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电气化隧道打眼作业车安全操作规程

电气化隧道打眼作业车安全操作规程

2024-07-16 阅读 4949

一、打眼作业时,除司机、副司机外,还应有指挥人员在打眼作业车上,根据孔的位置来确定停车地点,指挥打眼作业司机的操作。

二、动力部分遵照第三章第四节“内燃发电机组”的规定执行。

三、工作部分

1.作业前,检查平车上地板应完整,以防止人员摔伤。

2.起动发动机时,要先确认操作台左下边的油路控制阀在“回油”位,其余各阀的手柄均应处在中间位。

3.在进入隧道以前,应将两台发动机全部起动,并打开全部照明灯。

4.钻机工作前,指挥人员应指挥轨道车司机制动好车辆。顶尖顶住洞顶时,禁止前后移动滑台。

5.操作时,所有的动作都应平稳,切勿猛推、猛拉操作杆,各种动作不得一次完成,要求“点动”操作。同时,注意监视,防止挤破油管。

6.钻头接触洞壁后,应进行数次进退操作,然后再往下钻,以防止钻杆把平车顶歪,钻孔偏斜,给退出钻杆造成困难。

7.当钻机在原始位置时,要先把补偿油缸向前推进,才能操作钻机,完成抬头动作。在钻机下落过程中,也应加强对支柱的观察,防止把支柱挤坏。

8.在作业中需要移动滑台时,应先收回顶尖以及各钻机。

9.作业后,左、右两边支柱上的钻机向下落时,不要一下子落到底,防止挤坏油管。操作中应有人监护。

10.在钻机装上钻杆进行操作钻杆“夹紧”动作时,注意勿把钻杆挤死。

11.打眼作业车停入数日,首次使用时,应先进行动作试验。试验时动作应慢,防止损坏油缸。

12.在作业结束后,应取下钻杆。如遇到大风及雨雪天气,应用清洁的口袋把钻机包好,以防止雨水及泥沙侵入钻机。

13.转移工地时,应把整车各个可动部位都回到原始位置,并妥善固定好。

篇2:高空作业车:安全技术交底

为确保安全使用高空作业车及升降平台,结合相关规程和规定,特制定高空作业车及升降平台安全操作规程。

1.操作高空作业车及升降平台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凡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和40岁以上施工人员等不宜操作高空作业车及升降平台。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操作高空作业车及升降平台.违者将处以人民币2000元罚款。

2.使用高空作业车及升降平台必须配置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的专业操作人员.违者将处以人民币500元罚款。

3.高空作业车及升降平台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机械设备的保养规定,在执行各项检查和保养后方可启动高空作业车及升降平台,工作前应检查高空作业车及升降平台车的工作范围,清除妨碍高空作业车及升降平台车回转及行走的障碍物清理干净.如发现有洞口处应用钢板封堵.作业平台门闭合可靠。如发现一处将处以人民币500元罚款。

4.高空作业车行走时应选择平整的地面,并避开地沟、预留坑洞,如果坑洞无法避让,必须用钢板垫平.方可行走工。违者每次处以人民币500元罚款。

5.高空作业车及升降平台一般应先起下臂,再起中臂,最后起上臂。在升降平台回转操作过程中,必须在下臂起升一定高度后方可进行回转,回转应缓慢,同时注意剪臂及平台对各设备的距离是否满足安全需要.一切按照高空作业车操作规程进行。

6.工作平台上的操作人员应佩带安全带,安全带应就近挂在钢结构架上.行走时应挂在护拦网上.如发现一处将处以人民币500元罚款。

7.在带电区域工作时,应将车体按规定进行接地,高空作业车及升降平台登高作业应由专业人员负责人进行指挥,负责人应按照规定信号与升降平台操作工进行联系。发出的信号必须清楚、准确,便随时观测地面情况,如发现换人将处以人民币500元罚款。

8.高空作业车及升降平台作业前,工作负责人应向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待,内容应包括:工作内容及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及危险点;如安全帽.安全带是否配套齐全.工作是否有精神.人员分工情况及责任范围。工作负责人除要对车况和操作人员进行检查以外,还要负责查看地形环境、起降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或事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如有出入,则应制定出相应的措施后方能开始工作。

