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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作业安全措施规范

2024-07-18 阅读 8682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5.特级、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72小时。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区,每年检查认定一次。超过有效期的禁止用火。

6.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较大设备应取上中下三个部位分析,在设备外部用火作业,应对环境进行分析,分析范围距用火点不应小于10米范围,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在生产、储存、使用氧气的设备上进行用火,氧气含量不得超过21%。取样与用火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0min,超过此间隔或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特殊用火期间还要随时进行分析。

7.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8.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气体分析部门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10.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11.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2.使用电焊,气割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用火作业地点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0米,并远离热源,严禁在烈日下暴晒。

13、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原则上禁止露天用火作业,应生产需要确需用火作业,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作业证重新审批。

14.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用火点10米范围内及下方不得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作业。

15.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16.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17.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领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篇2: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1.目的

为加强固定用火区域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保障用火作业过程人员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适用于中原油(惠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区域用火作业及用火承包商。

3.职责

3.1工程部职责:

3.1.1负责中原油(惠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区域用火作业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和发布。

3.1.2负责对承包商用火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3负责一般工程项目工程区域二级、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核签发。

3.2监理职责:

负责《承包商动火作业许可证》HSE措施的审核。

3.3总承包商的职责:

3.3.1负责建设项目工程区域二级、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签发。

4.用火过程监护管理

4.2一个固定用火区域必须制定至少一名专职用火作业监护人,并对办理《承包商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用火点全过程连续监护;对整个固定用火区域动火点动火情况记录,全过程作不间断巡检监护。

4.2固定用火区域用火作业过程监督检查表的使用

4.2.1凡对进行用火作业的监护人必须按规定填写《用火作业过程监督检查表》

4.2.2作业前由监护人如表全面检查一次并如实填写。如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

4.2.3作业完成后,监护人检查无余火等隐患后填好完工时间并签名确认方可离开。

4.2.4检查表必须如实填写,出现“*”的情况必须停止施工,整改完毕确认后才能继续施工,否则追究监护人的责任。监护人提出整改但承包商从业人员不听劝告的,从严追究施工人员的责任。

4.2.5检查表由监护人随身携带,监护完毕,附在在监护联上存档。

5.固定用火(或者临时固定用火)管理

5.1固定动火区域有下列情况时,应办理《承包商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由承包商项目经理审核,报工程部审批,《承包商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七天。《承包商动火作业许可证》可自行设计,报工程部备案。

5.1.1在集中堆放和大量使用可燃物品场所的上方或水平距离10M范围内进行明火或有火花的作业时;

5.1.2采用可燃材料制作的包装箱上方或附近10M范围内进行明火或产生火花的作业时;

5.1.3在已安装好的电气或已敷设电缆的槽架上方及水平距离1M范围内,从事明火或有火花的作业时。

5.1.4在用木材、塑料等可燃材料作成的屋面、顶棚、天花板及油帆布上方或放置、铺设可燃材料的室内,进行明火或产生火花的作业时;

5.1.5使用火炉、喷灯、热处理时。

5.2固定用火点要有明显的标志,不能超范围用火,申请用火单位必须指派一名用火监护人。

5.3在固定用火区域内对有明确产权。

6.其它

6.1现场使用的每个乙炔瓶必须有遮挡火星措施(带防火帽);乙炔瓶每次安装气压仪表后,必须采用肥皂水进行试漏,避免气瓶漏气着火。

6.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6.3平固定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固定区域的电票;固定区域的用电,不得超出规定范围使用。

附件:承包商动火作业许可证.doc

篇3:用火作业许可证范本

许可证号:用火申请单位:申请人:装置/单元/区域:设备位号:设备名称:用火人员姓名:特殊工种类别:特殊工种证件号:用火作业部位及内容:监护人姓名:工种:用火作业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如果作业时间、工作范围发生异常变,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本许可证同时作废。

工作预检查指出采取的注意事项,如工作区清空等用火作业条件检查工作区域的安全提出情况检查作业区域的安全工作条件技术员/工程师签名:本部分由分析人员填写气体取样:由在日期:检测结果: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分析日期年月日分析人员:作业签发条件(必须在作业之前满足)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人1.用火设备内部的物料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2.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如盲板()块。3.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以清除易燃物,并已覆盖、铺砂、水封。4.罐区内用火点同一凹沟内和防火间距内的油眼不得脱水作业,5.高处作业(2米以上)须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大于5级风时停止用火。6.清除用火点周围易燃物。用火单位负责人意见:签名:7.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地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8.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用火单位安全部门意见:签名:9.动火现场备蒸汽带()根,灭火器()个,铁楸()把,石棉布()块。10.其他安全措施。公司领导意见:签名:用火结束验收:验收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