或逃生梯。

七、出租屋内不得采用可燃材料设置房中房。

八、严禁存放非日常生活心须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

九、出租屋业主与承租人要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出租屋业主和承租人为出租屋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十、内部装修不得使用可燃材料,隔墙必须分隔到顶。

十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

篇2:出租屋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出租屋安全管理规定1:

第一条为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供暂住人员租住的房屋。暂住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户口管理规定需要办理暂住登记的公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房管、劳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进行管理。

乡(镇)政府及管理区(行政村)、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条出租人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必须遵守《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1部

第五条暂住人员入住出租屋,必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第六条出租屋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度。出租人、暂住人员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与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七条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遵守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督促暂住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保证出租房屋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提供的居住面积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并及时检查、修缮出租屋安全设施;

(三)不得将房屋租给来历不明、身份不明的人员居住;非夫妻关系的男女不得在同一房间混住;

(四)发现出租屋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检举、制止或者将现行犯罪分子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向公安机关反映出租屋治安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和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第八条出租屋消防安全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出租屋安全管理规定2: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根据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在我公司实施承租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综合管理部是出租房屋(场地)的防火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房屋出租时应按以上规定,根据承租方的租房(场地)用途,应使出租房屋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必要时需经过消防安全验收。

三、综合管理部应按照61号令的规定,在房屋(场地)出租合同中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包括灭火器材的配备、老化线路的更换等),与承租方签定安全协议,并进行造册登记,报送安全保卫部。

四、房屋出租合同中必须在明确房屋(场地)用途的同时,规定承租方不得随意增大设备负荷,不得随意对线路、房屋结构等变更改造,否则,发生火灾事故的责任应有承租方承担。

五、承租方若因需要改变租赁房屋(场地)的用途或增大设备负荷、对线路、房屋结构进行改造时,必须首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且必须保证出租房屋(场地)用途等改变后,仍能达到消防安全

要求。

六、不准将房屋(场地)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承租人。

七、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嫌疑的,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安全保卫部并积极配合进行查处。

八、主管部门负责对出租房屋(场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证承租方的安全。

九、房屋停止租赁时,应及时到安全保卫部办理注销手续,不得冒名顶替出租转租。

篇3:Z物业辖区出租屋管理规定

物业辖区出租屋管理规定

一、出租屋业主要到管理处登记出租情况实行备案,承租人入住后一星期内要办理户籍资料,留下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只准将房屋出租给有正当职业或办理了暂住证的外地人居住。

三、出租屋只限于居住生活,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

四、出租屋内不得进行违法行为,承租人不得有妨碍邻里正常生活的行为。

五、出租屋的水、电、气管理费等费用业主和承租人协商,任何一方支付均可,但若有拖欠或承租人下落不明,最终要由业主支付。

六、业主应经常了解承租人的生活情况,发现有不轨行为或可疑现象及时通知管理处或派出所。

七、承租人搬出物品时,必须遵守搬出/人管理规定,提前通知管理处,管理处可视情况联系业主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