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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须知

2024-07-18 阅读 6211

基本概念

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

参加营业线施工(包括营业线维修)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一章?施工安全协议

营业线施工必须签订协议,没有签订《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不准施工,严格按规定编制、审核、审批协议,内容规范,措施具体,严格把关执行。

施工安全协议书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分别签订。

安全协议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二章?施工防护

第一节?施工办法

一.施工防护规定

凡影响行车安全的施工及发生设备故障和灾害地点,均应设置防护。

在区间或站内线路、道岔上封锁施工作业时,在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应由指定的、经过考试合格人员担任。施工负责人可指派驻站联络员负责在车站办理施工封锁手续,向施工负责人传达调度命令,通报列车运行情况,并向车站值班员传达开通线路请求。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标志,携带通讯设备;防护人员还应携带必备的防护用品,随时观察施工现场和列车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通报车站值班员和施工负责人。

驻站联络员要随时与现场防护员保持联系,如联系中断,现场防护员应立即通知施工负责人停止作业,必要时将线路恢复到准许放行列车的状态。

二.线路发生危及行车安全故障时的防护办法

1.立即使用对讲机等通信设备通知车站、驻站联络员或运行列车,并在故障地点设置停车信号,如瞭望困难,遇降雾、暴风雨(雪)、扬沙等恶劣天气或夜间,还应点燃火炬。

2.当确知一端先来车时,应先向该端,再向另一端放置响墩(响墩应按不同线路等级的列车紧急制动距离设置),然后返回故障地点。

第二节?放行列车条件

第三节?道口安全与防护

1.?在施工使用期间内同所在工务段签订安全协议。

2.?在有人看守道口,使用单位必须选派经过道口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正式员工协助原看守人员看守,持证上岗。

3.?在无人看守道口,使用单位必须加派经过道口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正式员工持证上岗监护。

4.?看守时间为全天24小时不间断,班次和看守人次可根据通过列车对数和重新调查的公路交通流量;使用单位与工务段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开挖作业要求

一.路基开挖

1.?路堑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掏底开挖。

2.?开挖时应定期对坡面、坡顶的稳定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处理。

3.?分层开挖时,作业面应相互错开,严禁重叠作业。

4.?严禁在松动危石下方作业、休息和存放机具。

5.?路堑开挖危及运输道路及建筑物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高处作业应符合《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7.?在路堑内高陡斜坡、冻胀泥泞地段作业,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8.?弃土时不应影响路堑边坡和弃土堆的稳定,严禁在泥石流沟堆弃土石。

9.挡土墙、护墙明挖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开挖较深且边坡稳定性较差的基坑,应分段跳槽开挖,加强临时支护;

(2)?基坑弃土或坑边材料的堆放位置与高度应不影响基坑的稳定。

10.抗滑桩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桩口应设防止地表水流入的设施及防止坠物的护栏;

(2)?人员上下应有安全可靠的设施,不得携带任何工具、材料;

(3)?孔下必须设掩避所,工作人员不宜超过2人,起吊时应明确联系信号,统一指挥;

(4)?孔下有害气体含量应随时检测,超过规定标准时应进行通风,达到允许浓度标准后方可作业;

(5)?孔内爆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6)?井下作业,不得攀扶箍筋上下;

(7)?灌筑混凝土应防止杂物下落伤人。

11.支撑渗沟开挖深度超过1.5m时,应加设支撑。开挖后应立即回填,防止雨水浸泡基坑,危及人身和行车安全。

12.开挖过程中发现山体有滑动或崩塌迹象时,应立即停止开挖,采取相应措施。

二.桥涵开挖

(一)明挖基础

1.?基坑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开挖对邻近建筑物或临时设施有影响时,应提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基坑顶面应提前做好地面防、排水设施。

(3)?基坑开挖时,不得采用局部开挖深坑及从底层向四周掏土。

(4)?基坑顶有动载时,坑口边缘与动载间的安全距离应根据基坑深度、坡度、地质和水文条件及动载大小等情况确定,且不应小于1.0m。必要时应采取其他措施。

(5)?基坑开挖时,应观测坡面稳定情况。当发现坑沿顶面出现裂缝、坑壁松塌或遇涌水、涌砂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加固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6)?基坑采用排水法降低水位区域的建筑物可能产生沉降,应加强观测,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

(7)在排水过程中,当出现大量砂漏、围堰裂缝漏水较大、围堰内侧坍塌等情况时,应暂停抽水,采取加固措施。

(8)拆除多层井点应自底层开始逐层向上进行。在下层井点拆除中,上部各层井点应继续抽水。

2.?基坑护壁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挡板支撑护壁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根据土质情况确定分段分层支护开挖,每层开挖深度不宜超过1.5m,边挖边支;

②当发现支撑变形或折断时,应立即加固;

③支撑拆除应自下而上分段进行。

(2)?混凝土围圈护壁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混凝土围圈应开挖一段、灌筑一段;

②顶层护壁口应高出地面0.3m以上。

3.?钢板桩围堰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板桩起吊需要改变吊点位置时,其吊点位置不得低于桩顶下1/3的桩长;

(2)?钢板桩用锤击下沉时,桩顶应有桩帽,桩帽变形时应及时更换。

4.?混凝土与砌体基础施工时应符合《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二)挖孔桩基础

挖孔桩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挖孔桩较深时,孔壁应支护,渗水时应采用抽排水措施。

