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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求规范

2024-07-18 阅读 9940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应根据保护对象的设置形式、存储物质的属性以及泡沫灭火系统类型的不同,以《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等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为依据,确定设计基本参数。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一)固定顶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燃烧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烃类液体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1的规定。表3-7-1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表系统形式泡沫液种类供给强度(L/min*㎡)连续供给时间(min)甲、乙类丙类固定、半固定式系统蛋白64030氟蛋白、水成膜、成膜氟蛋白54530移动式系统蛋白、氟蛋白86045水成膜、成膜氟蛋白656045注1:如果采用大于上表规定的混合液供给强度,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可按相应的比例缩短,但不得小于上表规定时间的80%。注2: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无铅汽油,其抗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注3:沸点低于45℃的烃类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2.烃类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0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注:沸点低于40℃的烃类液体、储存温度超过50℃或粘度大于40m㎡/s的烃类液体以及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无铅汽油,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3.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2的规定。表3-7-2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液体类别供给强度L/(min·㎡)连续供给时间(min)丙酮、丁醇1230甲醇、乙醇、丁酮、丙烯晴、醋酸乙酯1225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体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由试验确定。(二)外浮顶储罐钢制双盘式与浮船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可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烃类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外浮顶储罐泡沫堰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时,机械密封方式储罐的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3m,且应高出密封圈0.1m;软密封方式储罐的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9m。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金属挡雨板下部时,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3m。2.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应小于0.6m。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浮顶上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宜小于0.6m。3.应在泡沫堰板的最低部位设排水孔,其开孔面积宜按每1㎡环形面积设两个长12mm、高8mm的矩形孔确定。(三)内浮顶储罐钢制隔舱式单盘与双盘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可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其它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四)其他场所当甲、乙、丙类液体槽车装卸栈台设置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应能保护泵、计量仪器、车辆及与装卸产品有关的各种设备;火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30L/s;汽车装卸栈台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8L/s;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当保护设有围堰的烃类液体流淌火灾场所时,其保护面积应按围堰包围的地面面积与其中不燃结构占据的面积之差计算,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3的规定。表3-7-3泡沫混合液最小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泡沫液种类混合液供给强度(L/min·㎡)连续供给时间(min)甲、乙类液体丙类液体蛋白、氟蛋白604030水成膜、成膜氟蛋白603020当甲、乙、丙类液体泄漏导致的室外流淌火灾场所设置泡沫枪、泡沫炮系统时,应根据保护场所的具体情况确定最大流淌面积,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4的规定。表3-7-4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泡沫液种类供给强度(L/min·㎡)供给时间(min)液体种类蛋白、氟蛋白6515烃类液体水成膜、成膜氟蛋白515抗溶泡沫1215水溶性液体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一)全淹没系统全淹没系统应由固定的泡沫发生器、比例混合装置、固定泡沫液与水供给管路、水泵及其相关设备或组件组成。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是封闭或设置灭火所需的固定围挡的区域,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泡沫的围挡应为不燃结构,且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具备围挡泡沫的能力。(2)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在充分考虑人员撤离的前提下,应在泡沫喷放前或同时关闭。(3)对于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全淹没系统应对其泡沫损失进行相应补偿。(4)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墙上设置窗口时,宜在窗口部位设置网孔基本尺寸不大于3.15mm的钢丝网或钢丝纱窗。(5)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其位置应避免燃烧产物或其它有害气物回流到泡沫发生器进气口。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6)防护区内应设置排水设施。高倍数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以上0.6m。(2)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高倍数泡沫的淹没时间不宜超过表3-7-5的规定。