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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割气瓶的使用及应注意事项

2024-07-18 阅读 7655

切割气瓶内的最高压力是6㎏/cm2。由于切割气是易燃、易爆危险气体,所以在使用时必须谨慎,应严格遵守下列各点:

1.瓶内充满了液态丙烷溶液,因此使用时瓶身应立放,切勿横卧倒置,防止瓶内丙烷流入减压器,橡皮管或焊割锯内,以免发生危险。

2.胶管和衬垫材料应采用耐油性的材料。

3.切割气瓶不应遭受剧烈的震动或撞击,影响切割气的储存。

4.使用的切割气瓶应远离明火10米以外。

5.切割气瓶体表面的温度不应超过40~50℃,过高会使瓶内的切割气压力急剧增高。

6.切割气减压器与切割气瓶的瓶阀连接必须可靠,严禁在漏气的情况下使用,否则会形成切割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体,而一触及明火就会造成爆炸事故。

7.切割气瓶放置应于氧气瓶分开。

8.当需要换置填料内气体时,不得充满液体,必须留出10~20%容积的气化空间,以防止液体随环境温度的升高而膨胀时,导致气瓶破裂。

9.气瓶严禁火烤或用沸水加热,冬季可用40℃以下温水加热,不得靠近暖气片。

10.不得自行倒出残液,以防遇火成灾。

篇2:气瓶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1】

发布部门:吉林省白山市政府

发布文号:

2008第2号

《白山市气瓶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19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白山市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气瓶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检验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氧气、溶解乙炔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经营许可及监督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内的气瓶安全监察工作。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含换瓶站点)的开工建设管理工作。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含换瓶站点)的经营、钢瓶销售和燃气使用及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及监督工作。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气瓶充装站及换瓶站(点)的规划综合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气瓶储存、运输的公共安全管理,消防部门负责气瓶充装站及换瓶站(点)的消防审查及监督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气瓶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和运输工具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气瓶的充装

第四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其中,充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同时具有《吉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充装氧气、乙炔气体的,应同时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第五条《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在许可期满前3个月向原批准部门申请换证。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获准换发《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第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等部门的批准,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乙炔气体的储配站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有与充装的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验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能有效的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第七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气瓶消费者提供气瓶的,应对气瓶的安全负责;

(二)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

(三)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记录,并对气瓶充装安全负责;

(四)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及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五)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六)负责气瓶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

(七)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第八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气瓶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各充装单位要分期分批对过期和不合格气瓶进行置换,达到气瓶规定的使用标准。

第九条气瓶充装单位应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安全管理,建立自有产权气瓶技术档案。气瓶充装单位负责在气瓶上涂敷充装单位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单位标志钢印。气瓶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气瓶编号、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和气瓶使用登记表等。

第十条气瓶充装单位负责气瓶充装作业、充装前检查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经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应当由充装单位持证作业人员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超装、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充装时,充装人员应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充装。对未列入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的气体,应当制定企业充装标准,按标准规定的充装系数或充装压力进行充装。禁止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第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年终应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充装单位警示标签样式、当年已经送检的气瓶数量和下一年到期计划送检的气瓶数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上述内容的检查。

第三章气瓶的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

第十三条充气气瓶的运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

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运输距离严禁超过50公里。

第十四条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气瓶或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换瓶站、点)应当销售具有制造许可证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和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换瓶站点,不得跨县(市、区)充装。

第十六条气瓶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

(二)不得对气瓶进行焊接,不得更改气瓶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三)不得使用报废气瓶;

(四)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

(五)不得自行处理瓶内的残液。

第十七条用户可以自主选择充装单位,充装单位不得拒绝。

第四章气瓶的检验

第十八条气瓶的检验除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数据处理系统,对其检测的气瓶进行建档管理;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检验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定期检验,保证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安全;检验人员必须先对气瓶的介质处理进行确认,达到有关安全要求后方可检验,并认真做好检验记录工作;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做破坏性处理;处理方法必须采用压扁或将瓶体解体的方式进行,不允许采用钻孔、锯穿等方式;禁止将未做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交予他人。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二)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