2.?桩孔周围应有防、排水设施。

3.?孔口围圈应高出地面0.3m以上,并设防护栏。孔口安全梯应挂牢固。

4.?夜间作业应悬挂警示红灯。挖孔暂停时,孔口应设盖防护。

5.?孔内作业时应有防止物体堕落措施。相邻两孔中,当一孔爆破或灌筑混凝土时,另一孔的挖孔人员应停止工作,并撤出井孔。

6.?人工挖孔,当孔内二氧化碳含量超过0.5%,或作业人员已感不适时,应采取通风措施。

7.?人工挖孔深度超过10m时,应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挖孔深度大于15m时不宜采用人工挖孔。

第五节?既有设施防护

一.营业线施工中光电缆安全工作

1.?在营业线施工时,必须将施工时间、施工范围提前通知运营单位。运营单位有责任将地下光电缆线路的情况及时、准确地提供给施工单位。

2.?要在营业线施工时,施工单位与运营单位必须签订有关协议,协议中应有确保电务和信息传输系统光电缆线路安全的内容。

3.?对可能影响到光电缆线路安全的施工,施工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在现场设安全负责人,确保光电缆线路的安全。

4.?当施工中需要移设光电缆线路时,运营单位应先对使用的电路和设备采取,然后再进行施工。

5.?运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施工配合工作。

6.?施工完毕后,应对施工范围内的光电缆线路安全进行确认。制订相应的措施,加强在营业线施工时电务和信息系统光电缆线路的安全。

第三章?电气化区段作业

一.一般规定

1.电气化区段施工前,必须指派专职人员负责与供电部门联系。

2.在电气化铁路线路上,所有的接触网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

3.禁止人员直接或间接与接触网的各导线及时连接部件接触。

当接触网的绝缘不良时,在其支柱、支撑结构及其金属结构上,在回流线与钢轨的连接点上,都可能出现高电压,因此应避免与上述相接触。

4.雷电时禁止在接触网上进行作业。

5.?在进行接触网作业时,必须在封锁的线路上进行。

6.?侵入建筑限界的接触网作业,必须在封锁的线路上进行

7.?禁止使用试验不合格或超过试验周期的受力工具和绝缘工具。

二.作业规定

(一)电气化铁路附近有关安全规定

1.?为保证人身安全,除专业人员按规定作业外,任何人员所携带的物件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需保持二米以上的距离。

2.?在距接触网带电部分不到二米的建筑物上作业时,接触网必须停电,并要遵照下列规定办理:

①施工负责人要向电力调度员提出接触网停电申请书,申请书中应明确指出施工地点、施工所需时间,施工开始时间及作业特点。对于有计划的作业,申请书应于施工前两天提出。

②只有在接到电力调度员许可停电施工的命令,并有接触网工区指定的接触网工安设临时接地线之后,方可开始施工。施工接触网工必须在场监护,在有关电气安全方面,施工负责人必须听从接触网工的指导。

③施工结束,接触网工要确认所有工作人员都已在安全地点之后,方可拆除临时接地线,并通知电力调度员施工已完工。在拆除临时接地线之后严禁再进行施工。

3.?在距接触网带电部分二米到四米的导线、支柱、房顶及其它设施上施工时,接触网可不停电,但须有接触网工或经专门训练的人员在场监护。

4.?发现接触网断线及其部件损坏或在接触网上挂有线头、绳索等物,均不准与之接触,要立即通知附近的接触网工区或电力调度派人处理。在接触网检修人员到达以前,将该处加以防护,任何人员应距已断导线接地处十米以外。如接触网已断导线等侵入建筑接近限界危及行车安全时,则必须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进行防护处理。

5.?在接触网支柱及接触网带电部分5.0米范围内的金属结构上均须装设接地线。天桥及跨线桥靠近跨越接触网的地方,必须设置安全栅网。

悬挂有接触网或与接触网相连的支柱及金属结构上,接地线已损坏时,禁止与之接触。

支柱及金属结构的接地线,应由接触网工装设;当更换钢轨或进行养路工作需移设接地线时,应由接触网工或工务部门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进行。

(二)通过平交道口的规定

1.?施工车辆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5m;

2.?在装载高度超过2m的货物上严禁坐人;

3.?高长杆件应水平通过。

(三)装卸作业规定

1.?在带电的接触网下,不准在敞车、平车、罐车等车辆(棚车、保温车、家畜车内除外)上进行装卸作业。

2.?不准用竹竿等物测量货物的装载高度等靠近接触网的作业。

三.其他规定

1.?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包括长杆、导线、塔尺、钢尺、皮尺、花杆)与牵引供电设备的带电部分需保持2m以上距离。不足2m时,应提前提出接触网停电申请,接到停电施工许可命令,由接触网工安设临时接地线后方可施工。

2.?在离接触网带电部分不到2m的建筑物上作业时,必须按规定办理接触网停电申请手续,得到许可停电施工命令,并有接触网工区派人安设临时接地线后,方准施工。

3.?在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2?-4m的导线、支柱、房顶及其他建筑物上施工时,接触网可不停电,但须有接触网工或经专门训练的人员在场监护。

4.?与接触网同杆合架的电力线路设备,非电力部门的专职人员禁止攀登作业。

5.?在电气化铁路区段使用架空索道或绞车时,应先做好调查,其钢丝绳(包括晃动量)离接触网带电部分最小距离应大于5m,并设有接地线。

6.?在电气化区段通过或使用各种施工车辆和施工机械,均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

7.?在距离接触网5m范围内使用发电机、空压机、搅拌机等机电设备时,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在可能带电部位,应有“高压危险”的明显标志,并有防护措施。