系统自接到火灾信号至开始喷放泡沫的延时不宜超过1min;当超过1min时,应从表3-7-5的规定中扣除超出的时间。表3-7-5淹没时间(min)可燃物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闪点不超过40℃的液体23闪点超过40℃的液体34发泡橡胶、发泡塑料、成卷的织物或皱纹纸等低密度可燃物34成卷的纸、压制牛皮纸、涂料纸、纸板箱、纤维圆筒、橡胶轮胎等高密度可燃物57A类火灾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60min;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30min。(二)局部应用系统局部应用系统的保护范围应包括火灾蔓延的所有区域;对于多层或三维立体火灾,应提供适宜的泡沫封堵设施;对于室外场所,应考虑风等气候因素的影响。高倍数泡沫的供给速率应按下列要求确定:(1)淹没或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2)淹没或覆盖A类火灾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不应小于0.6m。(3)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m。(4)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覆盖深度应由试验确定。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扑救A类和B类火灾时,其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置在液化天然气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择固定式系统,并应设置导泡筒。(2)宜采用发泡倍数为300~500倍的泡沫发生器。(3)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根据阻止形成蒸汽云和降低热辐射强度试验确定,并应取两项试验的较大值;当缺乏实验数据时,可采用大于7.2L/min·㎡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4)系统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所需的控制时间确定,且不宜小于40min;当同时设置了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固定系统中的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可按达到稳定控火时间确定。(5)保护场所应有适合设置导泡筒的位置。(6)系统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规定。对于A类火灾场所,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2)覆盖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宜由试验确定。(3)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对于流散的或不大于100㎡流淌的B类火灾场所,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沸点不低于45℃的烃类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2)室内场所的最小泡沫供给时间,应大于10min。(3)室外场所的最小泡沫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4)水溶性液体、沸点低于45℃的烃类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三)移动式系统高倍数泡沫系统的淹没时间或覆盖保护对象时间、泡沫供给速率与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类型与规模确定。高倍数泡沫系统的泡沫液和水的贮备量应符合下列规定:当辅助全淹没或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使用时,可在其泡沫液和水的贮备量中增加5%~10%;当在消防车上配备时,每套系统的泡沫液贮存量不宜小于0.5T;当用于扑救煤矿火灾时,每个矿山救护大队应贮存大于2T的泡沫液。对于沸点不低于45℃的烃类液体流散的或不大于100㎡的流淌火灾,中倍数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供水压力可根据泡沫发生器和比例混合器的进口工作压力及比例混合器和水带的压力损失确定。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扑救煤矿井下火灾时,泡沫发生器的驱动风压、发泡倍数应满足矿井的特殊需要。移动式系统的泡沫液与相关设备应放置在能立即运送到所有指定防护对象的场所;当移动泡沫发生装置预先连接到水源或泡沫混合液供给源时,应放置在易于接近的地方,并水带长度应能达到其最远的防护地。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移动式泡沫发生装置同时使用时,其泡沫液和水供给源应能足以供给可能使用的最大数量的泡沫发生装置。系统应选用有衬里的消防水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水带的口径与长度应满足系统要求;水带应以能立即使用的排列形式储存,且应防潮。系统所用的电源与电缆应满足输送功率要求,且应满足保护接地和防水以及耐受一般不当使用的要求。(四)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的保护面积应为油罐的横截面积。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设置固定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油罐区,宜设置低倍数泡沫枪与泡沫栓;当设置中倍数泡沫枪时,其数量与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6的规定。表3-7-6中倍数泡沫枪数量和连续供给时间油罐直径(m)泡沫枪流量(L/s)泡沫枪数量(支)连续供给时间(min)≤103110>10~203120>20~303220>30~403230>403330固定顶油罐与内浮顶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产生器与管道布置,当中倍数泡沫产生器设置数量大于或等于3个时,可每两个产生器共享1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剂应采用特制8%型蛋白泡沫液。三、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应不小于60min。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功能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1;机械手动启动力不应超过180N,且操纵行程不应超过360mm;系统自动或手动启动后,泡沫液供给控制装置应自动随供水主控阀的动作而动作,或与之同时动作;系统应设置故障监视与报警装置,且应在主控制盘上显示。当泡沫液管线埋地铺设、或地上铺设长度超过15m时,泡沫液应充满其管线,并应提供检查系统密封性的手段,且泡沫液管线及其管件的温度应保持在泡沫液指定的储存温度范围内。泡沫-水喷淋系统应设置系统试验接口,其口径应分别满足系统最大流量与最小流量要求。泡沫-水喷淋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安全排放或容纳设施,且排放或容纳量应按被保护液体最大可能泄漏量、固定系统喷洒量、以及管枪喷射量之和确定。为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配套设置的火灾探测与联动控制系统除应符合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当电控型自动探测及附属装置设置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环境时,应符合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在腐蚀气体环境中的探测装置,应由耐腐蚀材料制成或采取防腐蚀保护;当选用带闭式喷头的传动管传递火灾信号时,传动管的长度不应大于300m,公称直径宜为15mm~25mm,传动管上喷头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且布置间距不宜大于2.5m。