第二十一条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政府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审批、监督职责,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因玩忽职守、徇私做弊、乱用职权等造成气瓶安全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气瓶是指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白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由白山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2】

加强气瓶安全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管理工作,消灭安全隐患,杜绝气瓶在使用、储存、运输中的习惯性违章,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对在气瓶储存、运输、使用规定如下:

一、气瓶的运输

第一条运输中采用汽车装运时,气瓶不准顺车厢纵向放置,应横向放置,头应朝向一方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第二条在车内直立排放,车厢高度不得小于瓶高的2/3,全部气瓶的气门都应朝向一面;

第三条为防止气瓶在运输途中滚动,应将其可靠地固定住,天气炎热时,应用帆布遮盖,以防烈日曝晒,发生爆炸;

第四条不论是已充气或空的气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盖好有条件时(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也要盖好)、瓶身上防震橡皮圈套好后才允许运输,装卸时要轻装轻卸,严禁从高处抛摔、滑动和在地上滚动撞击气瓶;

第五条运送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第六条严禁把氧气瓶和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也不许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输;

第七条运送气瓶的车厢内不准有人坐,人员应坐在司机驾驶室内。

二、气瓶的保管

第八条车间内乙炔气瓶、氧气瓶均不得超过5瓶;

第九条氧气瓶、乙炔瓶存放处不受阳光直射,远离高温热源,其附近应有消火栓和干粉和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第十条氧气瓶、乙炔瓶存放地应设有“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

第十一条严禁氧气瓶和乙炔瓶混放在一起,严禁沾染油脂,存放地周围10米内严禁明火,附近严禁有易燃爆品;

第十二条气瓶要有保险帽和两个防震圈,保险帽拧紧,气阀严密,气阀朝向一侧;

第十三条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三、气瓶的使用

第十四条检查气瓶试压期限,不合格或过期的钢瓶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时,应先检查是否有油脂,如有应立即擦拭干净(因为油脂与压缩氧气接触后能产生自燃、爆炸)。检查瓶阀、接管螺纹和减压器,如有漏气、滑扣,表针动作不灵等则不能使用,立即进行修理。检查是否漏气时应用肥皂水,禁止用明火;

第十六条当发现瓶阀漏气,放不出气来或存在其他缺陷时,将瓶阀关闭,并将发现的缺陷标在瓶壁上,然后送回供应站处理。

第十七条气瓶气体不能用尽,应留有剩余压力0.05MPa,防止倒灌进其它物质和便于充装单位检验气体的真实性。

第十八条氧气阀门只允许使用专门扳手开启,乙炔阀门须用特殊的键开启;不准用锤子、凿子开启以防止产生火花;

第十九条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乙炔瓶必须直立),氧气瓶和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第二十条使用乙炔瓶时,必须配用合格的回火防止器;

第二十一条气瓶与电焊在同一地点使用时,瓶底应垫绝缘物;

第二十二条放置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篷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曝晒引起爆炸;

第二十三条工作场所变更时,不准用肩扛背负,横向滚动的方式搬运气瓶,应使用气瓶不会跌落的小车搬运,不准用叉车、翻斗车、铲车、起重机搬运;

四、气瓶换气

运往供应站的空气瓶要符合以下要求。

第二十四条瓶不得粘有油脂,安全附件要齐全,(瓶帽、胶圈2个、瓶阀没有损坏)

第二十五条气瓶漆色、字样、钢印标识清楚;

第二十六条气瓶余压符合规定;

第二十七条瓶龄在检验、使用期内;

第二十八条瓶体无变形、裂纹、明显划痕碰伤、腐蚀、凹陷鼓包现象;