8.?在电气化区段,不准用水冲洗各种机械和车辆。

第四章?线路桥涵工程施工

第一节?路基施工

一.营业线路基施工

1.?营业线路基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批后方可组织施工。施工方案中必须针对施工组织要求、施工工艺要求、使用施工机械设备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组织施工。

2.?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的一切路基开挖、填筑、地基加固等施工,必须对地下光电缆及其他构筑物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确保行车设备安全。施工前必须与有关设备管理对地下设施共同进行现场调查,并在设备管理单位的监护下开挖探沟,明确地下设施的种类、数量、走向、埋深等情况,做好标志或迁移后方可进行开挖、整平、钻孔等施工;施工必须在设备管理单位现场监控下进行,确保监控到位;地下设施两侧一定距离内严禁采用大型机械设备施工;暴露的地线设施必须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3.?临近营业线进行路基开挖、填筑、地基加固及帮宽等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人身安全作为安全控制重点,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1)?临近营业线施工地段应设置安全警戒绳,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施工机械不得超越警戒线作业。

2)?施工地段设置驻站联络员、现场设置防护员,及时掌握并向现场施工人员通告列车运行情况,确保临近营业线时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提前停止作业。

3)?现场进行开挖、填筑、整平、压实和加固施工的施工机械设备、运输车辆,必须执行“一人一机”防护制度,列车通过前必须停止作业,严禁侵入铁路限界。停工时应将施工设备移至远离行车线路的安全地方存放,并熄火制动,派人看守。

4)?进行路基加固施工的各种桩机,在安装前和移动前应对安装点和移动线路的地基进行整平、压实;在线路外侧设置必要的接线,确保设备不发生倾斜、倒塌,影响行车安全。

5)?新旧路基接茬地段和帮宽地段施工,开挖既有路基必须按设计和规范要求分层开挖台阶,开挖一层填筑一层,严禁超挖。

4.?路基填筑施工,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规范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工艺标准施工,分层压实,层层检测,否则严禁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确保路基填筑质量。

5.?临近营业线进行路基爆破作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按规定报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必须针对营业线行车制定严密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行车安全。

二.路基支挡结构

1.?路基支挡结构必须严格按设计和规范施工,严禁擅自变更设计,严禁偷工减料。

2.?路基支挡结构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规定强度要求,不得进行下步拆除支撑结构、开挖等施工。

二.要点施工

(一)要点施工组织

1.要点施工方案必须报监理、建设指挥部审查盖章后再报路局建设管理处组织召开施工方案审查会。铁路局建设管理处批复后由施工单位与各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上报月度施工计划和监管计划。

2.施工前3日由施工单位向铁路局运输处施工科提报日计划。日计划的内容必须与月计划一致。计划下达后认真核对计划是否与现场施工作业内容一致,禁止“超范围、无计划或超计划”施工。

3.要点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明确施工领导、现场指挥部、主管技术员、驻站联络员、安全防护员的名单,并必须做到“四到位”,即:人员到位、职务到位、责任到位、业务水平到位。

(二)施工准备

1.?施工前,要认真做好人力、机具、物资、劳保和防护设施等各项准备工作;现场机具、设备及材料堆放必须牢固,符合限界的要求。

2.?施工现场要严格按规定设置防护标志,未设好防护禁止开工。封锁施工时,应在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必须由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担当。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要保持随时通信状态,掌握施工现场和列车运行的情况,做好邻线通过列车时的安全防护,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和施工负责人。

3.?封锁前无慢行的施工,禁止在封锁施工前上道做施工准备工作。

(三)施工过程中安全控制

1.?施工中要统一指挥,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格按规定标准及批准的范围设置防护和慢行标志,坚持标准化作业,按计划掌握施工进度,确保施工质量、行车安全和按时完成开通。

2.?遇危及行车安全时,施工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拦停列车,并及时向车站值班员报告。

(四)线路开通条件

1.?施工后要坚持逐级复查制度,及时清理施工机具、路料等,必须达到线路临时补修标准和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销记交付开通使用,以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通时,施工负责人(驻站联络员)应提前50分钟向车站值班员提出延时申请,并办理延时手续。

2.?施工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确认达到放行列车条件(接触网施工或配合停电作业时,还必须确认具备送电条件)后,方可由施工负责人(驻站联络员)、设备单位检查人(设备单位指定人员)办理开通登记(施工销记),车站值班员签认后,由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开通线路。

3.?车站值班员核对销记内容无误后,向列车调度员申请销记命令。列车调度员核对施工计划、施工调度、登记内容、销记内容无误后,发布施工结束命令。车站值班员核对调度命令、销记内容无误后签认,并宣布施工结束。

(五)路料清理

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要立即清理、回收路料和施工机具。对当日不能回收的,要整齐码放在线路安全距离外,严禁侵入限界,并要安排专人负责24小时看守。重新回收路料时,施工单位必须在车站登记并安排驻站联络员和防护人员。

第三节?桥涵施工

一.桥涵施工基本要求

1.?在临近营业线进行箱涵施工、桥涵接长施工、上跨桥施工,直接影响营业线行车安全和设备稳定,施工单位必须把营业线路基稳定作为安全控制重点,严格按照设计和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证措施。

2.?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落实机具、材料和人员,办理好线路封锁或限速运行等手续后,方可施工。

3.?施工中机械设备、料具不得侵入限界。

4.?桥涵工程全部完工后,应将线路及时恢复,经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恢复正常运行。