篇2:高层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高层建筑灭火救援需要,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重庆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含有住宅功能的商住楼、综合楼等除外)。

第三条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设计和施工除符合本设计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设计要求

第四条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应独立设置,且每栋建筑塔楼应设置不少于1根压缩空气泡沫竖管。

第五条50米以上每层消防电梯前室内应设置泡沫消火栓箱,消火栓应采用双出口,栓口直径应为65mm,箱内应配置水带。

第六条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应设置水泵接合器,接口口径不应小于65mm。

第七条压缩空气泡沫竖管管径不宜小于80mm,管道顶部应设放气阀,底部设排空阀。

第三章施工要求

第八条压缩空气泡沫竖管应采用内外壁镀锌无缝钢管,沟槽式连接(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

第九条泡沫消火栓箱体和管道应涂成泡沫管道专用的黄色。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公布前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高层建筑,可不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

篇3:泡沫灭火维护管理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泡沫灭火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管理责任

1、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单位应当明确使用和维护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和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2、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泡沫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系统维护管理要求

1、泡沫灭火系统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泡沫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2、泡沫灭火系统竣工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3、泡沫灭火系统投入运行时,维护、管理应具备下列资料:组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和系统流程图;值班员职责;系统维护管理记录。

4、单位应建立泡沫灭火系统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5、泡沫灭火系统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

6、设有泡沫灭火系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年度检测报告或联动检查记录应在每年年底前,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条系统设施、设备要求

1、供水系统的消防水池(或水箱)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补水设施应正常;防冻措施应完好。

2、当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作泡沫系统供水源时,其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网引入,进水管不应小于100mm,管网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3、消防水泵(泡沫泵)及固定消防泵组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消防水泵外观应无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4、每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吸水管上应设控制阀;出水管上应安装控制阀、止回阀、压力表和直径不小于65mm的试水阀。

5、消防水泵房(泡沫泵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非燃烧体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水泵房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1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泵站宜于消防水泵房合建;泡沫泵站与保护对象不宜小于30米,且应满足在泡沫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液输送到最远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宜大于5分钟;消防水泵房应设消防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宜灯具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其最低照度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6、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泡沫也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发生装置、消火栓及管道、阀门等组件设置和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竣工验收要求。

7、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电源的工作状态;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应能显示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管网电磁阀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应能自动和手动控制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的启动和停动,并接收和显示动作反馈信号。

第五条系统外观检查

管理维护人员应每日对系统进行外观检查,并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检查内容包括:

1、查看消防水池(或水箱)外观,消防泵及控制柜的工作状态,稳压泵、增压泵、气压水罐工作状态,泵房工作环境;查看消防水池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查看补水设施;查看防冻设施;查看消防水箱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

2、查看泡沫喷头外观,泡沫消火栓外观,泡沫炮外观,泡沫产生器外观,泡沫液贮罐间环境,泡沫液贮罐外观,比例混合器外观,泡沫泵工作状态。

3、查看水泵控制柜仪表、指示灯、控制按钮和标识;模拟主泵故障,查看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情况,同时查看仪表及指示灯显示。

4、查看泡沫液贮罐罐体或铭牌、标志牌上应清晰注明泡沫灭火剂的型号、配比浓度、泡沫灭火剂的有效日期和储量;储罐的配件应齐全完好,液位计、呼吸阀、安全阀及压力表状态应正常。

