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爆炸物品管理安全操作规程

爆炸物品管理安全操作规程

2024-07-16 阅读 8067

爆炸物品系特殊管理物品,为保证安全,制定如下安全技术措施:

一、购买

1.根据施工需要,严格购买煤矿允许使用的爆炸物品,严禁购买非煤矿使用爆炸物品。

2.根据公安机关核定的库存容量购买,严禁多购。

3.按爆炸物品管理部门的规定审批,到指定地点购买。

二、运输

(一)地面运输

1.地面运输必须用爆炸物品专用车。

2.必须用两人以上经济民警押运。

3.炸药、雷管必须专车运输,严禁同车运输。

4.专用车运输时必须与其他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司机必须持证开车。

(二)井下运输

1.爆破工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爆破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是专职的。

2.爆破工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及《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3.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应穿棉织服装或其他抗静电服装,严禁穿化纤服。

4.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

三、储存

(一)地面储存

1.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符合公安机关验收合格的炸药库和雷管库内。严禁将炸药和电雷管混存混放。

2.不得超量存放炸药和电雷管。

3.做到帐物相符。

4.严格执行领取清退制度。

(二)井下存放

1.爆破器材运送至工作地点后,必须把炸药和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和雷管箱内并加锁,严禁将炸药和电雷管混存混放。

2.炸药箱和雷管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通风良好的地方,并应放在巷道挂有电缆、电线的另一侧,炸药箱和雷管箱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

3.锁炸药箱和雷管箱的钥匙必须有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交与他人。

4.放炮时必须将炸药箱和雷管箱分别移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四、使用

1.做引药、装药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2.使用煤矿安全型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3.不同厂家生产的或同一厂家不同批次生产的及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混合使用。

4.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必须有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交与他人。

5.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6.严禁放糊炮、明炮。

7.放炮线严禁有明接头,严禁以钢轨、电器设备及其他导体及大地作回路放炮。

8.放炮前后必须严格检查瓦斯,只有符合规定方准装药放炮。

9.封泥、水炮泥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10.联线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11.通电后拒爆时,放炮工必须先取下发爆器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取下,扭结成短路,再等15min后方可沿线检查,查出拒爆的原因。

12.处理瞎炮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用其他方法处理瞎炮。

13.放炮后清点剩余的炸药和电雷管,填好清退单,在核清领取数量与使用数量相符后,经班长签字,当班剩余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及时退回炸药雷管库,严禁私藏炸药和电雷管。

篇2: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范文

(一)总则

为了规范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炸材流失事件的发生,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项目经理部安全科主管领导全面负责。

2.爆炸物品的管理必须建立民爆物品安全责任制、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制度。

3.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发放、使用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同时认真学习和落实本规定。

4.从事爆炸物品管理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安全操作规程,同时经过培训合格的职工。

5.未经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准从事其民爆物品工作。

(二)爆炸物品的储存

1.项目经理部安全科根据相关规定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设立专门的爆炸物品仓库或托管仓库,并取得《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2.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必须设立专人看管,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私人看管。

3.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坚持出入库登记、检查制度,即进库人员必须先登记检查。

4.爆炸物品发放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5.爆炸物品仓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存放;导火索、电(纸)管、炸药分类存放;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6.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7.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安全科和当地公安部门。

(三)爆炸物品的购买

1.购买爆炸物品必须根据施工进度分批购买。

2.各工区每月定期上报用量计划到安全科,由安全科统一办理审批手续,持《爆炸物品购买证》到指定地点购买。

3.各工区需用爆炸物品时,先到安全科办理“爆炸物品领用单”,然后持领用单到爆炸物品仓库领取。

4.各工区使用爆炸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当日使用,当日领取,节余当日归库”。

5.严禁自由买卖,严禁自销,严禁用爆炸物品换取其他物品。

(四)爆炸物品的运输

1.运输爆炸物品,由安全科按规定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采取自运或委托运输。

2.各工区到爆炸物品仓库领取爆炸物品的运输,由各工区自运,并派专职安全员押运。

3.运输爆炸物品时,运载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及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运输规定和安全要求。

4.运输车辆车厢内爆炸物品必须保证堆放稳固,且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内。

5.装有爆炸物品的车厢,不准同时载运闲杂人员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6.车辆运输爆炸物品时,在公路上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

7.运输爆炸物品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群密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烟和用火。

8.装卸爆炸物品应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操作,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五)爆炸物品的使用

1.爆炸物品的使用,由安全科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部门申请《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2.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做到持证上岗。

3.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和以下规定:

3.1在爆破作业中,爆破人员必须先确定爆破警戒范围和设置防护措施,杜绝闲杂人员进入警戒区。

3.2现场安全员在爆破作业之前必须清点炸材数目,以防遗漏工地或作业人员私藏炸药。

3.3在人群、车辆流通地段作业,安全员必须在放炮警戒范围提前设立禁行标志,暂时停止人群、车辆流通。

3.4爆破作业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检查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4.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必须经工区安全员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节余数量应当日退回爆炸物品仓库。

5.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现场安全员必须做好领取与实用数量登记表,杜绝爆炸物品流失。

6.当天剩余炸材必须如数交爆炸物品仓库管理人员收回库存,杜绝存放工地。

7.严禁任何工区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炸物品,严禁使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

8.由于现场安全员失职,造成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发生重大事故,除追究个人的责任外,同时接受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篇3:爆炸物品领发使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管理从严,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原则,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堵塞爆炸物品被资流失渠道,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领发手续

2.1各单位内部使用的爆炸物品,须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安,凭手续由安全员和放炮员两人来领取,认真记录。

2.2其他单位因施工需要领取爆炸物品,须写出书面报告,经安全部门同意,公安分局批准,凭领料单在指定的仓库由专人领取、保管。

2.3外单位需借、购爆炸物品,须经地方公安机关批准,并报公司保卫处备案,凭手续领取。

3、领发规定

3.1领用爆炸物品必须由安全员和放炮员两人凭有效手续来领取,互相督促。

3.2必须按当班需用量领取,并认真填写好领发记录,放于安全可靠地方,单领单放。

3.3不准一人同时领取两种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领出来的爆破器材按性质不同分别放在专用爆破箱内分别携带,严禁混发、混装。

3.4禁止使用自行车、拖拉机、摩托车等不安全的交通工具运送爆破器材,运送途中禁止在公共场所、村庄、集市、交通要道、重要建筑设施附近停留。

3.5禁止携带烟火

4、退存规定

4.1安全员和监炮员要认真做好放炮记录,数据准确,余数存库、目清月结,帐目相符。

4.2当天消耗的数量和余下的数量要如实送回仓库,分类保管,保管员凭放炮记录查验核收。

4.3严禁存放宿舍、办公室和其他地方过夜,严禁偷盗、遗失、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借。

4.4收发做到手续齐全、数目清楚、日清月结,帐长相符。

4.5爆破物品如有遗失、被盗和其他事故,应及时向公安保卫部门报告,并视情追究其责任,如领导不负责,忽视安全,遗漏丢失或被盗,发生重大事故,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