5.?上跨桥跨线架梁施工必须按规定办理封锁线路施工,严禁利用列车间隙进行跨线架梁作业。

6.?开挖、吊装、架梁等施工机械必须按规定实行“一人一机”防护。

7.?要对台后填土质量加强控制,严格按设计和规范施工,严格按规定分层压实、分层检测。

8.?基坑和桥涵接长施工,施工前必须针对既有路基制定专项防护措施,防护措施未落实严禁进行开挖施工。施工中必须指派专人负责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时检查,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果断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节?施工中防洪

1.切实加强汛期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认真落实各项防洪措施。

2.成立防洪领导组织、成立抢险组织,明确防洪重点,落实抢险基本队伍、物资、机具和设备,并逐一落实确保汛期安全的防洪包保责任制、抢险预案和各项安全度汛措施。

3.认真落实“雨前、雨中、雨后”三检制度和24小时值班制度,重点检查施工对营业线设备安全渡汛的影响和安全渡汛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限期解决,及时处理;及时向项目管理机构汇报有关情况。

4.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汛期施工应避免占用河道、沟渠,必须占用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渡汛措施。占用河道施工完毕,要及时清理,恢复河道原貌。

5.施工单位防洪抢险组织必须服从项目管理机构的指挥,听从命令,接受设备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落实通信联络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一旦发生危及既有线行车安全的水害险情,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向就近车站报告,并立即组织抢险。

第五章?劳动安全

第一节?人身安全

一.人身安全基本要求

保证人身安全是施工作业人员的基本职责,必须认真执行有关法令和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列车密度、速度及各种信号显示方式,掌握安全技能,落实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施工作业人员班前应充分休息,不得酗酒,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遵守两纪,作业中注意瞭望,及时下道避车,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

二.避车

(一)作业人员发现来车或听到防护员发出的来车信号时,要立即恢复线路设备,下道避车。

(二)作业人员下道避车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距钢轨头部外侧距离:

(1)νma*≤120km/h,一般应满足2m;

(2)120km/h<νma*≤160km/h时,不小于2.5m;

(3)160km/h<νma*≤200km/h时,不小于3.0m;

2.本线来车按下列距离下道规定:

(1)νma*≤60km/h,不小于500m;

(2)60km/h<νma*≤120km/h时,不小于800m;

(3)120km/h<νma*≤160km/h时,不小于1400m;

(4)160km/h<νma*≤200km/h时,不小于2000m;

3.邻线来车下道规定:

(1)本线不封锁时

①邻线速度νma*≤60km/h时,本线可不下道;

②60km/h<邻线速度νma*≤120km/h时,来车可不下道,但本线必须停止作业;

③邻线速度νma*>120km/h时,下道距离不小于1400m;

④瞭望条件不良,邻线来车时本线必须下道。

(2)本线封锁时

①邻线速度νma*≤120km/h时,本线可不下道;

②120km/h<邻线速度νma*≤160km/h时,本线可不下道,但本线必须停止作业;

③邻线速度νma*>160km/h时,本线必须下道,距离不小于2000m;

4.在站内其他线路上作业,躲避本线列车时,下道距离不小于500m;邻线来车时,与正线相邻的站线按本条第一项和第三项办理,其他站线可不下道,但必须停止作业。列车进路不明时必须下道避车。

5.速度小于120km/h区段,瞭望条件大于2000m以上时,钢轨探伤小车、轨道检查小车作业,邻线来车可不下道。

6.人员下道避车时应面向列车认真瞭望,防止列车上的抛落、坠落物或绳索伤人。

7.人员下道避车的同时,必须将作业机具、材料移出线路,放置、堆码牢固,不得侵入限界,两线间不得停留人员和放置机具、材料。

(三)曲线地段作业时,必须在本线一侧路肩上避车,不准在邻线上或跨越邻线避车。

(四)在三线以上地段作业时,必须加强瞭望或设专人防护,有车开来时及时到安全处所避车。

(五)在站内作业应加强瞭望,由施工负责人事先确定避车地点,来车时下道,到指定地点避车。

(六)在无避车台、洞的桥、隧地段作业时,必须到桥、隧外避车。

(七)下道避车,要随身携带好机具,不得侵限,站在限界以外,确保人员下道、机械下道,并面向列车尾部,防止车门或坠落物及绳索伤人。

(八)在特快旅客列车到达作业或施工地点前10min,必须停止影响列车运行的施工,或列车通过的线路和相邻线路一侧的作业。

(九)特快旅客列车通过时,下道距离不能小于1400m/

(十)作业休息人员不准坐、立在两线间、钢轨、轨枕头、道心、道床边坡、停留车底下,或攀登车辆、建筑设备和立杆处所,应到安全处所集体避车。

(十一)作业中遇雾、雨时,应将全部机具放到限界外,到安全处避雨,不得到高大建筑物下、电杆旁、大树下及容易触电处或涵洞内躲避。

(十二)进行不用停车及减速防护信号的作业及设备检查时,下列作业情况必须设专人防护,必要时增设中间联络员及电话防护:

1.?天气不良或在深路堑、小半径曲线等瞭望条件困难地段;

2.?使用养路机械作业时;

3.?长大桥、隧等,作业地点在繁忙及驼峰上下的线路股道上,视听条件不良处所;

4.?单独检查设备及单独上道作业人员;

5.?遇大风、雾、雨、雪等恶劣天气,必须上道作业时;