8.在5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操作高空作业车及升降平台。

9.高空作业车及升降平台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作业区域内应拉警戒线,防止其它非工作人员进入现场。

10.作业队必须配备专职地面指挥人员,不负责其它工作;每台作业车配备两台对讲机,作业车平台上作业人员持一台,地面指挥人员持一台。地面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用对讲机对话,对讲机设专用频道,无对讲机或信号不好严禁施工。违者每次处以人民币1000元罚款。

11.根据我司和厂家合同,如设备损坏一切费用将由施工队自己承担。

交底单位:湖北天域武汉国际博览中心项目经理部

交底人:

接受交底单位:

结束交底人员:

交底日期:

篇3:高空作业车驾驶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目的

规范高空作业车安全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高空作业车司机。

3内容

3.1高空作业车属于特种作业车辆,高空作业车驾驶员必须经专业理论和驾驶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市劳动局签发的高空作业车驾驶证方可驾驶高空作业车,有其他机动车辆驾驶证的人员一律不准驾驶。

3.2驾驶员在驾车前应认真了解使用说明,熟练掌握高空作业车性能和操作方法。

3.3操作前,应对高空作业车各系统进行认真的检查,若发现故障必须进行必要的维修。

3.4开车前应注意观察周围环境情况,确认无人员及障碍物,确保车辆有足够的活动范围,并鸣笛起步。

3.5应空载动作各部位,以检查各部位动作的准确性、各制动系统的灵敏性以及排除液压系统中留存的空气,防止作业中产生振动或“爬行”。

3.6因高空作业车车型不一,开关位置不同,高空作业车驾驶员相互替车前,必须先熟悉性能后方可从事作业。

3.7为安全和有效操作,高空作业车应就位于坚硬的地面上,不要停在松软或不平的地面。

3.8进入高空作业车作业平台内要栓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并系好帽带,不准将安全带系在工作平台以外的构件上,若有不符合规定者,司机有权拒绝开车。

3.9操作控制手柄应平稳,不可用力过猛,高空作业车禁止两人同时操作。

3.10在工作平台内不准架设梯子或放置垫物加高作业,更不允许用长板等物伸出平台外增加幅度,防止倾翻。

3.11高空作业车在岸边或驳船上对水上船舶作业时,工作平台外侧距离作业面应不小于400毫米,高空作业车司机必须在工作平台内进行操作,并不得将发动机关闭,随时调整工作平台与船舶的相对位置,以防碰撞。

3.12高空作业车在驳船上作业时,必须将高空作业车停放在驳船中心位置,并且用拉力足够的钢丝绳封牢,不得移动。

3.13高空作业车严禁在岸边或驳船上对水上没有系好缆绳的船舶进行作业。

3.14高空作业车在驳船上作业时,当海面风力或浪涌较大,高空作业车工作平台摆动超过300毫米或驳船与水上船舶相对移动超过±300毫米时,均应停止工作。

3.15高空作业车在作业中发现有异常响声或现象,应马上停止作业,查找原因,严禁带病作业。

3.16工作平台严禁超重超员,并不得用平台载运重物或较重的工具、设备,不准在工作臂或工作平台上挂钩子或绳子来向上提升物品。

3.17平台、臂杆等应与电线、通讯电缆等保持适当间距,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3.18进行长距离行走以及伸臂状态行走时,应锁紧回转机构,不应同时进行高速行走和变幅操作。

3.19高空作业车在行驶或调头时,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及地面环境。

3.20高空作业车必须在作业面风力不大于7级(含7级)、地面平整坚实且地面水平倾斜度前后不超过5度,左右不超过3度的条件下允许正常工作,作业中当倾斜报警响时,应立即回收臂杆,然后回移车辆,调整车位,直到报警消除。

3.21对于轮距可调的高空作业车,应根据作业范围的大小来调整轮距,在进行伸臂操作时,应随时注意“作业范围限制装置”指示灯是否报警,不准超过规定范围进行伸臂作业,防止倾翻。

3.22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安全装置,报警器线路或改动控制线路。

3.23作业完毕后应将臂杆回缩后落至低位,关闭发动机,锁好车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