第二十九条对供应站付给的实气瓶若达不到以上各项指标及没有合格证、气体生产日期标签的有权拒领。

第三十条其他未尽事项严格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篇3:气瓶使用: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施工单位:2010年月日工程名称分部分项工程气瓶使用工种交底内容:1、压缩气体气瓶所充装的气体在60℃时的压力不应高于气瓶的设计压力。2、气瓶由于充装不当常发生爆炸事故。或在烈日下曝晒,瓶内液体温度升高,体积膨胀,产生很大压力,常造成气瓶破裂爆炸。3、气瓶操作不当也常会发生着火或烧坏气瓶附件等事故。4、盛装可燃气体气瓶阀的泄漏,氧气瓶瓶阀或其它附件沾污油脂等也常常会引起着火燃烧事故。5、气瓶兖装前,要有专人进行严格的检验,包括制造和检验标记忆;漆色完好,不否与所充装的气体规定的气瓶颜色一致;气瓶内是否按规定留有余气,据点瓶原装气体是否与将要充装的气体致,辨别不清时应取样化验;据点瓶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完好;气瓶外表是否有鼓包、凹陷、变形等缺陷;氧化及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是否沾有油污;气瓶进气口螺纹是否符合规定等。6、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充装过量。其措施是:充装压缩气体时需具体规定充装温度、充装压力,以保证气瓶在最高温度下,瓶内气压不超过气瓶的设计压力;充装液化气体时,严禁超量充装。7、防止气瓶受热升温。主要是不要把气瓶放在烈日下曝晒;不要将气瓶靠近火炉或其它热源的地方,距明火10m以外;更不得用高压蒸汽直接喷射气瓶。瓶阀冻结时应把气瓶移到较暖的地方,有秒超过40℃的温水解冻,严禁明火烘烤;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炉弧、敲击、碰撞;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8、开阀时应缓慢开启。以防加压过速产生高温,对盛装可燃气体的气瓶要防止产生静电。开阀时不能用钢搬手敲击瓶阀,以防产生火花。气瓶的瓶阀及其它附件都禁止沾染油污。手、手套和工具上沾染油污时不要操作氧气瓶。每种气瓶都要有专用的减压器氧气和可燃气体的减压器不能互用。瓶阀七减压器汇漏时不能继续使用,气瓶使用到最后时应留有余气,以防混放共它气体或杂质,造成事故,一般压缩气体气瓶内留有剩余压力0.2~0.3Mpa以上,液化气体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的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9、气瓶外表面的油漆作为气七的标志和保护层要保持完好,防止气瓶外部遭遇腐蚀。10、气瓶在运输装卸过程防止震动或撞击。带好瓶帽和防震胶圈,固定好位置。防止运输中夸大动滚动滚落。要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式起重机和链绳。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化应的物质,不得同车运输;运输人员不得在车上吸烟。11、防止受压和着火。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气瓶码垛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放时,车箱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12、存放气瓶的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仓库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防火设计规定。仓库应设计气瓶装卸平台;气瓶库不得建在高压线下或附近;对易燃气体气瓶的仓库除考虑电气防爆外,还应有主雷措施;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日光直射,盛装不同介质的气瓶应分室加锁储存。库房温度不得超过35℃,冬季仓库内严禁火炉取暖;仓库附近应设消防器材和防毒面具。仓库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13、缺瓶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气闰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气瓶储存要按照气体的性质和气瓶设计压力分类。每个气瓶都要防夸大圈。瓶阀出气管端要装帽盖,并拧上瓶帽。有底座的气瓶,应将气瓶直立于气瓶的栅栏内,并用小铁链扣住。无底座气瓶可以横放在带有衬垫的槽木上,以防气瓶滚动,气瓶出口应朝一方,如需要堆放,码垛层高不超过五层,气瓶在库内应存放整齐,留有通道,宽度不小于1m便于搬运和检查。交底人签字:接受人(安全员)签字:注:本交底必须一式二份,生产班组,生产班组栋号工长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