6.?整修路堤、边坡取土、抬运片石横过河床时,要注意气象预报,防止上游河流洪水暴发,以防伤人。

三.高处作业安全

1.施工单位应对高处作业项目制定相应的防护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

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和各种用于高处作业的设施,使用前应检查。

3.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得妨碍通道,不得堆放超过允许载荷的物品。高处拆下的物件、余料和废料,不得向下抛掷。

4.在地面2m以上的高空及陡坡上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或安全绳,不准穿带钉或易溜滑的鞋。

5.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挂在牢固的物件上,严禁在一个物件上拴挂几根安全带或一根安全绳上拴几个人;临边作业应设置防护围栏和安全网;悬空作业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6.设置在建筑结构上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攀件,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承载力不应小于1.1KN。

7.移动式梯子在使用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梯脚底应坚实,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人字梯铰链必须牢固;

(2)在同一架梯子上不得2人同时作业。

8.高处作业不得上下重叠。确需在高处作业上下重叠作业时,应在上下两层中间用密铺棚板隔离或采用其他隔离设施。

9.高处作业遇有架空输电线时,应按《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有关规定执行。当保持安全距离有困难时,应停电或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

10.在24.0m以下高处作业的平台、过道、斜坡等地点应装设1.05m高的防护栏杆和180mm高的挡脚板,必要时应装设防护立网。

11.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应装设满足施工的照明设施。

12.遇有6级及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在霜冻或雨雪天气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13.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的边缘,不得站在栏杆的外侧。

14.在构架及电杆上进行作业时,地面应设有专人进行监护和联络。

四.安全用电

1.在检修电器设备或更换熔断器时,应切断电源,并在开关处挂上“严禁合闸”的牌子。

2.安装照明电路时,开关和插座一般离地不低于1.3m。有必要时,插座可以装低,但离地不应低于15cm。不要用湿手去摸开关、插座、灯头等,也不要用湿布去擦灯泡。

3.发现电线或电器设备起火,应迅速切断电源,在带电状态下,决不能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

4.雷雨天尽量不外出;遇雨时不要在大树下躲雨或站在高处,而应就地蹲在凹处,并且两脚尽量并拢。

5.用电设备应实行一机一闸一漏(漏电保护器)一箱(配电箱);漏电保护装置应与设备相匹配,不得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

6.在金属容器内作业或特别潮湿的环境中应使用12V安全电压;狭小空间和沟、槽、池内施工以及各种机床和其他易发生电击危险场所应使用36V安全电压。

7.生活照明用电,不得擅自拉线、装插座,不得私自使用电炉及其他功率较大的电器。

第二节?劳动安全“八防”措施

劳动安全“八防”措施,是确保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关键和重点,在严格执行部、局人身安全作业标准的同时,重点抓好以下劳动安全“八防”措施的落实。

一.防止车辆伤害

1.?线路上作业必须按规定设置防护,穿好黄色防护服(夜间穿着带有萤光反射的黄色防护服),注意瞭望,安全避车;

2.?通过桥梁、道口或横越线路时,必须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

3.?严禁抢越、跳车、钻车和由车底下、车钩上传递工具材料及穿越两车间隙;

4.?严格扒乘机车车辆以车代步;绕行停留车辆时其距离应不少于5m,并注意车辆动态和邻线开来的列车;

5.?作业人员下道避车时要面向列车,防止列车门窗、坠落物或绳索伤人;

6.?严禁在钢轨上、车底下、枕木头、道心内、棚车顶上坐卧、站立或行走。

二.防止高处坠落

1.?高处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绳、网);

2.?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绳应严格执行定期检验(静荷载试验、冲击试验)制度;

3.?脚手架必须按规定搭设,作业前必须确认机具、设施和用品完好;

4.?禁止随意攀登石棉瓦等屋(棚)顶;

5.?禁止在6级及以上大风时登高作业;

6.?严禁患有禁忌症人员登高作业;

7.?登高扫、抹、擦、架设、堆放时,作业面下必须设置防护措施。

三.防止触电伤害

1.?维修电器设备,必须持证操作,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

2.?电器设备、线路必须保持完好,禁止使用未装漏电保护器的各种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设备;

3.?必须严格按规定在高压线下进行作业;

4.?电力设备作业必须按规定执行工作票和监护制度,挂“禁止合闸有人作业”牌;

5.?在电气化区段通过或使用各种车辆、机具设备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作业人员和工具与接触网必须保持2m以上的距离;

6.?在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2-4m的建筑物上施工时,接触网可不停电,但必须由接触网工或经专门培训的人员现场监护;

7.?施工中,任何作业均不得影响接触网支柱、地锚等设施的稳定;

8.使用发动机、空压机、搅拌机等机电设备时,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在可能带电部位,应有“高压危险”的明显标志和防护措施。施工用的水管不准跨越接触网,不准用射水方式进行圬工养生。

四.防止起重伤害

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操作,严禁多人或无人指挥;严禁在吊物下方站立和行走,应按规定操作。

五.防止物体打击

1.?进入作业区,必须按规定使用好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

2.?高处和双层作业时,不得向下抛掷料具;无隔离设备时,严禁双层同时垂直作业;

3.?列车通过时,必须面向列车避车,防止落物击伤;

4.?搬运重、大、长物时,必须有专人指挥,动作协调。

六.防止机具伤害

1.?上道使用的机具必须通过产品认证,未经认证的不得上道使用;

2.?各种机具必须有切合实际的安全操作规程;

3.?机具设备严禁带病或超负荷运转,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良好;

4.?机具使用前应确认油、水、电、连接件是否符合使用要求,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显示仪表是否正常,整机是否符合现行的安全使用方法;