5、查看比例混合器是否符合设计选型;液流方向是否正确;阀门启闭应灵活,压力表应正常。

6、查看泡沫产生器是否符合设计选型;吸气孔、发泡网及暴露的泡沫喷射口,不得有杂物进入或堵塞;泡沫出口附近不得有阻挡泡沫喷射及泡沫流淌的障碍物。

7、查看泡沫栓阀门启闭是否灵活;泡沫喷头是否符合设计选型,吸气孔、发泡网是否堵塞。

第六条系统的每周、月检查试验

1、每周应对消防泵和备用动力进行一次启动试验。

2、每月应对低、中、高倍数泡沫产生器,泡沫喷头,固定式泡沫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储罐进行外观检查,应完好无损。

3、每月应对固定式泡沫炮的回转机构、仰俯机构或电动操作机构进行检查,性能应达到标准要求。

4、每月应对泡沫消火栓和阀门的进行一次检查,阀门的开启与关闭应自如,不应锈蚀。

5、每月应对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管道及管件进行检查,仪表、器件、管件不应有损伤。

6、每月应对遥控功能或自动控制设施及操纵机构进行检查,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7、每月应对储罐上的低、中倍数泡沫混合液立管清除锈渣。

8、每月应对动力源和电气设备工作状况进行检查,工作状况应良好。

第七条系统的每半年及年度检查试验

1、系统每半年除储罐上泡沫混合液立管和液下喷射防火堤内泡沫管道及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进口端控制阀后的管道外,其余管道应全部清洗,清除锈渣。

2、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自动启动检查试验。检查试验方法:低、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选择一最不利的防护区,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任选一防护区,使防护区内感烟、感温探测器分别发出模拟火灾信号,观察并记录泡沫灭火装置动作情况及相关设施的动作情况和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标准要求:当防护区内感烟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接收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火灾探测器部位;当防护区内感温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接收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火灾探测器部位,防护区内声、光警报装置应报警,消防控制设备应发出启动消防水泵或固定式消防泵组,打开防护区电控阀门的指令,泡沫灭火装置自动启动喷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分钟)。同时,防护区内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门、窗应自动关闭,在封闭空间设置的排气口应自动开启,相关的生产、照明电源应被切断。各部位动作时间及动作状态应符合设计要求。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泡沫喷射及各部位动作状态的反馈信号显示。

3、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远程启动试验。检查试验方法: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一防护区的泡沫灭火装置,观察泡沫灭火装置动作情况及相关设施动作情况和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标准要求: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泡沫灭火装置,防护区内声、光警报装置应报警,泡沫灭火装置应启动喷射,同时防护区相关的门、窗应自动关闭,封闭空间的排气口应自动开启,相关部位的生产、照明电源应被切断。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泡沫喷射及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

4、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紧急按钮启动检查试验。检查试验方法:手动启动一防护区外泡沫灭火装置的紧急启动按钮,观察泡沫灭火装置动作情况及相关设施动作情况和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标准要求:手动启动防护区外的紧急启动按钮,防护区内声、光报警装置应报警,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接收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紧急启动按钮部位,并发出启动消防水泵或固定消防泵组,打开防护区电控阀门的指令,泡沫灭火装置应启动喷射,同时防护区相关的门、窗应自动关闭,封闭空间的排气口应自动开启,相关部位的生产、照明电源应被切断。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泡沫喷射及各部位动作的反馈信号显示。

5、系统检查和试验完毕,应对泡沫液泵或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管道、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消火栓、管道过滤器或喷过泡沫的泡沫产生装置等用清水冲洗后防控,复原系统。

第八条系统维护

1、每年应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应每月检查一次,并应检查其消防储备水位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气体压力。

2、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内的水应根据当地环境、气候条件不定期更换。

3、寒冷季节,消防储水设备的任何部位均不得结冰。每天应检查设置水设备的房间,保持室温不低于50C。

4、每两年应对消防储水设备进行检查,修补缺损和重新油漆。

5、钢板消防水箱和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玻璃水位计,两端的角阀在不进行水位观察时应关闭。

6、系统上所有的控制阀门均应采用铅封或锁链固定在开启或固定的状态。每月应对铅封、锁链进行一次检查,当有破坏或损坏时应及时修理更换。

7、泡沫灭火系统发生故障,需停水进行修理前,应向主管值班人员报告,取得维护负责人的同意,并临场监督,加强防范措施后方能动工。

8、对每次检查和试验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损坏或不合格者应立即更换,并应复原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