5.?多种机械配合作业时,应明确施工负责人与安全负责人之间,机械与机械之间的联系方式,并由施工负责人负责现场指挥。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任何一台机械的起动或停机,都应提前通知施工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并及时通知相关机械的操作人员;作业中机械突发故障需紧急处理时,应先停机、切断电路、风路、动力油路等,撤离线路建筑限界以外进行处理;

6.?多人在一起作业时,应统一指挥,相互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防止工具碰撞伤人。

七.防止炸药、锅炉、压力容器爆炸

1.?为防止炸药、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伤害,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作业和贮存,作业人员必须持证操作,无压设备、设施严禁有压运行;

2.?使用氧气乙炔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其他人员应远离喷嘴前方,防止烧伤。乙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乙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与氧气瓶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

3.?压力容器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严禁使用。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有授权单位颁发的有效操作证;

4.?压力容器上应安装压力表和安全阀,并按规定进行压力试验,未经试验或超过试验期的容器不得使用。安全阀保证该设备压力容器的安全系数应符合设计规范;

5.?压力容器应放置在通风阴凉处,在规定的距离范围内不准进行金属切割、焊接及其他加热的工作。

八.防止中毒、窒息

1.使用有毒物品的场所,作业前必须采取通风、吸尘、净化、隔离等措施,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对有毒作业场所要定期监测,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体检。

第三节?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1.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二米以上的高空、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戴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3.高空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往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物件。

4.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方能开动使用。

5.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6.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扒杆垂直下方不准站人。

第四节铁路营业线施工“八不准”

1.施工计划未经审批,不准施工;

2.未按规定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不准施工;

3.没有合格的施工负责人不准施工;

4.没有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准施工;

5.没有召开施工协调会、没有准备好必需、充分的施工料具及其他准备工作的不准施工;

6.不登记要点不准施工;

7.配合单位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

8.没有制订安全应急措施不准施工。

篇2:某某铁路客运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石济铁路客运专线(以下简称石济客专)建设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的安全,依据原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北京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铁师【2012】755号)、济南铁路局(济铁总发【2013】66号)的规定,结合石济客专建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作业。

邻近营业线施工是指在营业线两侧一定范围内,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影响或可能影响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

邻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

第三条铁路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参建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施工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铁路营业线施工是运输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加强施工计划管理,加强施工组织,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积极推广使用技术先进的施工机具和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营业线施工组织领导

第五条成立管理机构

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安质、工程部、现场指挥部有关人员、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员。

公司领导小组成员认真落实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规定,按施工级别要求参加现场施工,做好确保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

2.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3.负责组织召开施工预备会和总结会。

4.负责审定相应施工等级的施工方案、施工过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等。

第六条施工负责人由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等级安排相应人员担当。Ⅰ级施工由标段项目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标段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分项目负责人(副)担当。

施工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检查施工和开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指挥现场施工,安排施工防护,确认放行列车条件等。

2.负责协调解决施工中发生的问题,协调各单位施工作业,掌握施工进度,反馈现场信息,及时向施工协调小组汇报施工情况。

3.负责总结分析施工组织、进度和安全等情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

第三章施工方案审核

第七条石济客专建设中涉及营业线施工的安全审批应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制定,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会签后,先报公司预审,再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

提报的施工方案应包括:

1、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

2、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

3、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等基本内容。

具体参见《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营业线施工方案审查管理办法》。

第八条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申请时,必须同时提报施工安全协议。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①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③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⑦安全监督检查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第九条高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超出图定天窗时间且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等施工。

(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的GSM-R核心网络设备施工。

2.Ⅱ级施工

(1)不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整锚段更换接触线或承力索、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没有图定列车运行以及中断本铁路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十条普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5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改造施工。

(2)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4)中断繁忙干线6小时及以上或干线7小时及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2.Ⅱ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2)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其他换梁施工。

(4)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5)中断繁忙干线4小时以上或干线5小时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人工处理路基基床,成段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邻线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施工除外。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光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使用封联线和违章使用手摇把等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制定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参加营业线施工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施工安全防护员和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第十三条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各施工、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地段联合进行汛前防洪检查,发现问题由设计、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凡可能影响安全渡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指导,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并制定防洪预案。

第十四条加强高速铁路栅栏门管理。栅栏门以关闭加锁为定位,进出栅栏门必须严格执行登销记制度。

施工人员须经栅栏门管理人员查验施工计划允许后方可进入,作业人员不得擅自翻越防护栅栏上道。进入栅栏前应由作业负责人在看守点登记上道人数和机具数量,作业结束后看守人员应同作业负责人核对确认人员、机具完全撤出栅栏并进行销记。

第十五条加强施工安全防护。施工前必须按规定设置驻站(调度所)联络员、防护员,驻站(调度所)联络员或现场防护员不得临时调换。

现场防护员应根据施工作业现场地形条件、列车运行特点、施工人员和机具布置等情况确定站位和移动路径,并做好自身防护。

作业过程中,驻站(调度所)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并定时联系,确认通信良好。一旦联控通信中断,作业负责人应立即命令所有作业人员下道。

第十六条施工期间需设置临时道口时,要依照铁道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0号)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设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保证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邻近营业线施工分为A、B、C三类。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支柱外侧2米(接触网支柱外侧附加悬挂外2米,有下锚拉线地段时在下锚拉线外2米)、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米范围称为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

1.邻近铁路营业线进行以下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A类施工,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1)吊装作业时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2)架设或拆除各类铁塔、支柱及接触网杆等在作业过程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开挖路基、路基注浆、基桩施工等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

(4)需要对邻近的营业线进行限速的施工。

2.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B类施工。B类施工应设置防护设施并经铁路局有关部门审批,确不能设置防护设施时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防护设施设置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1)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的吊车吊装作业。

(2)影响铁路通信杆塔、通信基站、信号中继站、箱式机房及供电铁塔、支柱等基础稳定的各类施工。

(3)邻近营业线进行现浇梁、钢板桩、钢管桩、搭设脚手架、膺架等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4)营业线路堑地段有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翻落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的施工,列为C类施工。

(1)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施工机械作业。

(2)开挖基坑、降水和挖孔桩施工。

(3)邻近供电、通信、信号电(光)缆沟槽及供电支柱、通信信号杆塔(箱盒、通话柱)10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

(4)绑扎钢筋、安装拆除模板等未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5)路基填筑或弃土等施工。

4.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邻近营业线施工,按相关铁路局原则界定类别。

第十八条邻近营业线A类及B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按营业线施工有关规定执行。邻近营业线B类不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由铁路局负责编制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施工单位于每月15日前将经相关站段会签的次月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申请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

第十九条临近营业线专项施工注意事项:

1、吊装作业

(1)吊车型号----吊车型号应按批准的方案实施,不得变更;吊车应具有相应资质,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由监理审查。

(2)周边环境----作业前应对作业周边环境进行调查,排除作业障碍;对作业场地进行调查,确定吊车进场路线及作业位置。

(3)吊具----吊具的型式、状态应有监理确认,必要时进行探伤。钢丝绳吊具安全系数应大于8;采用预埋吊环时,应对吊环进行探伤检查,提交探伤报告后方可吊装。

(4)吊点确认----梁体吊点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两端对称布置;对单吊机双吊点钢丝绳捆绑吊装时,应对钢丝绳滑移进行检算,并由监理确认。

(5)地基处理及支垫----作业及吊车站位处地基应符合承载能力要求,不足时应进行处理,支腿支垫措施到位,由监理进行确认。

(6)相应工况对应的额定起重量等进行技术交底,绘制作业工况图(站位、起吊角度、半径等)一般要求安全系数要达到1.4倍。

(7)作业过程----作业前由监理逐项对关键部位进行确认,确认后方可进行作业;一般吊重前应按实际吊装工况进行模拟试吊,过程写实,无试吊条件时,正式吊装时应先行起吊200---500mm,确认状态后方可正式起升;作业指挥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由监理进行确认;对起吊件采取缆绳牵拉措施,避免摆动;风力达6级及以上不得吊装作业,雨雪天气后作业前应进行试吊,确认制动器等设备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吊装。

(8)双吊配合作业----双机抬吊时,其吊重负荷不能超吊重能力的80%,多机抬吊不得超75%。履带式吊机载荷行走时,其吊重能力不得超允许值的70%。

2、基坑施工

(1)基坑位置------基坑上边缘距路基坡脚一般应大于2m,汛期应大于5m;靠铁路侧按1:1.5放坡(软土地区放坡应达到1:2,且采取锚喷防护);位置及放坡达不到要求时,应按批准的方案采取防护措施:一般按距离及地质条件有坡面锚喷、旋喷桩、钻(挖)孔桩、钢板桩等防护。(铁路侧坡面达不到1:1.5放坡度时,应采取坡面防护措施;当基坑侵入路基坡脚以内时,应采取防护桩防护;防护桩非密排时,应结合锚喷或其他密闭措施)。

(2)、防排水-----主要指基坑防排水和路基侧排水两个方面;当基坑位置影响路基侧排水时,应采取防导流措施;基坑顶面四周应有放(截)水措施(围堰),基坑底应设置集水坑,向集水坑位置设好排水坡度,备用水泵。

(3)、监控量测----施工期间建立地面、路基、线路、支护结构沉降、位移观测系统,定期观测,及时整修,做好监测记录。

3、桩基施工

(1)、桩基类型----桩基类型是否与审批的方案一致,并掌握桩机高度及与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距离,改变桩机类型应重新审查。

(2)、桩机稳定-----桩机摆动方向应采用重心的长轴方向垂直既有线;桩机放置处地面应进行夯实处理,当孔位侵入路基体时,应首先进行反压夯填至孔口位置方可放置桩机;当桩机高度大于至安全限界距离时,应采取拉锚等防倾覆措施。对旋挖钻机,一般高度较高,钻孔过程中需不断地提钻、旋转、弃渣、不易采取拉锚,应重点关注。

(3)、泥浆池------循环钻机钻孔用泥浆池应采用专用箱槽或远离路基,当其深度大于距离路基坡脚距离时,应对池壁采取防塌、防渗等保证路基稳定的措施,并定期检查。

(4)、护筒设置------临近既有线钻孔时,孔口护筒应适当加深,建议一般不少于5米,特殊地质或距离较近时还应加长。

(5)、防塌孔措施------泥浆比重应根据地质条件确定,且经过试验并由监理确认,钻进过程中应始终保持泥浆比重达到要求;期间停工或成孔后未立即灌注时,应保持泥浆循环,且施工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监视孔位,关注孔内水位变化,避免塌孔形成影响。

人工挖孔每循环开挖进尺一般不大于1米,地质不良或距离既有线较近时应减小循环进尺,可按0.5米循环开挖控制。采用现浇护壁时,完成每循环进尺后应及时施做护壁,禁止在停工时孔壁有临空土体;采用沉管法施工时,应严格控制周边扩挖,建议在管体预留注浆孔,并将注浆孔面向既有线侧,出现扩挖应及时对管壁外进行注浆。

(6)、限界管理-----对临近线路或线间进行的桩基施工,挖孔出土等施工机具不能侵入限界,并采取防倾覆等固定措施。

(7)、桩体灌注------桩体一般采取明灌的方式进行,灌注期间应视灌注方式确定监护内容和重点,如:线间桩灌注问题,是否存在跨线或过轨输送混凝土问题等。

(8)、线路监测------对在路基本体及临近路基挖孔施工时,自挖孔起至桩体灌注完成前,施工单位和工务段要建立路基、线路观测系统,并根据位置及地质情况制度观测周期,一般前期应适当紧密检测。

4、架体搭拆

(1)、架体搭拆------架体搭设位置是否符合方案和协议要求;在路基本土上搭设时,应对坡面进行处理,原则要求不能开挖路基,采用扫地杆等形式;在路堑顶部搭设时,确认堑体的稳定性,距堑体边缘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架体的材质、结构型式、高度和宽度等应与批准的方案一致;搭设或拆除过程中应分层进行,下层稳定后方可进行上一层搭设,期间停工时应有稳定措施,不能有长悬臂杆件;搭设至一定高度(高度大于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距离时),应按临近既有线施工B类施工办理;架体搭设完成后,及时按要求设置支撑及拉锚措施;拆除跨越架后及时恢复路基及地面原狀。

(2)、防护措施------支架外侧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采用细目铁丝网或尼龙滤网进行封闭防护,防止细小物体掉落侵限。现场检查应特别关注现场防火措施,是否配备灭火器材,防止焊接作业焊渣引燃防护网。

第六章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确保施工安全是公司、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第二十一条公司负责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在设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指导性施工安全方案等。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旁站监理的原则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对Ⅰ、Ⅱ级施工还要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第二十五条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上述工作。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联络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施工安全知识不达标发生事故的,要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第二十八条封锁施工开通后,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线路慢行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应联系设备管理单位配合,核实地下管、线、光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准确定位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还必须请铁路局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的,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在设备管理单位的积极配合下,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第三十二条各级施工协调小组,提前确定现场监控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强化现场安全监控。各单位部门明确工作重点,盯住关键环节,督促安全措施落实,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临时发生的问题,保证施工安全。

第七章营业线施工考核和安全奖惩制度

第三十三条按铁路局相关规定办理安全风险抵押金,执行铁路局安全考核处罚制度。对不遵守铁路施工安全规定,影响铁路行车安全及运输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要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发生事故要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对事故责任者、责任单位及有关领导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原铁道部、铁路总公司和相关铁路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3:营业线施工安全规定

既有铁路线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施工生产要,首先把确保营业线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⒈铁路运输安全规定

①行人跨跨越铁路要注意瞭望。确认无来车后方可通行,行人严禁翻越道口栏杆、强行穿越轨道。

②不要在铁路上玩耍、放置障碍物,不准沿钢轨、轨枕或道心行走,不准在列车下边停留、乘凉和睡觉。

③严禁钻越和破坏铁路防护网,严禁钻越、扒越火车,严禁击打列车,严禁拆盗铁路设施和车辆配件。

④严禁携带雷管、炸药、煤油、汽油、酒精、棉花等易燃、易爆物品及非法携带枪支、管制刀具进站上车,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⒉既有线施工安全规定

⑴既有线施工“十不准”

①即没有签:铁道部、铁路局没有批准的施工,不准施工单位施工;

②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不准施工;

③没有登记要点,不准施工;

④施工负责人不到位,不准施工;

⑤监理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

⑥运营配合单位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

⑦没有制定安全措施和防范预案,不准施工;

⑧擅自变更施工地点、扩大施工范围,不准施工;

⑨施工路料、垃圾未按规定清理,不准接管;

⑩未达到列车放行条件,不准开通线路。

⑵既有线施工十严禁:

①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犯劳动纪律三违行为。

②严禁在无安全防护、无安全保证措施、无施工方案、无专人指挥、无设备管理单位人员配合、无有关地埋电缆、光缆及其它管网书面交底的情况下擅自施工。

③严禁未经路局批准在施工计划外,进行爆破作业、倒运路料、插入道岔、拨接等危机行车安全的一切施工。

④严禁损坏既有路基、线路、通信、信号、接触网支柱等设施。

⑤严禁施工机械、机具、人员、路料、隔离防护侵入限界。

⑥严禁施工人员擅自挪动或破坏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在既有线附近生火。

⑦严禁既有线和邻近既有线施工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在上班期间戴红色安全帽、穿红色服装。

⑧严禁施工人员走道心、横跨铁路、跳车、钻车、扒车和由车底下、车钩上传递工具材料;坐在车底下、钢轨、枕木头及道床边坡上休息。

⑨严禁既有线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以及施工作业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担任施工作业项目。

⑩严禁无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或劳务工单独担任既有线控爆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机具。

⑶改造施工:“五不准”“四到位”“六关键”

“五不准”

①无安全技术措施不准施工;②安全技术交底不清,安全责任不明不准施工;③施工负责人不到不准施工;④两端防护员未设好防护不准施工;⑤现场安全员不到不准施工

“四到位”

①人员到位;②职务到位;③责任到位;④业务水平到位

“六关键”

①把好施工要点关;②点前准备关;③施工防护关;④放行列车条件关;⑤开通后的整修巡养关;⑥机具材料防止侵限关键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